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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收会计

  税务征解会计是反映国家税收征收成果和税款入库上解情况的一种专业会计。
    一、工商税征解会计   (一)税款解库   1950年7月实行的税款解库办法分为自行收纳税款解库与纳税人直接解库两种办法。自行 收纳税款解库期限是在各级局、所所在地有金库者,应当日解库,如当地无金库设置,距离 金库路程1日可往返者,3日解库1次;往返路程超过1日以上者,5日解库1次;但个别地区, 路程过远,交通不便,收款过少者,10日解库1次。1952年1月,将自收税款解库限额改为一 般不超过1000万元(旧币),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旧币)。
    1963年3月,黑龙江省将自收税款和代征税款入库的限期限额定为:税务所限期5天以内 ,限额500元以内;税务组(站)限期10天以内,限额300元以内;专管员限期10天以内,限 额200元以内;代征单位(代征人员)限期10天以内,限额100元以内。
    1971年11月,黑龙江省修改税款报解限额幅度:税务所(公社)所在地没有银行机构的 ,除坚持按月报解外,限额改为1000元以内,代征人员限额改为200元以内。
    1979年1月,规定税款征收后,当地没有金库,而信用社又有条件办理税款存款的,税务 所、税务组、专管员自收税款、代征税款,当日要存入信用社,按照限期限额办理票、款结 报手续。这个办法一直执行到1985年。
    (二)会计科目   1950年7月实行的会计科目分为借方科目与贷方科目。借方科目有现金、专户存款、解国 库款、解地方库款、预解款、奖金、未结款、特别损失、误收退税、减免退税、印花手续费 、其他手续费、解国库款(上年度)、解地方库款(1年度)等14个。贷方科目有税款实收数 、待整理税款、保管款、税款实收数(上年度)4个。又按税种分为工商业税(分为公营企业 营业税、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摊贩牌照税5小目)、货物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利 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 照税、盐税(代征)、牧税、码头使用费、地方政教建设事业费、罚金、没收品变价和杂项 收入。
    1959年7月,规定税款入库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 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及其他收入等9个科目。
    1962年以后,随着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国家预算科目的变动,税收会计科目增加集市交易 税和投机商贩罚款补税两个科目。1965年取消投机商贩罚款补税科目。1966年增设国营企业 工商税科目。1967年取消文化娱乐税科目。1971年增设打击投机倒把补税罚款收入科目。19 72年工商统一税改为工商税,并取消国营企业工商税科目。
    1980年以后,由于税制改革开征新税,税收会计科目增加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两个科目,并把打击投机倒把补税罚款收入改为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1981 至1984年增设增值税、外国企业所得税、烧油特别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建筑税和专项调节 税、国营企业奖金税等科目。第二步利改税,取消工商税,改设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3个 科目、增加资源税科目。
    1985年增设工商统一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和城 市维护建设税等5个科目。
    (三)会计凭证   1950年7月建立的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与记帐凭证两种。原始凭证包括各种票证存根或 缴查、金库收入统计表及汇总收款书、缴款书收据或回执、收入退还书及收据、提奖领据、 印花手续费收据、其他手续费收据、没收物品报送单存根、拍卖证明或销货单、会计报告书 表、转帐欠据和其他凭证;记帐凭证包括收入传票、支付传票和转帐传票。省局以上,根据 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专区(省直辖市)分局以下,可以原始凭证代替记帐凭证。
    1963年3月,将会计凭证中之原始凭证定为核税凭证、征收凭证、解交凭证、其他凭证、 记帐凭证有征收凭证汇总单、解交凭证总单及其他不需通过汇总的各项凭证。
    1980年以后,税收会计原始凭证又增加了工商统一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4种完税证,和增值税、建筑税、国营企业所得税、上划中央国营 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6种专用缴款书。
    (四)会计帐簿   1950年7月,会计帐簿制度规定省局以上采用借贷分录,专区(省直辖市)分局以下采用 收付记帐。税务所设日记帐、税款收解明细分类帐;县(旗)局、专区(省直辖市)分局设 日记帐、总帐、明细分户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没收品实物帐;省局设现金出纳帐、合计表 、总帐、明细分类帐、明细分户分类帐、没收品实物帐。各级局可另设备查登记簿。1953年 1月,改革会计制度,采用简易记帐法,取消借贷和收付记帐法。县级局及市属分局的会计单 位一切记录均用登记方法,记载各种登记簿;省市局以上,以表汇表不再记帐。从此,税收 会计一直采用单式的特殊记帐方法登记税收会计帐簿。1963年税收会计帐簿改设票款结报手 册、税收登记簿和税收总登记簿3种。1971年除设税收日记分类(总)帐或预算会计帐簿、票 款结报手册外,又增设票证审核错误登记簿。1979年1月,增设滞纳欠税登记簿,一直执行到 1985年。
    (五)会计报告   1950年7月实行的税收会计报告有日报、旬报、税款收解月报表、解地方款明细表、各项 支出报告表、税收分户分类汇总表、科目余额表、代销印花手续费月报表、没收品报告表、 奖金分配月报表和年度税收汇总表。1953年1月,改革税收会计报告制度,改报税收计算、税 收征解两种月报表。1956年1月,贯彻加强统一领导、统一核算、健全制度、实行“会统结合 ”,将原有税源统计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 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临时商业税等9种税的税源统计表与税收会计征解月报表,从 凭证帐簿,通过一个工作程序结合起来,由会计负责,产生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等9种税的会 统结合报表。1963年实行的会计报告有税收期结表、税收电旬报、税收电月报、税收会计月 报表和税收会计年报表。1973年将税收会计报告减为税收电旬报、税收会计月报表和税收清 理检查情况季报表。1985年实行的税收会计报告,除税收电旬报、税收电月报、税收会计月 报表、税收会计年报表照报外,又增报税收会计月报附表和国营企业所得税会计年报表。
    二、农业税征解会计   农业税征解会计,是农业税征收机关综合反映征解业务情况,积极完成国家税收任务的 一门专业性会计。
    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0年),全省各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均设立公粮仓库 ,负责农业税的征收、保管、调运工作。当时的农业税征解会计是以实物(主要是粮食)为 核算本位,并且负有公粮征收、解报和保管业务。
    1951年根据财政部《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暂行征解会计制度》规定,黑龙江省和松江省 均在省、专区(市)、县设立了各级农业税征解会计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同时还规定: 1.农业税征解会计的职责范围,年度农业税预算收入的编报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农业税收入 的记录、解报与稽核;会计报表的编审;及时掌握并报告征收情况和进度;按规定办理正税 和附加税款的分成与汇解;对所属下级征解会计业务的监督指导以及其他有关征解会计工作 。2.农业税征解会计以征收原粮并折合成主粮为本位。代金,以人民币并折合成主粮为本位 。主粮,规定以夏粮为标准,省向上解报时,按国家规定比率折合细粮计算。3.农业税征收 年度,从当年4月1日起至翌年3月31日止,为农业税征收年度。4.公粮结算办法,市县粮食 仓库接收的公粮(实物)统一拨交给当地粮食公司,视同公粮入库并逐级上报中央,由中央 财政部与贸易部统一结算。
    1953年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各县市公粮仓库合并到粮食部门,实行企业经营。农 业税的征收由粮食部门负责验收后,作为商品与财政部门统一结算。农业税的征解会计工作 开始走向专业化。同年6月17日财政部颁发了《农业税征解业务会计制度》,黑龙江省、松江 省对农业税征解会计工作,又进一步明确规定:1.要加强农业税征解会计的工作。各专、县 市一级专职征解会计人员按规定名额全部配齐。2.为遵循国家预算年度的要求及农业税征收 季节性特点,实行会计年度与农业税征收年度两种计算办法,即:①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 31日为会计年度;②从当年4月1日起至翌年3月31日为农业税征收年度。3.农业税征解会计 科目规定为:“夏征收入”,从当年夏粮入库从4月1日起至9月30日所征收的税额;“秋征收 入”从当年秋粮入库从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所征收的税额,“下期秋征收入”从翌年1月1日 起至3月31日所征收的税额。4.农业税征收解报程序,在农业税征收期间,各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所属区村征收任务和接收点的分布情况选派区村征粮代表,在驻库点(粮食和其他农 产品接收点)办理农业税征收解报工作,区村代表驻库期间,由县市统一调配和指导。
    1956年,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农业税征解会计暂行规定》和《农业税征解会计工作的 补充通知》规定:1.农业税征收年度和会计科目继续按原规定执行。2.征解会计计算本位 为原粮折合主粮,按省规定的征收折合率计算。尾欠和历年尾欠粮的折合率,按入库当年规 定的折合率计算。3.农业税征收与解报手续为对农业生产合作社或个体农户入库的农业税( 公粮)经粮库(栈)按规定标准检质,过秤入库后,开给“纳税收据”并按规定发给超义务 运送里程补助费。社、户完成任务后由区(乡)进行结算并发给“完税征”。4.县市征收机 关按驻库代表报来的“财政粮入库收据”和“农业税征解报表”分科目记录、入帐,及时划 分国家粮与自筹粮的数额,并及时报告征收进度。5.结算。各县市在年度终了后,根据年终 入库的农业税收入累计数额和农业税对帐单分科目、品类,编报“年度农业税收入决算表” 报省。在征收年度结束后(翌年4月份)编制“农业税征收年度结算表”,经省审查核对后汇 总上报财政部。
    1958年,为了进一步贯彻农业税合理负担和粮食优质优价政策,鼓励农民交好粮,简化 征收手续,黑龙江省颁发《农业税征收方案》规定:农业税要本着“以征收粮食为主”和“ 征购结合,先征后购”的原则,从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出发,要求各地一律采取“以款分配 任务,以粮交纳,以款结算”的方法。以款分配任务就是按规定将纳税人的农业税,计算出 主粮任务后,折合成钱数,然后按其送交粮食的价款进行结算。同时,强调了及时结算税款 ,要求粮食部门把实际接收的税款扣除财政部门应负担的运费后,按规定期限及时拨付财政 部门。并按时与粮食、银行进行对帐,逐级签证上报。
    1959年,根据财政部《关于农业税征解会计工作的规定》,为了使农业税的征收年度与 预算年度相一致,将农业税的征收年度由跨年制,改为历年制。即从1月1日起,至12月末止 ,为一个征收年度。并按农业税收季节的不同,征收年度内划分为3个时期:从1月1日起至2 月末止,为上年收入结算期;自3月1日起,至9月末止,为夏征期;自10月1日起,至12月末 止,为秋征期。
    1963年,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税征解会计工作,统一征收解报程序,严格手续制度,黑 龙江省财政厅发布《农业税征解会计暂行制度》规定:1.根据农业税征收实际情况,规定农 业税征解会计科目为“上年结转期收入”、“夏征收入”、“秋征收入”、“尾欠收入”、 “历年尾欠收入”。2.各地农业税征收任务落实后,与粮食、银行等单位自上而下地逐级订 立交接合同,议定交接、作价、结算、付款等具体手续,以保证征收任务完成。3.实物顶交 部分的作价,原则上秋后一次定价,按照纳税单位的实际粮食质量按当年当地中等以上质量 要求标准,分别定价(纯蔬菜队,按一等高粱价格作价),经县市批准后,进行征收和结算 ,全县达不到规定质量标准者,要报省批准。夏征时可暂定预征价格征收,秋后统一结算。 4.征收入库期间因减税、免税或错征,超征而需要退税等,县市征收机关应会同有关人员和 驻库代表,对要求退税单位的各项征收入库数额和完税凭证,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后,根据规 定的退税手续办理退税,做到应征者征,应退者退。5.要认真作好结算工作,秋征入库基本 结束后,即转入农业税结算工作。农业税的结算,要从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县( 市)逐级自下而上地进行。一般要求,县市一级的结算要在2月末以前完成,各市一级的结算 要在3月初报省,省于3月末以前上报财政部。
    1972年黑龙江省为了扭转“文化大革命”以来,一些规章制度陷于紊乱局面,本着统一 、健全、严密、简化的原则,颁发了《黑龙江省农业税征收、解报业务规定》,重申了过去 可行的一系列规章制度:1.要加强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领导,要及时安排征收人员和驻库代表 ,要保证有人收税,及时收税。纳税人完税后要发给完税凭证,要防止漏征、错征、超征等 违犯政策的现象发生。2.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在征收结束后,要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农业税 征收政策复查工作,做到政策落实,合理计征。在复查政策的基础上逐级编报结算。3.对农 业税征解会计人员调动离职的要办理接交手续,对其经办的各项业务,要整理清楚,将会计 凭证、帐目报表和经办文件等,编制交接清册,经交接双方与监交人核对签章后,方得离开 工作岗位。
    1983年,全省农业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业税征解会计制度未做大的改变。但是 ,由于纳税单位由原来的集体交纳逐步改变为由纳税农户交纳,对征收入库和结算税款改为 “队交队结、户交户结”的办法。还是以生产队为单位检查其完税情况。同年7月黑龙江省财 政厅、粮食局、供销社、农业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农业税征收结算和划转退库办法》规定: 1.为保证税款及时缴入国库,要求各地财政、粮食、供销、银行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地做好 农业税征收入库工作。农产品接收部门要贯彻“先征后购”的原则,首先收清农业税。解缴 国库的税款,一律要通过农业银行营业所用转帐方式办理。农业银行本着“先税后贷”的原 则,把税款及时缴入国库。2.按政策和应减的税款,原则上应在开征前核定到户,尽量做到 先减后征,避免或减少大量退税现象发生。经财政部门批准退税的,必须由财政部门委托银 行退付。
    1984年黑龙江省财政厅颁发的《农业税征收工作方案》强调了农业税征收,解报工作: 1.为了严密手续,堵塞漏洞,在农业税征解业务上,必须坚持一笔钱一张据的制度;凡是在 农产品接收点征收的税款,能办理转帐汇款的,一律进行非现金结算,不能直接收现金;零 散税源必须收现金的要当日收,当日存入银行办理信汇手续;乡镇一级农业税专户结存的税 款,限5日内向市县解缴1次;发生退税的税款,要由纳税人按农业税收入退还书,直接到当 地银行营业所领取,财政部门不能动用现金退税。2.必须真正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对上完成 任务,对下搞税收上的“三角债”或用减免割尾巴、搞“大抹头”的做法,如有违犯,应严 加追究,按违犯财经纪律论处。
    1985年按国务院决定,农业税由以征收粮食为主,改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折征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