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额管理
全额管理是依靠财政拨款供给全部经费,本身没有收入或收入很少,其发生的收入上缴
财政或作指定用途,属于这类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均实行全额管理。
1951年贯彻东北人民政府财政部规定:年度一切支出均以12月31日前实际开支者为开支
数,截止31日结余数,限期交回拨款机关,上缴财政。
1952年黑龙江省决定,要求各事业及行政部门应依上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定员定额(或指
标),切实审编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之年度、季度、月份财务收支计划,并按时提出。财务会
计组织进行各种决算的编造及对决算的检查;监督与检查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按时完成
结算及清理债权债务和物资盘存。从1960年起,黑龙江省规定,对文教行政单位,凡是有条
件的均实行预算包干,对多数单位实行总额控制和部分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对少数单位采取
总额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对省直事业行政费预算,除个别项目外,实行“分项核算,总
额包干,单位掌握,结余留用”的办法,在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各项目间可统筹安排,
调剂使用,结余留用。
从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规章制度遭到破坏,财政比较混乱。1970年和1971年中
央和省先后发了通知,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整顿经济秩序。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一律停止添
置非生产性设备,确需购置的,地方经省、市、自治区革委会批准。严禁用公款购买高级消
费品,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看戏、看电影,不准搞不必要的庆祝活动,更不许借庆祝活
动搞铺张浪费。违反规定,继续铺张浪费的,给予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十分严重的要给予
刑事处分;要严格遵守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节约开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经批
准不得擅自增设机构,增加人员,不能扩大开支范围,提高福利待遇和各项开支标准。严格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严禁用公款照相、游览,严禁年终突击花钱,不准搞“小金库”。个
人不得借占公款,已经借占的要积极清理,分期收回。
1979年根据财政部对公用经费实行包干办法的规定:凡是在预算管理上实行全额管理的
单位,由原来国家核定预算,年终结余收回财政,改为“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实
行全额包干有困难的,采取包一项或几项费用,差额管理单位可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
补助、结余留用”的办法。实行预算包干后,各单位经费支出,财政按银行支出数列入决算
,预算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结余资金除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应专项使用外,主要用于
改善工作条件,发展各项事业,不得用于增加人员工资,提高开支标准。为了兼顾国家、单
位、个人三者利益,可从增收节支中提取一部分用作奖励。全额预算单位从节约定额经费中
提取60%,差额管理单位从增收节支结余中提取40%,用于集体福利和对个人奖励。无论全额
或差额单位全年用于个人奖励数额,最高均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1个月的基本工资额。
1980年财政部规定,全额预算单位,凡是与职工个人工作能挂钩,有定额,有标准,开
支比较正常的经费,如公杂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取暖费、零星修理费以及事业单
位正常的,有标准或定额的业务活动费,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和质量指标的前提下,按核定
包干指标,年终确有节约者,从实际节约额中提60%作为奖励基金,用于集体福利不少于20%
,用于个人奖励不超过80%。但最高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1个月的基本工资额弹性费用,如会
议费,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大宗印刷费,不能确定定额的业务费,其他费用等,年终
节约或结余,经批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可从实际节约额中提30%用于集体福利,不提个人
奖金。实行差额管理的各级国营剧团,可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的办
法,年终完成“三定”任务前提下,当年收支相抵确有结余,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批
准,从实际结余额提10—30%用于个人奖励基金。结余的其余部分,60%用于发展事业改善工
作条件,40%用于集体福利事业。用于职工个人奖金总额最多不得超过单位职工1个月的基本
工资额。
同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节约非生产性开支,反对浪费的通知》并作了补充规
定:1.节约公用经费。1980年行政、事业费,除按规定应发给个人开支部分和公费医疗、计
划生育经费以外,其他公用开支部分,按上年预算指标节减20%,从当年预算指标中扣减下来
。在核减指标时,对会议费、大宗印刷费、差旅费、长途电话费,汽车用油费、设备购置费
等力求多减一些;对取暖费、专项业务费等可适当减一些。对单位也要区别对待,有的可少
减一些,教育经费可以不减,或者减下来留给教育部门改善办学条件,其他单位可多减一些
。2.大力精简会议,节省会议费。要精简各种会议,提高会议质量,力求做到时间短,规模
小,效果好。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控制会议人数和会议天数。会议费均在包干经费内
解决,未实行经费包干单位的会议费,实行会前报预算,会后报决算的审核报销制度。除专
业性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检验、鉴定、评比会议和小型调查研究会以外,其他会议
开支由召开单位支付,不准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本单位报销。3.严格控制差旅费。外出参观学
习人员要精干,出省境必须报省批准。不准借出差和开会之机,游山玩水。杜绝以公出为由
办私事现象。不住高级宾馆、高级房间。要有专人掌握审批。4.加强汽车管理使用,节约燃
料、修理费。按规定配车标准清理整顿小汽车,超编的上缴或出售给出租汽车公司。新建或
恢复县团级以上单位用车,从上缴车中解决。5.节约办公费用。对文件、简报、报表、刊物
,进行清理整顿,切实做到减少数量、提高质量。6.整顿报纸、刊物。对报纸和刊物,报社
和出版发行单位要加强管理。在今年内财政部门没给经费补贴和亏损指标的报纸和刊物,又
不能自求平衡的,一律停办;财政部门给经费补贴和亏损指标的,最迟1982年达到自求平衡
。7.不准变相新建、扩建房屋,节约修缮费。不准以维修、翻修为名,变相新建、扩建。8
.对行政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的办法。对全额管理单位,由现行的核定预算,年终结
余收回财政的办法,改为“预算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对差额管理单位,实
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目前实行全额包干有困难的
,也可以包一项或几项费用。实行预算包干后,年终结余可转下年继续使用。9.认真搞好各
级宾馆、招待所以及各类人员劳保福利待遇和汽车司机补助等整顿工作。
1983年省人事局、财政局、银行联合发出《关于整顿、审核国家机关、事业等单位奖金
问题的通知》规定:1.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总局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岗位津贴的
,仍然要继续执行。完成任务应当发奖金的,按规定发给,正确体现国家、单位、个人三者
关系。2.凡是未经中央、国务院明文批准,滥发奖金、实物和各种津贴,乱搞劳保用品的,
应当迅速改正过来。收入没增加亏损没减少的,一律不得提奖。3.今后没有国家规定,不要
搞破格升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对国家有特殊贡献需要破格升级的,要报省批准。4.当前
工资福利方面遗留下来的问题不少,解决这些问题要有一个过程。工资福利涉及面广、政策
性强,一定要分别轻重缓急,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5.实行预算包干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事
业单位,全年包干节约奖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1个月标准工资额,但每人月平均
工资超过60元的,按60元计算。有较稳定的事业收入,经批准增收节支奖的事业单位(包括
事业性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全年奖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1个半月的标准
工资额,但按单位每人平均计算,不得超过90元。由于各单位经费节约数额和增收节支额不
同,按规定提取的奖金达不到最高限额的,应提多少就发多少,不得一律平均发放。6.各级
财政、银行部门和财务部门,对各单位的开支要严格进行监督,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予拨付
,发现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的,要报请有关领导机关严肃处理。
1984年执行财政部《关于控制行政事业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开支的通知》。通知要求:努
力节约公用经费和企业管理费,1984年行政单位公用经费,除业务基本维持1983年水平外,
其余部分要比上年实际支出压缩10—20%;严禁挪用行政、事业费搞基本建设;加强物资管理
,防止损失浪费;加强定额管理,合理调整单位预算基数;加强预算外资金和差额预算单位
的收支管理;精简会议、文件和刊物;坚决刹住不正之风;坚持勤俭办外事;整顿宾馆、招
待所的收费标准;制止摊派和挤占行政经费。
二、差额管理
文教行政单位中有经常性的业务收入,用其自身收入解决其开展活动的支出。财政只就
其收不抵支的差额进行补助的单位,称为差额管理单位。财政对这些单位采取收支全额管理
,差额补助的管理形式。具体又分为定额补助、定项补助、差额补助等不同办法。
(一)艺术表演团体财务管理
建国以来,艺术表演团体财务管理,由供给制转到演出基金制,又转到企业化管理,直
至差额预算管理。1953年根据政务院规定:对国营剧团实行“演出基金”制度。1956年执行
财政部、文化部通知,国营剧团实行企业化管理。1960年执行财政部、文化部规定,剧团实
行差额补助,定额包干。收支相抵后的支出差额,由国家给予补助。剧团有盈余时可留作基
金。1980年省文化局、财政厅规定,对剧团的财务管理按照“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原则
,实行“三定”,定经济收入,定费用支出,定差额补助。在此基础上,实行预算包干,节
余留用。
(二)医疗机构财务管理
黑龙江省贯彻卫生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医院财务管理的指示》,规定:从1955年起将
“定额补助”改为“全额管理、差额补助”。在增加生产、厉行节约的原则下,收入打足,
支出核紧,核定切合实际需要的补助差额。1963年执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卫生事业
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举办的卫生部门所属的县以上医院的经费补助,仍实行包
工资的办法。卫生部门举办的独立门诊部和卫生所等医疗机构,仍采取“全额管理、差额补
助”的办法。
1964年省财政厅、卫生厅规定:县以上医院采取“全额管理,定项补助”的办法;县以
下医院(卫生所、独立门诊部)及其他有收入的卫生事业单位采取“全额管理,差额补助”
的办法。
1977年省财政局、卫生局召开全省卫生系统经验交流会议,确定改变“以存定销”为“
全额管理,数量统计,实消实耗”新的药品管理办法。1979年财政部、卫生部在全国城乡医
疗机构中推行了黑龙江省的经验和管理办法。同年执行财政部、卫生部、劳动总局规定,对
医院实行“五定”,即定任务、定床位、定编制、定业务技术指标、定经费补助,实行“全
额管理,定额补助,结余留用”的制度。
1982年贯彻国务院文件,推行两种收费标准的规定:凡属公费医疗和国营企业、县(区
)以上大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劳保医疗,均实行按不包括工资的医疗成本收费。对于街道办
的企业、社队工业、校办工厂和为安排知青办的企事业单位,暂不按医疗成本收费。对城镇
居民和农民以及享受补贴和半费医疗的劳保企业的职工家属,均按原标准不增加收费。
1984年黑龙江省《关于扩大医院自主权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医疗人员利用业
余时间开展医疗保健服务,业余医疗收益的50%用于发展事业,50%用于个人补贴。业余服务
诊费,主任医师每次3元,副主任医师2元,其中提取50%补贴给出诊医师。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差额补助
1957年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凡机关工作人员子女,送入托儿所、哺乳室者一律收费。
1978年省财政厅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要坚持勤俭办
所(园),费用开支除了按规定收缴管理费、托费和杂费,以收抵支外,不足部分可在本单
位的经费中列支差额补助费。1979年又规定各机关单位之间交叉入园者,亦由职工所在单位
补助办园管理费。对独生子女入园(所)实行减费照顾。1983年曾实行寄托补助费,即双职
工子女入托有困难,自行雇人或委托亲属看管者,由职工所在单位发给寄托补助费,1984年
根据财政部意见,取消寄托补助费。
三、特种资金管理
(一)中小学学杂费
1953年黑龙江、松江两省规定,学杂费收入列入财政收入,用于解决教育经费。1958年
规定,按实际收费总额,中学以85%、小学90%列为市县级自筹经费收入,由市县统一安排解
决教育经费差额。中学15%留校,小学10%留教育局(科)分别按照特种资金管理。1962年规
定,学杂费继续按特种资金管理,不列入国家预算,不上缴财政,由市县教育局(科)直接
管理,专款专用,年末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此管理办法直至1985年未变。学杂费收费标
准,均有明确规定。
对学杂费的收缴实行减免政策。1955年规定减免对象是:烈军属子女或有抚养责任的弟
妹;灾区灾户子弟;特殊困难的职工;享受人民助学金的学生。1960和1962年规定的减免对
象和以前大致相同,减免面有新的规定:1960年中学一般不得超过学生总数的30%,城镇小学
不超过10%,乡村小学不超过20%。少数民族地区和灾区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扩大减免比例。
1962年减免比例,以市县为单位,中学控制20%左右,小学控制10%左右。1981年规定:家庭
经济上确困难的军、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镇居民或农民子女,实行减费或免费照顾;鄂
伦春、鄂温克、赫哲、柯尔克孜和达斡尔族学生免缴学杂费。减免比例,城市中小学控制在
10%以内;县城中小学控制在15%以内;农村中小学控制在20%以内。对重灾区由县(区)教育
主管部门批准,在短期内可适当放宽减免比例。
对学杂费使用,1954年松江省规定只限用于小学公务费、采暖运煤费、器材设备费、体
育器材、教学用具、参考书、卫生药品费、县城小学修缮费等。1955年规定首先保证小学公
务费,其次解决代课等必要开支。1958年规定中学杂费85%、小学杂费90%解决教育经费差额
,中学15%留校、小学10%集中用于添置图书、体育、卫生等设备的补充,并可解决设有托儿
所学校的托儿所差额补助开支。1962年规定中学用10%左右解决学校公共卫生如热饭烧开水等
,60%左右用于校舍维修,30%左右用于补充教学仪器、图书和体育设备。小学10%左右解决添
置图书、体育、卫生设备和烧开水用煤等开支,其余由市县教育局(科)统筹统支,用于解
决办公费、差旅费、取暖费、校舍维修,开班设备以及小学寄宿教工的炊事员补贴。1981年
规定小学首先解决办公费、业务费、差旅费、取暖费、水电费、学生饮水及托儿所差额补助
费,其次可用于解决校舍维修和添置设备的开支;中学留校部分城市70%、县镇80%、农村90
%,主要用于购置图书、补充教学设备、体育设备、学生饮水及托儿所差额补助的费用。有余
时可解决校舍维修和补贴公务费和业务费之不足。教育局(科)集中部分首先用于调剂灾区
学校经费的不足,补助小学公用取暖之不足和统一印刷杂费收据的费用,其次重点解决校舍
维修及设备购置等开支。
(二)勤工俭学财务
1957年黑龙江省学校开始勤工俭学活动。1960年对勤工俭学的财务管理作了规定。学校
的生产劳动收益,分别用于改善生产条件,扩大再生产;用于补充教学和科学研究的设备;
用于改善公共福利设施;解决学生生活困难补助和奖励等方面。1962年执行教育部、财政部
规定,各级学校的生产劳动收入,按特种资金管理和掌握使用。
1979年黑龙江省对勤工俭学财务管理作了若干规定:1.管理原则。校办工厂、农场的财
务管理工作,要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勤俭建国,勤俭
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本着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厉行节约的精神,加强管理,实行民主理财
。2.编报决算。学校年初编制全年生产计划和财务计划,年终要编报决算,上报市县旗教育
局(科)。3.收益使用。用于改善生产条件和扩大再生产占30%左右;用于改善教学条件、
购买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和维修校舍等占30%;用于学生集体福利、学工学农奖励,对
少数困难学生的补助,有条件的为学生解决书费和本子等,比例在20%以内。大队以下经公社
批准为学生代缴学杂费的,连同上述补助在内,也不应超过30%。上缴市县旗教育局(科)1
0%,专项用于调给或借给生产资金周转不足的学校或补助教育事业经费开支。对收益较少的
学校,经市县旗教育局(科)批准可免缴,一年一定。
1982年《关于中小学勤工俭学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校办企业实行成本核算,提取各
项基金,如设备折旧费、公益金、劳保基金等,专款专用。固定资产要有严格的保管制度,
出入库有手续,消耗有定额,设备有专人保管。固定资产要登记造册,处理设备要经审批。
收益分配比例,工厂留55%,上缴学校40%,管理机构提5%。校办企业技术改造和发展生产资
金周转主要靠学校和教育部门自力更生解决,财政部门根据财力可能,从地方机动财力中拿
出一部分予以支持或给予借款。
(三)学校基金财务
1980年省制定高等学校基金和奖励制度试行办法。要求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建立学校基
金和奖励制度。基金来源为教学、科研、校办企业的净收入;接受校外有关单位委托的实验
、计算、翻译、校勘、设计、印刷以及制作教具、绘制挂图等净收入;计划外举办的短训班
、进修班、补习班、接收进修生等学杂费的净收入;按规定提成的稿费、编写教材酬金、.
演出所得等收入;学校礼堂、招待所、运动场、游泳池、冰场、车辆等对外服务的净收入;
教职工、学生参加有酬劳动交公部分的收入;经批准的节约经费。学校基金使用坚持国家、
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学校基金40%用于教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奖励个人奖最多不
能超过一个月的标准工资,60%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扩大再生产,以及改善科研物质条件。
1984年省又制定高等学校科研开发中心科技咨询服务经费收支暂行管理办法,对收益分
配要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科技咨询服务的纯收益全额缴到学校财务
处(科),列入“学校基金”帐户;从纯收入中提取15—20%做为系、室、所分成,用于科技
人员的咨询服务津贴,购置教学、科研设备、图书资料,补充事业费不足;咨询服务津贴的
标准,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30元。经单位同意利用业余时间完成工作的,每人每月最高不
得超过50元。有关辅助人员津贴要低于上述标准。咨询服务津贴的发放,按每人工作量和贡
献大小区别对待,不搞平均主义;科技咨询服务项目合同完成后,各校提取科技咨询服务津
贴需经省高教局科研处审定后,由银行在“学校基金”帐户内支付;各校按项目成交额1%或
按纯收益3%上缴省高等学校科研开发中心做为业务活动经费。
四、通用开支标准
开支标准是编制预算、财务计划、办理费用开支和开展财务活动分析,进行财务监督的
依据。通用性开支标准,是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共同执行的开支标准,有如下几项规
定:
(一)差旅费
1、车船、宿费:1950年9月黑龙江执行政务院规定:省主席、直辖市长及相当级以上干
部可报销头等火车软座、头等船舱票价;省、直辖市厅、局长、专署专员及相当级干部,可
按二等火车软座、二等船舱票价报销;其余人员除伤病残疾者,经批准可乘二等火车软座和
二等船舱外,一律按三等火车硬座或统舱票价报销。在有汽车的路上,除可乘头等火车的各
级领导可包用汽车外,其余一般人员出差里程超过30华里者准乘长途汽车,不通汽车地区,
县长级以上干部,可雇大车。凡规定坐头等火车者,准住饭店、旅馆头等房间(警卫同);
坐二等火车者,住二等房间;其他工作人员住普通房间,凭据报销。
1952年2月按财政部修改如下:连续乘车在24小时以上、县长以上人员由第一夜起准购同
席位卧铺,区长级以下人员由第二夜起准购同席位卧铺。
1953年黑龙江省补充规定:因公出差到达不通火车、汽车地区,准乘大车,凭据报销;
区长级以下人员出差携带行李,可报销汽车、马车费。1957年又规定:13级以上人员乘软席
、二等舱位,其余人员乘硬席、三等舱位。夜间不买卧铺票者补助1.20元。
1963年12月执行财政部规定:副省长及行政七级以上人员乘火车软席、一等舱位,住套
间或单间;正副厅长、局长和正副专员以及行政13级以上人员(1963年6月省财政厅曾规定为
行政12级),四级以上工程师,可乘火车软席,船二等舱位,住单间或两人一间,其余人员
乘火车硬席、三等舱位、按房间情况住宿。
1978年8月规定:男满50周岁以上,女满45周岁以上的省、市正、副厅、局长,地、盟、
市正、副主任,行政13级以上人员,四级以上工程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出差,可乘火
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住旅馆单间或两人1间。
1979年9月执行财政部规定:行政14级,6级以上工程师可乘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
符合乘火车卧铺不买卧铺票的,按火车硬席座位票价(包括快车票价)的30%发给本人,不足
3元的按3元计发。
1985年12月贯彻财政部的规定:省机关的正、副总工程师、局总工程师,高等学校教授
,科研机构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艺工作人员艺术一级,图书、博物馆(院)
研究馆员,出版社编审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可乘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住旅馆单间或
两人一间,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照办理。
国家机关科级(指县属科、局)以上干部出差可乘飞机,其他人员须经相当县级领导批
准可乘飞机;乘有卧铺火车应该买卧铺而未买的,按硬席座位票的50%发给,乘坐特别快车的
,按特别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45%发给;夜间乘坐不挂卧铺火车,每夜按地区类别(即一类2
.50元、二类3元、三类5元)发给补助费,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统舱)等也发给补助
。同年12月又规定到省外大中城市出差,市内交通费作了包干规定,每天标准如下:乘坐飞
机者,乘坐民航接送客车费用可另外报销,但不报销出租汽车费,副省长级以上人员及其随
行人员不分省内外,凭据报销。副厅(局)级,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干部,到省会市、中直市
、单列市每天包干标准2元,一般工作人员1元,到其它城市,副厅级每天1元,一般干部0.
50元。
2、途中伙食补助。1950年9月贯彻政务院规定:出差当日不能到达办公地点,每人每日
除原供给外,乘坐火车、轮船者,县长级以下人员按大灶伙食费2倍发给补助,专员级及相当
级以上干部按中灶2倍,省主席(市长)及相当级以上人员按小灶伙食2倍补助,不坐火车、
轮船者增加伙食费1倍半。
1957年改为3—6小时者补助0.50元。1963年6月规定3—6小时补助0.60元,6小时以上
补助1.20元。同年12月财政部规定乘火车、飞机的不分地区,每人每天补助1.50元,乘其
他交通工具到一、二类地区补助1.20元。1978年省规定在住勤费之外,在当日早7时至晚8时
之间,单程旅途满6小时以上者补助0.60元,4小时以上不满6小时补助0.30元。1980年省人
民政府规定6小时以上补助0.70元,4小时以上补助0.40元。1984年财政厅规定,途中6小时
以上到二类地区补助0.60元,4小时以上不足6小时补助0.30元。1985年6月起取消途中补助
费的规定,出差全程按标准发给出差补助费。
3、住勤伙食补助。1950年9月执行政务院规定:出差及下乡检查或帮助工作者,其停住
机关或在乡工作期间,不发伙食补助费。专署以上各级人员下乡工作,凡在7人以上者,自己
设灶开火,每人每日补助米1斤,6人以下者,实行有偿派饭制度。各级供给制出差人员,驻
机关吃饭者,超过其原来供给伙食部分,最高每人每日补助不超过1斤半米(薪金制者由自己
负担,需要补助者,亦以1斤半米为限)。1951年6月省人民政府补充规定:出差在省境内,
到达地每日补发半分,去省境外,每日补发2分。1952年2月财政部修改规定:到大城市或边
疆地区出差或参加会议,每日补助5000—6000元(旧人民币,下同);一般地区3000—4000
元,到本省乡村工作每日补助:省专级1000元,县区级500元。野外勘测人员,无固定食宿处
者,每人每日准在10000元内报销。同年10月松江省政府补充规定:因公外出到关内大城市或
边区,每日补助5000元,到县城及工矿林区每日补助4000元。区级干部上县补助2500元,省
级人员到省内乡村工作者补1000元,县级下乡补500元,区级不予补助。
1953年松江省补充规定:因公出差到关内生活较高大城市或边区如上海等,每日补住勤
费6000元;到省外其他县城以上地区补4000元。同年黑龙江省财政厅补充规定:到达省内县
城以上之城市工作者,不分职别每人每日补助2000元。
1957年省财政厅规定到黑河地区县人委所在地补助0.80元,到市及饶河、抚远、萝北补
助0.60元,到其余县人委所在地补助0.30元,到乡镇村补助0.20元,到省境外按地区类别
补助0.40元—2元。
1963年6月省财政厅规定,根据所去地区类别不同,在县以上机关内搭伙者每日补助0.
20—1.20元,在机关外就餐补助0.50一2元,到区乡在机关内搭伙补助0.20—1元,在机关
外,就餐补助0.25—1.60元。
1963年12月执行财政部规定:①到专、市以上城市和工矿、林区的,不分在机关内或在
机关外就餐,以及到县城和县以下地区在机关外就餐的,每月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住勤费(黑
龙江省属二类地区)。

②到县城和县以下地区在机关搭伙的(包括在农民家搭伙),每日按表3—26中的标准发给住
勤费。
1971年7月省革命委员会规定:凡出差到新疆、西藏、青海以及本省黑河地区部分县和大
兴安岭地区,不分中途和住勤,每天补助0.80元;到辽宁等5个省和本省其他市县补助0.6
0元;到其他省市自治区补助0.50元;到农村吃派饭的,每天补助0.10元。
1979年10月财政部规定:由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相应提高出差住勤费,从二类地
区(黑龙江省属二类地区)到一、二类地区由原0.60元,提高到0.80元。
1980年9月财政部规定:工作人员到公社以上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出差,住勤补助标准
为:二类到一、二类地区每天补助0.80元,三类地区1元,四类地区1.30元,三类地区到一
、二类地区0.70元,三类地区0.90元,四类地区1.10元(黑龙江省爱辉、孙吴、逊克、嘉
荫、呼玛县和大兴安岭全地区为三类地区外,其余均属二类地区);各种工作队到外地农村
工作,每天补助0.30元;到公社以上单位按住勤标准,超过1个月减半。
1984年2月财政部规定:工作人员到农村生产大、小队(包括乡镇所在地大小队)出差,
每天补助0.60元;到乡、镇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出差,每人每天补助:到一类地区1.10
元,二类1.20元,三类1.40元。四类1.70元;到深圳、珠海市的,除按规定四类标准支报
住勤费外,另加临时补助费每人每天0.80元。
1985年6月省财政厅修订差旅费规定:不分途中和住勤,按出差天数计发出差补助费,到
一类地区1.90元,二类2元,三类2.20元,四类2.50元,深圳、珠海市3.30元;到本市、
县境内的乡镇以上单位出差每天补助为:二类地区1.70元,三类地区1.90元,农村每天补
助0.80元;派到外地参加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到农村补助0.80元,到乡、镇以上每天
补助1.70元到1.90元。
1985年12月执行财政部规定: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为
:一类地区2.50元,二类地区3元,三类地区5元,到基层单位锻炼、实(见)习、支援工作
以及各种工作队、讲师团等人员,到一类地区1.50元。二类地区1.80元,三类地区3元。同
时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到本市、县境内的乡、镇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出差,每天补助为
:一类地区2元,二类地区2.50元;工作人员到农村出差,每天补助1元。
(二)会议费
会议伙食标准,1950年9月执行政务院规定:省、直辖市召开全区性大会和代表会,不分
灶别,每人每日3至5斤米,大会服务员及随行人员2.5斤至3斤米;专署、省辖市召开上述性
会议3至4斤米,其他人员原灶不变;县级召开上述性会议2至3斤,其他人员原灶不变。
1952年执行东北财政部规定:各级政府召开全面性与专业性会议,按职级交纳伙食费,
区长级以下每日交1.5分(工薪分);专员与县级交2.5分;省主席级交3.5分。每人每天
由公家补助1.5分。
1956年4月黑龙江省规定:省(包括哈尔滨市)人委和人民代表大会伙食补助,每日1元
;市级0.80元;县级0.60元;乡、镇0.30元。
1963年12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各种劳模会议,省和哈市,每天0.90元至1.20元;各
市召开的每天0.80元到1元,县召开的0.70元至0.90元;一般会议,市召开的每天0.70元
,县召开的每天0.60元。
1978年8月省财政局规定: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省级每天每人补助0.80元;地、
盟、市级0.70元;县、旗(市)级0.60元。其他会议,省级0.60元,地、盟、市、县、旗
级0.50元。在此基础上,1979年2月规定又各增加0.20元。
1984年5月规定:省、市、县召开的党代表大会、人民代表会、政协全委会,综合性劳模
会议,每人每天1.90元;其他各种会议1.20元。
1985年6月省财政厅规定:代表会议伙食补助;二类地区2.80元,三类地区3元;工作会
议,二类地区2元,三类地区2.20元。与会人员按办伙实际交费,超支个人负担,非领工资
人员的会议伙食及往返在途伙食补助均按实际报销。
(三)职工冬季取暖补贴
1956年省人民委员会规定,为了解决北方寒冷地区职工取暖的问题,决定发放职工取暖
津贴。北部地区冬季取暖期为6个半月,每月按职工标准工资4%核算发给,如6个半月4%核算
的补贴总额不足35元者,按35元补助。南部地区取暖期为6个月,每月按职工标准工资4%核算
发给,如按6个月核算的补贴总额不足30元者,按30元补贴。乡村(镇)工作的职工,按本地
区取暖补贴标准75%发给。
1959年11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职工取暖补贴标准,北部地区每人35元,南部地区每人30
元。乡、社(镇)的国家机关、学校、事业单位和商业、金融等单位的职工取暖标准,北部
地区每人26元,南部地区每人23元。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及其家属住在公家装有
暖气设备宿舍者,除不发给取暖补贴外,并实行定额收费,以户为单位宿舍面积不足100平方
公尺者,每月每平方公尺收费0.10元,超过100公尺者,每月每平方公尺收费0.12元。
1968年9月省革命委员会规定,不分城镇和乡村,南部铁路沿线地区每人30元,北部铁路
沿线地区每人35元,非铁路沿线的大兴安岭和呼玛等5县每人47元,萝北等5县每人42元,其
他非铁路沿线地区每人37元。
1978年省财政局、劳动局规定对设有暖气设备的公有房产职工宿舍,实行由国家免费供
暖,对职工不发取暖补贴,也不向职工收取暖费。一直执行到1985年。
(四)职工探亲路费
1957年11月执行国务院规定,为了照顾职工探亲困难,对职工回家探亲往返车船费,原
则上由本人自理,确有困难的由单位行政酌予补助。
1959年12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车船费超过职工本人月计时工资标准1/2(两年回家1次
的,超过1/3)时,本人自理有困难,可由单位行政补助超过部分的1/2。
1962年10月执行国务院规定,探亲路费按本人往返火车硬座和轮船统舱票价发给。同年
12月又规定,乘坐火车快车的可以报销加快费,不通火车或轮船,乘长途汽车及其他交通工
具的,可以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1973年规定:探亲时乘坐特快火车的,其特快票可以报销。
1975年8月又规定:乘坐火车分段购买车票,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分段票价,
但绕道乘车,多开支部分,则应由个人负担。
1981年4月贯彻财政部规定: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费;途中市内交通费凭据报销,但不报出租机动车费;不得报销飞机票
,因故乘坐飞机,可报直线车等价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
通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可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必须转车、船并在转车、船地住宿的,每中转1次,凭据报销1天普通房间
床的宿费;途中遇到意外事故(如道路受阻、洪水冲桥等)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凭当地
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单据报销。
(五)职工福利费
1952年9月执行东北人民政府《关于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福利事项的暂行规定》:定期补助
的家属,居住于东北区城市的,大人每月7万元(旧人民币)为起点,最高到12万元,小孩以
5万元为起点,最高到9万元;农村大人每人每月5万元为起点,最高至9万元,小孩以3万元为
起点,最高至7万元;居住于关内的城市,大人以每人每月8万元为起点,最高至12万元,小
孩以6万元为起点,最高至11万元;农村大人以每人每月6万元为起点,最高至11万元,小孩
以4万元为起点,最高至9万元。小孩以6周岁以下之非学龄儿童为准。困难补助分定期补助和
临时补助两种,定期补助限于本人的工资或津贴不足以维持其最低生活;临时补助范围,限
于直系亲属重大疾病、丧葬或其他不可抗拒之灾害。根据上述规定,经批准给予定期生活补
助者,每人每月酌情给予3万至12万元,少数原由国家供给之干部家属,一般均应由个人自行
解决,如本人确有特殊情况须予照顾者,批准后可超过上列之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大灶供
给标准19.3万元;工作人员子女已享受公费及助学金待遇者,不得再享受家属困难补助。
1957年6月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以及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
》,地方区以上各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照工资总额的3%计算。乡镇人民委员会工作人
员的福利费,按照工资总额1%计算。城市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按照区以上机关
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标准执行。工作人员福利费年终结余,一律不再上缴,但不能挪作他用。
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生活费困难;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患病医疗费
困难;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死亡埋葬费困难,解决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补助集体福利
事业费用。
1961年3月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国家工作人员福利费指标,县以上机关由占工资总额3%降为
2.5%,农村人民公社仍按1%执行,以解决全省性较大的集体福利事业支出和补助个别地区福
利费不足。
1964年执行财政部、内务部《关于1964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等问
题的通知》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剧团等)工作人员的
福利费,一律按照工资总额的2%提取。
1977年6月规定:从1977年1月份起,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由现行
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改为按每人每月1.50元提取。一直执行到1985年。
(六)职工上下班通勤费补贴
职工上下班通勤费补贴,从1971年首先在哈尔滨市开始执行。1971年12月根据《哈尔滨
市职工通勤补助费的暂行规定》:对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上下班购买市内公共电、汽车
月票除职工自负两元外,其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徒工凭月票收据全部报销。家住哈市邻县
的职工,能够利用公休假日与父母、配偶团聚,每月可报销不超过两元的往返两次的路费。
骑自己自行车通勤,在两站以上(或2公里以上),每月发给修车费2元。职工乘坐自己单位
通勤车,每月向职工收1元车费。
1974年12月省委、省革委办公室规定:省直部、委、办、局的正副部长、局长、主任或
相当这一一级的干部,上下班供车,每月收费5元;工作人员乘通勤车,每人每月收费1元。
1978年3月贯彻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的通知》规
定: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所在地城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可以实行上下班乘坐公
共汽车、电车的职工,原则上由本人负担部分不少于1.50元;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的补助修
理费不要高于1.50元。乘坐工作单位交通车上下班的,应当适当收费。
1978年12月贯彻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复函规定:同意黑龙江省牡丹江、佳木斯、鹤岗
、双鸭山、七台河5个市继续实行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制度。
1982年对农村公社干部下乡交通工具补助规定,行政经费开支的公社干部骑个人自行车
公出的,每月补助修理费1.50元。
(七)副食品价格补贴
1、副食品补贴。1979年黑龙江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
品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规定:从11月1日起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
家机关拿工资、不参加农村分配的临时职工,工作满1个月的,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
5元,不满1个月的按天计算每天0.20元,每月累计不超过5元。
2、猪肉价格补贴。1984年省政府决定10月份起对职工发放猪肉价格补贴5元。1985年4月
又规定,凡吃商品粮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包括离、退休
职工、临时、合同、季节工),哈尔滨、齐齐哈尔两市,每个职工每月补贴4元;牡丹江、佳
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大庆、伊春、七台河等8市,每个职工每月补贴3.50元;其他
小市和县镇每个职工每月补贴2.50元。对信仰伊斯兰教的职工加发1元。
3、冬季储菜损失补贴。1983年黑龙江省规定,自1983年起,冬季储菜损失补助,每职工
每年为20元。此项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可从单位预算包干结余的集体福利基金中解决。
(八)洗澡、理发费
1983年财政厅参照中直机关解决职工洗澡理发的规定,自1983年1月起,每职工每月补助
洗澡理发费2元。此项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从单位预算包干结余的集体福利基金中解决
。
1985年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
后奖金、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精神确定,职工洗澡理发费补助标准,从1985年10月
份起,每人每月由2元提高到4元。
(九)书刊费补助
1984年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人事监察局、财政厅《关于对部分知识分子书刊补助费的通
知》规定,从1984年起对部分知识分子给予书刊费补助:1.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知识分
子,每人每年30元;2.大学本科毕业生参加工作满1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参加工作满3年或已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每人每年20元;3.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满6年或已取得相当助理
工程师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每人每年10元。
1985年8月《关于部分自学成才的专业文艺人员享受知识分子书刊补助费的通知》规定:
从1985年起,对省文联所属协会理事会批准并发给证书的从事文化艺术工作满18年的在职作
家、戏剧家、美术家、音乐家、舞蹈家、摄影家、曲艺家、杂技家、书法家、电影家、民间
文学家,每人每年发给书刊补助费20元。对有学历的中专毕业生,并已享受书刊补助的,由
过去规定10元改为发给20元。
(十)回族伙食补助
1957年财政厅关于信仰伊斯兰教工作人员伙食补贴问题规定,凡机关未设回民灶,又不
能回家吃饭,必须在饭馆或买零食者,每人每月补助3.80元。1978年8月贯财政部、国家民
族事务委员会、劳动总局《关于妥善解决回族等职工的伙食问题的通知》规定,每人每月补
助4元。1979年12月省财政局、民族事务委员会,根据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提高主要副食
品销价后相应提高回族等职工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从1979年11月起,对回族伙食补
助每人每月由4元提高到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