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业事业财务管理
一、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财务管理
农林水气事业单位的机构人员经费,按省编委批准的人员编制,按行政机关的人员经费
定额和开支标准,列入财政预算。设备购置,业务费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纳
入同级财政预算。中等专业学校行政费和人民助学金,按当地教育部门规定标准执行。财务
收支的管理,建国初期实行支出拨款,收入上缴的全额管理。到1964年有部分事业单位实行
差额管理和部分事业性质的生产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到1980年财政体制改革,实行预算包
干的管理办法:1.全额管理:一是对只有事业费支出,没有事业费收入的单位,所需经费,
由财政预算拨款。二是对有收入任务,但收入不多或收入不稳定的单位,实行收入上缴,支
出由财政拨款。2.差额管理:对有较多收入,而收入又稳定的单位,其收入大于支出的差额
上缴,收入小于支出的差额补助。从1963年开始,水利部门的大中型水库、闸坝实行差额管
理,水利部门,对支大于收的单位差额,由主管部门从收大于支的单位进行调剂,不足部分
列入预算由国家拨款,多余部分由主管部门作为改善和维修工程之用。1964年水产养殖试验
(示范)场,苗种场实行差额管理。3.事业性质,实行企业化管理:从1964年开始对良种场
、种畜场、种蚕场、果苗圃等等,简称农业三场,实行企业化管理。同年对国营林场,木材
加工厂、林业机械修配厂、供应站、汽车运输队、林木种子站苗圃等也实行了企业化管理。
4.预算包干,从1980年起农业各部门,包括农垦、农业、畜牧、林业、水利、农机、水产、
气象等所属的事业单位均试行预算包干办法。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分别采取不同的包干形
式。对于收入不多或基本上没有收入,原来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改按“支出包干
,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办法管理。对于有正常收入,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试行预
算包干,改按“定收定支,定额补贴或定额上缴,短收超支不补,增收节支留用”的办法管
理。预算包干范围: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经费、公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
业务费等实行全部包干。
支援社队的各项资金和单位的专项经费及其他一次性临时支出,如防汛费,小型农田水
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土壤普查,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四级科研网补助等,发展事业的专项
事业费,不列入部门或单位包干范围之内。
国营拖拉机站亏损弥补的财务处理。1962年把社队拖拉机站上收为国营,1963年决定实
行定额亏损补贴办法。1965年规定计划内亏损补贴由农机站上年欠缴和当年提取的折旧基金
、农机大修厂上年欠缴和当年提取的折旧基金、农机站1964年结余的利润、农机站大修厂应
上缴财政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抵顶,还不足的,由省拨款补贴。
二、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的财务管理
(一)支援农村生产组织资金的财务管理
1963年农业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规定,支农资金使用要和农业贷款结合,要和小型农
田水利经费结合,要和生产资料供应结合,要和支援农业其他资金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
准截留或挪用。受援单位用投资购置的机具、设备,不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变
卖或转让。
(二)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的财务管理
要编制计划层层下达,财政部门按批准计划拨付经费。1984年9月规定:对投产的小水电
站,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固定资产提折旧费3%和大修理费1.2%,计入成本。全民所有制电站
,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着上级部门的缴留规定执行。水库电站和集体所有制电站折旧费专户储
入银行,保证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凡已投产总机容量500千瓦以上的全民所有制小水电站,按
各级投资比例实行分成,省投资超过工程造价50%以上的,省水电公司提取利润50%,在还款
期间不执行利润分成,省小水电公司只从总收入中提取2%的管理费。水库电站暂不执行与省
利润分成,省小水电公司,从电费收入中收2%的管理费。总装机容量200千瓦以上的集体所有
制电站,每年从电费总收入中上缴省小水电公司2%的管理费。
(三)支农周转金的管理
为了适应改革形势的需要,提高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对支农资金由无偿改为有偿,实
行周转金制度,黑龙江省1982年规定:1.支农周转金的来源主要是①当年预算内安排的和上
年结转的各项支援农业资金,定期收回的周转金。②地方财力安排的定期收回周转使用的支
农资金。③以前各年度财政已列报支出决算实行无息周转的支农资金。④预算外资金用于支
农周转金的,包括林业部门育林基金中用于补助社队造林的资金,地方征收的屠宰税用于发
展畜牧业的资金,农业税附加中的“社教经费”按规定全部用于发展社队企业的资金,以及
其他预算外资金等。2.周转金主要用于经济比较困难的农村生产队、大队、社队企业以及其
他形式的农村经济联合体和国营农牧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户和社员发展家庭副业的项目,
方向正确、资金确有困难,在财力可能的条件下,也可给以适当支持。3.发放周转金首先由
使用者自愿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订立经济合同。4.还款期限,一
般1至5年内逐年还清,当年收回比例不应低于20%。逾期不还者,从逾期当月开始,每月加收
0.5‰的滞还金,滞还金收入做为市县周转基金。
1983年3月省财政厅规定,对1979年以前由税务局管理下拨的社队企业投资中的有偿支援
资金以及留给市县地方税收入借给的资金,由税务局移交给财政,做好回收工作,全部留给
市县,仍用于发展社队企业和多种经营,继续周转使用。1979年至1981年规定:给社队企业
投资中的有偿部分收回后,市县留60%,缴省40%,仍做为省市县支农周转基金。
1985年实行《黑龙江省草原建设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1.凡使用周转金单位或专
业户,向当地市县畜牧部门提出申请,由畜牧部门向省畜牧局提出申请报告和计划方案,省
畜牧局负责组织进行可行性考察和技术论证,并与省财政厅共同审定。2.市县畜牧局与使用
周转金的单位或专业户签定经济合同,并经县以上法律部门公证后报省畜牧局和财政厅共同
审定。审查合格后经市县财政部门签证,由市县畜牧局负责组织用款单位或专业户按合同规
定使用周转金。3.使用周转金的单位或专业户,从使用第二年开始按比例偿还,每年还25%
。4.草原建设周转金是财政资金,切实按合同规定管好用好,并负责及时收回和上缴,如不
能按期回收、上缴,由签证的财政部门负责在其事业费中扣回,并上缴省财政厅。使用单位
不能按期上缴周转金时,可按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收逾期占用费。发现周转金使用不当,将限
期收回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