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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稽征管理

  税收稽征管理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通过征收管理,将应缴的税款及时足额,纳入 国家预算的手段。
    一、促进生产   新中国成立以来,黑龙江省税务部门在稽征管理工作中,.始终坚持贯彻“发展经济, 保障供给”总方针和政治、生产、群众三大观点,积极开展“支、帮、促”活动,开辟财源 ,增加收入。
    50、60年代各级税务部门发挥税收工作联系面广的特点,通过“穿针引线”、“当红娘 ”的办法,帮助企业调剂余缺,解决产供运销问题,受到了党政领导机关的赞扬,企业满意 。随着促进生产活动的深入,由穿针引线、调剂余缺等简单的活动,逐步向帮助企业开展经 济核算,加强财务管理,揭矛盾,找差距,挖潜力,促进增产节约,改善经营管理的方向发 展,并且比较系统地总结出一套摸(摸情况)算(算细帐)比(比指标)找(找差距)提( 提措施)协(协助解决)的支帮促的先进经验,涌现出一批促进生产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 入70年代,又广泛开展了蹲点帮厂、蹲点帮队活动,帮助工厂、企业制定规划,加强经济核 算、改善经营管理,发展生产,扭亏增盈;帮助农村社队贯彻“以粮为纲”,发展多种经营 ,增加粮食生产,改善群众生活,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82年提出了“一帮二促三服务” 的要求,帮助企业增加产量,提高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打开产品销路,加强经济核算,促 进国民经济调整和生产的发展,为工业、农业生产服务和人民生活服务。这一年,实现促产 项目1998项,增加产值17287万元,增加利润1966万元,增加税收21992万元。1985年增加产 值37288万元,增加利润6015万元,增加税收5700万元。   
    二、群众办税   解放初期,对私营工商业征税,主要有3种形式:对帐簿比较健全的业户,实行按帐核实 征收;对帐簿不健全或无帐的中小业户,实行典型调查,民主评议的办法征收;对少数无帐 的小型业户征税无据可查的,实行定期定额的征税办法。
    对大多数私营工商业户实行民主评议征税,首先是纳税人申报营业所得,税务机关调查 ,然后召开民主评议会进行评议,确定征收税额。从1948年1月起,各省都贯彻执行了《东北 解放区营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草案)》规定,基本上统一了民主评议的原则与步骤 ,实行工业与商业分别评议,不同行业分别评议,总分支营业机构独立核算的分别就地评议 。评议前税务机关应根据征税底册,典型调查材料,做成各业征税等级草册,做为评等分级 的参考,然后召集评议大会,评出纳税义务人的等级与分数,并选举评议委员会,协助税务 机关进行评议工作。解放初期,税源分散,情况复杂,税务征管力量不足,除了发动各界人 士开展民主评议征税外,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减少偷税漏税,各级税务机关还同当地公安、 铁路、区村政府、工会等部门紧密协作,加强了缉私管理工作。
    (一)公安机关协助检查偷税漏税   哈尔滨市政府1949年7月18日发出了《加强公安与税、专检查工作密切配合的通知》规定 :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专卖机关应保持密切联系与主动配合,认真贯彻政府法令,加强缉 检工作,特别是城镇旅店及交通要道和车站的检查人员,积极协助缉私检查,对公安机关检 查的偷税、漏税、私运、私销等违法案件,税务和专卖机关应按税务和专卖条例规定,发给 应得的奖金。
    (二)铁路协助检查偷税漏税   为严密铁路沿线稽私工作,执行东北税务总局与铁路总局制定的联合检查客运、货运的 规定:凡委托铁路局代运的应税货物,如无税局税票,路局不予承运。到站发现应税货物未 上税者,由到站税局处理。如已税货物托路局代运,货主不随车运载时,货主应将税票交路 局代转,俾使货票同行。在铁路沿线重要车站的货物处、仓库及候车室,税务机关派员进行 税务检查或驻在办公,路局有协助此项工作的义务。旅客所携带的物品,税局人员得在查票 口随时检查,有特殊情形时,并得协同路局到车站停留的列车上施行检查,但不得随列车出 发。税务人员在车上站上检查时,必须遵守路局的规定,不得因税局工作未完成或与旅客发 生纠纷,而阻碍行车或铁路其他工作。路局人员携带的物品,与普通旅客同样受税务人员的 检查。托运的货物及行李、包裹,税务人员只能在起运前及到达后检查,但不得在中途上车 检查,以免妨碍工作。
    铁路员工协助税务检查人员检查行李、包裹及货物,共同完成任务。货主提出的税票, 车站应确认无讹,在背面加盖站名印。货主不随车运载时,税票随同货票送交到站,到站于 交付货物同时交还货主。到站发现应税货物在发站未上税者,应责令货主补税。在车站上检 查工作的税局人员,须带有易于识别之袖标。
    (三)邮局协助检查偷税漏税   为了密切同邮电部门协作,严密控制货运,防止不法商人偷税漏税,黑龙江地区各省执 行了东北邮电管理局和东北税务总局1947年12月联合规定:要求各地邮局协助税务机关查验 包裹,并尽量予以方便。邮局对交邮的货物、包裹应即告知寄货人到税务机关办理运货手续 ,凡无税务机关运货证明者,邮局拒绝受理。邮局对提取包裹,应经税务机关查验盖印后, 方准提货。各级税务机关应与当地邮局妥商查检办法。必要时,税局得派员在邮局办公,办 理包裹查验事宜。税局查验邮包时,不得损坏任何货物。如有违税案件,应由税局按规定处 理,邮局不得借词阻碍。收货人应于接到货物、包裹清、凭单及“运货证明书”后,送请当 地税务机关查验盖印。运货证明无税务机关验讫印者,邮局不得任其提货。
    (四)发动群众检举偷税漏税   解放初期,各地税务部门,依靠和发动群众缉私和办税。实践证明是有效办法。特别是 依靠工人、店员及军、烈属,是协助缉私的主要对象。发动和依靠群众办税有以下办法:1. 向工会、店联、学校、妇女会等群众组织宣传税收政策。并讲解税收条例、罚则、提奖等, 请他们协助稽查。2.发动积极分子,组成密报通讯网,保持经常联系,建立汇报制度。如果 因密报而其工作受资方开除时要通过政府、工会予以保证。3.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方式,广 泛开展群众缉私运动。查获案件,须将人物送到税务机关处理,不得自行处理。凡协助税务 机关进行缉私因而查获者,不论部队、机关团体、群众,可酌情从罚金内提成10%至50%予以 奖励。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加强税收专业管理的同时,继续坚持依靠和发动群众护税办税。保 证了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和税收收入的及时入库。1950年,针对私营工商企业大量存在,偷 税漏税比较严重的情况,各级税务部门都组织群众,发动积极分子,向偷税漏税行为进行斗 争。同时,争取中小商人,监督企业据实纳税。1952年7月,黑龙江省财政厅、税务局发出了 《关于加强职工店员护税工作的指示》,各地税务机关都同职工店员工会互相研究,建立起 了保护国家税收委员会。组织和发动职工店员协助税收,保护税收,积极检举、密告偷漏税 案件,税务机关对检举密告的偷漏税案件,迅速调查处理,并给予检举密告人奖励和为其保 密。在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由于情况的变化,对群众办税护税分别采取 了一些新的办法。对国营合作企业实行依靠企业自计自缴;对零星、分散的税源,实行由批 发单位代扣代缴;对城镇中分散的房地产税、车船牌照税等,实行由街道或机关代征代缴; 对农村税收,实行由小队登记,大队代征,税务局巡回征收的办法。税务部门对代征代缴单 位,给予一定的代征手续费或奖励。
    税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征收管理工作中,始终坚持宣传群众,组织群众, 发动群众,紧紧围绕各个时期的税收中心,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政宣传,主要是采取宣传画、 广播、报刊和文艺节目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税收政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税政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在形式上、内容上、规模上,都有了新的提高。在历次税制改 革政策检查以及旺征工作,都广泛利用宣传车、广播和报纸、杂志等多种形式开展税政宣传 工作。从1981年起,省税务局还创办了《黑龙江税讯》,宣传税收政策、交流工作经验、介 绍好人好事,对推动税收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1984年省税务局同省电视台联合录制了 电视片《税收员之歌》,并在全省播出。税收工作受到了重视,税务干部上了电视,各方面 反映良好。1985年又印制了税政宣传年画、挂历,比较形象地宣传税收政策,税收作用,依 法缴税等生动内容,扩大了宣传效果。
    三、专责管理   解放初期,税务管理的主要对象是私营工商业户。根据税源分散,面广复杂的特点,实 行划分管区,分工负责的专责管理办法,对大、中城市,按地区结合行业分工专责管理;小 城镇根据实际情况,按人分区负责。根据干部条件,在管区内可以各税统管,也可以划分税 种,分工管理。有的还组成了纳税小组,每人管十几户或几十户,为了保证征收管理质量, 有的还定期组织各专责区之间的互查、联查,对税源较大,纳税环节比较复杂的重点户,实 行派员驻厂(场)管理。根据东北区税务总局制订的《东北区驻厂、场、矿人员服务规则( 草案)》规定,派验征税人员驻厂(场),受驻地税务局(所)领导,驻厂员的主要职责是 :审核驻在厂(场)应纳税货物填发完税证照,依照纳税期限报缴税款;检查应税货物出厂 运销时是否缴纳税款及按规定粘贴查验证;检查驻在厂(场),购进的原料如系应税货物, 是否已经纳税,如发现漏税或货证不符,就及时补缴税款,编造驻在厂(场)原料及制品的 产销储存,经收税款及票证用存月报表;检查厂商开业、歇业登记、申请,按有关税法规定 办理。
    新中国建立后,为适应多种经济并存的形势,加强税收管理,防止偷税、漏税,黑龙江 省执行了东北税务总局决定:实行按人分工,分级负责,定员、定事、定区的专责管理制度 。市、县税务局对工商业管理,一律实行划分地区专责管理。每个专区根据专区的大小配备 一定人员,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工商税收的管理形式也在不断的完善,逐步形成了城镇、 农村、集贸市场的管理体系。
    城镇专责管理:1956年4月黑龙江省财政厅税务局《关于私营工商业改造改组后的税务征 管办法》规定:对国营企业、合作社企业,实行按业对口,分工专责,各税统管。1957年规 定,对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及合作商店、小组,采取工商分管、商业按系统,工业按经 济性质结合对口分工专责管理。1962年《关于加强税利征收管理工作几点意见》提出,对工 商企业较多的地区,实行分工商、分系统税利统管。对工商业户虽多,地区比较分散的,实 行划片定人,按片包干,不分工商、税利统管。对小商贩,小手工业者,实行以行业为主, 结合地段,按段包干,专责管理。城市居民的税收,实行按行政区划,专责管理。1980年对 大、中城市的工商企业,实行按经济性质,分行业设专管组,按人定户或按企业隶属关系, 分行业设专管组或专管员,对口管理。一员进厂,税利统管。对一般县(市)城、集镇,实 行按经济性质,分系统或地区划片管理,按人定户,税利统管。1983年对征收国营企业所得 税的企业,实行按系统或行业分工,定员定户,一员进厂(店),各税统管。纳税数额较大 纳税环节复杂的企业,派专管员驻厂管理征收。
    农村专责管理:1951年黑龙江省财政厅制定了《农村各税征管方案》规定:对农村各税 ,实行分片包干,指定专人,各税统管,巡回征收。1956年对农村供销社及代购代销员和农 业社附属企业与农村个体商贩,实行按片分工,结合农村各税统一专责管理。1958年随着乡 财政下放到乡人民委员会,农村地方税收由乡财税人员负责征收。1962年实行以税务所定片 ,分片定人或按人定户,各税统管。1980年实行以社定人,各税统管。
    集贸市场专责管理:1957年5月黑龙江省财政厅、税务局制定了《城市工商各税征管工作 办法》规定:对有固定场所,集中交易的市场,实行根据市场大小,纳税多少,派专人管理 ,或委托市场管理机构代征。对无固定场所的自由市场,实行流动检查征收。1962年根据市 场税源大小,指定专人或专人兼管,并实行按场划片定段,划行归市,入场登记,就场征税 的管理形式。1983年对规模大、税源多的集贸市场,实行设置税务所。对规模小的,实行派 驻征组或专人巡回征收。1985年对集贸市场的管理增加了人员,有条件的建立了稽查队。
    新中国成立以来,工商税收的征税对象,随着党在各个不同时期政策的调整和经济的发 展变化,各种不同经济成分的纳税户数也不断变化。按纳税户数统计,社会主义改造以前的 1950年为109542户。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1399户,占1.3%;合作合营企业2916户,占总户 数2.7%;私营经济105227户,占总户数的96%。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的1957年纳税户数为 38190户。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为3159户,占总户数的8.3%,合营合作企业为13310户,占 总户数的34.9%;私营经济为21721户,占总户数的56.8%。改革开放以后的1985年纳税户数 为233829户。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为21176户,占总户数的9.1%,比1957年增长5.7倍。 合作合营企业为56854户,占总户数的24.3%,比1975年增长3.3倍。私营经济为155799户, 占总户数的66.6%,比1957年增长6.2倍。   
    在实行专责管理工作中,坚持纳税鉴定、纳税辅导、纳税检查3个主要环节,从而不断提 高征管工作水平。
    纳税鉴定:1957年实行税务机关对纳税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全面鉴定。鉴定后随时根据 企业新产品、新收入、收益等项目和税制变化等情况,进行补充鉴定。1978年规定每年年初 税务机关对企业应税项目进行逐项鉴定。1980年补充规定:纳税鉴定确定后,遇有税法规定 变动时,税务专管员应通知企业,重新进行鉴定;企业生产经营变化时,纳税人应及时向税 务机关报告,修改鉴定内容。
    纳税辅导:1956年4月黑龙江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私营工商业改造改组后的税务征管办 法》规定,实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主要是宣传税法,指导企业具实申报,认 真计算纳税。1957年对企业实行分类辅导,根据企业纳税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辅导,并 且强调征前辅导,把问题消灭在征前。1980年又进一步明确,对税源大、产品多、纳税环节 复杂、办税人员不熟悉业务的企业进行重点辅导。按系统或分地区地把企业办税人员组织起 来,定期进行集中辅导。
    新中国成立以来黑龙江省税收管理工作,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 和先进个人。
    社会主义改造以前,主要总结推广了以反偷税漏税斗争为中心的缉征管理,发动群众办 税等经验。1950年黑龙江省税务局召开了全省首届税工模范代表大会,交流了北安县缉征股 长赵敏、讷河县税务局拉哈税务所所长宋广文查帐经验,授予黑龙江省一等税工模范、查帐 能手的光荣称号。1956年黑龙江省税务局召开了全省先进工作者代表会议,表彰奖励了先进 集体9个,先进个人26人,并经共青团省委授予段宝通等7名同志为黑龙江省青年社会主义建 设积极分子的光荣称号,大会交流了齐齐哈尔市税务局段宝通积极钻研业务、虚心学习、密 切税企关系,依靠企业共同办好税收的经验;阿城县税务局满怀谦检查国、合企业的经验; 北安县税务局叶沙帮助企业及时缴税、消灭滞纳的经验。
    社会主义改造以后,重点总结推广了运用税收工具,开展打击投机倒把、巩固集体经济 ;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总方针,开展支、帮、促活动,开辟财源、增加收入等方面 的经验。先后总结推广了肇东县宋站税务所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充分发动群众,从生产出发 ,开辟财源,增加收入的经验,被省政府授予黑龙江省财贸系统的红旗标兵单位。总结推广 了宁安县税务局集市专管员艾光生在税收工作中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持党的方针政策, 积极开展打击投机倒把,巩固集体经济的经验,群众誉艾光生为红色专管员,被财政部税务 总局授予全国税收战线的先进工作者。总结推广了鸡西县税务局滴道分局政治指导员兰玺斌 ,事事走在前头,处处以身作则,带出了一支思想红、干劲足、过得硬的队伍的经验。总结 推广了鹤岗市税务局充分发挥税收工具作用的经验。并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作了典型发言 ,受到与会同志的好评。总结推广了宁安县税务局坚持贯彻总方针,一切从生产出发,大搞 支、帮、促的经验。在城镇推行了“蹲点帮厂”,帮助工厂企业深入贯彻工业学大庆,加强 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使亏损企业扭亏为盈,盈利企业提高盈利水平的 经验。在农村推行“蹲点帮队”,帮助社、队发展多种经营,为发展农业生产,增加社员收 入,改变贫区落后面貌,做出了贡献的经验。总结推广了五常县税务局税收员庞永恩、宾县 糖坊公社税务所税收员刘喜义、哈尔滨市道外区税务分局税收员安宝祥、太平分局田宝仁等 ,他们牢记毛主席关于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武装群众的教导,认真贯彻一个方针,两个服 务,三大观点,走一条办好社会主义人民税收的路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主要围绕全省统一开展的“一优”(优秀专管员)、“三手 ”(征管、查帐、促产能手)活动,总结推广了征管先进单位、征管优秀专管员和征管、查 帐、促产等方面的经验。先后总结推广了齐齐哈尔市税务局,在税收清理检查工作中实行“ 五结合”的经验。即1983年以来,他们在税收清理检查工作中采取了清理拖、漏、欠税和组 织正常收入结合;清理税收和促进生产结合;清理旧税和开征税结合;清理检查和培训干部 结合;清理检查和考核评比结合。采用“五结合”办法,不仅保证了正常税收及时入库,还 查补了大量的偷、漏、欠税,税收任务年年完成,征管工作质量不断提高,全市税收错漏面 ,已由过去的32%,下降到22%,错漏率也由过去的3.1%,下降到1.4%。总结推广了伊春市 税务局带岭分局“从抓好三项基础建设入手,努力开创征管工作新局面”的经验。他们从19 81年开始,为实现税务局提出的5项征管指标,从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三项基 础建设入手,加强了征管工作,征管质量显著提高。1982年全市错漏面为5.7%,比1981年降 低了7.3%。同时消灭了陈欠,杜绝了新欠,税收任务年年超额完成。总结推广了铁力县朗乡 分局个体业户专管员王崇山秉公执法,当一名合格的个体业户专管员的经验。他的管区有70 多家个体户,分布在全区各个角落,情况比较复杂,在这些个体业户里边有的是他的老师, 有的是他的同学,还有的是他的亲属,在征税管理中困难很多,但他不徇私情,请客不到, 送礼不要,秉公执法,年年超额完成任务,多次被评为县、市先进工作者、市劳动模范标兵 和省劳动模范。总结推广了哈尔滨市税务局南岗分局专管员赵纯洁努力做好征管工作,为聚 财增收多做贡献的经验。赵纯洁1976年从外单位调到南岗分局担当集体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 。为了做好工作,她刻苦钻研业务,苦练基本功,大胆创新,总结出做好税收工作的“五字 ”经验:一是“学”字。她的家务负担很重,但她晚睡早起,利用一切空隙时间,认真自学 ,虚心求教,很快掌握了税收专业知识。二是“实”字。发现问题,一查到底,处理问题, 有始有终,决不轻信马虎,脚踏实地的抓好每一个征收环节。三是“准”字。坚持依法办事 ,依率计征,应收尽收。四是“细”字。对所管业户做到征前辅导,征后检查,查的深、查 的细。五是“全”字。对省、市规定的各项征管制度,应有尽有,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经 过儿年努力,年年超额完成税收任务,连续两年被评为市政府机关模范工作者,连续三年被 评为市税务系统优秀专管员。总结推广了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三分局专管员李美茹高标准、严 要求,做一名合格专管员的经验。李美茹负责区街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多年来她始终坚持 高标准、严要求,把自已的全部精力倾注在税收征管工作上,反复细致地向群众解释税收政 策法令,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税收管理上,坚持征前辅导,征后检查,把问题消 灭在征前,基本上实现了无错漏、无滞纳、无拖欠。在执行税收政策上,该收的收,不该收 的坚决不收,执行税法决不走样。在工作中把生产放在首位,把企业的事,当成自己的事, 时时放在心上,为企业办了许多好事。对自己严格要求,从一点一滴小事做起,给自已订了 “五不制度”,就是不在企业吃饭,不拿企业产品,不收企业礼物,不到企业做私活,不在 企业买便宜东西。几年来她在征管工作岗位上踏踏实实,不辞辛苦,不但超额完成了税收任 务,而且不断地提高了征管质量,先后被命名为省征管能手,地区优秀专管员标兵,市劳动 模范。
    在改革开放以后,广大税收干部进一步提高了税收在国民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更 加热爱税收工作,不断地为维护税收法制的尊严进行不懈的斗争。黑龙江省税务局1985年7月 10日,发出了《关于学习侯春梅、梁春英与偷税抗税行为作斗争的先进事迹的通知》。侯春 梅、梁春英为维护税收法纪,在与偷税抗税行为斗争中光荣负伤。省局表彰了她们的先进事 迹,并通报号召广大税务干部向她们学习,学习她们热爱税收工作,挺身护法的优秀品质和 无私无畏,勇于斗争的革命精神,并以她们为榜样,树立“为国收税光荣”的思想,辛勤工 作,勇于执法,不畏艰难,为增加财政收入,筹集四化建设资金,振兴中华做出应有的贡献。
    黑龙江省为了表彰税收战线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1981年10月首次评选出一 批在清查偷漏欠税工作中成绩优异的先进单位和“一优三手”。经省政府批准,召开全省专 管员代表会议进行了表彰和奖励。1983年9月经省政府批准,在全省财政、税务局(科)长会 议上又对全省先进单位和“一优三手”进行了表彰和奖励。1985年对省级征管先进单位和“ 一优三手”又进行一次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