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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收票证管理

  税收票证是征收管理的重要手段,主要是完税照证和发货票管理。
    一、完税照证   完税照证是国家征税的法定凭证。1951年6月黑龙江地区各省执行税务总局《各级税务机 关暂行票证管理制度》的规定。货物税票证分为货物税完税照、货物税分运照、特许免税照 、货物完税证、特许免税证、货物改装证、货物改制证、货物税查验证、罚金收据等。印花 税票分四级12种;直接税、地方税完税证分为工商业税完税证、利息所得税完税证、交易税 完税证、屠宰税完税证、·554·房地产税完税证、特种消费行为税完税证、使用牌照税完税 证。1953年7月,为了适应修正税制,对工商业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3种缴款书及完 税证,其他各税的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5种缴款 书以及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3种完税证,施行了统式样。凡纳税人或代征人 直接缴库的,一律使用专用缴款书;城市或农村税务机关自收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一律使 用完税证。
    1975年10月,针对“文化大革命”以来税收票证使用上出现的混乱现象,再次明确照证 种类有:工商税收通用完税证、自行车定额完税证、生猪屠宰税定额完税证、罚金收据、契 税完税证、工商税收通用缴款书、工商所得税缴款书、自收税款汇总缴款书、收入退还书、 自收税款退税凭证、代征手续费领据。
    1980年以后,随着税制改革,开征新税,增加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工商统一税 、工商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1982年增设外国企业所得税完税证和烧油特别税纳税凭 证。1983年增设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国营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和上划中央国营企业所得税 专用缴款书。1984年增设建筑税专用缴款书。1985年增设国营企业奖金税缴款书和城市维护 建设税专用缴款书。
    税收照证,是一种无价证券,各级税务部门对照证的管理一直非常严格。建国初期,税 收照证,制定样式、印刷配发均由国家和大区负责,省税务局申报计划请领。
    如果税收照证发生问题,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货物税完税照证及验讫戳记,如被匪劫 或发生遗失事情,立即查清,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专案呈报区管理局转报总局;货物税各 种照证验讫戳记及印花税票,如发生损失情事,则逐级专案报请区管理局决定处理;直接税 、地方税、完税凭证,如有损失情事,逐级报省处理;各种完税照证及印花税票如遇人力不 可抗拒的损失,则取具肇事地点政府的证明,及直辖上级负责人的证明,逐级报至区管理局 备查。
    1959年7月规定:完税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配发使用;缴款书由省财政厅统一拟定格式 ,由专署(哈市)印制。
    1972年12月,税务机构恢复后,税收票证、标牌种类式样,改由省税务局统一制定和发 放;市、县(旗)局按季直接向省局提报票证预算季报表;专管员、代征单位或代征人员使 用票款结报手册领取票证结报票款;市、县(旗)局设置票证专用库或专用柜,指定专人保 管,定期清库,做到帐实帐表相符。
    1983年1月对票证管理规定,要求更加明确。各级干部自觉地执行票证管理制度,专管员 外出工作时,要做到票不离身。但要做到不带票回家,不带票走亲访友,不带票参加与工作 无关的会议或其他非工作活动,不带票到公共场所。在填写使用票证时,坚持十不准:不准 跳号使用,不准几本票证同时使用,不准互相借用,不准用白条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 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财政收 入凭证,不准用完税证代替专用缴款书,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要定期查库,税务所一月 清查1次,县、市局一季清查1次,地、市局半年清查1次,省局一年清查1次。开展票证审核 工作,发现错误,及时更正。根据多退少补原则,由主管人员负责追补退还。同时还规定, 票证审核工作,必须坚持专管员自审、互审、会计复审、所长抽审,县、市局按月全面审, 省、地两级局按季或定期组织会审、抽审。对于税收照证,要做到请领有预算,保管有专库 ,领发有帐簿,并按期报送用存报表。对于票证、税款损失(包括贪污、挪用、被盗以及其 他原因损失)的案件,凡是票证损失在100份以上,贪污、盗窃税款1000元以上,挪用税款在 2000元上,或金额虽小,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都要说明情况,由省级税务局及时报告 税务总局处理。
    二、发货票   发货票是商品交易中卖方开给买方的凭证,也是各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的合法凭证 。税务机关实行发货票统一管理,是对税收进行源泉控制、防止投机倒把、杜绝偷漏税的有 效手段。
    1950年东北区税务管理局,本着对私营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全区实行 了发货票统一管理:凡固定工商业、摊贩、行商必须使用统一的发货票。发货票使用前向税 务机关登记编号检印后方为有效。检印由省税务局统一铸制。发货票的印制和样式:不论国 、公营企业、合作社或私营工商业使用的发货票,统一由税务局指定印刷厂印制,不得私自 印刷。为简化国营企业纳税手续,决定从1955年起取消国营企业发货票套印“检印”的规定。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堵塞漏洞,打击投机倒把活动,黑龙江省对全省工商企业使用的发 货票,从1976年1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凡是使用统一发货票的企业和单位,在发 生营业收入时,必须开写统一发货票。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管好统一发货票的印发和使用, 有权监督检查各单位财务收支凭证,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各种发货票必须在票面套印税务 局发货票专用章。专用章由省税务局统一铸制。发货票的印制:使用甲种发货票的单位和使 用乙种发货票的基层供销社、集体工业企业,可自行设计样式,经县、市级税务机关批准, 指定印刷厂印制。其它单位不准自行印制发货票,所需发货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一切单 位和企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准自行承印或销售发货票。统一发货票不准携带到外地和 未经批准的经营范围以外使用。不准涂改套用、冲洗重用。严禁外借、转让、伪造、私印和 代开等非法活动。违者,全部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全部没收其票面金额并送司法机 关依法惩处。使用统一发货票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如有遗失要及时追查,上报税 务机关,并由丢失单位通报声明作废。这项规定一直执行到198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