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监交国营企业利润
监交国营企业利润工作,从1956年开始,到1985年实行利改税结束。
1956年8月,黑龙江省执行财政部《关于企业利润移交税务机关的几项通知》规定,从9
月起,由税务机关办理监交利润工作。全省税务机关接办了中央各部门的所属企业,对其应
上缴的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和多余的流动资金,监督解交。1957年省财政厅制定了《税务机
关监督国营企业汇解利润工作暂行规定》。监交机关监督汇解工作职责:1.监督国营企业汇
解单位按期定额向上级交库单位汇解利润,折旧及其他预算收入。2.负责对汇解单位的利润
、折旧及其他预算收入的汇解情况进行检查与报告。3.对汇解单位的汇解数字进行记录。
1958年“大跃进”,受“左”的思想影响,税务机构与同级财政合并,中断了监交利润
工作。
1962年初,为加强国营企业上缴利润的监督检查,保证财政预算的收支平衡,财政部决
定恢复税务机构的同时,恢复税务监交工作。同年5月,在全省监交会议上提出,明确监交工
作职责:催促企业按期足额地解缴利润;检查了解企业缴款和财务报表;办理入库结算和亏
损弥补;定期向上报告监交工作情况。归结为“催、查、结、报”四项工作内容。同时,要
求监交干部深入企业了解生产,降低成本费用,帮助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扭转企业亏损和促
进生产的发展。9月,修改了国营企业解缴利润办法,对计划性亏损企业,经财政部门批准后
,按月分次弥补;商业、外贸企业的利润(亏损),可在次月规定的日期办理缴退库。
1963年10月,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机关与中央企业办理对帐签证具体规定。黑龙江省比
照制定了省属企业对帐签证工作制度,实行了按月、半年和年度对帐签证,保证收入机关与
企业、银行金库三方面收入数字相符,逐步完善了监交工作制度。但是,在“文化大革命”
中,监交利润工作受到干扰和破坏。1968年8月,撤销了税务机构,监交干部被调离或下放,
迫使监交利润工作再次中断。
1972年省革命委员会决定恢复税务机构,要求开办监交业务,并制定了省级国营企业收
入监督解交暂行规定。同年12月,财政部颁发了国营企业利润缴库办法,重申由财税机关监
督办理企业利润缴库和亏损弥补工作。
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税务机构与财政机构逐渐分开,为了开展监交工作,
省财政厅设国营企业利润监交处,同省税务局合署办公。配备了专职监交人员,重新核定了
中央和省属监交企业,全面开展了监交利润工作。1977年7月,黑龙江省贯彻了财政部发布国
营企业上缴利润的监督办法。提出各级税务机关,坚持党的路线,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
给”的方针,维护党的财政经济政策,努力完成组织收入任务。同时,依照现行财务制度规
定,同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铺张浪费、违反财经纪律和破坏国家计划等行为作斗争。税务
监交机关要结合本地区和企业情况,帮助企业发展生产,改善经营管理,实行经济核算,厉
行节约,挖掘潜力,降低成本,堵塞漏洞,增产增收。
1980年初,国家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省级企业,收回财政厅
管理。全省税务机关继续监交中央企业利润。
1983至1984年,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对上划中央企业实行比例或增长分成的,仍实行
利润监交。1985年,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应上缴的利润通过税收形式上缴国家
。因此,终止了监交利润工作。
自开办监交工作以来,截止1975年底省属监交企业345户,大多数是中央下放企业。197
9年,包括省属工业、交通、商业、物资、文教事业等监交企业、单位465户,年监交利润37
亿余元。亏损弥补6亿余元。1980年前监交中央企业473户,1984年底达到486户(包括地方上
划中央企业),年缴利润38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