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财政监察

第七章 财政监督

  财政监察机构是财政机关执行财政监督职能的工作部门,是国家整个监察制度的一个重 要方面。它担负着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政策、法令 、制度的重要任务。
    黑龙江省的财政监察工作,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一、财政监察机构的创建和发展   (一)监察机构   1951年初,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在省一级财政部门内设财政检查机构的指示精神,原黑龙 江省财政厅、松江省财政厅和哈尔滨市财政局分别设置了财政检查科,受所在省财政厅和东 北区财政部检查科的双重领导。
    1952年7月中共中央电示在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都要建立财政监察机构,中央人事部直接 给原松、黑两省下达财政监察人员编制124名。原黑龙江省财政厅于1952年9月将财政检查科 改设为财政监察室。同年11月12日,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文件,要求每县配备1名专职相 当副科级干部的财政监察员。全省共有财政监察员编制64名。其中:省监察员15名。原松江 省财政厅于1952年9月建立了财政监察室,全省共有财政监察员编制62名,其中:省监察员1 5人,哈尔滨市10人。
    1954年,原松、黑两省合并,黑龙江省财政厅财政监察室,编制30人。全省编制118名。 1956年5月14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根据省委加强财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决定将省财政厅财 政监察室改为财政监察处,编制30名,并强调必须配备一定数额的政治坚强、业务熟练的骨 干。全省财政监察人员编制由调整前的实有人数95名,增加到142名,为黑龙江省财政监察工 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监察范围   原黑龙江省财政厅1952年11月提出财政监察范围与制度规定:1.检查政府机关行政经费 的使用及预算的执行情况;2.检查事业部门财务管理和事业费使用情况;3.检查经营企业 资金使用及利润折旧上缴情况;4.检查人民团体行政费使用及执行预算情况;5.检查合作 组织资金使用情况;6.检查财政部门本身加强财务管理,执行政策法令情况;7.检查基本 建设投资运用情况;8.检查所有对保护国家财产不力、损失浪费、破坏、盗窃、侵吞等失职 事项;9.检查财政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按照上述职责范围从1951年到1957年主要围绕“ 三反”、“五反”运动,积极与贪污、浪费特别是官僚主义作斗争。1953年黑龙江省财政厅 会同省人民监察委员会配合中共齐齐哈尔市委检查了省第一砖厂,发现了领导官僚主义,忽 视财务管理,损失浪费国家资产68亿元(旧币),占该厂流动资金57.6%,同时发现大小贪 污犯24名的严重案件。在案情弄清后,由省监委、齐市市委及省财政厅主持,召开了公审大 会。参加大会的财务干部1000多人,对严重犯罪分子进行了公开处理,严肃了法纪,教育了 干部,维护了财经纪律。
    1952年8月到1854年底,(松江、黑龙江两省)财政监察机构3年来共检查了1346个单位 ,查出大、小案件3647件,违纪金额达45484561.9万元(旧币)。对这些案件公开处理了1 09件,登报、通报等311件。基本上做到了有交待有处理,对贪污浪费、违反财经纪律以及存 有官僚主义作风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工作人员,建议人民监察部门给予不同的刑事、 行政处分,受到处分者703名,属于贪污分子占78.2%。这对于教育干部,改进工作,贯彻政 策,维护财政纪律,巩固地方预算,支援国家工业化起到一定的作用。
    1955年开展了系统检查。首先在卫生系统对全省58个市、县卫生院进行了检查,削减拨 款指标61.65万元,占省拨指标47.3%。从1953年到1955年上半年,全省各县共检查390个区 村,有240个区村发现有贪污问题,占检查单位的61.4%,发现大小贪污分子358名,贪污款 达9万余元,贪污公粮18万斤。省财政厅党组针对检查区村单位暴露出的问题,向省委做了《 关于区村贪污盗窃问题的检查与加强村财政的报告》,9月26日省委批准了这个报告。提出5 条加强区村财政工作意见:1.有计划地积极整顿清理,进行短期训练;2.认真贯彻群众监 督制度;3.拟定管理办法,健全区村财政;4.严肃纪律、适当处理;5.加强财政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财政监察机构从1952年9月到1957年底共检查了3000个单位。查出案件15256件 ,违纪金额7580万元。围绕着地方财政预算,以企业事业单位为重点进行了监督检查。在反 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中,使监察队伍得到锻炼和提高,为打击与揭发破坏国家 财产的不良行为,维护财政纪律,促进财政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财政监察工作受到冲击和削弱   财政监察机构在“大跃进”和“文革大革命”中曾两次被撤销。1958年6月27日,黑龙江 省财政厅党组根据省委八次全会精简编制下放干部的精神,撤销了财政监察处,监察工作任 务,划归厅内各职能处室负责管理。全省财政系统的监察机构也随之撤消。
    1961年11月11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向省委报告,要求恢复财政监察机构,1962年7月12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根据省委充实财政机构人员的指示精神,在财政厅内恢复设立财政监察处 。其工作范围是:1.监督检查国家财政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监察一切损失浪费、贪污盗 窃和转移国家财产等违法案件。2.监察财政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违法乱纪行为。3.接待 有关检举揭发违法乱纪的人民来信、来访并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上述职责范围主要围绕着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发的财政六条规定开展监察工作 。仅据32个县统计,各级财政监察机构,共检查了132个单位,揭发各种违法乱纪案件189件 ,挽回国家财产损失143万元,有力地发挥了财政监察机构的作用。
    1964年,中共黑龙江省委监察委员会向省财政厅派驻了监察组,该组与财政厅财政监察 处合署办公。
    1968年9月,在“文化大革命”中,黑龙江省财政厅各处室的组织机构全部打乱,财政监 察工作由政治工作组负责。省委驻财政厅监察组、省财政厅监察处全部撤消。
    三、财政监察工作的恢复和加强   1978年以后,财政监察工作受到了党中央的重视,使中断了20多年的财政监察机构重新 恢复起来,财政监察工作得到了很大加强。
    (一)监察机构   1978年4月根据财政部要求,报请省编委批准在省财政局恢复了财政监察处。并于1979年 底,全省14个地、市,有12个地、市分别成立了监察处、科,配备专职监察干部38人。在68 个县(市)中,有46个县(市)成立了监察机构或配了专职监察员。
    1980年8月1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 规定的通知》,同时,对全省各地、市、县、省直各企、事业主管局财政监察机构设置做了 具体规定:省财政局设财政监察处;地、市财政局(包括牡、佳市)设财政监察科;县、市 (包括哈、齐各区财政局、科)设财政监察组或财政监察员。“省直各企、事业主管局也应 设必要的财政监察机构或专职人员。财政监察人员的编制,由单位内部调剂解决。”到1981 年底,省、地、县三级84个财政部门,配备专职监察干部174人。从有关部门,聘请监察通讯 员126人。
    1983年7月9日根据中共中央决定各级财政监察干部都要积极参与筹建审计机关的要求, 经省编委批准将黑龙江省财政厅财政监察处的建制划给黑龙江省审计局。财政监察工作由厅 纪检组兼管。为切实加强纪检和监察工作,纪检组由原处级单位改为副厅级单位。全省各地 、市、县的财政监察机构也随之划归审计机关。
    (二)职责范围   1978年4月,省财政监察机构恢复后根据中共中央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河南驻马 店地区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报告》精神,1979年查处了两起较大的违纪案件。一是齐齐 哈尔市兴建市委办公大楼擅自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工程超支48万元;二是哈尔滨 市南岗区革委经市计委批准新建党校校舍1000平方米,职工宿舍2500平方米,补助投资17万 元。该区擅自篡改工程建设项目,扩大建筑面积,新建一栋4781平方米的办公楼,并在楼内 建了一个990平方米的俱乐部;新建职工宿舍1000平方米,实际支出183.5万元。对齐齐哈尔 市委、哈尔滨市南岗区革委擅自改变计划、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乱拉资金,以物 易物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省委在责令齐齐哈尔市委、哈尔滨市委、市革委作出深刻 检查后,于1979年4月通报全省予以批评。1980年5月省财政厅从全省财政部门抽调59人,组 成两个大型工作组,根据国务院1980年特急电报关于“对去年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一次认真 地分析和检查”的指示精神,分别对牡丹江市、肇源县1979年财政收支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进行了检查。查出牡丹江市违纪金额559万元(不包括企业自查及匿留的应缴未缴收入245万 元);查出肇源县违纪金额360万元。省政府对检查牡丹江市、肇源县的财政违纪问题的报告 很重视,陈雷省长亲自批示,要求在认真核实后,严肃处理。省政府将报告批转全省,要牡 丹江市和肇源县政府,向省政府写出检查报告,收缴应收款项,对有关当事人给予必要的纪 律处分。消息在省报上发表后,震动很大,对整纪刹风起了一定作用。
    1980年6月,省财政局检查了鹤岗矿务局弄虚做假、欺骗领导,采取高打成本、冲减利润 的办法骗取国家财政收入,上报省政府,批转全省。并将该局多留211万元利润,如数追缴财 政。
    1981年7月,省财政厅根据省委领导批示,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哈尔滨啤酒 厂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截利的问题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哈尔滨啤酒厂以成立产品试销部 ,安排待业青年为名,截留税利55万元。省委批转了省委纪委《关于对哈尔滨啤酒厂违反财 经纪律偷税截利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给予哈尔滨啤酒厂的有关责任者以纪律处分;对该 厂偷税、漏税处以两倍罚金。
    黑龙江省财政监察工作,从1979年3月开展工作以来到1981年底,共检查了6843起违纪案 件,查出违纪金额共7500万元,接待来信来访1810件次,同时还查处了一批对财务人员打击 报复案件。通过案件查处,打击了歪风,伸张了正义,对于正确贯彻政策,维护财经纪律, 促进增收节支,起了一定作用。
    1981年以来,各级财政监察部门,积极参与了全省统一部署的财经纪律大检查。为搞好 这项工作,全省自上而下普遍成立了财经纪律大检查的领导小组。黑龙江省整顿企业财务和 财经纪律领导小组由16人组成。副省长解云清任组长,副省长鲁光、省财贸办主任陈冰岩、 省财政厅厅长张洛甫、省纪检委副书记贾璋等任副组长。全省各级财政监察部门和财政监察 员,作为骨干力量参与了这次大检查工作。由国家物资总局副局长罗志卿带队组成的国务院 企业财务检查组,一行8人进驻黑龙江省参加检查工作。1981年12月18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纪 律检查委员会和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财经纪律检查中违纪问题的处理办法》, 规定对10个方面问题的处理办法:1.对截留坐支财政收入问题的处理;2.对以归还贷款名 义挖财政收入问题的处理;3.对超越权限减免税收、偷漏税款问题的处理;4.对乱挤乱摊 成本(费用)问题的处理;5.对滥发奖金的处理;6.对擅自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劳保用品 发放范围问题的处理;7.对违反控购商品规定问题的处理;8.对大吃大喝、请客送礼、游 山玩水、挥霍国家资金的处理;9.对计划外基本建设问题的处理;10.对小金库的处理。为 了推动这项工作深入,1982年省政府专门召开了两次电话会议,进一步部署和推动这项工作 。同时由副省长解云清、鲁光同志和8名厅(局)长带队,抽调14名处长、42名科长和业务骨 干,共60多人组成8个检查组,深入到全省各地进行督促检查。全省共抽了1.6万人,组成3 000多个工作组,深入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联查和复查。共检查发现各种违纪金额达42600万 元,应缴财政的违纪收入11300万元。同时,还从中揭露出了几百起经济犯罪案件,发现了一 大批经济犯罪线索。为了表彰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的先进单位和个人,1983年3月22日,省整 顿企业财务和财经纪律领导小组召开了全省财务检查整顿经验交流和表彰会议。表彰了维护 执行财经纪律的10个先进集体和31个先进个人。
    1983年10月,黑龙江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开展财务大检查的报告》的通 知,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财务大检查。到1984年1月结束时,共查出违纪总金额23578万元 ,应缴财政收入13498万元。
    1984年,国家对大检查工作没有统一部署。黑龙江省财政厅决定继续开展财务税收检查 。检查由1984年10月开始,到1985年5月结束,共查出违纪总金额19300万元,应缴财政收入 3500万元。
    1985年,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税收、财务、物价、外汇大检查。黑龙 江省成立了以副省长刘仲藜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以省政府副秘书长王承志为主任的大检查办 公室,省大检查办公室下设税收、物价、外汇3个分办公室。检查于1985年9月开始,到1986 年4月结束,历时7个月。通过自查和重点检查共查出各种违纪资金49600万元,应缴财政收入 27500万元。
    1981年到1985年间,全省共开展4次财经纪律大检查,查出各种违纪总金额135000万元, 应缴财政收入55900万元。通过以上财经纪律大检查,纠正了大量违纪资金,增加了财政收入 ,为平衡全省各级财政预算,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维护金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等都起到了 积极的作用。全省各级财政监察机构,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挥了骨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