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税务监察

  税务监察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税收法令的贯彻执行,以及维护纳税者的合法 权益和改善征税、纳税者之间的关系的重要措施。
    一、机构设置   1951年2月,原黑、松两省税务局内设检查室,开展税务检查和监察工作。1953年3月, 将检查科改为监察室,省属市税务局设监察科,各县局设监察股或监察员,1954年8月,黑、 松两省合并,全省各级税务机构保留税务监察机构。1958年,根据中央精简机构精神撤销税 务机构的同时撤销了税务监察机构。
    1962年2月,恢复全省各级税务机构,省局设立监察科,各地、市、县税务局也相应地恢 复了监察机构。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省税务机构合并在财政部门内,再次撤销 税务监察机构。
    1972年,恢复税务机构同时,恢复税务监察工作,各基层税务局也分别设立专、兼职监 察人员。1978年以后,加强了税务监察工作,省税务局撤消了政工科,改设人事监察科。19 80年5月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人事与监察分设,单独成立监察科。到10月末止,全省已有60个 地、市、县税务局建立了监察机构。1982年2月,根据工作需要,经财政厅批准,将省局监察 科改为监察室(科级)。同年10月,经省编制委员会批准;设人事监察处。各地、市、县级 税务局,也分别设立监察科(股),各市、县属税务分局均配备了专职监察员。
    二、职责范围   新中国成立初期成立监察机构时,规定其职责范围是:对内检查有关政策、法令、税收 计划、财务制度等执行情况及税务人员的工作作风情况,对外检查纳税者履行税法的情况及 管理有关税务案件的检举申诉。1953年税务机关的检查单位改称监察单位后,主要对内部监 察。监察工作范围:对本机关与所属单位及工作人员,执行过渡时期税收政策、任务、法令 、决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本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分散主义 、贪污浪费、违法失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请示、报告、会计、凭证、财务、保密制度及 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职工、人民群众和人民团体对机关与所属单 位及工作人员违法失职等行为的检查;对领导与开展本机关人民监察通讯员工作的检查。
    1961年11月,又进一步明确,“税务监察是税务系统的内部监察,对象是税务干部”。 其任务:监督检查税务部门和税务干部有无违反国家税收政策、法令、税收管理体制和上级 指示的行为;有无徇私舞弊、贪污、渎职的行为;有无强迫命令、违法乱纪、侵犯群众利益 的行为;受理人民来信来访有关控诉税务干部的案件。税务监察干部对上述问题,有权进行 检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1982年10月对税务监察工作又规定:对基层 税务部门监察工作的检查指导、制定制度、交流经验、加强对职工的法制教育,对基层税务 干部的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承办上级交办的重大案件查处。
    1985年,对税务监察工作任务又做了补充。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的社会 主义法制教育,维护国家税收政策、法令、制度、规定的严肃性,检查处理税务人员违法乱 纪行为。其职责是:监督检查本机关及所属税务部门和税务工作人员遵守财政、税收政策、 法令、制度、规定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管理接待有关检举、揭发税务工 作人员违反财政、税收政策、法令、制度、规定问题的人民来信来访;受理因坚持原则、敢 于揭发、检举税务机关、税务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接受并执行上级 纪检、监察部门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有关监察工作任务;对税务工作人员进行维护财政、税 收纪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教育,表扬好人好事。
    三、监察工作   新中国成立初期,原黑、松两省税务系统普遍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 三反”运动。同时,检查在执行税收政策中的右倾现象。通过检查达到进一步教育干部,遵 守法纪、廉洁奉公、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反击了资产阶级在税务战线上的猖狂进攻。
    1957年8月,据全省54个市、县的不完全统计,检查发现违反税收政策问题1694件。其中 :多征税款16.8万元;少征税款22.1万元。发现干部强迫命令、逼税、扣押、动用税款等 违纪行为有157件。
    1963年7月,全省税务系统开展反浪费大检查,发现偷、漏、拖税现象比较严重,据8个 市不完全统计,查出应收税款达149.9万元。查出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违法行为的干部 68名。其中:贪污盗窃34名,投机倒把21名,贪赃枉法7名,敲诈勒索3名,放高利贷、吃“ 好汉股”3名。并认真地进行了处理。
    从1981年至1985年全省税务部门在全国全省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了财务大检查、税利 大清理。主要检查截留税利,擅自减免,偷税、漏税等问题,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1981年5月贯彻税务总局发布的《清查偷漏欠税通告》,开展了税收大清理,全省共有3 6430户工商企业进行了自查,10052户企业自查补交偷漏税款1723万元。税务局检查清理333 36户企业,清查出偷漏欠税6737万元。1983年10月贯彻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必须依 法纳税的通告》和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检查清理偷漏欠税的通告》。省税务局成立了办公 室并组成工作组,按地、市分片包干。各地税务局都抽出80%的干部投入清查工作。全省共检 查清理出偷漏税的个体工商业户31414户,清补税款102万元。1985年8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 《关于开展财务、税收大检查的报告》,黑龙江省发布《关于开展全省税收大检查通告》。 省税务局成立了大检查办公室,并抽出20多人,组成7个工作组分赴全省各地、市进行督促指 导大检查工作。各地税务局抽调9135名干部,组成1172个工作组投入大检查,全省共有1901 57户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进行了自查,自报有偷漏税问题的37915户。税务机关重点检查了1 01795户,有偷漏问题的25547户。全省共查出偷漏税款和能源交通基本建设基金2204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