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迅速充实银行、财政和企业、事业部门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
、信贷、税务人员的紧急通知》的精神,黑龙江省从1962年开始,由财政税务机关派驻财政
驻厂员(简称驻厂员),对中央、省属重点企业实行全面财政监督。
1962年4月,财政部制定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暂行规定,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受财政部
和省财政厅双重领导。省财政厅设中央企业财务处,同省税务局合署办公。有关监交利润和
税收方面的工作,由税务局主办;有关企业财务方面的工作,由中企处主办。中央直属农垦
、建筑包工企业驻厂员,分别由财政厅农业企业处、财务处和建设银行领导。第四机械工业
部所属企业驻厂员,由财政部和主管部直接领导。
1962年5月,国家核定给黑龙江省中央企业驻厂员222人。8月全省已配备驻厂员160人,
其中:中央企业132人(不包括中央农垦企业),省属企业28人。同年9月,黑龙江省对中央
、省属企业财政驻厂员的领导关系,作了具体规定:派驻中央企业的财政驻厂员,受省税务
局领导;驻省属企业财政驻厂员,受财政厅各业务处领导。规定中央企业财务处工作职责:
管理和领导中央企业驻厂员的工作;深入了解配备驻厂员的中央企业贯彻执行中央有关方针
、政策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调查研究,向上级报告情况。并决定市税务机关设立财政驻厂
组,由1名局长兼任组长。
1963年7月,根据中央精简小组的批复,核减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编制为187人。黑龙江
省对省属企业配备财政驻厂员46人,重点派驻冶金、交通、机械、轻工、纺织、化工和农垦
企业。
1964年6月,根据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黑龙江省将驻厂员由税务机关移交财政厅管理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撤销了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制度。原驻厂员编制一律收回。
随之,也撤回了省属企业财政驻厂员,中断了财政驻厂工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财政部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从1979年起重新建立了
财政专管员制度。1983年恢复了财政驻厂员制度。
一、机构人员
1979年,财政部批准黑龙江省财政专管员编制280人(其中:工交企业200人、商业企业
30人、农业企业50人)。同时经省编委分配给省财政局编制120人(其中:工交企业80人、商
业企业20人、农业企业20人)。分配给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财政局编制70
人;待分配编制90人(其中:工交企业50人、商业企业10人、农业企业30人)。省级企业财
政专管员编制核定以后,各级税务监交部门相应的撤销了对省级企业的利润监交工作。
1980年9月,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在伊春市财政局设省属企业财务管理组,为省财
政局派出机构,编制、业务指导和经费由省财政局直接管理,干部由省财政局和市财政局双
重领导,以省为主。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阿城、
铁力、尚志、海林、绥化、五常、通河、方正、延寿、呼兰、安达、穆棱、宁安、虎林、北
安、嫩江、桦南、汤原、萝北、德都、绥棱、东宁、林口、宾县、双城、讷河、克山、密山
、集贤、爱辉、富裕等38个市、县财政局(科)设省属企业财政专管员(3人以上的市、县称
省属企业管理组),编制、业务和经费由省财政局直接管理,干部配备与调动由省财政局与
各市、县协商解决,以市、县为主。
1983年4月1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1982年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
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精神,同意恢复黑龙江省财政驻厂员制度。决定在省财政厅设驻厂员工
作管理处,与工交财务处合署办公;商业财务处、农业财务处设驻厂员管理组;文教行政财
务处设专职驻厂员。并决定在有关市、县、农场总局和9个农场管理局设驻厂员管理组,均为
省财政厅的派出机构。同时还决定全省驻厂员编制由原来的280人再增加987人,达到1267人
。其中:工交企业驻厂员605人、商业企业(含粮食、供销)驻厂员428人、农业企业驻厂员
150人、文教企业驻厂员84人。
1984年4月10日,根据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工作的暂行规定精神,经省委组织
部、省编委和省财政厅共同决定,设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伊春5市财政局
的省级工交企业财政驻厂组为处级管理组,设在其他市、县的为科级管理组,设在齐齐哈尔
、鹤岗、牡丹江、佳木斯市、黑河行署财政局(驻北安市)的省级农牧企业财政驻场组为处
级管理组;哈尔滨农场管理局各单位、农场总局物资局、省水产总公司、省农机公司等由省
财政厅农牧企业驻场员管理组直接管理。规定驻哈尔滨市的省级商业企业由省财政厅商业企
业驻厂员管理组直接管理;设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财政局的省级商业企业驻厂组
为科级驻厂组,与市的商财科合署办公;由于粮食企业财务下放,原来给市、县分配的粮食
驻厂员编制,相应下放给地、市、县,机构设置,报请当地党政部门确定。
截止1985年底,全省财政驻厂员(专管员)已配备485人,其中:工交企业财政驻厂员1
00人,农牧企业财政驻场员53人,森工企业驻厂员79人,粮食企业财政专管员253人。
二、职责任务
1981年8月25日,省财政厅颁发了《黑龙江省级工交企业财政专管员工作暂行办法》,明
确规定了财政专管员的工作职责范围。
1982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贯彻执行了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工作的
暂行规定》,规定指出:财政驻厂员是国家财政机关派驻企业的财政监察人员,他的主要任
务是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挖掘企业潜力,促进全面提高经济效益,同时
督促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各项应缴预算收入,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
。具体的工作任务如下:1.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财政法规,帮助企业加强财务会计工
作,建立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严格的经济责任制和经济预算制度。2.帮助和督促企
业加强成本管理、资金管理和财产管理,遵守国家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核算规程,
降低成本和流通费用,管好用好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节约使用资金,保护
国家财产完整无缺。3.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同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
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分析,揭露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积极向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
工作的意见。促进企业增产节约,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克服损失浪费,提高经济
效益。4.监督企业正确执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比例和范围,提取和
使用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企业基金、利润留成资金、超收分成资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
工奖金等各项专用基金。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5.监督企业把应当上
缴国家的利润、折旧基金以及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占用费等,及时足额地就地缴入国库,把
应当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种款项解缴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入的退补工作和亏损
的弥补工作。6.监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编报财务、成本计划和会计报表,并对企业上报
的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进行初步审核并签注初审意见。未经财政驻厂员初审的财务计划和会
计报表,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机关不予受理。财政驻厂员有权检查企业的会计帐目、凭证,
并要求企业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可将双方意见一并上报。7.定期
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工作,反映企业生产经营与财务管理方面的经验、情况和问题,
汇报解缴预算收入的数字和情况,以及企业存在实际困难和合理要求,并积极提出建议。
三、管理体制
1981年8月25日,《黑龙江省级工交企业财政专管员工作暂行办法》规定:财政专管员的
领导由省财政厅和所在市、县财政局、科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双重领导体制。人事管
理,生活福利待遇和党团组织关系以当地财政局、科为主;财政专管员的任免、调动、提拔
和其他奖惩事项,必须征得省财政厅同意。业务工作由省财政厅直接部署下达,由所在市、
县财政局、科具体领导,组织实施,检查考试。
1984年4月10日,省委组织部、省编委、省财政厅根据联合发出的《关于省级工农商企业
财政驻厂(场)组级别和管理体制的通知》规定:驻厂(场)组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
领导体制,1.工、农企业财政驻厂(场)组组长由同级财政局长兼任,设专职副组长1—2名
,由处、科级干部担任;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3市的商业驻厂组,配备科级专职组长1
名;根据工作需要,驻厂(场)组还可配备处、科、股级财政驻厂(场)员。2.编制由省下
达,业务领导以省财政厅为主,人员经费由省厅按经费包干数拨给。3.干部任免,党团组织
关系及生活福利方面的管理均以市、县为主,干部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当地组织、人事部
门审批。4.财政驻厂(场)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其任免、调入调出要征得财政厅同意。
省级财政驻厂(场)员,要选派具有一定政策水平,熟悉生产管理和企业财务会计业务,能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干部担任。人员的来源:从所在地财政部门、企业和业务
主管部门在职干部中的财务处、科长中选调,要选调一些会计师、经济师做为骨干力量。每
年从财政专业的大、中专学校(包括电大)中分配一定数量毕业生,逐步把驻厂(场)员的
队伍配备起来。
四、驻厂关系
1981年8月25日,省财政厅颁发的《黑龙江省级工交企业财政专管员工作暂行办法》中规
定:1.财政专管员要依靠企业党委、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紧密依靠和协调企业的总会计师及
财务会计部门做好工作。财政专管员要积极支持企业总会计师和财务会计部门执行财经政策
和法令制度的正确意见。财政专管员同企业有关部门接洽工作时,必须谦虚谨慎,讲究方法
,协商办事,力争就地就厂解决问题。对经过协商仍有异议的,可将双方意见详细上报省财
政厅,抄送企业主管局。2.基层企业应对财政专管员的工作给予积极配合,提供方便条件。
企业的会计帐目、凭证和报表、决算资料及与此有关其他业务统计资料,应提供财政专管员
调阅、查看,车间、仓库及有关现场,应准许财政专管员了解查看。财政专管员由于工作需
要,向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或召开座谈会时,企业财务部门应帮助联系,给予解决。企业召开
的有关生产、供应、销售和财务、会计增产节约措施方面的会议,应当通知财政专管员参加
。3.财政专管员应当协助企业主管部门贯彻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规定,并可直接向企业主管
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企业主管部门要对本部门权限内的或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的一些
特殊规定向财政专管员给予指导或辅导及提供资料,支持财政专管员提出的符合国家规定的
正确意见。
黑龙江省贯彻执行了1982年12月17日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工作的暂
行规定》:1.企业应当积极支持财政驻厂员工作,驻厂员有权参加派驻单位召开的有关计划
、生产、基本建设、经营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会议,企业应向他们提供有关计划、生产、基
本建设、成本、资金、财务等方面的情况和资料,接受他们的检查和监督,不得借故拒绝。
财政驻厂员必须保守国家机密,执行驻在企业的保密规定。财政驻厂员应当经常向驻在企业
的领导汇报工作,反映问题,提出建议,依靠企业领导和职工群众做好工作。2.财政驻厂员
发现企业有违反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有权要求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严肃处理。如问
题比较重大,企业又不检查纠正的,财政驻厂员有义务向上级机关报告,案性重大的,还可
以提请国家审计机关检查处理。3.财政驻厂员的办公用房、食宿等生活问题,应由驻在企业
协助解决。他们的工作、学习、劳动一般应遵守驻在企业的规定。
五、工作制度
1981年8月25日,省财政厅颁发的《黑龙江省级工交企业财政专管员工作暂行办法》中规
定:1.为了圆满地履行财政专管员的职责,财政专管员要认真学习并能掌握党和国家的财经
政策、法令、制度,钻研并逐步熟悉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基本的业务知识,要求
每个财政专管员达到“三懂”、“四会”:懂生产工艺过程、懂财务制度、懂会计核算;会
算帐、查帐,会做利润成本分析,会做调查研究,会写调查报告。2.建立财政专管员资料积
累制度,普遍建立财政专管员手册,企业主要经济、财务指标台帐和材料袋制度。3.建立财
政专管员报告制度,定期定项报告包括:每月提报缴退库执行情况报表,每季度终了后十五
日内提出利润成本分析报表及文字说明,每半年提出总结工作报告,按完成“支帮促”规划
项目提出专项报告,除定期报告外,财政专管员可随时提出专题报告或请示。省财政厅和各
有关财政局、科对财政专管员的报告要作出考核和评价,对请示的问题要及时作出明确的答
复。4.财政专管员必须履行职责,忠于职守,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深入现场,亲自查阅,
检查帐目、报表、凭证、档案,取得第一手真实准确资料,实事求是地如实反映情况。坚持
原则,廉洁奉公,不得放弃原则,如有违犯,查实后按纪律论处。5.对财政专管员工作实行
考核和奖励制度。为了鼓励财政专管员努力工作,对于出色履行职责,开展“支帮促”经济
效果明显,增加财政收入的,经过当地财政局(科)考核认定,省财政厅审查平衡,给予荣
誉或物资奖励,并对其主要事迹通报表扬。
黑龙江省恢复财政驻厂员工作以来,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984年到1985年,主要做了如下几项工作:1.认真贯彻执行了国务院关于第二步利改税的
决定。工交企业驻厂员积极参与了调查测算工作,先后经过四次反复测算,为搞好第二步利
改税的改革提供了可靠的情况和数据。2.帮助企业开展扭亏增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省直
工交企业(不含森工企业)亏损额已由1983年的3900万元,减少到1700万元,扭亏43.6%。
3.开展财经纪律检查,严格决算的审查工作。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关于认真核实1984年财政
收支情况的紧急通知》,全省工交企业财政驻厂员,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审查了省直企业
1983、1984两年的决算,共查出违纪金额1839万元。开展农林企业财务大检查。1985年抽调
35名财政驻场员,分成5个大组,与主管部门配合,对全省农牧企业进行了重点抽查,共检查
了65家企业,占企业总户数45%,共查出应缴库财政收入199万元,并进行了认真的处理,加
强了财政监督,维护了财经纪律。4.积极组织收入,广泛开展了支、帮、促活动。牡丹江驻
厂组把桦林橡胶厂作为重点,帮助企业分析形势,完善经济责任制。向厂领导建议,以销定
产,产销结合,防止盲目采购,组织人员催交贷款,同时还帮助企业申请贷款2000万元,松
动了资金,促进企业将应上缴的税利全部上缴。5.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家庭农场的财务
管理工作,1985年分别组织全省农牧企业驻场员,用两个半月的时间对家庭农场进行了两次
调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为省委制定修改完善兴办家庭农场若干政策问题提
供了重要的依据。6.测算了农牧企业财务包干办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七五”期
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的几项规定》的要求,会同省农垦主管部门,组织全省农牧企业财
政驻场员,对全省农垦企业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调查摸底和测算工作,在积累大量数据和材料
的基础上,制定了我省“七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的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