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机构 一、清朝时期的财政机构
1683年(清康熙二十二年),设立了黑龙江将军,将军衙门设有户司和银库,主管财政
。户司总管度支,银库则专管银钱出纳,直接对朝廷的户部负责。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
八月,齐齐哈尔副都统程德全以“兵燹之余应办之事,诸待整顿”为由,奏请设立了善后总
局,一部分财政事宜划归该局办理。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又变通了局章,设1名督理
,2名总办,专门管理财政事务。全省收入中的大租和官房租,以及支出中的官兵俸饷,仍归
户司负责,其余的税捐概由善后总局管理。
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清政府将户部改为度支部,在省公署内设度支司,专管财政
,接管了户司和善后总局所掌管的事项,并裁撤了银库。度支司内设会计科、田赋科、俸饷
科、税务科和庶务科。
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黑龙江改建行省制,裁将军,设巡抚。
1909年(清宣统元年)六月,东三省总督张锡銮以黑龙江收入不多为由,奏请皇帝裁撤
了度支司,财政事务归民政司兼管。在民政司内设立会计科、赋税科和支发科,负责财政事
务。十一月,按照清政府为整顿财政秩序,加强财政管理,各省设立清理财政局的要求,黑
龙江设立清理财政局,颁布了《黑龙江省清理财政局办事章程》。该局负责办理“稽核出入
确数,改良收支方法及调查一切沿革利弊”等事宜,设正副监理官各1人,总办1人,驻局会
办1人,会办若干人。内设编辑科、审核科和庶务科,各设科长1人,科员若干人。
二、民国时期的财政机构
民国伊始,黑龙江改巡抚为都督兼民政长,民政长公署设财政司。1913年(民国2年)2
月,财政司接管了原民政司掌管的一切财政事务。3月,财政部公布了《国税厅筹备处暂行章
程》,规定国税征收及国家费用之出纳事务由国税厅筹备处接管,地方税的征收及地方费的
出纳则归财政司处理。黑龙江省于同年3月12日成立了国税厅筹备处,内设3个科。1914年(
民国3年)7月1日,依大总统令,黑龙江省成立财政厅,由其接管了国税厅筹备处和财政司的
财政事务。各省巡按行使监督财政事务权,并公布了《财政厅办事权限条例》,财政厅受财
政部直接领导,凡支配款项及一切财政事务均受财政部之指挥。财政厅长管辖全省财政征收
官吏及考核,综理赋税出纳,执行各种税法,催提各属款项,筹集中央要需,支配全省经费
,办理预算、决算及其他财政事务。并于同年12月2日,公布了《黑龙江省财政厅组织条例》
,规定:财政厅内设5个业务科,并设厅长1人,秘书1—3人。黑龙江省成立财政厅后,直到
1921年(民国10年),财政机构一直比较稳定。
三、东北沦陷时期的财政机构
东北沦陷后,伪满实行中央集权统治,把伪国务院总务厅作为全面统治的中枢机构。19
32年(伪大同元年)3月公布的《国务院官制》中规定,有关预算、决算、年度收支计划的审
定等事项均由伪国务院总务厅主计处掌管,财政部只负责税务、专卖、货币、金融统制及国
有财产等事项。同年6月,撤销了省财政厅,取消了省府的财政权,将财政大权集于伪中央政
府,省经费都由伪中央政府支付。在省长之下设总务厅,由日本人任厅长,内设经理科,负
责有关预决算收支,管理国有财产、供应、修缮等事项。地方财政划属民政部主管,直接隶
属于民政部的地方财务官署,为各省公署的民政厅。省民政厅内设财务科,负责掌管市县有
关预算、决算、地方税,以及其他地方财务事项。县公署设总务科和财务局分掌地方财政事
宜。总务科设科长1人,下设庶务、文书、会计3股,各股设股长1人,科员若干人,雇员若干
人;财务局设局长1人,下设征收、理财两股,各设股长1人,科员若干人,雇员若干人。
由于殖民统治与掠夺的需要,1937年5月,伪满政府对机构进行较大的变更,将原伪国务
院的9个部,精简为6个部,其中将财政部改为经济部。撤销总务厅,改设省长官房,负责省
的经费管理。
四、解放战争时期的财政机构解放战争初期黑龙江地区设7省1市。1945年11月13日成立
黑龙江省财政厅,设厅长1人,副厅长1人,秘书科3人,审计处15人,财政科4人,会计科6人
,企业科12人,供给处15人,勤杂人员6人;1946年4月28日成立松江省财政厅,设厅长1人,
秘书1人,打字员2人(与税务局共用),管理员1人。业务科室设审计科5人,供给科5人,会
计科5人,勤杂人员10人;1945年11月14日成立嫩江省财政厅;1945年11月21日成立合江省财
政厅;1947年10月1日成立牡丹江省财政厅;1946年5月3日成立哈尔滨市财政局。
五、新中国成立后的财政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黑龙江地区设有松江、黑龙江两省,分别设松江省财政厅和黑
龙江省财政厅。
松江省财政厅内部机构设1处6科。即审计处、企业审计科、审计科、秘书科、会计科、
计划科、供给科。1949年12月,松江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财政厅专卖局。
1950年6月,松江省财政厅根据东北第二届财政会议精神,对内部机构进行了调整,决定
新设税收金融科、定员定额科,取消原审计处。原审计处之企业审计科改为企业财政科,原
供给科并入会计科。调整后的机构及其工作范围为秘书科:负责保管印信、档案、文件收发
、文书起草、召集会议、考核干部等工作;计划科:掌握预算及财政调度、审查和指导厅属
部门及市县财政部门工作计划、研究财经政策法令、提出执行办法、供上级决策参考;税收
金融科:研究税源及城乡负担情况、研究货币流转情况等;企业财政科:审批企业预决算、
制定财务制度、检查企业财政等;会计科:审核与汇总省直单位现金结算计划、编制财务收
支计划及领款之预决算表、负责供给物资等;审计科:审核全省经费、粮秣、被服等预决算
、检查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等;定员定额科:调查研究省市县各单位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工
薪标准等。
1951年2月14日,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省税务局改受同级财政厅领导》的通令
,松江省税务局改为财政厅税务局。1953年1月,松江省人民政府决定设基本建设投资银行分
行,受省财政厅及中国基本建设投资总行双重领导。1953年12月,省财政厅专卖局并入省商
业厅。1954年7月26日,省财政厅内部机构设置为2室,11科。即:办公室、监察室、秘书科
、人事科、政策研究科、综合计划科、会计科、工业财务科、经济建设财务科、事业财务科
、行政财务科、农业税科、公共房产管理科。
黑龙江省财政厅内部机构设8科,即:秘书科、计划科、经济财务科、行政及事业财务科
、会计科、市县财政科、税政金融科、检查科。1952年8月7日,根据东北财政部指示精神,
省财政厅决定在原有编制内增设人事、生产财务和行政财务3个科,同时将经济财务科更名为
基本建设财务科,将行政及事业财务科更名为事业财务科。1952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决定
,将省财政厅粮食局与省粮食公司合并,成立省粮食厅,直属省人民政府领导。1952年12月
4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将省粮食厅农业税科划归省财政厅领导。1953年4月9日,省财政厅内
部机构设置为1室8科,其工作范围为:秘书科:承办日常行政事务和机关事务、拟定工作制
度并检查执行情况、掌管厅内财务会计事项等;人事科:审查、教育、调配、奖惩和呈请任
免干部以及进行档案管理、工资评定、干部福利等工作;计划科:分配预算指标、审核省级
及市县级预算草案、并编制省总预算草案、审核和编造预算执行情况、对地方规费及村财政
的管理等;文教行政财务科:掌握行政事业部门经费使用情况、确定编制定员定额标准、行
政事业部门收入的管理、特种资金的管理等;会计科:办理预算收支的缴拨和各项往来及银
行存款、审编预决算、保管和处理库存物资等;基本建设财务科:管理地方国营基本建设投
资、拟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基本建设银行的拨款及业务指导等
;生产财务科:管理和检查省属工厂及农场的财务计划与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收缴其利润、折
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及流动资金的缴回等;农业税科:掌握农业人口、土地面积、产量等
事项,根据农村经济变化,研究与改进税制、税法和征收政策、检查各县征收政策执行情况
和统计报解征收入库数等;财政监察室:监督检查国营企事业、政府机关、人民团体、财经
部门、合作组织遵守财经纪律和财经制度、法令的情况。
1954年8月1日,松江省建制撤销合并于黑龙江省,松江省财政厅合并于黑龙江省财政厅
。1954年8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减少内部机构层次,提高工作效
率的精神,确定财政厅监察室改为处级机构。1955年3月23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内部机构设2
室、11科、1班;附属单位设黑龙江省财政厅税务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中国人民
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富拉尔基专业银行。
1955年8月18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成立交通银行省分行,下设行政与业务两个科。行政
受省财政厅的直接领导,业务受上级业务部门与省财政厅的双重领导。1956年5月,为了加强
财政监察工作,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省财政厅财政监察室改为财政监察处,受上级财政监察
机构和省财政厅的双重领导。1956年9月25日,经财政部同意,省财政厅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富拉尔基专业分行与齐齐哈尔支行合并,改称齐齐哈尔分行,受齐齐哈尔市人民委员会及中
国人民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的双重领导。1957年2月18日,根据精简机构紧缩编制精神和加
强对合营企业财务监督的要求,省人民委员会决定交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与财政厅合署办公
,对内为财政厅合营企业财务处,对外仍保留交通银行的名义。1957年3月5日,省人民委员
会同意省财政厅内部机构设4个处(室)、2个科,即秘书室、监察室、预算财务处、经济建
设财务处、人事科、农业税科。1957年3月29日,省人民委员会同意省财政厅将预算财务处改
为预算管理处,经济建设财务处改为经济建设文教行政财务处,公私合营财务处改为地方工
业财务处。1958年6月27日,省人委、中共黑龙江省财政厅党组决定撤销省税务局,在厅内设
税政处。1958年8月16日,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省建设银行并入财政厅经济建设文教行政财务
处。1961年9月10日,根据省人委批示,于1962年省财政厅撤销税政处,恢复省税务局的建制
,下设秘书室、人事、监察、利润监交、计会统和税政一、二科等7个职能科室。1962年4月
24日,根据中央财政部有关恢复建设银行机构和加强领导的指示精神,省编委和省财政厅发
出联合通知,决定恢复各级建设银行机构。1962年7月,省财政厅本着“精兵简政”原则,对
厅内机构设置进行了必要的调整,调整后的机构为8个业务处室,即预算管理处、文教行政财
务处、农业财务处、中央企业财务处、地方企业财务处、监察处、人事处、办公室及1个党委
办公室。1965年6月15日,省委同意省财政厅建立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财政厅政治部,为副厅
级机构,下设办公室、宣教处、干部处、直属工作处,编制为18人。
1966年4月,省财政厅机构设置为1部10个处室,即政治部,下设党委、办公室、干部处
、厅办公室、监察处、预算管理处、文教行政事业财务处、地方企业财务处、农业企业财务
处、商业企业财务处。附属单位即税务局、建设银行、财政干校。1968年9月21日,黑龙江省
财政局革命委员会正式成立,设办事组、收入组、支出组、政工组、基建组,同时省税务局
并入财政局收入组,建设银行省分行并入基建组。1969年11月15日,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将省
财政局革命委员会和省人民银行革命委员会合并为黑龙江省财政金融局革命委员会。财政、
银行的领导班子合署,业务机构仍然分设。1970年1月30日,省革命委员会决定撤销省财政金
融局革命委员会,建立省革命委员会财政局,下设政工、办事、企业财务、税收、基建、行
政事业、预算7个组。1972年5月,省革命委员会决定恢复省税务局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分行
,为处级机构,受省财政局领导。1973年11月24日,省委批准省财政局内设8个局、处(室)
:办公室、政治工作处、预算处、文教行政财务处、工业交通财务处、商业财务处、农业财
务处、税务局(与国营企业利润监交处合署办公)。1975年9月16日,省编委同意省财政局设
军工企业财务处。1978年4月21日,省编委同意省财政局撤销军工企业财务处,增设财政监察
处,预算外资金管理处和基层工作处。1979年12月14日,省编委同意将省财政局的政治工作
处改为人事处。1980年3月24日,省委、省政府同意将省建设银行列为省政府的直属机构,由
省财政局代管。1980年6月18日,经省政府批准,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办公室”改为常设机构,设在省财政局,为处级单位,编制由省财政局内部调整解决。同年
9月8日,省编委同意省财政局增设科学技术处,与财政科学研究所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
个牌子。同时将基层工作处改为教育处。1981年5月13日,经省政府批准,将省财政局改为省
财政厅。1982年3月28日,省委、省政府同意省税务局升格为副厅级单位,仍隶属于省财政厅
领导。1982年5月7日,省编委同意省财政厅将科学技术处改为会计工作管理处,与财政科研
所分开。1983年4月19日,根据国务院(82)65号文件通知精神,省政府同意恢复财政驻厂员
制度,在财政厅设驻厂员工作管理处,与工业交通财务处合署办公,对外两个名义。商业财
务处、农业财务处设驻厂员管理组,文教行政财务处设专职驻厂员。在有关市县、农场总局
和9个农场管理局设驻厂员管理组,均为省财政厅的派出机构。1983年6月3日,省人民政府转
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建设银行机构改革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建设银行实行总行和地
方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总行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从即日起,省财政厅完成了代管省建设
银行的使命。1983年10月15日,省委、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机构改革意见,设10个处室:办
公室、人事教育处、预算处、综合计划处、工业交通财务处、农业财务处、商业财务处、文
教行政财务处、会计工作管理处,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办公室。1984年3月,为进一步建立正
常的工作秩序,明确职责,提高效率,适应开创财政工作新局面的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厅
内各单位的职责范围为:办公室:主要负责起草全厅工作计划、总结、督促各单位贯彻实施
、组织安排党组会、厅务会、厅长办公会,收发文件,保管和使用印信,省人大、省政协提
案的处理,组织财政工作的宣传报导等;预算管理处:主要负责全省财政收支预、决算的设
计及编审,统计、编报全省财政收支旬报、月报,草拟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制定行
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指导省预算总会计和单位预算会计工作,管理地方预算内和省自
筹基本建设及施工企业的财务工作,乡财政的建立和管理等;工业交通财务处:主要负责编
制分配全省国营工业交通年度收支计划,分析计划执行情况,贯彻实施国营工交企业财务管
理法令和规章制度,汇总上报报表和决算,管理工交企业财务、成本、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资金、事业费和其他各项专项资金等;商业财务处:主要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对商业、粮食企
业有关财政、财务方针和规章制度,编制商业、粮食企业年度预、决算,管理商办工业挖革
改资金和粮食企业简易建筑费,培训商业、粮食财政专管员等;农业财务处:主要负责贯彻
实施国家对农林企事业财务方针政策,编审上报财务预决算,农业税的征收管理,领导管理
财政驻厂(场)员等;文教行政财务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教行政等方面的方针
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编审上报收支预、决算,制定和修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等;综
合计划处:主要负责全省中长期财政收支计划,管理全省预算外资金和编报年度收支计划和
决算,组织认购国库券,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外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审批
等;人事教育处:主要负责干部考核、组织鉴定和任免、职工工资调整和福利事项、财政系
统技术职务的评定、厅机关离退休干部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和培训工作的
组织和管理、财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等;会计工作管理处:主要负责贯彻
会计法规、制定实施细则、专业职称的考核与评定、财会人员的培训等;控制社会集团购买
力办公室:主要负责编报社会集团购买力年度计划、审批省直属、中央直属及县以上各单位
的专项控制商品及县以下单位有关专控商品等。1985年7月19日,省政府同意黑龙江省财政厅
设立对外经济贸易财务处,人员内部调剂解决。对外经济贸易财务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
对外经济、贸易、中外合资企业的有关财政、财务政策法规,编制年度财政收入计划和利用
外资的长远规划,组织上缴财政收入、研究制定促进其提高经济效益的具体措施,对地方中
外合资、外贸企业周转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利用外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和检查,临时出国
人员经费和用汇额度的审批和管理及世界银行、政府借款、买方信贷、补偿贸易、租赁贸易
、无偿援助等利用外资项目的转贷和管理等工作。
1985年12月,省财政厅内部机构设置为1局、14个处(室)。
财政厅所属机构有:
(一)黑龙江财政专科学校
1955年2月,黑龙江省财政厅为了提高财政系统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报请黑龙江
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财政干部训练班(设在双城县)。1956年3月,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撤销原财政干部训练班,成立黑龙江省财政干部学校,负责承担全省财政系统(包括财政厅
、税务局、建设银行、专业分行、保险公司、交通银行)的干部业务培训任务。学校设教务
科、秘书科、教研室3个科级机构,编制34人。1960年5月经省委批准,将省财政干部学校改
为中等财会专业学校,承担全省财政、计划、统计3个系统的专职干部轮训任务。1973年3月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决定成立黑龙江省会计学校,与财政干部学校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1978年3月22日省革命委员会同意将黑龙江省会计学校改名为黑龙江省财政学校。1981年10月
14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黑龙江省财政专科学校,由省财政厅代管,具体负责教学、
科研、计划、基建、财务、专业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
(二)黑龙江省财政科学研究所
1979年6月14日,省编委同意省财政局设立财政科学研究所,为处级事业单位,由行政经
费开支。财政科学研究所由省财政局与省社会科学院双重领导,以省财政局为主,社会科学
院在业务上指导。财政科学研究所的职责范围是:根据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以及财政
工作的中心任务,制定全省财政科学研究规划,并组织实施;调查研究我省在经济建设中财
务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解决的途径;研究我省财政历史发展情况,组织编写我
省财政史志;研究外国财政情况和理论以及管理工作的经验;加强同有关研究单位和大专院
校的协作,组织交流科研成果;搜集整理图书资料、数据资料和情报信息;组织编辑出版《
黑龙江财会》、《黑龙江珠算》两个刊物;负责省财政学会和珠算协会的日常工作。
从1979年建所以来,组织财政学会会员,广大财政、财务界的学者、专家,召开过财政
体制改革研讨会、经济核算研讨会、成本研讨会、经济效益研讨会、挖潜、革新、改造资金
使用研讨会、利改税研讨会、综合财政研讨会等11次学术讨论会。财政科研人员,从1979—
1985年围绕财政经济工作中心,开展调查研究,选写出调查报告、理论探讨、工作研究等方
面的论文150多篇,其中荣获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三等奖的5篇。由财政科学
研究所负责编写,发行《黑龙江财会》杂志。从1981年创刊,到1985年共发行36期、发表文
章951篇,起到了推动全省财政工作,交流工作经验,探讨理论等作用。
(三)黑龙江会计师事务所
1982年2月17日,省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哈尔滨会计顾问处,为事业单位,属省财政厅领导
,编制暂定10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84年12月11日,省编委同意将哈尔滨会计顾
问处改称为黑龙江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范围是:1.会计公证业务;2.会计
咨询业务;3.培训财务会计人员。
(四)黑龙江省财政厅机关服务公司
1984年8月2日,省政府同意财政厅成立机关服务公司,事业编制10人,按处级单位管理
。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机关服务公司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厅机关各项行政、事业经
费的管理;职工住房、办公用房的管理;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各种车辆、职工食堂和托儿
所的管理;厅机关的防火、防盗、卫生工作的管理以及各项福利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