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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二章 税务机构

  一、清朝时期的税务机构   黑龙江省的税捐始于1734年(清雍正十二年)在齐齐哈尔、墨尔根(今嫩江)、黑龙江 (今瑷珲)等地征收牲畜税,一般由地方官署负责征收。1737年(清乾隆二年),在呼兰城 设立了税务所,1761年(清乾隆二十六年),又于呼伦贝尔(今海拉尔)设立了税务所。呼 兰税务所开征税捐时,只有牲畜税和当课税两种。1865年(清同治四年),呼兰设立同知厅 ,各种税捐便归同知衙门征收,并增加烟、酒、油、麻4种税。1885年(清光绪十一年)在呼 兰城和呼兰厅分别设立厘捐局,专征秤捐、粮食、斗秤课,由将军派人负责。1891年(清光 绪十七年),于呼兰城设厘捐总局,原来的厘捐局作为分局同时在绥化厅、余庆(今庆安县 )分别设立分局,在上集厂(今绥棱县)等地设立9个税卡,这4局9卡,都隶属于呼兰城总局 ,局卡每月收入由总局报解将军衙门。1895年(清光绪二十一年),在呼兰城又设立了木植 山货总局,而于呼兰、绥化两厅分别设立分局。呼兰分局辖有大木兰达(今木兰县)、大通 县(今通河县)、西集厂、赵家店、夏家店、齐家店等6个分卡;绥化分局辖有上集、余庆等 4个分卡。总局设总办、帮办各1人,分局设委员,卡设司书,专门征收木植、山货皮张等税 。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秋,设立了经征税务局。从这时起,厘捐局、木植山货局、经 征税务局都直属于将军衙门,地方官不再兼管税事。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四月,黑龙 江巡抚程德全整顿税务,将厘捐局、木植山货局和经征税务局,合并为一局,统名税局。总 局设在绥化,内设总办、文牍、收支各1人,分局则设正、副委员各1人;分卡设正委员1人。 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八月,把呼兰分局改为税务总局,下辖巴彦、兰西、木兰等局卡 。绥化税局则专辖海伦、余庆、青冈等局卡。1910年(清宣统二年)四月,裁撤了税务总局 ,各地税局均为独立机构,直隶于民政司。省城(指齐齐哈尔)税捐,开始是由将军衙门经 管,1861年以前,在齐齐哈尔城南设有税务厅,征收牲畜、杂货等税,后来将税务厅改为税 课司。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十一月,于齐齐哈尔城南设立了税捐局,征收百货捐、车 捐、木税、鱼税、碱税等。1909年(清宣统元年)冬,裁撤了税课司,并入税捐局,亦属民 政司所管。在民政司下,直辖税局21个,各局所属分卡61个。      
    二、民国时期的税务机构   民国初年,税务系统仍沿袭旧制。1914年(民国3年)成立财政厅以后,改税局为征收局 ,隶属于财政厅领导,同时裁撤省城税捐局。财政厅全权负责全省税务事项,没有省一级税 务独立机构。在征税划分上,仿效前旧制,将田赋及契税交由地方官署(各县官署)兼办征 收事务,其他税捐则专由征收局征收,各局设局长1人,由财政厅提名,经省政府主席批准任 命。设一、二、三等主任,承局长命令办理局内外一切事宜。设雇员、巡查、夫役若干人。 局内设3个股,负责文秘、会计、统计、税捐征收以及稽查等事项。
    黑龙江财政厅下设40个征收局:
    龙江征收局、拜泉征收局、绥化征收局、克山征收局、望奎征收局、海伦征收局、呼兰 征收局、安达征收局、讷河征收局、林甸征收局、明水征收局、依安征收局、青冈征收局、 泰来征收局、巴彦征收局、呼伦征收局、肇州征收局、兰西征收局、木兰征收局、庆城征收 局、三道镇征收局、甜草岗征收局、兴隆征收局、大赉征收局、肇东征收局、通河征收局、 汤原征收局、雅鲁征收局、绥棱征收局、胪滨征收局、黑河征收局、嫩江征收局、景星征收 局、布西征收局、龙镇征收局、绥滨征收局、茂兴征收局、通北征收局、甘南征收局、克东 征收局。
    三、东北沦陷时期的税务机构   1932年(伪大同元年)7月2日,伪满政府公布了《税务监督署官制》,于统治区内设置 了5个税务监督署,其中,黑龙江境内有滨江税务监督署和龙江税务监督署,市县设税捐局。
    税务监督署隶属于财政部(1937年以后隶属经济部),负责管理监督国税事务,征税权 统归伪中央政府。税务监督署内设有总务科、经理科、征榷第一科、征榷第二科和监察科, 并设署长、副署长5人,事务官56人,技正5人,属官356人,技士10人。他们的职责分别是: 署长承财政部总长的指挥,监督综理署务并指挥监督税捐局长及其他所属征收机关;副署长 辅佐署长,若有事故时,代理其职务;事务官承上司命掌事务;技正承上司命掌技术;属官 承上司指挥办理庶务;技士承上司指挥办理技术。
    税务监督署下设税捐局,设局长、事务官和技正等职员,内设总务科、经征科和稽查科 等机构。
    滨江税务监督署管辖下列税捐局:
    滨江税捐局、双城税捐局、哈尔滨木石税捐局、阿城税捐局、呼兰税捐局、兰西税捐局 、甜菜岗税捐局、肇东税捐局、松浦税捐局。
    龙江税务监督署管辖下列税捐局:
    拜泉税捐局、龙江税捐局、克山税捐局、绥化税捐局、望奎税捐局、海伦税捐局、安达 税捐局、讷河税捐局、林甸税捐局、明水税捐局、依安税捐局、青冈税捐局、泰来税捐局、 呼伦税捐局、肇州税捐局、大赉税捐局、雅鲁税捐局、泰安税捐局、巴彦税捐局、木兰税捐 局、庆城税捐局、兴隆税捐局、通河税捐局、汤原税捐局、绥棱税捐局、黑河税捐局、嫩江 税捐局、景星税捐局、龙镇税捐局、茂兴税捐局、通北税捐局、绥滨税捐局、布西税捐局、 克东税捐局、甘南税捐局、宁年站税捐局、室韦税捐局、胪滨税捐局、奇乾税捐局、呼玛税 捐局、欧浦税捐局、漠河税捐局、奇克税捐局、萝北税捐局、乌云税捐局、佛山税捐局、逊 河税捐局、富裕税捐局、东兴税捐局、凤山税捐局。
    四、解放战争时期的税务机构东北解放后,黑龙江地区各省一律改设税务局。松江省于 1946年4月28日成立松江省税务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1人,秘书长1人。下设:税稽科4人, 会计票照科6人,公务员2人。黑龙江省于1945年11月13日成立黑龙江省税务局,设局长1人, 副局长1人。下设:秘书室秘书1人,科员5人;第一科7人;第二科5人;勤杂人员2人。
    嫩江省、合江省、牡丹江省、哈尔滨市,在省、市政府成立同时,都设立了省、市税务 局。
    五、新中国成立后的税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时,设有黑龙江、松江两个省税务局。当时,还分别设有专卖局, 同税务局合署办公,对外是两块牌子,内部是一套机构。1953年两局分开,单独成立专卖局 。在专卖局和税务局合并期间,同属东北区税务管理局领导。其机构设置有秘书室、直接税 科、货物税科、地方税科、计划科、会计科、专卖科、干部训练班。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 府政务院决定,省税务局改受同级财政厅领导,为财政厅税务局。同年3月,税务局增设人事 科。1952年12月将直接税科改为税政一科,货物税科改为税政二科,地方税科改为税政三科 ,计划科改为经济税源计划科。1954年8月1日,黑龙江、松江两省税务局合并为黑龙江省财 政厅税务局。其机构设置有办公室、监察室、人事科、计划科、国营、合营企业税政科、私 营企业税政一科、私营企业税政二科、干部训练班。1954年9月,根据开展监交国营企业利润 的需要,增设了监交科。1958年6月,省人委、中共黑龙江省财政厅党组决定撤销省税务局建 制,在财政厅内设税政处,负责全省税收工作。1962年,为了加强税务工作,根据国家重建 税务机构的精神,省财政厅成立了财政厅税务局。内设秘书科、人事科、监察科、监交科、 税政一科、税政二科、计会科。1965年7月,根据税务总局“要加强税务部门的政治思想工作 ”的指示精神,省税务局成立了政治处。内设组织科、宣传科、办公室。1966年“文化大革 命”开始,全体干部参加运动。
    1968年5月,成立黑龙江省收入局革命委员会,于9月撤销并入省财政局革命委员会收入 组。
    1972年5月,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恢复了省税务局建制。内设秘书科、政工科、计划会 计科、税政一科、税政二科。1975年4月,省革命委员会决定:省级国营企业利润的监督解缴 工作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办理,省局相应成立监交科。1978年,经财政厅批准,秘书科改为 办公室;撤销政工科,改设人事监察科;增设基层教育科。1980年,人事监察科分设为人事 科、监察科。1982年2月,经财政厅党组同意,监察科改为监察室(科级);增设税政三科。 1982年3月,经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税务局升格为副厅级单位,仍隶属于省财政 厅领导。内设办公室、计划会计处、税政一处和人事科、监察室、税政二科、税政三科、基 层教育科。同年10月,省编制委员会批准,将省税务局内的科级建制改为处级单位,内设办 公室、人事监察处、基层教育处、计划会计处、税政一处、税政二处、税政三处、征收管理 处。
    为了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职能作用,有利于更好地组织财政收入,1985年4月1日,全省 税务系统实行“四统一”的垂直管理体制。即省税务局,对下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 、人事编制、经费开支实行条条的垂直领导。
    基层机构的设置,1949年12月,原黑龙江省设市级税务局1个,县(旗)级税务局33个, 县(旗)级税务所9个,税务分所59个,共102个。1950年,原松江省设市税务局3个,县级税 务局27个,县属税务所122个。全省基层税务机构共有152个。
    1954年8月,黑龙江、松江两省合并时,将原黑龙江省的白城、洮南、安广、大赉、瞻榆 、郭后旗、镇赉等7个县税务局划归吉林省。成立新的黑龙江省税务局后增设黑河专署税务局 (辖5个县税务局)和鹤岗市税务局。增设后,省以下税务机构有:专署税务局1个,市税务 局5个、县(旗)税务局62个,县级税务所2个。其中有,哈尔滨市局、齐齐哈尔市局、佳木 斯市局、牡丹江市局、鹤岗市局、龙江局、泰来局、肇东局、铁力局、绥化局、海伦局、讷 河局、依安局、肇州局、青冈局、甘南局、克山局、安达局、肇源局、绥棱局、望奎局、拜 泉局、北安局、庆安局、克东局、兰西局、富裕局、通北局、嫩江局、明水局、泰康局、林 甸局、德都局、景星局、黑河专区局(瑷珲局、逊克局、孙.吴局、呼玛局、佛山局)、鸡 西局、伊春局、桦南局、密山局、尚志局、双城局、阿城局、宾县局、穆棱局、富锦局、林 口局、汤源局、五常局、呼兰局、巴彦局、勃利局、依兰局、桦川局、海林局、宁安局、东 宁局、木兰局、集贤局、宝清局、通河局、延寿局、方正局、拉林局、虎林所、双鸭山所。
    1958年,市县税务机构并入当地财政部门,在财政局(科)内设置税政科、(股)。19 62年,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恢复全省各级税务机构。1962—1965年,税务机构设置如 下表: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省税务工作受到了干扰,各级税务机关被“造反” 组织接管,工作处于混乱状态。1968年8月,在省革命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下,撤销各级税务机 构,合并到同级财政部门。1972年5月,为了加强税收工作,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恢复各市 、县(旗)和呼伦贝尔盟、牡丹江、合江、伊春、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受地、盟、市、县 (旗)革委会直接领导。黑河、松花江、嫩江、绥化地区,在财政局内设置相应的税收机构 或配备专职人员。对市属区,大的车站、码头、较大集镇设立税务分局(所);农村人民公 社划片设立税务分所,受市、县税务局和当地革委会双重领导,以市、县(旗)局领导为主 。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税务局,师设立税务分局,团设立税务分所,受兵团和上级税务部门的 双重领导。到年底,全省已有97个地(盟)市、县、兵团成立了税务局,建立408个税务分局 (所)。
    1975年4月,为了开展监督解缴省级国营企业收入工作,地、市级成立监交科,县(旗) 设专职监交干部。到年底,县(旗)以下税务分局(所)增加到526个。1976年3月,经省革 命委员会批准,将生产建设兵团税务局并入省税务局,师、团税务分局(所)不动,其隶属 关系分别交给所在地(盟)、市、县(旗)管辖。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省税 务机构基本健全,唯有松花江、嫩江、绥化3个地区没有单独设立税务机构。
    1979年5月,根据中央决定,将黑龙江省所属呼伦贝尔盟税务局、海拉尔市、满洲里市税 务局、阿荣旗、布特哈旗、喜桂图旗、额尔古纳左旗、额尔古纳右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 尔虎右旗、陈巴尔虎旗、鄂温克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自治旗、扎赉特旗,共 计1个盟级、2个市级、12个旗级税务局,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管辖。
    1982年,成立大庆市税务局、松花江行署税务局、嫩江行署税务局、绥化行署税务局。 1985年2月,成立友谊县税务局。同时在边远地区和税源较大的乡(镇),经市、县税务局批 准,单独设立税务所,仍归中心税务分局领导。
    1977年至1985年,全省基层税务机构,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