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刑事案件
案件档案是黑龙江省各级公、检、法机关,在打击各类犯罪分子破坏活动,保卫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的斗争中,在办理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形成的专案材料。其中有1946年判处杀害
马识途的主犯国民党中统特务张达、信义的案件材料。案卷中记述主犯“国民党中统东北敌
后招收宣复会”齐北线组长张达、中统特务信义等反革命分子,1945年12月24日密谋杀害嫩
江省政府主席于毅夫未遂,将省政府代秘书长马识途等杀害的有关材料,以及人民司法机关
判处张、信两犯死刑材料。此外,还有嫩江省政府主席于毅夫于1946年10月10日为马识途烈
士墓碑撰写的碑文等档案。
有判处杀害李兆麟将军的主犯、国民党特务阎钟章等人的案件材料。案卷中记述“国民
党绥靖第二大队”突击队长阎钟章、“国民党长春市警备司令部督察处”侦察员刘文升、“
国民党军统局滨江组别动队”队长阎力维等反革命分子,于1946年3月9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
水道街杀害东北抗日将领、哈尔滨市中苏友好协会会长李兆麟的有关材料,以及人民司法机
关判处阎钟章、刘文升、阎力维等反革命犯死刑的材料。
有判处汉奸姚锡九、李九鹏案件的材料。卷中记述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解放后,人民公
安机关逮捕大汉奸姚锡九、李九鹏,以及人民司法机关判处姚、李两犯死刑的材料。
有判处国民党建军头子曹兴武、姜鹏飞案件的材料。案卷记述1946年4月30日,公安机关
配合松江军区武装力量逮捕国民党北满地区号称辖有36万之众的建军头子、“中央先遣军第
五战区”总指挥曹兴武的有关材料。还有同年8月26于哈尔滨逮捕“国民党新编二十七军”军
长姜鹏飞的材料,以及人民司法机关判处曹、姜两犯死刑的材料。有判处反革命暴动犯李中
亮的案件材料。案卷记述了人民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逮捕“国民党敌后工作委员会”特务
分子、“黄枪会”头子李中亮(化名李明信)以及平息该犯在哈尔滨市顾乡屯等地组织的“
八·二八”暴动的材料。
有判处反革命犯刘魁元的案卷材料。案卷记述伪三江省“万字会”副会长刘魁元于1946
年1月30日参与杀害佳木斯市市长孙西林的有关材料,以及对刘犯的审讯、判决等方面的材料
。
有判处国民党建军头子尚其悦(化名王霖)案卷材料。案卷记述国民党建军头子尚其悦
1945年“九·三”以后,在齐齐哈尔、嫩江、讷河、依安、克山、拜泉一带组织光复军,尚
被任命为“国民党新一军骑兵团”少将师长,并率匪部攻打讷河县城,杀害民主大同盟负责
人及群众20余人,以及人民政府将尚犯捕获,于1950年5月30日判处其死刑的材料。
有判处武装叛乱分子于化鹏等罪犯的材料。案卷记述1953年、1954年间国民党建军分子
、政治土匪于化鹏、李连禄、刘魁升、王希尧、张长山、王洪恩、郭树田、马志恒、于恩林
等罪犯在庆安、绥棱、北安、甘南、肇源等地组织武装叛乱的犯罪事实。以及各地人民司法
机关判处上述各犯死刑的材料。
有判处反动封建会道门头子于天德等罪犯的案件材料。案卷记述1953年、1954年间,反
动封建会道门首要分子于天德、王秀峰、许尚武、曹凤阁、贾殿泉、王相臣、王殿林等罪犯
在齐齐哈尔、德都、铁力、拜泉、肇源等地,大肆设坛,招收道徒,并且自封为皇帝,加封
皇后、各路大将军等罪行材料。1957年,哈尔滨市公安机关破获反动封建会道门“九宫中央
道”、“金丹道”,逮捕道首和缴获各种罪证材料,以及司法机关判处上述反动封建会道门
首犯死刑的材料。
有判处重大贪污犯王守信的案件材料。案卷中记述重大贪污犯王守信(原宾县燃料公司
经理)自1971年11月至1978年6月,采取非法加价出售市场用煤和收款不入帐等手段侵吞国家
财物,除将赃款41万元分别窝藏外,还购置大量高档商品等罪行材料,以及1980年2月14日,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该犯死刑的材料。
有判处重大盗窃流窜集团首犯黄廷利(绰号黄瘸子)案件材料。案卷记述1984年9月28日
,哈尔滨市公安机关破获以黄廷利、李玉芬为首的重大盗窃流窜集团及有关罪证和判处黄犯
死刑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