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机关档案管理
清朝黑龙江将军衙门及所辖的各衙门建立之初,就设有兼职人员管理各衙门的文书档案
。清末改制后,在黑龙江行省公署设有管卷处,专门负责行省公署文书档案管理,并建立档
案管理制度。民国时期,在黑龙江都督府、黑龙江省行政公署以及后来成立的东省特别区行
政长官公署等,都先后建立文件保管室和管卷室,并制定文件和档案的保管、整理、利用、
销毁等制度。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帝国主义出于殖民统治的需要,从省到市、县对文件管理、档案的
整理、保管等都做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加强对文书档案控制。在日本投降前夕,大量的档案
被其销毁,造成严重的损失。“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县以上各级机关文书档案工作逐
步建立,但档案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保管下来的档案亦不很齐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省级党政机关的秘书部门设立机关档案室。1954年以后,
黑龙江省机关文书档案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县以上党政机关和直属部门普遍建立机关档
案室,各项制度逐步健全。
1958年以后,农村人民公社、管理区(作业区)、生产队档案室工作也逐步建立起来。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机关和社队档案工作遭到严重破坏,各项制度被废止,
有的档案被销毁或散失。1972年全省档案工作座谈会以后,全省机关档案工作开始恢复。19
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通过召开会议,树立典型,检查评比等多种形式推动了全省
机关和社队档案工作的恢复整顿工作。到1982年,全省基本完成档案工作恢复整顿的任务,
机关档案工作步入健康发展的阶段。到1985年,全省机关单位和乡(镇)村档案工作有了较
快的进展。据1985年底统计,全省已有150246个单位建立档案室或开展档案工作,在为机关
工作服务和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