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与移交 一、收集与清理积存档案
接收档案是档案室工作的第一步,也是档案室的基本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
后,机关档案工作部门面临的重要任务,就是接收1949年以前的革命历史档案和旧政权档案
,并清理积存档案。按照上述要求,已撤销的绥宁、牡丹江、合江、嫩江等省委、省政府所
形成的档案,计933卷,分别移交给中共黑龙江、松江省委、省政府机关档案部门。1954年8
月,黑龙江、松江两省合并以后,原黑龙江、松江省委的档案计有5889卷,连同已撤销的牡
丹江等省委的档案移交给合并后的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档案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档案科及时收集了合省前各省政府形成的档案,共计4407卷,其中原松江省政府档案1747卷
,原黑龙江省政府档案1296卷,原松江、黑龙江省财委档案1079卷,原嫩江省政府档案180卷
,原合江省政府档案70卷,原牡丹江省政府档案35卷。
1955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迅速清理敌伪政治档案资料的通知》的要求,中共黑龙
江省委于同年10月初成立清理敌伪政治档案办公室。10月20日,省委向全省各市、专、县发
出《关于迅速清理敌伪政治档案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清理敌伪档案工作。到1956
年3月,全省59个市、专、县和1个矿区成立清理敌伪政治档案办公室24个,清理小组36个,
配备专职干部306名。全省共收集到敌伪政治档案38078卷,文件5107份,经济档案511麻袋,
各种资料4204册。对已收集起来的档案、资料,按照清理敌伪政治档案的有关办法,进行初
步整理。其中敌伪政治档案移交给黑龙江省公安厅保管;文书档案约3000卷,于1957年移交
给省档案馆筹备处。与此同时,对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北安、密山
、饶河、抚远、萝北、孙吴、虎林、海林、林口、东宁作为重点市、县,进一步开展收集工
作。海林县委清理敌伪政治档案办公室从一朝鲜中学教室天棚上挖掘出日伪宁安县新安镇等
10个警察署的重要档案材料29麻袋。同年12月27日,据中共黑龙江省委清理敌伪档案办公室
综合统计,在伪满监狱、法院、宪兵队、特务机关、各国驻哈尔滨领事馆等所在地旧址挖掘
的材料,以及从哈尔滨银行、哈尔滨铁路图书馆、齐齐哈尔市图书馆等单位收集的敌伪档案
共有22234卷,文件15800余份。
1956年6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的
指示》,要求省直机关、市、专、县立即开始进行一次彻底清理积存档案材料的工作,积极
地收集和清理散存在各地的革命历史档案和旧政权档案。同年10月,黑龙江省人委办公厅对
省直各单位积存档案的情况进行了初步的调查,积存文件约21623000件。由于这些积存文件
多是一包一捆的存放在仓库里,并且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有的已损坏,或残缺不全,给清
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为了做好积存文件的清理和立卷归档工作,省人委办公厅制定了《
黑龙江省国家机关整理积存档案工作暂行办法》。省直机关及市、专、县积极开展清理积存
档案工作,并成立清理积存档案领导小组,抽调了人员。据省直36个单位统计,共抽调457人
参加此项工作。省商业厅抽调45人,到1957年末,共清理积存文件5649件。此项工作进展较
快的还有省公安厅、物资储备管理局、农场管理局等单位。据省直36个厅、局统计,共整理
出文书档案60346卷、革命历史档案170卷、旧政权档案10637卷。1957年1月,讷河县完成了
县级机关清理积存档案任务,省人委及时地推广该县的经验。牡丹江地区各县共组织147人参
加清理工作,到1957年5月末,在全区内完成清理积存档案的任务。佳木斯市有17个市直机关
开展积存档案的清理工作,并在市农林局召开清理积存档案现场会,总结经验,推动了此项
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为了搞好清理和立卷工作,1958年初,省人委办公厅协助嫩江、牡丹江
、绥化、合江4个专署分片训练市、县文书、档案工作干部和参加清理积存档案的人员,共有
65个单位(其中包括党群、政府系统以及工矿、企业、事业、学校),455人参加。截至195
8年5月,讷河、东宁、宁安、肇州、望奎、双鸭山、通河、木兰等市、县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到同年7月,全省清理积存档案工作基本结束。据省直各有关单位和部分市、专、县的统计
,共清理积存档案129763卷。
1958年“大跃进”中,全省范围内进一步开展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据绥化地区统计
,共收集文书档案50033卷,技术档案5946卷,参考资料110701件。
1959年4月15日,中共黑龙江省委批转省委办公厅和省人委办公厅《关于执行“中共中央
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要求各地、市、县和省直各部门切实做好档
案的收集和统一管理等工作。各机关档案室按照省委的要求,对机关党、政、工、青、妇等
组织的全部档案实行了统一管理。
为做好农村人民公社档案的收集工作,1961年5月,黑龙江省档案管理局经过在汤原县莲
江口、宾县经建、密山县永昌等7个农村人民公社调查,制定《关于农村人民公社档案资料的
收集范围、重点的几点意见》。提出了人民公社档案收集范围:1.上级党委、行政部门发来
的文件和公社书记、社长参加有关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2.公社召开的各种会议的文件材料
;3.公社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工作计划、总结、向生产队下发的文件;4.各种政治运
动中公社本级形成的文件材料;5.各种统计报表,公社各方面基本情况的基础数字;6.生
产大队上报的文件材料;7.财会帐目;8.人民群众来信和来访记录;9.临时机构形成的有
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10.根据需要而保管的其它方面的文件材料。在明确基层档案收集范
围和立卷标准的基础上,全省各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的档案工作有进一步的发展。方正
、海林等县召开了公社秘书工作会议,要求对工作、生产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建立归档和保
管制度。方正县还在德善公社进行建立农村基层档案工作试点。海林县12个人民公社由公社
秘书负责收集材料,年终进行立卷。全县从1949年到1964年共组成553卷(永久413卷,长期
35卷,短期105卷)。其中有6个公社由于收集、立卷、管理等项工作比较好,被评为一类档
案室。五常县有400个生产大队和12个街道办事处建立档案柜,保管本单位形成的档案。
1963年7月1日,黑龙江省档案管理局发出《关于收集保管好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形成的
有关村史、厂史等史实和其他材料的通知》。要求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
收集和保存这方面档案材料。1964年8月25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农村社教运动办公室、黑龙江
省档案管理局下发《关于认真做好阶级档案的积累、收集和集中管理工作的通知》。1965年
,中共黑龙江省委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办公室、黑龙江省档案管理局联合召开了有社教工作团
秘书组长、专区档案处长参加的社教档案工作会议,具体地研究了材料积累、管理和归档范
围等问题。1966年2月25日,又联合召开了社教档案工作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哈尔滨、齐齐
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市及6个农村地区社教总团主管档案工作的人员,会议讨论社教档案
的业务指导、归档范围、档案的移交等问题。同年3月21日,制定了《关于城乡社教档案的归
档范围》,其中包括社教工作团(队)形成的文件材料;组织阶级队伍方面的材料;组织整
顿、建设方面的材料;有关生产建设方面的材料;运动中处理有关政治、经济问题的专案材
料。在社教运动中编写的村史、合作化史、革命斗争史等有关材料亦应同时进行收集、存档
。根据社教运动中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林口县亚河生产大队结合社教运动,对土改、合作
化时期的档案文件进行一次全面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把1947年到1963年的全部文件在广泛收
集的基础上进行了整理,共组成了82卷。其中包括土改时期划分阶级成份,农会、民兵、妇
女组织的干部名册,被斗户清册,互助组、高级社和人民公社时期的人口、土地、劳力、牲
畜、农具、粮食产量、生产计划、农作物种植安排、社员收益分配以及党、团支部会议记录
、劳模名单、民事纠纷、四类分子管制、各种调查统计材料等。由于各级领导的重视,主管
部门有部署、有检查、有明确的验收标准,因而社教运动中形成的档案材料比较齐全完整。
这批档案在社教运动结束时,分别保存于县、公社、生产大队的档案管理部门。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要求全省各级革命委员会,做好“文
化大革命”期间档案材料的收集积累工作。1976年5月,绥化县革命委员会制定“文化大革命
”中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是:学习毛主席著作的典型材料;红卫兵组织的建立与发展情况;
揭发、批判当权派的材料;批判“资产阶级反动路线”材料;反对“经济主义”材料;破“
四旧”材料;反对保守组织和镇压反革命破坏活动材料;革命派大联合的材料;成立各级革
命委员会材料;学生复课闹革命材料;抓革命促生产材料;实现“三结合”材料;关于阶级
斗争的专题材料等。省直各机关以及各地、市、县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进行“文化
大革命”中档案材料收集工作。1974年9月,省委、省革委办公室在鹤岗市召开全省文秘工作
现场会,推广鹤岗、龙江、双城等市、县的工作经验。他们在材料收集工作中,坚持一收(
平时收)、二卡(文件下稿时卡、监印时卡)、三挂钩(与领导人、会议组织者、业务部门
挂钩),做到办理完的文件及时归档,保证了归档文件的齐全完整。
二、文书立卷与归档
文书立卷与归档工作,是把处理完毕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按照它们之间的有机联
系组成案卷。这是文书处理工作最后一个环节,是文件转化为档案的重要步骤。50年代初期
,全省文书立卷工作一般是由机关档案室承担。1956年实行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制度以后,档
案室帮助文书管理人员立卷。采取的方法是年初制订《案卷类目》,办完归卷,第二年一季
度对上年的文件进行立卷。
1956年6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在有关做好机关文书处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必
须全面推行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建立统一的归档制度”。即各机关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由
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定期向机关档案室移交。改变过去对于零散文件随办随归,或堆积起来
,由档案室进行立卷归档的做法。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归档的好处:一是可以发挥文书处理部
门熟悉有关业务和文书处理过程的优点,从而提高案卷的质量;二是由文书处理部门保存本
年度的文件,既便于利用,又可以减少归档、调卷手续;三是可以使机关档案室腾出更多的
时间,做好档案的整理、利用等项工作。从1956年下半年开始在全省推行了文书处理部门立
卷工作。省直各厅、局在本机关的办公部门或文书承办单位进行立卷,定期向本厅、局档案
室移交案卷,市、县级机关由各单位立卷,定期向机关档案室移交案卷。但制度坚持得不够
好,尤其是文书人员经常调换,对立卷业务不熟,又把当年形成的文件材料推给档案室来立
卷。为了巩固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制度,首先在中共黑龙江省委机关一些部委进行试点,从中
摸索有关办理完毕的文件进行整理、立卷与归档的具体方法。省人委在办公厅、省城建局等
单位进行试点,并推广他们的经验。到1956年10月,省级机关已有37个单位实行了文书处理
部门立卷。到1957年末,又有土地利用局、粮食厅、计划委员会、水利设计院、电业局等部
门推行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工作,1962年初,黑龙江省档案管理局转发局工作组
《关于省建设厅文书立卷工作的经验》。建设厅的文书立卷工作经验是机关文书处理秩序正
常,归档的文件比较齐全完整,建立了适应本部门实际情况的文书处理工作制度,并实行文
件统一归口管理。1964年6月,黑龙江省档案管理局在建设厅召开现场会,在省直机关推广该
厅立卷归档的一些具体做法。即三全(归档文件齐全、管理制度健全、档案保管条件安全)
、三及时(文件催办及时、立卷归档及时、调阅档案及时)等。他们以平时立卷归档为中心
,加速公文运转,收回的文件按照案卷类目分类保管。他们还针对立卷归档文件收集不全的
问题,特别是帐外文件没有很好收集的情况,制定机关文书立卷归档范围和有关管理制度,
进一步提高整个案卷的质量。“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废弃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归档制度,各
机关所形成的文件,又处于零散状态,而且散失、泄密的情况相当严重。在全省档案工作开
始恢复以后,开始抓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工作。1973年4月24日,省档案局在省邮电管理局召开
文书档案工作经验交流会,针对“文化大革命”中档案工作遭到破坏的情况,强调进一步抓
好各单位文书立卷工作。同年7月,为了恢复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归档工作制度,省委、省革委
批转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关于机关文书处理工作暂行办法》。1974年12月,省委、
省革委办公室印发了《黑龙江省党政机关文书、秘书工作暂行办法》。1975年7月18日,为了
总结文书管理和立卷工作经验,黑龙江省档案局召开省直机关现行文书管理、立卷工作经验
交流会,省轻工局、省革委办公室、省公安局、省煤管局介绍了经验。对于恢复、完善文书
处理部门立卷归档工作,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1979年,哈尔滨市档案局召开全市文书立卷工作经验交流会,市、区机关单位300余人参
加了会议。香坊区委办公室、市冶金局办公室介绍了文书立卷工作经验,并将这两个单位19
78年立卷的档案进行展览。据全市90个直属机关统计,到1979年5月,有77个单位完成上一年
文书立卷工作,占85%。立卷质量有了很大提高,立卷归档进一步做到了经常化、制度化,消
除了积存文件的现象。
基层生产大队的立卷归档工作也有了很大进展。1980年4月,黑河地区档案局转发了嫩江
县委、县革委会《关于生产大队文书档案工作的十条规定》,其中提出每年第一季度要做好
上一年文件立卷归档工作。归档文件的范围包括:党的支部会议、大队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
;干部任免、党团员名册与组织关系;工作计划、总结、远景建设规划方案与图表;土地边
界纠纷与协议书;民事纠纷和信访材料;户口迁出、迁入存根与证明材料;社员收益分配和
财务预决算;固定资产登记册,财产移交证明材料;农作物产量调查及各种统计年报;科学
种田和各种技术档案资料;生产中的定额管理办法,以及上级机关发至生产大队日后有查考
价值的文件材料。
为了进一步做好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归档工作,提高案卷质量,1981年4月24日,省档案局
印发《省直机关文书档案质量标准》。具体标准是:文件收集的齐全完整;按照保持文件间
历史联系的原则立卷;分类清楚;保管期限划分的准确;卷内文件排列的条理有序。机关档
案室对于文书处理部门立成的案卷,按质量标准进行验收。1981年10月25日,省档案局根据
国家档案局制发的《立卷归档情况表》,对省直95个单位1980年形成的文件立卷归档情况作
了综合统计,全年立卷归档8238卷,其中永久2311卷,占28%;长期2852卷,占35%;短期30
75卷,占37%。
三、价值鉴定
1938年,伪龙江、滨江、三江、牡丹江、黑河等省先后制定归档案卷保管期的划分办法
。确定归档文件分为五种保管期限:甲种,保管期限为永久;乙种,保管期限为20年;丙种
,保管期限为10年;丁种,保管期限为5年;戊种,保管期限为1年。保管期限自文件办理完
结,归档组成案卷的次年度算起。除戊种保管期限的案卷由档案形成的部门自行保存外,甲
、乙、丙、丁四种均应移交省长官房文书科统一保存。
伪县公署办理完结的文件归档保存期限亦分为五种:甲种,县公署政令、布告、训令、
指令、例规、重要行政处分案、职员进退及履历等卷,作为永久保存。乙种,重要调查报告
,保存20年。丙种,预决算、经费及其他决算报告,一般训令、指示等案卷,保存10年。丁
种,于5年内失去效力的一般性案卷,保存5年。戊种,不属于以上各种情况的案卷,保存1年
。文书股接到移交的案卷后,按上述不同保管期限分别进行保存。保存期限已满的案卷,须
填写目录,并与主管股长会商后方可销毁。废弃文书中属于秘密者,须会同总务科决定是否
销毁。
1946年,黑龙江地区人民政府机关档案工作建立之初,同时建立鉴定工作,一般将档案
划为永久和临时性两种保管期限,即正辑和附辑两种。保管年限分为:永久保存,有布告、
重要法令、条例、命令、批复、决定、指示、人事卷宗;重要事业之设施或改废卷宗;其他
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卷宗。保存20年的有会计收支之责任卷宗;重要调查报告卷宗;其他属应
保存20年的卷宗。保存10年的有财粮预算卷宗;经费或决算报告卷宗;其他应保存10年的卷
宗。保存5年以下的有一般性公文,5年以上即失去效力的卷宗;1年以后即失去效力的卷宗。
1951年1月27日,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松江省人民政府制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对机关档案室保管的档案划分为3个保管期限,即按照档案的内容及其价值划为半年至1年、
2年至5年长期保存。同年9月,松江省人民政府又颁发《松江省各级政府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
法》(草案)。明确提出对于形成的档案,于每年年终立卷之前,均应根据文件的内容、性
质,并按其历史价值及使用时效,分别确定应保存的年限。
1957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关于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
期限的暂行规定》,制定了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根据档案的价值分为永久、10年、5年、3
年4种保管期限。以此为根据,档案鉴定工作在省直各单位逐步开展起来。1959年1月,省公
安厅组成档案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保存的12452卷档案,12048册资料进行了鉴定
。并根据国家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拟定公安档案保管期限表,对所保
存的档案通过鉴定区分其不同价值,对于需要永久保存和剔出销毁的提出审理意见。省教育
厅档案室制定《档案鉴定工作暂行办法》,从1959年12月15日到25日,对已撤销的4个机构的
档案480卷进行了鉴定,准备向省档案馆移交。省人委办公厅档案资料室,对已撤销的松江、
嫩江、黑嫩、牡丹江、绥宁等省政府的档案、文件进行逐卷、逐件的鉴定,共鉴定1391卷。
初步区分出需要永久保存的和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提高了案卷的质量。
1960年2月2日,龙江县制定《龙江县人民公社、县直机关档案管理办法暂行草案》,规
定在档案鉴定工作中,根据档案资料的价值,鉴定档案的保管期。对鉴定中确定销毁的档案
材料,编制销毁清册。销毁保管10年以内的档案,由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销毁保管10年以
上的档案,由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县档案馆批准销毁。
1964年10月,为了适应党、政档案工作统一管理的需要和便于各机关(包括党、政、军
机关和企业、事业、人民公社、人民团体)确定档案保管期限,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国家
档案局制订《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试行草案)。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
、定期(15年以下)3种。凡记述和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的,在政治斗争、经济建设和科
学研究中需要长远利用的档案,定为永久保管;凡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本机关进行工作,
总结经验需要查考的档案,定为长期保管;凡是只在比较短的时期内本机关工作需要查考的
档案,定为定期保管。全省县以上机关档案室保管的档案,按照国家制订的《机关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参考表》进行了初步鉴定,划分出永久、长期、定期3种保管期限。根据国家档案局
关于档案鉴定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形势发展的情况,1965年7月30日,黑龙江省档案管理局向省
直各单位下发《关于进一步抓紧档案清理、鉴定和提高鉴定质量的意见》。要求经过清理、
鉴定以后,3种不同保管期限的档案要分别存放,系统排列。
四、利用
提供利用档案,是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1914年1月9日,黑龙江省行政公署制定的《保
存文件规则暂行条例》,就提出对归档文件的利用问题。规定行政公署总务处文牍科对接收
来的各处、司归档的文件,统一编制收存文件登记簿(即文件检索目录),存于文牍科,各
处、司可抄制副本作为分簿收存,以备查找所需。公署职员因事须调取文卷时,填写文卷调
取证,注明用途,归还日期,并签字盖章。调卷人不得将所调的文卷携至署外,但遇有必要
情形或特别情况时,须经民政长许可。借阅的文卷逾期仍不归还者,文牍科可向文卷调取者
索要。
1938年,伪龙江、滨江等省公署制定的《文书编纂与保存规程》,也对归档文件的利用
作了规定。文书科对已归档保存的案卷,进行登记造目,并发给省公署内有关厅、科。利用
者拟借阅存档的案卷,需填写借用证,写明所查事项,借阅案卷一次不得超过3卷,借阅时间
限定于10日内,不得将案卷带出厅外,更不得转借或勾划篡改等。抄录有关文件时,须经主
管科长与文书科长允许。
1958年,全省市、专、县直属机关档案室为了贯彻“以利用为纲”的方针,普遍地开展
档案资料的提供利用工作。黑龙江省人委办公厅档案资料室编出《案卷目录》、《文件专题
卡片》、《资料目录》、《专题资料目录介绍》等,为利用档案提供了便利。根据档案资料
利用日益广泛的新情况,还编出《全宗文件目录》、《档案存放地点索引》、《黑龙江公报
索引》。为便于查考国家公布的法律、法令和各项方针政策,共编印45期《黑龙江省公报》
,还编写出《省人民委员会法令汇编》、《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汇刊》等。1958年7月28日,
黑龙江省物资局召开在哈所属单位文书工作会议,研究档案资料的利用问题。之后着手编写
档案分类目录索引、历史考证、全宗介绍、专题文件汇编、各项规定与各项制度、办法等资
料汇编,组织机构历史考证、中央和省一年来对于物资工作下发的重要文件汇编等,方便了
利用。
1959年,黑龙江省直属机关普遍地开展档案资料的利用工作。各机关档案室提出“了解
需要”、“送卷上门”、“电话调卷”“请客到家”等口号,通过“印发目录”,开辟阅览
室等形式,为各方面利用者提供大量档案资料。政法、文教卫生、工业交通、财贸、农林水
利、党群等部门,为编写建国10年成就史,调阅了大量档案。仅据省委机关档案室1959年下
半年统计,提供利用档案资料1763卷(册)。省直各单位根据利用工作的需要,编写各类检
索工具。到1959年末统计,已编制各类卡片163820张。
1961年4月25日,黑龙江省档案管理局制定《关于如何提供档案材料积极为调查工作服务
的几点意见》,提出机关档案室要更好地为调查研究服务,在服务中活跃档案室的利用工作
,摸索利用工作的规律。同年12月31日,中央办公厅批准颁发的《机关档案室工作通则》中
规定档案室要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了解机关业务,积极提供档案,要求根据机关工作
的需要,编写各种参考工具,汇编参考资料,建立档案的调阅制度等,档案提供利用工作有
了进一步提高。如庆安县民乐公社党委在制定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规划时,利用社
教踏查时形成的档案材料(包括图表以及沟、坡的分布,土质、水土流失情况),使整个规
划不仅切合实际,而且加快了工作进度。巴彦县西集公社在抓基层档案建设中,注意发挥档
案的作用,每年为公社制定规划、征集新兵、防治农作物灾害等提供有关档案材料,做到主
动服务。
1981年,经过恢复、整顿,省总工会、省妇联、省水利局、省地质局利用档案材料编写
了大事记、工运史、妇运史等。海伦县全县社、队档案室为党的中心工作提供档案15421卷,
各种资料22345册。中国科学院一个考察团到该县考查1951年以来经济发展变化情况,他们到
了13个公社54个生产大队,所到之处都提供了很有价值的档案材料。1982—1984年,省委办
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邮电管理局、省机械厅、省建委、省广播电视厅、省公安厅、省劳
动局、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东北林学院等机关、院校档案室为领导部门决策,制定专业发
展规划,纠正冤、假、错案以及编史修志等,提供大量的档案材料。据统计,共接待利用档
案人员达38860人次,提供档案、资料194300卷(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