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会计档案
第一章 会计与地名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经济单位进行经济活动的历史记录,主要包
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会计档案是进行会计监督、经济分
析和制定经济计划的依据。
黑龙江地区会计档案始形成于清代。1683年(清康熙二十二年)黑龙江将军设置后,将
军衙门内设有户司和银库主管财政,开始形成有会计档案。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黑
龙江行省公署度支司设会计、田赋、税务、俸饷等科,形成的会计档案数量不断增加。1908
年(清光绪三十四年),清政府颁布《清理财政章程》后,黑龙江省清理财政局于1909年成
立,进行财政清理和稽核。通过对府、厅、州、县各库收支存储银两和全省出入款项总散各
数的全面清理,弄清黑龙江省财政收入和盈亏情况,发挥了会计档案的作用。黑龙江省档案
馆现存的《黑龙江行省公署幕职宣统三年行政经费岁入预算》、《宣统三年正月至六月行政
经费支出情况》和收支报告册等清代会计档案,仍具有一定的价值。
民国时期,黑龙江省和各县都设有财政管理机构,负责预算、决算、经费支出、税收、
金库管理等事宜。民国初年,黑龙江省国库尚未建立,广信公司代办国税存款事宜,也形成
一些会计档案。1914年,在省城齐齐哈尔建立的中国银行开始营业,广信公司代办省库业务
移交中国银行接管,形成的会计档案逐年增加。其中部分会计档案保存下来。这一时期,外
国在哈尔滨设立的银行机构在金融活动中也形成一批会计档案。其中横滨正金银行哈尔滨支
店的档案保存的较为完整,自1912年至1945年间计有8512卷,内容主要是办理国际金融业务
,有哈尔滨支店各种日记帐、利息报表、预金证书、传票等。此外,还有横滨正金银行浦潮
斯德(海参崴)支店档案,自1915年至1943年共1283卷,也具有一定的价值。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帝国主义直接掌握伪满洲国财政、金融、征税等,取消各省的财政
权,省经费统由伪中央政府支付。各省民政厅内设有财务科负责掌管市县有关预算、决算、
地方税以及其他事项。这一时期形成的大批会计档案,在1945年8月日本投降时被其大肆销毁
。齐齐哈尔市档案馆现存的伪龙江省公署1934年至1939年间的档案只有7卷,其中有齐齐哈尔
市政局1933年、1934年预决算报告书、齐昂铁路公司分偿中央银行贷款事项等会计档案。伪
齐齐哈尔商工会全宗有财务收支预算、决算表,负债部细目表、票据交换新月报等会计档案
。哈尔滨市档案馆所藏伪哈尔滨市公署全宗(19321945)也保存有财务预决算书、银行业务
书等零星的会计档案。
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各省各级政府都设有财政机构,并建立预决算制度、审计制
度、税收制度、金库制度等,形成一定数量的会计档案。东北银行设在黑龙江地区各省的分
支机构也形成不少会计档案。仅松江、黑龙江省两省分行就有会计档案4000余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
各经济组织形成的会计档案的数量逐年增加。由于没有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和归档办法,一
般都是将报表分年度立卷,帐簿以本为单位保管,凭证按旬、月、季分包捆放。许多单位的
会计档案没有进行过整理,堆放在箱柜里,有的零乱地堆放在仓库里,管理不善,有的单位
的会计档案保存在财会人员手中,还有的单位根本没有保存会计档案。1956年,财政部和国
家档案局联合下发《预算会计帐簿、凭证、报表、保管销毁暂行办法》,对会计档案的立卷
归档、保管和销毁办法提出了统一要求,黑龙江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全省会计档案工作开
始逐步建立。省直机关32个单位在1957年清理积存文件的同时,开始清理积存的会计档案。
1958年4月,省邮电局抽出7人集中时间清理1945年至1957年积存的会计档案120余袋,先根据
会计档案的特点进行粗分为5部分,再将每部分分成凭证、帐簿、报表等,同时区分年代进行
立卷,共整理成665卷,并编制案卷目录,统一移交档案室保管。1958年8月,省人民委员会
办公厅转发《省邮电管理局关于财会档案整理情况报告的通报》,推广他们的经验,要求各
单位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抓紧清理工作,积极开展利用,推动全省会计档案工作的开展。
到1961年底,大多数单位完成会计档案的清理工作。
1962年,黑龙江省财政厅、省档案管理局联合转发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修订的《预算会
计帐簿、凭证、报表的保管期限及销毁办法》,提出会计档案归档集中保管的要求。各地区
根据要求,结合延长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进行清点整理,交机关档案部门统一管理。但有
的地区和单位对历年的预算、会计档案管理仍很混乱,没有系统整理,也未指定专人保管,
特别严重的是,有的部门发生擅自销毁会计档案的现象。对此,黑龙江省财政厅、省档案管
理局于1963年5月联合发出《关于加强预算会计档案管理的通知》,要求各财会部门对会计档
案的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组织人力对历年预算、会计档案认真清点整理,在此基础上
迅速把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起来。要求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加强这项工作的检查、监督和
指导。规定省直各单位的预算会计档案在结算后的第二年向本机关档案室归档,由机关档案
室统一管理。任何地区、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有关会计档案。此后,各地会计档案
工作都得到一定的加强。
1964年,全省贯彻省委、省人委关于备战工作的指示,开展档案战备工作,各机关各单
位会计档案的清理工作同时列入档案战备工作议事日程。省人民银行制定《档案战备工作行
动方案》,对会计档案清理工作作了明确分工。会计处具体负责会计档案的鉴定清理,其中
历年的预决算材料、财政金库年度对帐列为重点必保档案。根据省档案管理局的要求,对档
案资料鉴定后进行分类、编目、装箱保管,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登记销毁。到1965年末
清理档案工作基本完成。同年,省交通厅组织力量打歼灭战,在清理文书档案和技术档案的
同时,对1949年以来的财会票据进行清理,利用3个月的时间全部清理鉴定立卷,移交档案室
保管。驻黑龙江省国家测绘局二分局把本局财务、预决算及总帐等会计档案,也进行了认真
的清理。据1966年4月不完全统计,省直66个单位共清理会计档案5万余卷(册)。
1967年“文化大革命”中,省直机构被砸烂,档案工作人员被调离,档案处于无人管理
状态。根据全省战备工作的形势,为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省直机关文书档案连同会计档案
从1968年开始向黑龙江省档案馆移交,到1969年秋,省档案馆共接收省直机关会计档案5万余
卷(册)。随着黑龙江边境地区战备形势日趋紧张,根据省保密和档案战备工作座谈会的精
神,黑龙江省档案馆革命委员会和黑龙江省财政厅革命委员会于1969年10月3日联合下发《关
于预算会计档案清理、保管、销毁问题的通知》,指出会计档案战备工作是一项重大政治任
务,各级革委会要认真搞好会计档案战备工作。要求结合开展保密大检查,组织各级财会部
门对历年来的预算会计档案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登记。经过清理需要保管的,按照永久
、定期两种保管期限整理归档。根据工作需要,各地可将1966年以后各年度财政收支决算总
表复制一份随身携带,其它应保管的会计档案,由各地组织转移,确保档案安全。规定对已
送交档案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在保管期满应进行销毁的,由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与有关
财会部门协商后处理。未交档案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必须编造清册,由本单位
革委会批准,并指定专人监销。对于各级财会部门当年使用的会计帐簿和凭证、报表,要指
定专人负责保管,战时随身携带,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管好。根据要求,各地地方国营工业
、交通、商业企业也对会计档案进行清理鉴定。原供销合作社系统1959年以前的帐簿、凭证
全部销毁,1960年以后的会计档案继续保管。
1969年11月,根据战备形势的发展,省档案馆就所保管的财会档案的销毁事宜与省财政
局进行联系协商。经省财政局电话请示国家财政部同意,根据黑龙江省地处边境的特殊情况
,保存有10年以上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省财政局当即派人到省档案馆察看待销毁的会计档
案的情况。12月2日,省档案馆革委会向省革委办公室请示后,省革委会办公室于12月6日批
示:“财政档案已经财政局同意,可以销毁”。1970年1月,省档案馆将剔出的会计档案100
余箱送哈尔滨市卫东造纸厂销毁。这次销毁的会计档案全部是1960年以前的会计档案,包括
1949年以前松江、黑龙江、嫩江等省的财会帐簿等。其余1960年以后的会计档案仍由省档案
馆保管。
1971年,随着战备形势缓和,省档案馆保管的省直机关1960年以后的会计档案陆续退回
各有关省直机关保管。最后,只剩下省委、省人委、省委党校、团校、省经委、计委等13个
单位1960年至1970年的会计档案仍由省档案馆保管。
1972—1982年,全省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工作逐步恢复,会计档案工作一直成为一个薄
弱环节。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积压的大量的会计档案没有整理和鉴定,不少单位的
会计档案分散在会计部门和个人手中,会计档案管理混乱、破损的情况相当普遍。1982年,
省档案馆鉴于馆藏“文化大革命”时期进馆的省委、省人委、省贫协、省建委、省统计局、
航空俱乐部等13个单位的1960年至1970年间会计档案已超过保管期限,拟作销毁处理。省档
案馆与上述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并征得各单位同意后,于6月5日给省委秘书长呈报《关于销毁
财会档案的请示》。经省委秘书长和省财政厅批示同意后,于6月份送太平造纸厂销毁,共销
毁会计档案1145卷(册)。
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省档案局联合下发《关于银行永久保存的
会计档案移交当地档案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永久保存的档案,省行保存25年,地、
市行保存20年,县级以下行、处保存15年后,连同案卷目录和有关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并
向有关档案馆移交。要求各行责成专人对本行会计档案认真整理核对,对永久保存的档案按
规定办理移交,没有超过保管年限的妥善保管,超过保管期限的应销毁的短期会计档案,造
具清册,报省行批准后销毁。这项工作在实际执行中,许多银行反映移交档案数量大、种类
多,若全部移交,不仅给档案部门增加压力,同时也给银行利用会计档案带来不便。此外,
绝大部分市、县档案馆库房紧张。一次接收十几年的会计档案难以承担。有鉴于此,省行、
省档案局共同商定,市、县银行1983年末以前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暂不移交。
同年,哈尔滨市财政局对超过保管期限的预算会计档案进行清理,共清理1959年至1972
年归档的总预算会计档案和接管的撤销单位的预算会计档案帐簿2386册,凭证4711本,报表
120本;清理1973年至1979年会计报表84本,并列具《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准备销毁。9月26
日,哈尔滨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请示销毁上述会计档案。11月2日,省档案局、省财政厅批复
,要求把销毁清册所列会计档案以1965年为界严格分开,先销毁1965年以前的,1966年以后
的会计档案另行保管,以后重新上报审批。并决定委托哈尔滨市档案局派员监销。
1984年7月,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档案局、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联合发出《
关于转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并同时转发《关于清理1966年以前积存会计档案
的几点原则意见》,要求各地纠正会计档案保管中的混乱现象,贯彻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
法》,加强会计档案工作。规定会计档案的清理原则是,各单位对1966年以前的会计档案进
行一次全面清理、鉴定,查清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做到该移交的移交,该归
档的归档,该销毁的销毁。并要在1985年底以前完成这项工作。由于清理积存会计档案工作
量大,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一些单位又抓得不紧,全省清理积存会计档案工作进展缓慢,
到1985年春,有些地方和单位尚未行动。1985年3月,黑龙江省财政厅、省档案局联合转发财
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抓紧清理1966年以前积存会计档案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县财
政局、档案局及早对清理1966年以前积存会计档案做出安排,一个单位一个单位落实,务于
年底前完成清理任务。这一文件下发后,许多地市县和省直机关都很重视,有的召开会议做
了具体安排,有的制定细则,很多单位按时完成会计档案清理任务。佳木斯市成立清理会计
档案领导小组,首先对全市积存会计档案摸清底数,并在化学制药厂进行试点,总结经验,
推动了全市清理会计档案工作的开展。双鸭山市财政局和市档案局联合召开会计档案工作会
议,制订《财会人员工作细则》,对会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以及清理积存会计档案做了
具体规定。并在市政府办公室、市机械局、机械厂等单位试点。使全市清理会计档案工作很
快开展起来。巴彦县在完成清理会计档案工作后,县档案馆把县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
银行的会计档案接收进馆。省储备物资管理局于1985年6月召开全系统清理会计档案工作座谈
会后,全面开展积存会计档案的清理工作。到1985年9月基本完成清理任务,共清理各种会计
报表475本,会计帐簿1808本,会计凭证3025本,应销毁的会计档案2825本。大庆市物资供应
处清理会计档案28388卷(册)。至翌年末,全省83个市地县,153个省直机关单位清理积存
会计档案工作基本结束,共清理会计档案28151200卷(册),为全省会计档案工作发展打下
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