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馆藏档案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保存价值也在不断变化,其中一些逐渐失去其保存
价值的短期、长期保存的档案,经过鉴定并履行一定的批准手续,进行销毁处理。这是档案
馆一项严肃的而且具有科学性的工作。国家档案局颁发的省、县档案馆工作通则对此作了明
确规定。
全省各级档案馆建立初期,省档案管理局就对档案的销毁作出规定,提出“必须从严控
制,切忌乱烧乱销,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要详细登记,履行严格的审查、批准手续”,然后
才可销毁。各市、县档案馆基本上都是据此进行档案销毁工作的。肇源县档案馆1959年对馆
藏的档案进行一次较全面的鉴定,剔除3320卷无保存价值的档案,逐卷登记造册,并经有关
领导审核批准后销毁。1963年6月,龙江县档案馆对1953、1957、1959、1960四个年度的档案
进行鉴定,剔除一些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经过领导批准做销毁处理。1964—1966年,仅据绥
化、宾县、呼玛、爱辉、饶河等县档案馆统计,经过清理、鉴定,销毁档案1587卷,文件46
489件,资料2177册。
1969年9月2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室批转省档案馆革命委员会《关于销毁没有保
存价值的文书档案的意见》,提出要切实贯彻省委关于加强战备的指示精神,对现存的文书
档案进行清理、鉴定,对如下没有保存价值的文书档案可进行销毁。1.上级机关下发的抄件
、参考文件或经验材料,“文化大革命”以前的没有参考价值的文件;2.本单位各职能机构
相互发送的文件,由发文机构归档立卷,其他机构保存的文件可以剔除销毁。3.平行机关发
送的文件材料,重要的由主办单位留存,非主办单位的可以销毁;4.下级机关上报的备案和
参考文件材料,除批转、批复的以外,其他的可以销毁;5.上级和本级机关的催办和便函等
事务性文件可以销毁;6.过去积存的不属于归档立卷的和重份的文件材料,经过“文化大革
命”证明确实没有保存价值的;7.撤销的临时机构,除本单位所形成的重要文件和本单位工
作有密切联系的重要材料需保存外,其他的可销毁;8.原来保存的定期档案,现已过期,经
鉴定没有保存价值的;9.过去积存的内部资料(如党刊、通讯、内部参考等),重要的可保
留一套,其余的可销毁。此文件除发给省直各委、办、组,各地(盟)、市(特区)、县(
旗)革命委员会外,还发给生产建设兵团、省军区、驻军、人民保卫组、省工代会、贫代会
、哈尔滨大专院校红代会、各大专院校革命委员会,中直、省直各单位、报社、电台、新华
分社等部门,进行了统一部署。各地、各部门广泛组织力量,开展了档案清理、鉴定工作。
黑龙江省档案馆经过鉴定最后剔除文书档案106139卷,财会档案100箱,技术档案430卷
,约占鉴定档案总数的42%,于同年12月2日,经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室领导批准,做了销毁处
理。哈尔滨市档案馆在鉴定工作中由馆内业务工作人员依照案卷目录,审查案卷标题,凡属
重份文件、通知、通报以及基层单位上报的档案确定为三类档案(即属于销毁的档案)共有
9328卷。市档案馆向市革命委员会提出了《关于销毁已超过保存年限的三类档案的请示报告
》,经审核批准后做了销毁处理。同年9月,齐齐哈尔市104个县、团级单位对现存的文书档
案3万余卷进行了清理、鉴定工作。鉴定后剔除并销毁文书档案13820卷(其中有永久保存的
489卷,长期保存的2916卷,定期保存的10425卷),销毁的档案占鉴定档案总数的43.4%。
在此次鉴定中,齐齐哈尔市体育运动委员会销毁了本单位1953年成立至1969年形成的全部文
书档案。伊春市剔除销毁的档案计8019卷,零散文件2564份,占鉴定档案总数的42%。全市其
他单位在这次鉴定中共销毁文书档案37601卷,科技档案632卷,零散文件54187份,资料101
45册。呼兰县档案馆在鉴定中剔除无保存价值的档案4000余卷。同时清理出1946年至1966年
期间中央、省、地的文件63754份,经有关领导批准做了销毁处理。方正县档案馆在档案战备
转移中,经过鉴定销毁县委、县人委、工会、青年团、妇联等5个全宗的档案2083卷。林甸县
档案馆对馆藏文书档案进行了鉴定,把认为无保存价值的档案6425卷剔除销毁。其中把上级
机关发来的文件,不论执行与否基本上销毁,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上报的文件,亦全部销毁
。虎林县档案馆销毁文书档案703卷,同时还将原有的案卷目录和档案收进、移出、销毁三种
帐目也全部销毁。巴彦县档案馆在档案战备中经过鉴定一次销毁档案9627卷。其他一些地、
市、县档案馆在战备中,经过清理、鉴定都剔除一定数量的档案、文件以及资料,经有关领
导批准,做了销毁处理。
1971年望奎县档案馆对馆藏1916年至1933年民国时期档案10688卷,进行了鉴定,剔除1
0524卷,认为无保存价值做了销毁处理,仅保存164卷。销毁的档案占馆藏历史档案98.5%,
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1978年,黑龙江省档案局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市、县档案局、科,将本地在“文化大
革命”期间销毁档案的情况向省档案局进行汇报。各地上报的材料表明,在“文化大革命”
期间,主要是1969年战备中销毁了大批档案。仅据省档案馆和部分地、市、县档案部门的不
完全统计,共销毁文书档案311775卷,科技档案164423卷,会计档案100箱,文件568020件,
资料18145册。
经过调查和查阅销毁档案目录,已经销毁的档案大部分是经过鉴定属于无保存价值的档
案,也有一部分档案是在战备过程中为了卸“包袱”而过早销毁的,还有一部分属于不该销
毁的案卷。呼伦贝尔盟经过复查,在销毁的8868卷中,有2474卷属于过早销毁的,占销毁档
案总数26.7%,有844卷属于不该销毁而销毁的占9.5%。嫩江地区直属机关销毁档案6000卷
,经过复查认为应该销毁的占33%,过早销毁的占58%,不该销毁而销毁的占9%。黑河地区档
案馆销毁档案9490卷,经过复查不该销毁而销毁的122卷,占销毁档案总数1.3%。
1979年,中共黑龙江省委根据中央关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强加于人的一切诬蔑不实
之词,应予推倒的指示精神和许多老同志的要求,责成省委定案组和省委揭批查办公室分别
对黑龙江省档案馆接收的省委定案组和原省委机关造反团的1568卷档案进行清理。粉碎江青
反革命集团之后,省委直属机关一些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遭受批斗、迫害的革命老同志,
强烈要求将已接收进省档案馆的有关揭发、批斗干部的档案材料清理销毁。经过清理,从省
委定案组的档案中剔除831卷,从原省委造反团的档案中剔除432卷。经报请省委批准,于19
79年9月14日做了销毁处理。销毁的这部分档案的主要内容是:1.“文化大革命”初期揭发
省委及各部门领导人的问题的材料;2.审查干部中形成的不实之词的材料;3.大搞逼、供
、信的“审讯记录”;4.一些外调证明材料等。销毁的这部分档案材料,与后来中央有关规
定相比较,销毁的面比较宽,处理时间比较急促。后来,在清查“文化大革命”中的“三种
人”时,省直一些机关到省档案馆查阅这部分档案,因大部分已被销毁,有一些问题已无从
查起。
197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档案局《关于处理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含有
冤、假、错案内容的文书材料的意见》,指出“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大量档案材料,尽管
内容上多属不实,政治上也多是错误的,但它从各方面记录了当时党、政、军机关和群众组
织的活动情况,是研究党和国家在这一特定历史阶段的情况不可缺少的历史资料,必须妥为
保管。根据中央文件的精神,1980年4月16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
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含有冤、假、错案内容的文书档案和专案材料的通知》。通知中指出,
对于“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含有冤、假、错案内容的人事档案,特别是专案材料,要进一
步彻底清理。清理档案材料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凡是需要销毁的材料和从档案中剔除
的材料,要经过认真仔细地鉴别,履行登记、审批手续。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文件精神,全省
各级档案馆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革命委员会形成的文书档案材料进行了清理、鉴定。
对于归档的文件中属于错误性质的文件作了认真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并已经平反的,
在原件中附上平反评注;凡属清查并已结论的,以新的结论为主;没有查考、凭证价值的材
料从档案中剔除作销毁处理,须履行审批手续,并在档案考证上注明情况。1980年,黑龙江
省档案馆对于“文化大革命”中省清查敌伪档案办公室编制的和各省市发来的《敌伪人员、
叛徒、特务线索名簿》1166册,做了销毁处理。齐齐哈尔市对“文化大革命”中群众组织形
成的档案材料进行清理、鉴定,认定需要剔除销毁的有83卷。档案鉴定销毁工作是档案馆一
项经常性任务。每到一定时期,对于已达到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从而剔除无保
存价值的档案,加以处理。
1981—1985年,全省一些市、县档案馆对馆藏的部分档案做进一步清理鉴定。呼兰县档
案馆对县委、县政府两个机关党委的档案进行了鉴定,剔除销毁档案1788卷,占鉴定档案总
数的25.2%。对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形成的档案,经过鉴定剔除销毁564卷,占社教运动档案
总数的64.3%。1981年,饶河县档案馆对1966年以后形成的部分档案进行鉴定,销毁档案30
卷和部分零散文件。至1983年5月,阿城县档案馆本着“本级从宽,上级从严,保存从宽,销
毁从严”的原则,鉴定销毁档案、资料4300卷(册),零散文件5万余份。
1984年,五常县档案馆对馆内保存的1961—1970年期间的短期档案进行鉴定,其中有保
存价值的文件重新组卷,剔除900余卷,登记造册,经领导审批后销毁。双鸭山市档案馆为了
慎重处理销毁档案,在《市档案馆工作实施细则》中规定鉴定后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有组
织、有领导地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