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为解决房地产权归属提供凭证
第四章 为解决社会纠纷服务
一、解决土地纠纷
档案作为历史活动的真迹,是解决各种社会纠纷的凭证,为社会各方面排难解纷起了重
要作用。1979年春,北安县城郊农民与驻军发生土地纠纷,双方各持己见,一时不好解决。
为维护军民团结,合理解决问题,城郊公社及时到北安县档案馆查找根据,县档案馆为他们
提供有关档案,证明原伪满飞机场早已报废,已不再是军事设施,原机场土地已转归地方政
府,农民开垦耕地是合法的。当时,北安县革委会亦请求省档案馆提供档案证明。省档案馆
不仅提供了原来处理这一问题的报告和批件,还主动把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决定复印给
他们一份。有了档案为依据,僵持了两个月的土地纠纷终于得到合理解决,原机场耕地还田
后,生产队还得到土地补偿费7万元,妥善安排了农民的生产生活,军民握手言欢,密切了军
民关系。
1980年3月10日,佳木斯站场扩建需动迁铁路用地内地方一煤建商店。地方要求铁路方面
承担征地补偿费、改移专用线费、新建办公用房、宿舍及其附属房屋等设施费计165万元。铁
路方面出具经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签署承认的铁路用地文件,明确了煤厂占地属铁路用地,使
铁路方面避免了损失。
双鸭山矿务局与友谊农场在新安煤矿建设中,于1980年前后发生3次土地争执,都是依档
案为凭证得到解决。第一次,农场提出新安煤矿占地没有批准手续,因而阻止该矿建设施工
。双鸭山矿务局档案处及时提供了黑龙江省革委(78)第178号文件,证实新安矿占地已经过
批准,农场不再提出异议。第二次,农场对矿职工住宅区位置提出异议,以不占耕地和不占
好地为由,要求矿将住宅区挪到离井口的其它地区。矿务局档案处提供了原有档案材料,并
从集贤县、省土地管理局查出原批件及附图,证明住宅区实际施工地域与批准书完全相符,
从而平息了争议。第三次,农场又提出原红兴隆管理局“五七”大学的600亩耕地转让给矿务
局属非法,并出动拖拉机强行播种,以便收回耕地。局档案处及时提供出双鸭山矿务局与红
兴隆管理局签署的协议书及双方主管部门的批件。经省政府决定,该耕地仍划归矿务局。在
3次争执中,由于矿务局档案处及时提供档案平息争议,使新安矿建设未受大的影响。
1981年,双鸭山洗煤厂与原鲜屯发生地界争执。原鲜屯认为,洗煤厂矸石山位置前移,
占了水坝,堵住水源,使该屯水稻绝产,要求洗煤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付给占地费。为解
决这一问题,双鸭山市和矿务局组成联合调查组,根据厂档案室、局档案处提供的洗煤厂地
面布置图、架空索道图等档案材料,证明洗煤厂矸石山位置未超出原设计范围,从而圆满地
解决了这场争执。
1984年10月,齐齐哈尔铁路分局用地规划办在土地清查工作中,利用地亩档案,收回嫩
江县嫩江镇四季青等3个生产队占用嫩江站区铁路用地104万平方米,节约建设征用土地费11
0万元,保证了生产和生活用地需要。
望奎县1984年在县木材公司驻绥化市四方台镇库区建筑烟草库,四方台镇友谊村认为该
建筑用地属多占土地,要求望奎方面赔偿经济损失。但双方意见不一,问题难以解决。绥化
市档案馆为其提供了有关档案和双方达成的协议,证实望奎方面确属多占土地。最后,由地
、市有关部门按有关政策作出决定,由望奎方面向友谊村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同时补办
了征用土地手续。
庆安县供销社所属县水产站于1973年征用久胜公社永胜村一队草沟荒地建鱼苗种场,按
国家规定,占用的土地当年补偿1.6万元。1984年,永胜村突然到水产站以占用该村土地为
由索要3万元补偿费。事过10余年,由于人员变动,在职人员无人说得清楚。他们带着侥幸心
理到庆安县档案馆查找档案。县档案馆为其提供了1973年7月2日庆安县水产站的《用地申请
书》和庆安县革委会1973年8月3日批复县供销社《关于建鱼种场用地申请书》:“同意县供
销社用久胜公社永胜大队一队范围内荒地150亩”。有档案为凭证,很快平息了这一纠纷,水
产站避免了损失。
1984年,哈尔滨市有关部门到龙江电工厂征收土地占用费,要该厂缴占地费49万元。龙
江电工厂档案室了解情况后,及时提供了1951年6月《哈尔滨市政府拨地批函(第133号)》
原件,证实了该厂的土地占有权,搞清了批准用地机关和权属证明、原始用地面积和起始年
限等事项。有此件档案为证,哈尔滨市有关部门免收了土地费,为工厂节省资金49万元。另
据1984年2期《黑龙江档案》载,肇源县二站公社文化大队因江湾草原与吉林省扶余县四马架
公社发生了纠纷,因找不到文件,没有及时得到处理,以致发展到双方相互抢马、抢车、扣
人,甚至动镰刀等严重地步。为尽快解决这个问题,双方派代表进行谈判,但双方各持己见
,长时间没有结果。后来,肇源县档案馆提供了1956年东北局关于两县边界问题的决定,妥
善解决了这个问题。肇源县划界办公室主任对档案馆的同志说:“档案真有用,没有这个决
定,这场官司不知打到什么时候呢?”
同年,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和驻军某部发生一起土地纠纷。部队要在二院南部
地段建干休所,哈医大二院认定这块土地属二院。为解决土地所属权问题,哈尔滨医科大学
档案室查找所保管的档案,提供了1952年哈尔滨市政府政字第4076号文件,证实该地段8万平
方米土地是1952年哈尔滨市政府划拨给哈医大二院的建院用地。1958年,医大二院将土地借
给永久大队耕种,1959年又转让给驻军某部队使用。因有档案为凭证,使这起土地纠纷迅速
得到解决。
1985年,海伦县水利工程队和绥化铁路方面发生了土地纠纷事件,因找不到有关批件证
明,县工程队需要拿出6万元的补偿费。他们带着焦急的心情到海伦县档案馆要求提供证明,
县档案馆为其提供《哈尔滨铁路局关于海伦县水利工程队占用土地的批复决定》,证实土地
所有权应归属海伦县水利工程队,从而免交了补偿费。纠纷平息后,县水利局的同志说,档
案帮了我们的大忙!
二、解决林权和房产纠纷
“文化大革命”初期,呼玛县南部近邻嫩江县大批人员沿嫩漠公路北上40多公里,到呼
玛县腰八站至十二站一带,并在嘎拉河建立了一个林场,大量采伐,进行木材生产。1971年
呼玛县与嫩江县首次发生争执。嫩江县认为,这一地区属嫩江县管辖。省民政局曾与两县协
商,但未达成协议。此后,呼玛县又请示省民政局和有关单位,也一直未能合理解决。为搞
清历史真实情况,呼玛县到黑河地区革委会查阅有关档案,并走访了爱辉县有关知情人,认
定原来呼玛县南部东段县界与爱辉县毗邻,在60年代初,嫩江县与爱辉县划界时,爱辉县在
对边界不明确的情况下,误将与之相连的呼玛县腰八站至十二站一带随同爱辉的霍龙门乡一
并划给嫩江县,导致呼玛与嫩江县界和嘎拉河林场的争议。1976年,呼玛县革委会向省地革
委呈报《关于呼玛、嫩江境界问题的报告》。呼玛县档案馆提供了50年代省制定的行政区划
分图等档案资料,为解决边界争端提供了历史凭证。1977年11月16日,大兴安岭、黑河两地
区和呼玛、嫩江两县共同签定呼玛、嫩江两县边界协议,具体规定了边界走向。嘎拉河地区
仍划入呼玛县境内,嘎拉河林场移交给呼玛县。1981年1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批复同意
这一协议,从而使10年来没有解决的两县边界争端得到解决。
1981年,穆棱县就桦木林子林场归属问题向鸡西市政府提出,按省行政区划版图标示,
桦木林子林场行政区划是在穆棱县境内,要求恢复其经营和管理权。为此,鸡西市政府决定
组成专案调查组来调查解决这一纠纷。虽多次到省上访,由于证明材料不全,仍未最后圆满
解决。后来,专案组到市档案馆查阅档案,鸡西市档案馆为调查组提供了1958年10月31日双
方签署的交接书,其中写道:“根据地委决定和林业管理局通知,将桦木林子林场事业区全
部(包括林权、财产)移交给鸡西矿务局自行经营。”此协议书移交方签名为八面通林业办
事处,接方签名为鸡西矿务局,并附有移交资金结算表。此后,鸡西市以这件档案为凭证上
访国务院,终于使这一纠纷圆满解决,桦木林子林场仍属鸡西矿务局所属企业。
同年,延寿县安山乡政府办公室基建工地需要木材,乡政府考虑到安山乡之南人工林属
乡有林,便决定派人去采伐。五林林场知道此事后,认为那片人工林是国有林,不经批准,
乡政府无权动用。当时,双方各持己见,僵持不下,但谁也拿不出确凿证据。后来,乡政府
档案室提供一张关于林地权划分图,其中清楚地标明那片人工林是乡有林,从而平息了这起
纠纷。
利用档案馆、档案室保存的房产档案作凭证,对排除和解决房产纠纷有着特殊的作用。
1981年,法国籍原马迭尔旅馆的产权人通过外交途径,要求收回哈尔滨马迭尔旅馆的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责成哈尔滨市查清马迭尔旅馆产权和有关情况。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
局经查阅有关房产档案,证实哈尔滨宾馆的建筑原为马迭尔旅馆,其产权原属法国人马·谢
·喀司别夫司别。1953年,哈尔滨市进行房产清理时,因无合法代理人,暂由人民政府代管
。1955年,归属哈尔滨市管理。由于马迭尔旅馆年久失修,此后,哈尔滨市每年拨款进行修
缮,使该建筑得以完好地保存下来。如产权人收回产权,理应承担所有维修费用。有上述房
产档案为依据,哈尔滨市房地局与法国籍马迭尔旅馆产权人进行交涉,并提供了所有维修费
用的原始凭证。由于历年维修费用相加已相当于房产价值。该产权人权衡利弊,自动放弃产
权,并对哈尔滨市运用房产档案处理此事表示满意。1984年,根据外交部的要求,哈尔滨市
房地产管理局对美、日、法等14国侨民在哈尔滨的219件房地产问题进行清查,依据房产档案
,弄清外侨房产的下落,为确定外侨产权结算定息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
齐齐哈尔市档案馆完整地保存了28800余件私人房地产档案,在1979年至1984年期间,为
解决房产纠纷提供了400余件档案作为法律凭证,增收房租3000余元,避免经济损失5万多元
。1984年第二期《黑龙江档案》载海拉尔皮革厂退休工人邓某提出齐齐哈尔市财神街1号60余
间房产,是其父生前劳动所得,要求政府将房产归还给她。经查市档案馆保存的房产档案,
财神街1号的房产是邓的亲属张荣所建,由张的女儿张德裕等人继承其产权。1946年,张德裕
参加革命后,将自己的24间房产献给国家。并由当时的嫩江省政府办理献房手续。其余的房
产归张的另外3个女儿所有。1952年,齐齐哈尔市政府以2.5亿元买下此房。有此档案证明,
财神街1号的房产权已归公有,不存在归还产权和落实政策问题,避免了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