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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体 制

第一章 机 构

  一、领导体制
    黑龙江省档案工作领导体制先后经历4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党委、政府机关、社会团体、 企事业部门的档案和档案工作自行管理,全省没有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第二阶段是中共省 委和省政府分别领导全省党委系统、政府系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第三阶 段是以各级党委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省的档案工作;第四阶段是以各级政府为主,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省的档案工作。
    1950年,中共松江省委办公室下设材料组,设专人负责省委机关的档案资料的整理和保 管工作,归办公室领导;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下设材料组,管理省政府机关的档案工作,归 秘书处领导。195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秘书厅分别召开会议,分别 通过《关于文书处理、档案工作的决定》和《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确定在中共省委、省政 府和省直厅局设档案室,归办公室或秘书处领导。对本系统所属单位初步建立业务联系。
    1954年11月,国家档案局成立后,领导和指导全国政府系统的档案工作有了专门机构。 同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召开全国第一次档案工作会议,开始领导和指导全国党的系统的 档案工作。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分别担负全省党群和政府系统的档案工作 的领导和指导任务。各市、地、县也分别对其辖区内的党群和政府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领导 和指导。从而形成党委和政府分别领导指导本系统档案工作的领导体制。
    1959年4月15日,中共黑龙江省委批转省委办公厅、省人委办公厅《关于执行“中央关于 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决定将省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改为省人委直属 的黑龙江省档案管理局,由省委秘书长直接领导。省档案管理局既是党的机构,又是政府机 构,统一指导全省档案工作。局长由省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兼任。各专署和哈尔滨市人 委设立党政合一的档案管理科(处),在地、市委秘书长直接领导下(不设秘书长的由党委 办公室主任领导),统一指导本地、市的档案工作。各县(市)档案机构都是党委和政府的 直属机构,由党委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直接领导。由于绝大多数市县已先后建立了档案馆 ,各市县档案业务指导工作由档案馆负责,一般不另设业务指导机构,但较大市所属工厂、 企事业、学校较多,可设档案管理科。档案管理科和档案馆,由党委秘书长直接领导。机关 、厂矿、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在秘书部门设立档案室。某些附属单位较多,专业性 很强的领导机关设立档案管理科,以加强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至此,全省档案 工作分系统领导与指导的局面结束,由各级党委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 形成。这是档案工作领导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1967年“一月风暴”夺权之后,省档案管理局被本单位造反组 织夺权,同年5月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室设立档案组,市地县也仿照省的做法成立档案组,实行 由同级革命委员会办公室领导的体制。1968年4月,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将原省档案馆与 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室档案组合并,成立在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领导下的省档案馆。
    1985年2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关于调整我国档案工作领导体制的请示》的通 知后,中共黑龙江省委和省政府下发调整黑龙江省档案工作的领导体制的通知,对各级党委 和政府档案工作的领导体制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因是档案工作情况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各 级各类档案馆普遍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和各种专门档案工作迅速发展,档 案工作的专业教育、理论与技术研究、出版发行和外事活动也逐步发展起来。档案工作中的 一些实际问题,如经费、编制、人员培训、库房建设、外事工作等,都要与政府的许多部门 协商解决,大量的业务工作都要由政府组织实施,原来的领导体制已不完全适合新的情况, 因此把原来由各级党委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领导的体制,改由各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体制。 各级档案馆属于事业机构,归口各级档案局管理。规定档案管理机构在性质上是党的机构, 又是政府机构,列入各级政府的编制序列。省档案局和省内10个市档案局、4个地区档案局、 69个县(市)档案局,均重申或改为政府直属的一级局。省、市、地的档案工作由常务副省 长、副市长、副专员领导;各县(市)的档案工作由常务副县(市)长领导。档案局的日常 工作由党委和政府的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负责,以政府秘书长为主。各专业主管机关和各 单位也要有一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从1985年起,确立了以各级政府为主的档案工作领导体 制,从而完善档案事业的管理体系,给档案工作带来生机和活力,为档案事业全面发展创造 了有利条件。
    二、管理体制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地方各级档案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 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科技档案 工作是“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
    1955年1月17日,中共中央批准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 案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省(市)委办公厅对同级各部门和下级党委的文书处理工作和档 案工作在业务上亦有指导之责”,“省(市)委办公厅对同级各部门和下级党委的档案工作 进行业务指导”。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受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的同时,又要接受 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与监督。机关、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的档案部门,在接受 本单位领导的同时,还要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1958年3月27日,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颁发《关于中央、省所属驻地方机关档案工作业务 指导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央、省属驻地方机关的档案工作,采取由中央、省主管机关 与地方档案管理机关双层指导的原则。中央或省各主管机关应对所属驻地方机关的档案工作 加强业务指导,提出任务和要求。地方档案管理机关对本地区内的中央、省属驻地方机关的 档案工作,有责任进行指导和监督。中央、省的主管机关与地方档案管理机关的分工是:中 央、省的主管机关制定本系统的专门档案和技术档案的各项制度、办法和保管期限表等;对 本系统的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提出适合本系统工作性质的意见,取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同意 后下达;检查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召集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举办训练班 。地方档案管理机关,要传达上级机关召集的档案工作会议,转发上级机关业务文件,审查 中央、省属驻地方机关制定的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的各项具体办法、制度、保管期限表等。 组织地方的档案工作座谈会、经验交流会或训练班等,通知中央、省属驻地方机关派人参加 。解答文书立卷和档案工作中的一般业务问题,根据上级决定、通则、办法监督检查中央、 省属驻地方机关的档案工作。
    1963年2月27日,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档案管理局关于省级各专业主管机关应加强对本系 统档案工作领导和指导的意见。要求:1.各专业主管机关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本系统的档 案工作,特别是技术档案工作要管理起来,把它作为企业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 家规定,各专业主管机关要加强对本专业、本系统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有一位负责人分管这 项工作。日常工作可由本机关办公室负责。2.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档案工作,在党委统一 领导下,由一名行政负责人和总工程师直接领导。3.各专业主管机关要根据党和国家规定、 原则,制定本系统的具体制度办法,把技术档案的各项制度与技术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并负 责检查、督促贯彻执行。4.主管机关要根据上级主管机关提出的方针、指示、要求,提出本 系统的计划和要求,检查进展情况,解决工作中的问题。5.要组织本系统业务训练和业务研 究,不断提高档案干部业务水平。各级档案管理部门,要主动地与主管机关取得联系,配合 他们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这是黑龙江省首次提出和实行的按专业管理档案工作的管理体 制。
    1981年1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建委、科委和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科学技 术档案工作条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把科技档案工作建立健全起来,以适应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全省科技档案工作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的体制 。省、市人民政府所属各专业主管机关,建立相应的档案机构,加强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科技档案工作的领导。大中城市应当建立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收集和保管本城市应当长期 和永久保存的基本建设档案。专业档案馆和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各单 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由领导生产、科研的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三、管理原则
    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各省各级机关十分重视文件收发、承办和保管工作。由于战 争环境,档案分散管理,不利于档案的齐全和完整。1951年3月,东北人民政府办公厅召开各 省市秘书长座谈会议,栗又文秘书长在总结中指出:“目前档案管理工作是薄弱的一环,而 解决这个问题,档案必须确定集中管理的原则”。同年,政务院颁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第七章中规定“档案以集中管理为原则,其机关内部机构较多,办公地点分散的,得设立 分档”。这一规定,对改变大多数机关档案分散管理的状态是有重要意义的。1952年,随着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的开展,客观形势要求对档案和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1954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档案工作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中央和 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了集中统一地管理机关档案的基 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思想是,强调集中统一管理,反对分散保存,使机关档案工作建设 有了统一的明确的方向。为贯彻这次会议精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检查省委机关文书处 理和档案工作情况,向省委做了报告,并拟定《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委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 档案工作暂行细则》,明确规定机关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统一地管理机关档案,维护 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利机关工作,反对分散保存。1955年4月10日,省委批转省委办公厅的 报告,并批转《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委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细则》。批示指出 ,这一暂行细则的原则,对省人民委员会各部门和军区也是基本适用的。省人民委员会各部 门和军区可仿照这些原则来建立和改进自己的文书处理和档案工作。这个管理原则的贯彻, 开始改变档案管理不集中的现象,对全省档案工作的发展有很大的指导作用。
    为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统一管理,1956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 定》,明确规定全国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统一管理国家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便于国家各项工作的利用。全国档案工作都应由国家档案管理机关统一地、分层负责地进 行指导和监督。按此管理原则,国家的全部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机关的档案由档案业 务部门集中管理,其中需要永久保存的档案,按照统一的规定,分别集中到国家或地方档案 馆保管。这个基本原则是管理国家档案事业的指导方针和根本政策,有力地推动了黑龙江省 档案事业的建设与发展。1958年,黑龙江省各县根据这一原则普遍建立县级档案馆,统一管 理党政等各方面的档案,全省档案工作出现前所未有的新面貌。
    1960年,国务院批转下发《技术档案室工作暂行通则》,强调技术档案是国家一项宝贵 财富,是进行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必须对技术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的管 理。
    1961年12月,经中共中央办公厅同意,重新制定的《机关档案室工作通则》开始实施, 规定各级党政军机关和企业事业、人民公社、人民团体等单位都必须对本机关的档案实行集 中统一管理,使之既便于机关的利用,又便于党和国家的长远利用。新的《机关档案室工作 通则》也适用于其他专门档案的管理。《通则》进一步促进了档案室的工作,全省各级机关 普遍建立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档案。
    1963年2月,省人委批转省档案管理局《关于省级各专业主管机关应加强对本系统档案工 作领导和指导的意见》,要求各专业主管机关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和本系统档案工作,特别是 技术档案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档案工作集中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遭到破坏,工作制度被废止 ,有的机构被撤销,档案工作陷于停顿和混乱状态,大量档案遭到不应有的损失,给各方面 利用档案带来很大困难。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档案工作开始恢复整顿,国家档案局重申“文化 大革命”前中共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档案工作基本原则、体制和方针。1980年,国务院批准 转发《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1983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档 案工作条例》和颁布《档案馆工作通则》。这3个文件都明确规定集中统一管理党和国家档案 的基本原则,强调科技档案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省档案局及时转发这3个文件,要求各 地、市、县、各机关、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管理原则和工作细则的普遍实施,促 进了档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