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省的机构

  清朝初期,黑龙江将军衙门内部机构设有印务处,印务处是将军衙门内的枢密总管机构 。印务处设有管档主事和笔贴式等。印务处职掌事项是管理将军及将军衙门的印务,承办来 往文牍及档册等事宜。1754年(清乾隆十九年),在黑龙江将军衙门印务处内设有满档房和 汉档房,它即是将军衙门内部保存档案的地方,又承担办理有关折本与文卷等事务,分别由 管档主事,各司笔贴式负责管理。满档房具体承担奏折管理,翻译满文、缮写题本等。汉档 房除管理奏折、翻译满文外,并承办满、汉文题本的缮写等。1887年(清光绪十三年),印 务处仍设有管档主事、笔帖式等。
    光绪初年,黑龙江镇边军设有文案处,掌管文秘等事宜。黑龙江将军衙门直接管辖的所 属机构形成的文书案卷,由各部门设员自行管理。1907年4月设立黑龙江行省公署,同年12月 行省公署设文案处。1908年5月9日,制定《黑龙江行省公署文案处职掌章程与办事细则》。 文案处为总督、巡抚的佐治机关,设一、二、三等秘书官,分管各科的事务。1910年12月, 清政府批准黑龙江行省公署实行慕职分科治事,管理档案的机构为管卷处,直至清朝灭亡, 管理档案的机构再未变更。民国初期,省级军政机构袭清末旧制。1912年3月15日,依照袁世 凯令,改总督、巡抚为都督,并设立黑龙江都督府,管理档案的机构为管卷室,由一名副官 负责管卷室工作,并配置雇员2至3人。管卷室的职责,是掌管办理完结的文件,并加以汇纂 与保存。
    1913年2月,根据《黑龙江行政公署办事细则》第18条规定,行政公署管理档案的机构为 总务处管卷室。其主要职责,是对于行政公署全案办理完结的文件,分别其类目,归档并加 以保存。1914年6月16日,北京政府公布新的省官制,改行政公署为巡按使公署,其内部机构 设政务厅,档案归属管理部门为政务厅总务科。其主管事项为管理机要、印信以及文件收发 、分配,办理完毕的文件整理、归档并加以保存等。1916年8月4日,省地方官制变更,黑龙 江巡按使公署改为黑龙江省长公署,管理档案的部门为省长公署政务厅总务科。
    1923年4月,按照《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办事细则》的规定,档案管理的机构为政务 厅总务科管卷室,管卷室设有专职管卷员。管卷室的职责,是核对收缴归档的文件,进行分 类、组卷及保存。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直属机构的案卷,分别由其内部管理档案的部门 自行管理。
    1929年2月8日,省长公署改为省政府,省政府秘书处为档案归属管理部门,处内设一、 二、三、四科,经办文件由各科分别管理。
    东北沦陷后,伪黑龙江省公署内部机构设有总务厅,档案归属管理机构为总务厅文书科 。1934年(伪康德元年)10月1日,日本侵略者为了实行其“分而治之”的殖民政策,实行小 省制,将原东北地区的4个省改划为10个省(今黑龙江地区内有龙江、滨江、三江、黑河省以 及哈尔滨特别市。1937年7月,又新增设牡丹江、北安、东安等省,并重新修正《省官制》。 省公署内部机构撤销总务厅,改设省长官房。档案归属管理机构为省长官房文书科,较小的 省份,如牡丹江、北安、东安等省,档案归属机构为省长官房庶务科。黑河省实行特殊省官 制,省公署不设省长官房和厅的建制,省公署内部机构设科,科内设股,档案归属管理机构 为庶务科庶务股。哈尔滨特别市公署档案归属机构为总务处庶务科。
    1938年8月,伪《龙江省公署分科规程》中规定,省长官房文书科职责是:对法令案及文 书审查、呈送,印鉴管理,有关文件收发、编纂与保存。东省特别区行政公署(东省特别区 长官公署、北满特别区公署),档案归属管理部门为总务处。
    “九·三”抗日战争胜利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在黑龙江地区内的嫩江、黑龙江、松 江、合江、绥宁、牡丹江等省的中共省委(省工委)、省政府机构里,都没有设置专门的省 级档案管理机构,只在秘书处或办公室的文书科内指定人员兼管本机关的档案工作。根据19 46年10月1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的《各级政府组织暂行条例》的规定:省政府下设秘书处, 处下设文书科,负责文件收发和档案管理等项任务。1948年11月1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又颁布《 省政府组织大纲》,其中规定:在秘书长下设秘书处,分管文件收发和档案管理工作。
    1950年,中共松江省委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室及松江省、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内设材料组(股),负责档案管理工作。1951年10月,中共中央东北局办公厅发出《关于建 立与健全各级党委档案工作几点意见草案》,要求各省、地、市委设档案室,县委在秘书室 设专职档案员。1952年开始,中共松江省委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室文书科内设档案室,专 门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工作。1954年8月1日,松江、黑龙江两省合并为黑龙江省,省委、省政 府办公厅秘书处设立档案科。同年11月国家档案局成立,担负政府系统的档案管理、指导任 务;党的系统的档案工作由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负责管理和指导。同年12月,按照《中国 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第28条的规定,中共黑龙江省 委办公厅秘书处档案科开始对全省党的和群团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1956年4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该在办公厅下迅速设立档案管理处”的规定,将省人委 办公厅秘书处档案科扩大为省人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工作范围由原来只管理省人委和省人 委办公厅内部档案工作,扩大为管理和指导省人委直属各单位和市、地、县人委系统的档案 工作。1957年7月,省人委办公厅成立省档案馆筹备处。其任务是对省直各机关档案的数量、 质量进行调查和接收,并收集革命历史档案文件。1958年10月1日,为了加强党委对档案工作 领导,实现党政档案工作统一管理,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委决定: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秘书处档案科与省人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合并,成立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对 全省党政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导和监督、检查,这在全国是首先实行的。
    1959年4月15日,中共黑龙江省委批转省委办公厅、省人委办公厅《关于执行“中央关于 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将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升格为省人 委直属的黑龙江省档案管理局。经国务院批准,1960年11月12日,省人委下发通知,宣布黑 龙江省档案管理局正式成立,启用公章,对外办公,任命省委副秘书长宗克文兼任局长、韩 二辉为副局长。办公地址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阿什河街18号,后迁至花园街14号。省档案管理 局的主要任务是,根据集中统一管理党和国家的档案工作的原则,掌管全省档案事务,对全 省的文书档案、技术档案、专业(专门)档案,以及各种不同载体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和指导。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局内设有 2个处级和3个科级机构:办公室(处级)主要任务是协助领导处理日常政务、行政事务、文 书事宜和对外联系,以及人事、工资福利、党的工作、档案管理技术和复制工作。省档案馆 筹备处(处级)负责档案馆的筹建事宜,筹备处下设3个保管组(科级),分别负责保管党的 档案、政府档案、历史档案和敌伪档案。省档案管理局还设两个直属科:一科负责市县党政 档案的业务指导。二科负责全省技术档案的业务指导。省直指导组(科级)负责对省直属机 关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
    1962年9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决定省委党史研究所与省档案管理局合署办公,省档案管理 局副局长韩二辉兼任党史研究所副所长。
    1964年2月8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省级档案馆的 有关规定和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决定成立黑龙江省档案馆。省档案馆是中共黑龙江省委、 省人委的直属文化事业单位,业务上受省档案管理局的指导。它的任务是统一保管省委、省 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旧政权档案、敌伪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积极提供利用,为党政领导机关、为政治斗争、生产建设和科学文化事业服务。2月9日, 经中共中央批准,国务院任命中共黑龙江省委副秘书长张向凌兼任黑龙江省档案管理局局长 。9月1日,经黑龙江省编委会批准,省档案馆内设三部一室:第一保管部,负责收集、整理 、保管党群机关的档案;第二保管部,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政府机关的档案;第三保管部 ,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敌伪和旧政权档案;编研室,负责编写史料,编纂、汇集和参与编 修地方史志工作。
    1965年4月23日,经中共中央东北局批准,任命陈续政为黑龙江省档案管理局副局长,分 管省档案馆工作。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省档案管理局、馆工作受到冲击。1967年“一月风暴” 中,省档案管理局、省档案馆被本机关造反组织夺权,机构瘫痪,领导干部被揪斗,业务工 作停止。2月6日,省档案管理局副局长韩二辉被批斗迫害致死。5月,在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 办公室内设立档案组,负责利用档案的审核、全省档案业务工作的处理,并负责原省委、省 人委机关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9月,撤销省革委会办公室档案组,把原省委机关档案室与省 革委会档案组合并为省革委会档案室。10月26日,省革委会办公室决定,将省革委会档案室 改为省革委会办公室档案组。1968年4月4日,省革委会办公室又决定将原省档案馆与办公室 档案组合并,成立一个在省革委会办公室直接领导下的省档案馆,负责对省直机关的档案管 理和对全省档案工作的指导。同年5月,黑龙江省档案馆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成立。8月,省 革委会办公室派谢玉琢、崔玉清(军代表)主持筹备小组工作。12月28日,省档案馆革命委 员会正式成立。主任谢玉琢、副主任崔玉清(军代表)、何永信。下设办事组、一组(档案 业务指导)、二组(党政档案管理)、三组(敌伪、旧政权档案管理)。1969年10月31日, 中共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核心小组第22次会议,决定设立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档案局。1970 年8月24日,黑龙江省档案馆革命委员会改为黑龙江省档案馆革命领导小组。
    1972年3月7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档案局正式成立,同省档案馆合署办公,一个领导 班子。局长陈舜玉(女)、政委李泽书(军代表)、副局长谢玉琢、盛彦。内部机构设秘书 组、一组(档案业务指导)、二组(党政档案管理)、三组(历史档案管理)。1973年5月3 1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档案局改称黑龙江省档案局,仍同省档案馆合署办公,一个领导班 子。8月11日省档案局局长陈舜玉(女)调出,陈续政任省档案局局长。11月24日,根据省编 委会通知,黑龙江省档案局、馆将原来的4个组改为处的建制,设办公室、一处(业务指导) 、二处(党政档案管理)、三处(历史档案管理)。11月28日,黑龙江省曙光研究所成立( 省档案后库,科级)。1975年12月3日,军代表李泽书回部队。
    1980年1月10日,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通知,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常委第19次办公会议决 定,重申同意恢复黑龙江省档案馆。为便于工作,省档案馆不单设,与省档案局一个机构, 两个牌子。同时,省委批准成立黑龙江省档案科学研究所(处级)。同年11月20日,省编委 会同意省档案局增设科学技术档案指导处,省档案馆增设编研处。
    1981年3月23日,中共黑龙江省委任命郑庆福为黑龙江省档案局副局长。3月31日,省委 同意恢复中共黑龙江省委党史研究所,与省档案局合署办公(该所于1982年2月25日与省档案 局分设,单独办公)。8月20日,根据省编制委员会的通知,省档案局、馆改变内部机构,撤 销一、二、三处,成立文书档案指导处、第一档案保管处、第二档案保管处。调整后的内部 机构是:局下设办公室、文书档案指导处、科技档案指导处、省档案科学研究所。档案馆下 设第一档案保管处、第二档案保管处、编研处。馆的直属科级机构为:技术科、接待室、省 曙光研究所。
    1982年2月24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决定成立黑龙江省地方志研究所(副局级单位),由省 档案局代管。1982年2月,省委决定成立省委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办公室(处级),设在省档 案局。谢玉琢任征集办公室主任,龙秀甲、周瑞琪任副主任。6月,设《黑龙江档案》编辑部 (科级,与办公室文秘科合署办公)。10月11日,经省委批准,省档案局局长陈续政离休, 副局长郑庆福调回省委办公厅,杨富贵、刘晓光(女)任省档案局副局长。
    在机构改革后,1983年6月1日,中共黑龙江省委重新任命谢玉琢为省档案局局长、党组 书记,盛彦任副局长、党组副书记,杨富贵、刘晓光任副局长、党组成员。根据同年8月19日 《省编委关于省档案局内部机构设置的通知》,省档案局内部机构设办公室、文书档案指导 处、科技档案指导处。省档案馆内部机构设:第一档案保管处、第二档案保管处、编研处、 缩微中心(处级)。馆的直属科级单位是接待室、曙光研究所。1984年2月21日,根据省编委 会通知,省委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保留名义,其办公室由隶属省档案局,改为同省委党史研 究所合署办公。1985年11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常务第31次会议决定,省档案局增设干 部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