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专业职称
为了更好地培养和合理使用档案干部,做好考核晋升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干部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鼓励钻研业务,提高档案工作的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1981
年1月30日国务院批转《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的通知,1982年9月
7日,黑龙江省人事局、档案局联合发出《关于成立黑龙江省档案业务干部业务职称评定委员
会的通知》,主任程晓侯、副主任谢玉琢、盛彦,领导全省档案专业职称评定工作。
黑龙江省从1981年9月开始,分3次在黑龙江省档案局(馆)、嫩江地区和省直机关进行
档案专业职称评定的试点工作。经过试点,省档案局和省人事局于1982年9月6日,根据国务
院颁发的《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制定《黑龙江省评定档案专业
干部业务职称实施细则》。规定:(一)评定对象和范围:1.凡国家机关、档案馆、群众团
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专门从事档案工作或主要从事档案工作的现职干部;2.集体所有
制企事业单位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3.县以上人事部门管理的岗位上“以工代干”的档案工
作人员等。(二)评定标准和条件:1.业务职称分为五级: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
助理馆员、管理员;2.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资历
;3.对不具备高等院校本科及中专学历和具备同等学历的人,要取得业务职称,还要进行测
验;4.评定职称,必须坚持又红又专,防止重业务,轻政治的倾向。政治标准就是认真贯彻
执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和毛
泽东思想,遵守党纪国法和社会主义道德,热爱档案事业,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做好本职工
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三)评定方法和组织领导:根据政治、业务条件进行全
面考核,程序是个人申请,群众评议、组织推荐、评审组织作出评定结论。(四)建立评审
组织:凡有条件授予档案干部业务职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均应建立评委会或小组,一般
由7一15人组成。评委会设主任、副主任;评定小组设组长、副组长。评委会(小组)任务:
在主管机关领导下,对本地区本系统档案干部业务职称进行考核和评定。没有条件建立评委
会(小组)的,可按专业系统或地区联合建立评定组织。(五)授予职称的权限:档案干部
业务职称,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和授予。省、地、市档案局是同级政府管理档案
业务职称的主管部门,除负责筹建职称评委会外,还要负责权限内的职称复核和平衡工作。
省评委会除负责全省副研究馆员以上业务职称评定外,还对地市和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企事
业单位拟授予馆员职称的进行复核;行署、市评委会除负责本地区馆员职称统一评定外,还
要对本地区、市直属企事业单位拟授予助理馆员职称的复核。县(市)不建评委会,由地(
市)代评。1983年5月27日,黑龙江省档案局、人事局发出成立《省直机关档案专业干部业务
职称评定委员会》的通知。评委会由11人组成,主任盛彦,副主任冯连祥、高守贺。负责对
黑龙江省直属机关档案业务干部中、初级职称评定工作。
在试点的基础上,对全省职称评定工作分两批铺开。1983年9月,按中共中央办公厅通知
精神,职称评定工作暂停,进行整顿、检查和总结。这时第二批面上评定工作除绥化地区结
束外,其他地区均进行到地(市)级评委会审核阶段。三次试点和面上的两批评定工作,参
加总人数为689人,评定结果是:授予馆员职称的69人,助理馆员187人,管理员192人。由省
评委会向国家档案高级评委会推荐的副研究馆员有2人,经国家档案高级评委会评定通过。已
初评但未经地(市)评委会评定的馆员12人,助理馆员10人,管理员9人。由于1983年职称评
定工作暂停以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使一部分已经考试、评审的人,未能授予相应职
称,成了积案。省档案局做了这部分待批积案的清理和准备工作,为下步工作创造便利条件
。
根据中央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意见,
国家档案局于1985年7月30日下发《档案专业职务聘任工作试行规定》(草案)及《档案专业
职务评议、聘任试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