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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燃料的购置与调运

  清末和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发电燃料由发电企业从市场自行购置,自行雇用运输工具 运输。
    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发电燃料由日伪政权的配给机关指令调拨,由各发电厂按运 输指令组织调运。所用燃料执行日伪政权制订的管理价格。
    黑龙江地区解放后新中国成立前,发电燃料原则上由各发电厂从煤矿及市场自行购置, 自行组织运输。有困难时由上级政府下指令,或发电厂所在地政府与燃料产地政府协商调购 ,由发电厂组织运输。
    新中国成立后,在1958年省电业局成立以前,由各电厂自行制订燃料计划,按国家价格 自行定货,自行组织调运。1958年省电业局成立以后,由省电业局按各发电厂装机容量及煤 耗情况制订燃料计划,按国家价格统一订货,向各电厂分配计划指标,到矿区组织发运。19 81年成立省电力调度局以后,交由调度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