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供热的热价,总的分为两种三类。两种价格中,一种是国家价格,另一种是供
用双方议定价格。三类热价,一是国定老热价,二是国定新热价,三是双方议定热价,其中
电力企业供热执行国定价格,其它部门供热执行议价。
一、国定老热价综合计算,每百万大卡热量7—8元。这个热价是在1955年黑龙江开始供
热时,按照当时的供热设备折旧、供热厂用电率、供热煤耗、供热工费、供热税金以及其它
支出加合理利润核定后,经国家物价部门审定的。至80年代的30年间,物价几经变动,特别
是设备、燃料、工费等都成倍涨价,这部份老供热系统供热量逐年增加,但热价始终未变。
所以,在1967年以前供热尚存合理利润,1968年以后就年年亏损。1968年亏损161.8万元。
进入70年代后,亏损越来越大:1970年亏损499.7万元;1979年增加到962.5万元。进入80
年代后,亏损继续增大:1982年亏损2350万元;1984年又增加到2729万元。
二、国定新热价综合计算,每百万大卡为19元左右。这项热价是在80年代随着国民经济
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用热量越来越多,而电业仍执行国定老价格供热,又无力负担更大
的亏损,无力再发展新的供热用户的情况下,物价部门确定的新的供热部份的新价格,是按
照当时供热成本加合理利润核定的新的国定热价。然而,由于保留了原有供热执行国家老热
价,并且设备、燃料、工费不断涨价,仍然弥补不了亏损,新老热价综合计算,1985年供热
仍亏损1960万元。
三、供用双方议价。这项热价极不统一,基本上是一家一价,而且随着物价变动而变动
。一般每百万大卡在20元到25元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