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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用电分类

  黑龙江地区的用电分类,按国家规定统计口径分为四大类。第一大类是:农村用电,其 中包括排灌用电、农副业加工用电、照明用电和其它用电。第二大类是:工业用电,其中包 括煤炭工业用电、石油工业用电、黑色金属工业用电、有色金属工业用电、金属加工工业用 电、化学工业用电、建材工业用电、纺织工业用电、造纸工业用电、食品工业用电和其它工 业用电。第三大类是:交通运输动力用电。第四大类是:市政生活用电,包括上下水道动力 用电、一般照明用电和其它用电。
    一、农村用电
    黑龙江地区农村用电始于东北沦陷时期的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为掠夺黑龙江的丰富农 业资源,把电引向农村。当时,农村用电仅限于城郊和有条件用电的重点产粮区。1934年用 电量为80万千瓦时,仅占黑龙江用电总量的2%。1938年以后,为掠夺更多粮食,日本侵略者 在佳木斯、牡丹江、黑河、嫩江、松花江等一些地区组织开拓团,大肆垦种可耕地掠夺粮食 ,增加对开拓团等农业用电,使农村用电有了较大增加。1940年,农村用电量上升到460多万 千瓦时,1944年又上升到840万千瓦时,比1940年增长83.1%,占黑龙江用电量3%。
    黑龙江地区解放以后,日本侵略者的开拓团解体,1946年农村用电量一度下降到190万千 瓦时,1948年又上升到340万千瓦时。
    新中国成立以后,黑龙江作为国家粮食基地,加强农业开发,从1950年开始,先后在黑 河、佳木斯、牡丹江、嫩江等地区组建国营农场,开垦可耕地,生产粮豆,农村用电逐年增 多。1950年为497万千瓦时,比1946年增加4.46倍,占黑龙江用电总量的2.16%。1957年增 加到1109万千瓦时,占黑龙江用电总量的1.11%。
    1958年,国家加速实现农业机械化。黑龙江省是农业机械化重点省,随着农业机械化的 发展,农村用电大幅度增加,当年用电量增加到1673万千瓦时,比1957年增加50.8%,占全 省用电总量的1.19%。到1967年,随着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化和水利化的发展,农村用电量增 长到2.49亿千瓦时,比1958年增加13.89倍,占全省用电量的8.19%。
    1969年以后,国家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达到高潮,黑龙江省和其它省、市先后有 数百万青年下乡开发农业;城镇机关、企业等也有相当数量的人员到农村下放劳动,农村用 电又有较大增长。当年用电量达到3.2亿千瓦时,比1967年增长28.51%。到1977年,又增加 到12.4亿千瓦时,10年增长2.87倍。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业和农副业有了较大发展,农村用电又上升到14 .66亿千瓦时,比1977年增加18.1%,占全省用电总量的15.75%。
    1980年以后,随着农村的改革、乡镇工业发展,用电量又有增加。1980年达到16.1亿千 瓦时,占全省用电总量的14.7%。1985年又增加到17.4亿千瓦时,占全省用电总量的10.4 %。
    
    
    二、工业用电
    黑龙江地区的工业用电始于1905年,中东铁路哈尔滨总工厂建自备电厂,发电的绝大多 数用于总工厂的工业生产,年用电约13万千瓦时。到1911年清末,工业用电除铁路总工厂外 ,尚有多家油酒米面和木材厂用上了电,年工业用电量约25万千瓦时,占黑龙江用电总量的 67%。
    民国时期,黑龙江的经济有所发展,工业用电逐年增加。到1930年,工业年用电量增加 到2800多万千瓦时,占黑龙江总用电量的近80%。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帝国主义加紧掠夺黑龙江的矿产资源,在鸡西、鹤岗、双鸭山、密 山等地大肆开发煤矿,掠夺煤炭;在牡丹江、伊春等地区大肆掠伐林木。1934年工业用电量 增加到3900多万千瓦时,占黑龙江用电总量的75%。1935年以后,在其推行“以战养战”政策 之下,在黑龙江发展了一批支持其侵略战争的工业,使殖民地工业又得到更大发展。到1944 年工业用电量发展到2.1亿千瓦时。
    黑龙江解放初期,由于工业遭到日本侵略者破坏,工业用电量下降到8200万千瓦时左右 。1948年增加到1.3亿千瓦时。
    
    新中国成立后,被破坏的工业逐渐恢复,工业用电量逐年上升,1949年发展到1.19亿千 瓦时,占黑龙江用电总量的63.9%。1952年又增加到2.67亿千瓦时,占黑龙江用电总量的7 4.78%。
    1953年,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实施,工业用电量大幅度增加。当年用电量 增加到3.58亿千瓦时,占黑龙江用电总量的79%。1957年又增加到8.4亿千瓦时,占全省用 电总量的84.7%。
    1958年国民经济“大跃进”,搞“大办工业”、“大炼钢铁”,工业用电量增长到12. 38亿千瓦时,占全省用电总量的88.6%。1960年又增加到22.73亿千瓦时,占全省用电总量 的89.66%。
    1962年调整国民经济,“大办”、“大炼”停止,工业搞“关、停、并、转”,用电量 下降到15.85亿千瓦时,占全省用电总量的84.3%。
    1966年,发展国民经济的“三五”计划开始实施,黑龙江省作为工业基地,工业经济有 了更快发展,特别是大庆油田全面开发,用电量增加到26.25亿千瓦时,占全省用电总量的 84.87%。
    1967年“文化大革命”时期,黑龙江省工业经济受到冲击,虽然大庆油田深入开发增加 了用电量,工业用电量仍减少到24.94亿千瓦时,工业用电量占全省用电总量的81.82%。
    1974年开始恢复经济,用电量又增加到45.24亿千瓦时,占全省用电总量的76.41%。1 975年以后反击“右倾翻案风”,工业生产受到影响,用电量增长缓慢。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发展国民经济为中心,黑龙江省工业发展加快, 用电逐年大幅度增长。1980年为88亿千瓦时,占全省年用电量的78.15%。1985年增加到136 .5亿千瓦时,占全省用电总量的80.62%。
    
    
    
    三、交通运输动力用电
    黑龙江地区交通运输动力用电始于民国时期的1912年。当时,沙俄首先把电用于黑龙江 的中东铁路,年用电量约1.5万千瓦时。
    1931年以后的东北沦陷时期,日本帝国主义为掠夺黑龙江地区资源,使交通运输有了较 大发展,用电量不断增加。1934年用电量为120万千瓦时,占黑龙江用电总量的2%。到1944年 增长到560万千瓦时。
    黑龙江解放初,由于交通运输设施遭到日本侵略者的严重毁坏,1946年用电量下降到21 0万千瓦时。1948年后,被毁坏的交通运输设施大部分恢复,交通运输动力用电量又增加到2 60万千瓦时。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全面恢复国民经济,发展交通运输业,用电量增加到332万千瓦时 ,占黑龙江用电总量的1.78%。
    1953年发展国民经济的“一五”计划开始实施,交通运输有了更大发展,用电量增加到 837万千瓦时,占黑龙江用电总量的1.85%。1957年用电量又增加到976万千瓦时,占全省用 电总量的0.98%。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黑龙江省的工业交通虽受冲击,但是交通运输动力用电却 没减少,仍保持2288万千瓦时,占黑龙江省用电总量的0.73%。1977年增长到1.78亿千瓦时 ,占黑龙江用电总量78.13亿千瓦时的2.28%。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黑龙江省在发展国民经济中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业, 使交通运输动力用电也有了较大发展。1979年,交通运输动力用电变化统计口径,一些纳入 工业用电,从统计上看用电量减少为4947万千瓦时,占全省用电量的0.53%。1980年为7508 万千瓦时,占全省用电总量的0.67%。1985年增加到1.6亿千瓦时,占全省用电总量的0.9 4%。
    
    
    四、市政生活用电
    黑龙江地区的市政生活用电始于清朝时期的1907年。当时,哈尔滨耀滨电灯公司首次售 电于市政生活,年用电量在2.5万千瓦时左右。
    1912年以后的整个民国时期,黑龙江民族电业有很大发展。这些电厂多数为营业性电厂 ,所以市政生活用电也有了较大发展。年用电量在20万千瓦时至700万千瓦时之间。
    1931年以后的东北沦陷时期,在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北安等地分省建设政治和经 济中心,市政生活用电又有增加,1934年用电量增长到1100万千瓦时,占黑龙江用电总量的 21%。其后又在一些城镇建设政治和经济据点,市政生活用电又有较大增长。到1944年,市政 生活用电增加到5600多万千瓦时,占黑龙江用电总量的20%。
    黑龙江解放初,由于电力工业遭到日本侵略者的破坏,1946年市政生活用电量降至1200 万千瓦时,1948年恢复到3400万千瓦时。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经济和市政建设的恢复,市政生活用电增加到5924万千瓦 时,占黑龙江用电总量的31.85%。
    1953年“一五”建设计划实施后,黑龙江省的市政生活建设有所发展,人民生活有所改 善,用电量增加到8023万千瓦时,占黑龙江用电总量的17.71%。1957年增加到1.31亿千瓦 时,占全省用电总量的13.2%。
    1958年搞国民经济“大跃进”,市政生活用电量增加到1.36亿千瓦时,占全省用电总量 的9.67%。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昼夜搞活动,市政生活用电增加到2.72亿千瓦时,占全省 用电总量的8.74%。1975年增加到4.35亿千瓦时,占全省用电总量的6.65%。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重点发展国民经济的同时,国家提出“还生活欠帐 ”,加强生活设施建设。1980年市政生活用电增加到7.7亿千瓦时,占全省用电量的6.8%。 随着改革、开放,市政生活和服务性的事业得到迅速发展,市政生活用电量又有很大增长。 1985年增加到13.8亿千瓦时,占全省用电总量的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