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电价沿革
第三章 电价
清朝末期,只有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城镇有电,而且多为外商自办企业自备电厂,对外
售电量很少。电价不稳定,一般以电厂盈亏情况为根据经常变化。由于当时机组容量小,发
电消耗高,因此电价较高,具体价格没有文字记载。
民国时期,营业性电厂增多,多种货币同时流通,比价不稳。电价随货币比价不同经常
变化,因变化频繁,电价无法把握,电厂经常发生亏损。
1926年齐齐哈尔黑龙江广信电灯厂因所用“卷洋”经常贬值,收入下降,仅四个月就亏
赔江钱400余万元。无奈呈文黑龙江省长公署提出电价改为按“现大洋”计价的主张。由于比
价变化大,加之主要燃料煤炭及运费暴涨,使电价经常上涨。1931年广信电灯厂包灯价格全
部涨价,25烛光(即25瓦照明灯,下同)月电费由过去哈洋1.8元上升到2.5元,25烛光以
上的电灯涨价幅度也大体如此。但也有例外,1927年由于哈尔滨北满电气株式会社与哈尔滨
电业公司争相卖电,电价有所下降。耀滨电灯厂的100烛光月电价由原来的6元(大洋,下同
),降为5.1元,表灯100字以上由原来每字0.25元,降为0.16元。这一时期,电价除各地
不统一而又经常变化以外,政府还向不同收入的居民收取“灯捐”。甲等户每月每户征收大
洋0.5元;乙等户0.3元;丙等户0.2元等等。以灯捐收入缴纳公路路灯灯费。同时用户安
装表灯、包灯还要收取押金。为了防止用户窃电,各电灯厂分别制订处罚规定。
东北沦陷时期,虽然日本侵略者垄断了电力工业,但因为多数是分散独立的小电网自发
自供,各电厂的成本不一样,发供电的基本条件也不相同,所以电价不完全一样。平均售电
价格每千瓦时0.090—0.094元。用电分类较细,电价也不一样。表灯、电力、电热分开计
价;表灯、电灯的准备费还实行分级价格;电力中分出高压动力电价;照明用电中的门灯、
街灯分别实行不同的计费方法;临时用电,如包灯15天内,动力、电热30天内,包灯16—60
天,动力电热31—60天等都有不同的收费标准。虽然电价内容复杂,但电价制订时考虑比较
周全,合理成份较多。如临时用电加价收费;限制家庭用电最大允许容量;用电量多和少,
电价相应地低和高等。也有不合理的一面,如包灯浪费大而且易于丢电等。
黑龙江解放后,电价较低。100瓦电灯用电1个月(按150小时计算)的电费,1946年只能
买7.7斤大米,1948年时只能买3斤多一点大米。1946年—1948年物价不稳,而电费的上涨幅
度只抵粮煤等生活必需品的40%,电价在这一时期还起到稳定物价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到1952年,两次调整电价,并开始执行东北统一电价。1951年,原煤批发
价成倍上涨。随之电力的准备费和综合电力电费也上调。电价分类简化,由表灯、工业用电
价和电热电价,变为表灯和工业两类。1952年4月,随着货币制度的统一,东北电管局对东北
地区电价又做了适当调整,并取消了综合电力电价。1955年11月,月灯起点电价又恢复到19
49年的10瓦,并增加了15瓦、20瓦、25瓦。1958年东北电管局又以新人民币(1元兑换1万元
旧人民币的比价)公布了新的电价。新电价在月灯中增加收音机电价每台每月0.2元。电价
分为普通工业、非工业(非生产动力用电)、大宗工业、照明等电价。普通工业和大宗工业
又按容量或电压分别分为三类。这次公布的电价为东北电价奠定了基础,这以后的电价调整
都是在这个基础上的个别调整。
1960年开始执行国家公布的全国统一的东北地区电价。这是国家第一次颁发全国性的《
电热价格》。这以后至1985年电价仅在个别方面做过13次小的调整。这些调整是:
1960年对大宗工业基本电费电价稍有提高。大工业的起点由原来的50千伏安提高到100千
伏安。
1963年国家颁布第二次全国性《电热价格》,主要对农业生产用电实行全国统一的优待
电价,开始对各个地方县城实行趸售电价,并按电压等级分等定价。
1964年补充规定对军用、民航机场的用电按非工业用电计价。
1965年又降低了趸售电价,同时东北补充了警报、电笛电价;补充了对大宗工业用电容
量的计算办法,并开始对高峰用电时间让电的用户予以优待。
1966年规定了农业直供电价,规定了范围和8种农业临时用电电价。
1967年公布了带有文化大革命色彩的对宣传教育部门等的优待电价。
1972年规定了黑龙江省购买小水电电量的电价。
1974年对大工业用电户中低压用电设备容量的计算又有变动。
1975年重新划分大工业用户的起点。
1976年国家颁布了第三次全国性《电热价格》,东北电价没有变动,但东北电管局对电
车用电、负荷在2000千瓦以上的大工业用电、趸售新户等4种用电类别做了新的调整和划分。
1978年国家规定了高扬程排灌、深水井抽水和机械化养鸡养猪等新的优待电价。
1981年电力部规定了利用人防工程开设服务、娱乐和工厂的用电电价。
1982年7月1日起国家调整了东北地区的冶金、化工、石油等30个大企业用电电价;1982
年7月1日以后新的工业用户电价和高耗电产品的电价;规定和重申了临时用电、违章用电等
的电价计算方法。这次调整,使被调整的用户的电价与华北地区的同类电价大体相仿。
1983年7月1日,水电部又对空调、电热等设备的用电作出新规定。1984年1月又公布了大
工业用户新的功率因数调整电容办法。1985年7月开始对工业用户实行峰谷电价,根据用电时
间的不同按不同的电价取费。如电压在1—10千伏的用户,在用电高峰时用电为0.087元/千
瓦时,平峰时用电为0.058元/千瓦时,低谷时用电只有0.0406元/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