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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电价政策

  电价根据各个历史时期电力工业的发展和供、用电的不同而采取不相同的政策。
    一、黑龙江地区解放以前
    清朝末期的电价政策,是以盈亏为标准自行定价。自备电厂以不亏本为原则,确定对外 供电的电价。营业性电厂以保持一定利润为前提核算各自电价。
    民国时期的电价政策,以物价定电价;以稳定的货币做电费支付手段。具体电价由各经 营单位依据物价变动,特别是燃料价格的波动,及各电厂的不同情况,自行调整价格。这一 时期哈尔滨的电价还有一个特殊情况。1927年以后,哈尔滨电业公司和日商北满电气株式会 社对抗和竞争,哈尔滨电业公司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逐年降低电价,以稳定自己的供电权 。
    这一时期对公用路灯电费,通过对居民按月征收灯捐的政策解决。对用电还开始实行收 取表灯、包灯押金的政策。包灯以每盏千瓦数为标准先收一个月押金,25烛光电灯一盏,每 月灯费押金为大洋1.8元;表灯按使用的电字交押金,如3个字交押金15元。这一时期防窃电 的规章、办法已日趋完善。1931年黑龙江电灯厂暂行窃电处罚规定就有9条24款,分为“辩识 ”、“处罚”、“没收”、“罚据”、“杜贿”(防止贿赂)、“惩诈”等主要内容。
    东北沦陷时期的电价政策是为日本侵略者的军事占领和经济掠夺用电服务,限制生活用 电,合理收取电费。据此制订的具体政策主要有:
    1.表灯、电力(工业用户)、电热均收取准备费,其中表灯和电热的准备费还实行分级 价格。这种政策是合理的,因为不论用电量多少,都占用一定的负荷,所以应该负担电网的 固定成本等费用。
    2.动力和电热的用电中不得混用电灯,也就是动力用户的电灯用电要单独装电表计量或 执行包灯电价。
    3.表灯和电力用电按月电量划分几个档次,用电量越多,单位电价越低;反之用电量越 少,单位电价越高。
    4.高压动力电价比低压用户电价低大约5%。因为高压电用户所使用的电力在电力系统中 损失小,电价偏低是合理的。
    5.开放包灯用电,并仅限于夜间使用,如白天也用电则按夜间电价加收50%。当时伪“ 满洲电业株式会社”不仅管用电,还管出售灯泡,以控制包灯电灯容量。门灯、街灯等公用 性质的用电,电价低于室内生活包灯电价。
    6.临时用电电价比长用电价高。
    7.制订家用小型单项电动机或其他家用电器用电限额,最大容量不超过750瓦,这种限 制还有利于安全用电。
    8.短期执行的一些电价政策。如收取电表保证金,收取进户线和电表损失电量费用,广 告、招牌、彩灯电价高于一般电价等。
    9.采取“劝诱”用电政策。用户安灯用的灯具材料都由电业部门租给,每个灯或每个插 座每月收租金5分,而且安装手续费也有明确规定。
    二、黑龙江地区解放以后
    解放战争时期,从有利于恢复电业,又有利于恢复解放区经济出发,依据各地区的物质 生活条件不同,货币不同,由各地采取不同的电价政策,因此各地电价差距比较大。但以电 表计量用电收取准备费,临时用电的加倍取费,电力用电按容量区分电价,用电分类分为照 明和电力用电等基本政策还是一致的。
    新中国成立后,按照鼓励发展和限制发展的国策,制订和调整电价,并实行统一电价的 基本政策。此后依据这一政策不断制订和调整电价。
    1949年末,首先在东北地区统一电价,把各省、各地区电价统统取消,实行东北一个电 价。
    1952年,对电价划分为照明、电力、电热三大类,按鼓励发展和限制发展原则分别定价 。
    1955年1月,开始执行大工业用户按照力率调整电价的政策。
    1958年实行按电压等级新设普通工业和非工业用电不同电价政策。
    1960年国家颁发全国性的《电热价格》增加了路灯电价、农村电灯电价、非工业电力中 的农田灌溉电价、电车和下水道用电等优惠电价政策。
    1963年颁发的第二次全国性《电热价格》对农业生产用电又实行全国统一优待电价及农 业趸售优惠电价政策。还规定了农村其他副业用电按普通工业电价,照明按城市照明电价的 政策。对灯力合用一表计量的还规定了综合电价的区别政策。
    1963年又实行降低趸售电价的价格,扶持农业发展的政策,规定了警报、电笛的电价, 并对在电网高峰时间让电的予以优待政策。
    1967年对电影院、剧院、宣传、演出等用电实行优待政策。
    1974年又对大工业用户中低压受电户按低压用电设备容量计算电费,改为按普通工业用 电计价的政策,1975年又对大工业用户用电容量的起点做了重新划分。起点由100千伏安提高 到320千伏安,不足320千伏安的改为普通工业用户。
    1976年国家颁发了第三次全国性《电热价格》。东北的电价没有变动,但从鼓励发展和 限制发展出发补充规定了一些政策。①电车用电有盈利的不再优待,亏损的暂时保留优待; ②大工业用户的负荷经常在2000千瓦以上的,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③自然力率达到标 准的用户,不再依照力率调整电费;④趸售用户中,新供电的320千伏安以上的大工业用户和 重要用户,视为直供用户。
    1978年为鼓励发展农业,对高扬程排灌、深水井抽水实行新电价政策,分51米—100米、 101米—300米、300米—500米三个等级的优待价格以及机械化养鸡、养猪的优待电价政策。 以上优待电价均属不分电压等级的综合优待电价。同时还从鼓励发展地方电力出发,规定了 电业局向用电用户购无功电力和小水电、小火电向电网供无功电力的电价。
    1981年1月在黑龙江省开始执行新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1982年以后又采取了一些保护性电价政策。这一年制订了东北地区对冶金、化工、石油 30个企业以外的生产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石、电解铝的用电,执行新电价后再予以优待。 对临时用电和违章用电,按相应的新电价计收。
    1983年7月实行了一些限制性电价政策,大用户以外的其他用户的空调设备用电,不论相 数、容量、调冷或调热,也不论安装场合,均按照明计价;电灶烘焙、电热取暖、热水器、 吸尘器、蒸汽浴等用电,也不论容量大小,一律按照明计收。
    1985年1月又制订了鼓励低谷用电的政策,对工业用户,根据峰谷用电时间和1—10千伏 、35千伏以上两类电压等级实行峰谷电价。低谷电价平均比平谷电价低30%,高峰电价比平谷 电价高50%。
    从1971年开始,黑龙江省还执行一种特殊电价政策,即对大庆油田电价经水电部与石油 部商定执行单一电价,分35千伏及以上和10千伏两种电价。但几年以后,油田用电设备和用 电量大大超过预定数量;灯用和动力用电分算数字与实际相差悬殊;生活服务和普通工业、 非工业用电划分不开,还有多级转供等情况,1982年7月上调了电价的价格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