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农村供电
黑龙江地区农村供电,从1906年至1936年,主要靠农村小电厂直接供电。东北沦陷以后
,日本侵略者为其军事侵略和经济掠夺的目的,要尽快发展粮食生产,单靠农村小电厂供电
已满足不了粮食生产和粮油加工对电力的需求。因此,从1936年以后,靠近大中城市的农村
县城、郊区和主要粮食产地陆续用上了大中城市的电力。到1945年黑龙江解放,除32个县城
小电厂直供本县本地区外,尚有15个县及其郊区和主要产粮区使用城市或其他较大型电厂的
电力。
新中国成立以后,仍沿用这两种供电方式。大中型发电厂归国家所有以后,大力扩大国
家电源向农村供电的覆盖面,越来越多的农村用上了国家电网的电力。同时由于农村小电厂
经济效益差等原因,部分农村小电厂,主要是小火电厂,陆续关停,其供电区改由国家电源
供电。而在国家电源供电有困难的边远地区,仍由农村小电厂供电。60年代随着农电事业的
发展,国家电源供电又分为国家电源直接向农村供电和国家将电力趸售给农村供电部门再转
供的供电方式,这样农村供电就形成地方自发自供和国网直供及国网趸售转供三种供电方式
。到1985年三种供电形式分别有输电和高压配电线路:国网直供9293.4公里;国网趸售5.
51万公里,地方直供5161.6公里。供电变压器:国网直供主变压器86台,容量50.26万千伏
安;国网趸售主变压器266台,容量58.12万千伏安;地方直供主变压器54台,容量6.82万
千伏安。1985年供电量分别为:国网直供电量4.7亿千瓦时,国网趸售电量17.5亿千瓦时,
地方直供电量1.7亿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