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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隶属关系

第七篇 电业管理

第一章 管理体制

  黑龙江地区电力工业的隶属关系,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和电力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和完 善的。
    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中东铁路总工厂办起的第一座发电厂,隶属于中东铁路总 工厂。1906年黑龙江办起的各种电灯厂,企业或商号办的,隶属于办电企业或商号,如秋林 洋行电灯厂、永胜火磨电灯厂;民办营业性电灯厂,自成发供电系统,上边没有管理机构, 如耀滨电灯公司等。1908年清政府在齐齐哈尔办起的卜奎电灯厂,是官办营业性电灯厂,隶 属于黑龙江省巡抚。
    民国时期办起的电灯厂或公司,其隶属关系除上述情况外,还增加了商号联合办电,隶 属于共同组成的电厂理事会,如耀滨电灯厂理事会管理耀滨电厂。
    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的电业全部由伪“满洲电业株式会社”垄断、霸占,并在各 地分设支店管辖各地区发电、供电及电力建设,到1945年黑龙江地区共建有6个支店。
    黑龙江地区解放后,电业的隶属关系有了根本性的变化,就是由外资办、商办、民办、 官办及东北沦陷时期殖民地电业,逐步改造成为全民所有制电业。
    1945年8月15日至1946年4月,在中国共产党没有接管黑龙江地区时,各地分别成立了维 持会,电业分别隶属于当地维持会。1946年5月以后,随着民主政府的建立,各地电业分别隶 属于当地民主政府管辖。1948年7月中共中央东北局在哈尔滨成立了东北电业管理总局,黑龙 江各地发供电分别隶属于东北电业管理总局管辖。同年11月,电业管理总局南迁沈阳,但黑 龙江地区电业隶属关系未变。
    1949年2月,成立哈尔滨电业管理局,管辖北安、齐齐哈尔电业局,哈尔滨、北安发电厂 。齐齐哈尔发电厂由齐齐哈尔电业局领导。牡丹江专署电业局改为牡丹江电业管理局,管辖 延吉、鸡西、佳木斯三个电业局和牡丹江、镜泊湖发电厂。鸡西电业局管辖鸡西发电厂。佳 木斯电业局管辖佳木斯、桦南、鹤岗发电厂。哈尔滨和牡丹江两个电业管理局又分别隶属于 东北电业管理局。
    1950年8月,哈尔滨和牡丹江电业管理局又改称哈尔滨电业局和牡丹江电业局。齐齐哈尔 电业局、鸡西电业局、佳木斯电业局分别从哈尔滨电业局和牡丹江电业局划出。哈、齐、牡 、佳、鸡西5个电业局和1952年8月成立的富拉尔基热电厂等归属东北电业管理局领导。
    1953年3月,延吉电业局划归牡丹江电业局领导。10月,佳木斯电业局分成6个单位,分 别直属哈尔滨电业局领导,鸡西电业局撤销,成立供电局,重归牡丹江电业局领导。全省变 成了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3个电业局。其中哈尔滨电业局管辖哈尔滨、佳木斯、北安的 供电机构,哈尔滨、佳木斯、北安发电厂以及鹤岗、桦南发电厂。齐齐哈尔电业局管辖齐齐 哈尔供电机构和齐齐哈尔发电厂。牡丹江电业局管辖牡丹江供电机构、鸡西供电局、牡丹江 、镜泊湖、鸡西发电厂和延吉电业局(1958年10月延吉电业局移交吉林省电业局管辖)。19 56年1月富拉尔基热电厂划归齐齐哈尔电业局领导。
    1958年黑龙江省电业局成立,从此黑龙江有了全省统一的电业管理机构,发、供电部门 分开,电业局不再领导发电厂,发、供电企业分别隶属省电业局。
    省电业局受地方和中央双重领导,以地方领导为主。省电业局和各发、供电企业,党的 关系都在地方,党务干部由地方党委管理、任命。省电业局行政领导的任命由中央电力工业 部征得地方同意后任命;各发、供电企业领导干部,由省电业局征得地方同意后任命。
    1964年电力系统的领导体制有所改变,实行以条条为主的管理原则。“人、财、物”三 权统由东北电业管理局管理,黑龙江省电业管理局变成了东北电业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不直 接领导各电业单位,各发、供电企业和其他电业单位均分别直接隶属东北电业管理局。
    “文化大革命”期间,电力系统以条条为主的管理原则遭到冲击,在“一元化”领导下 ,电力系统基本上是以地方领导为主。地方经常向电力系统调干部和任命企业领导人。
    1970年省电业管理局由“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变为领导实体,各发、供电企业及系统 各电业单位重新隶属黑龙江省电业管理局领导。省电业管理局和基层电力企事业单位仍受地 方和中央双重领导,行政干部任免和财政、物资的管理,统由水电部、东北电业管理局和省 电业管理局负责,企业党的关系仍在地方,党务干部的任免,由地方负责。
    1978年以后,在加强电力网集中统一领导的前提下,电力系统的隶属关系逐渐过渡到以 条条为主。省电力局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归水电部、东北电业管理局管辖;党务工作干部 也由条条管理为主,并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