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地区电业的领导制度,是随着不同时代政治体制的变化及各时期经营电业所有权
的不同,而发生变化的。
清末和民国时期,是中、外资本主义发展电业时期,有中国和外国官办电业,有中、外
商办电业。这一时期的领导制度是:官办电业由主办电业的官方派人任电力企业的总办或经
理,由总办或经理对主办官方负责,全权管理电力企业的全面经营决策,及人、财、物的支
配使用。会办或副经理以及主管生产技术的技师长等,都对总办或经理负责,完成总办或经
理交给的职务内工作,没有总办(经理)交办工作以外的决策权。商办电业的领导制度,是
由资本方自任或聘任经理人员,象官办电力企业一样,上对资方负责,下对电力企业全权经
营管理。
东北沦陷时期,是日本侵略者垄断办电时期,所经营的电力企业实行资本主义国有企业
式的领导制度,支店支店长(经理人员)上对垄断电业的会社、支社负责,下对电力发、供
企业生产经营全权管理,但对大的经营决策,如发、供电规划,全面性的生产经营计划,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用,企业中大数额财、物使用等,需对上呈请后处置。支店内部实行课系等
各级负责人对支店长负责的分部经营制,各部门负责人,对支店长交办的职权范围内的生产
经营业务独立处理,重大的呈请支店长决策。
1945年黑龙江地区解放,人民政府接管电力工业以后,电业的领导制度改变为由地方民
主政府派任电业局长、厂长(有的派军代表,即政府代表)。上对地方政府负责,下全权主
持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内部实行副职对正职负责的分工管理。这一时期在1948年前党组织
虽未公开,但决定局、厂重大问题一般要和党的负责人商议研究,由行政首长作决策。党通
过党员和工会及不公开的青年团带动职工群众执行行政首长的决策。1948年党组织公开后,
又进一步实行企业重大决策,经行政领导和党组织研究并与工会、青年团沟通、协商,取得
支持后由行政首长公布决策的领导制度,直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
1950年根据政务院关于在国营企业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电业企业内部普遍实行
了局长、厂长领导下的工人参加的工厂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根据上级制订的生产计划和
各种指示,结合本单位情况讨论生产计划、业务经营、管理制度、生产组织、人事任免、工
资福利等问题,委员会的成员有局(厂)长、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科室干部和生产工人。
委员会的主席由局(厂)长担任。委员会决策的问题由局(厂)长组织实施,党委和工会保
证监督,在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局(厂)长负责制。
1951年以后又逐渐演变到局长负责制。在此基础上于1954年3月开始,根据燃料工业部召
开的全国电业生产会议精神,黑龙江省各电力企业普遍学习苏联企业管理办法,推行“一长
制”。局(厂)长和各级行政领导,在所领导的部门中拥有决定一切的权利。副职对局、厂
长负责并管理所分工的工作,重大事项请示局、厂长决策。这一时期党委管党的工作和思想
政治工作,动员职工为完成生产任务而努力工作,不参予具体行政事务。
1956年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定,黑龙江省电力企业又开始实行党委
领导下的局(厂)长负责制。企业发供电生产和行政中的重大问题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生
产的日常业务实行严格的个人负责制,由行政领导全权组织实施。1960年贯彻毛泽东主席批
转的《鞍钢宪法》,企业实行工人参加管理,干部参加劳动,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实行
领导干部、工人和技术人员三结合的“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管理体制。
1961年以后贯彻《工业七十条》,在党委领导下建立以局(厂)长为首的局、厂统一的
生产指挥系统,在局(厂)长领导下,各副局(厂)长和总工程师、总会计师都有明确的分
工。分场、车间和科室等的行政副职都归正职领导。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电力企业被“造反派”先后夺权。1967年分别建立由“造
反派”和个别领导人组成的接管委员会管理电力企业。接管委员会实行委员分工管理各部门
工作。1968年又先后成立革命领导小组、革命委员会,代替接管委员会管理电力企业。革委
会对重大决策实行集体决策,委员分工管理部门日常工作。1970年以后,省局撤销革委会,
恢复局长管理制度。基层电力企业直到1976年“江青反革命集团”垮台,才完全恢复“文化
大革命”前领导制度。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依据党中央规定,黑龙江省电力企业于1979年开始,先
后建立了党委领导下厂长负责制的领导制度。电力企业重大决策由党委讨论决定,行政首长
按党委决议管理电力生产建设等各项工作。
1985年,电力企业依据中共中央关于企业领导制度的三个条例(政治工作条例、厂长工
作条例、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开始建立厂长负责制的新领导制度的试点。电力企业试
点单位以行政首长为核心组织生产经营,党委实行保证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