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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供电管理

  清朝末期,供电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按时供电。主要工作是维护好供电设施,确保对内(企业自建电厂对本企业)、对外(用户)按时供电。做到按时供电就做好了供电管理工作,经济供电还没有提上日程。加上电压等级低,设备落后等因素,线路损耗电量普遍较大,一般在供电量的1/3以上。供电的成本比较高。
    民国时期,随着营业性供电的普遍发展,已实现不间断供电,供电管理主要是保持供电 设备的安全、稳定及供电量、供电负荷的预测。因此,各电灯厂都加强了供电设备的维护管 理和供电量的统计。哈尔滨耀滨电灯公司1920年设置配电股,负责供电设施管理维护,查核 对各户的供电情况,制订按需用量供电措施。同时由于营业性电厂增多,特别是在哈尔滨这 个主要城市,营业性电厂已出现竞争的局面。1930年哈尔滨电业公司和日商的北满电气株式 会社为争相卖电展开竞争。因此,这一时期已部分地出现注重供电经济性的局面,并使其自 然地形成供电管理的一个方面。为此,哈尔滨电业公司不断增加供电能力,并建设了6.6千 伏供电线路,以降低供电损失,实现经济供电。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统治黑龙江电业,并按其军事占领和经济掠夺需要调整供电 结构。有意识地按照在保证重点的前提下,实行稳定、经济供电的原则管理供电事业。一是 把日本侵略者军事据点、政治统治中心及经济掠夺区,如煤矿、林业、产粮重点地区等列为 重点对象,按需要电量供电,满足需要。其它方面列为一般供电对象,满足重点后予以供电 。二是松滨线等重点供电区采取军警特别监护管理措施,达到不间断地供电。三是搞联网供 电,提高输电的电压等级,消除窝电和减少线路电量损失,降低成本,掠取电业经济利益。 到1945年,黑龙江已有镜泊湖和牡丹江、延吉;佳木斯和鹤岗、桦南;哈尔滨市内各区和绥 化;齐齐哈尔至昂昂溪、龙江;北安和克山、克东等多片66千伏或22千伏小电力网。
    黑龙江地区解放初,由于电力设备遭到日本侵略者的破坏,供电量减少。当时主要任务 是满足支援解放战争所需用的电力,所以供电管理工作主要是组织修复重点线路的供电设施 ,保障重点供电。当时,采取特别措施把电能供向支援解放战争的生产和运输企业。由于以 保重点为主体管理供电,其它生产和生活用电一度受到影响,线路电量损耗也上升到29%以上 ,供电成本增高。但保重点的供电管理原则对支援解放战争做出了贡献。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3年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各行各业大发展,电力需求很大。 电力工业1952年完成恢复工作后,电力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可供电量有限。因此,这一时期 开始把用户划分为特需、重点、一般等做为供电的顺序,分轻重缓急供电,成为这一时期供 电管理的主要内容。供电管理是以保特户,顾全局为主体,组织安全、经济供电。一是对铁 路、邮电、广播电台等一些要害部门做为特保户,不论供电量多少都首先保障供电。国家重 点企业,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生产企业,做为主要用户,适当地保证用电。其他一般用户缺 电时串动时间拉闸限用,没有轻重缓急之分。二是供电部门设置专业队伍,检修维护和更新 改造供电设施,保障正常供电。到1957年,黑龙江省主要供电设施基本完成更新改造,并全 部建立了正常检修和维护制度,设备完好率一般保持70—80%左右。事故率大幅度减少,基本 做到正常安全供电。三是通过更改不合格设备,提高电压等级等措施,降低线路电量损耗率 ,实现经济供电。到1957年黑龙江省线路损失率由1949年的29.69%,下降到18.29%,下降 11.4%,相当于节电1.4亿千瓦时。“大跃进”时期,电力缺口大,在电力“抗旱”的口号 下,千方百计多供电,经济效益无暇顾及,供电管理的主要内容就是保证各行各业特别是保 证“大炼钢铁”的用电需要,结果钢铁没炼出来,电力却浪费很大。
    1961年以后和三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黑龙江省电力增长速度放慢,虽然调整期间用电 增长趋缓,但电力仍有相当的缺口。在这种情况下供电管理贯彻保重点,限一般的原则。除 必保的军事、邮电、铁路、电台供电外,重点保证大庆油田和主要重工业等的用电需要,轻 工业和非重点企业及农业用电受到限制。
    “文化大革命”期间,供电管理工作受到冲击,供电秩序混乱。但这一时期有一个显著 的特点,就是保证政治宣传和文艺宣传活动的供电。
    1970年以后,黑龙江省全面缺电。在这种形势下,供电管理工作的重点是逐步加强供电 的计划性和经济性。
    在计划性方面,除必保的供电户以外,其余供电户的顺序、供电时间、供电电力等逐步 实行计划化,并根据经济发展计划不断调整供电计划。70年代大庆油田和煤矿是要害部门以 外的供电必保用户,而且不论生产、生活用电都全力保证。除此而外,1978年以前,重工业 、国防工业等仍是重点用户,是优先供电户。轻工业、其他中小企业、农业和市政生活仍然 是定期轮流限制供电的对象。
    1979年以后,黑龙江省的农业用电受到重视,特别是春季农田抗旱电力的供应在一段时 间也成为必保供电项目,并采取“白天电下乡,夜间电回城”的供电方针,兼顾城乡用电。 与此同时,轻工业用电得到加强,特别是和人民生活有关的纺织、食品、造纸等工业用电增 长速度都很快。
    为减少峰谷供电差,削峰填谷,对一些企业错开上班和供电时间;电炉等生产用电的大 设备,全部安排在后半夜低谷时间供电。由于缺电严重仍有相当数量的企业供电得不到必要 的保证,不得不“停三开四”或“停四开三”(一周三天休息,四天工作或四天休息,三天 工作)。
    80年代黑龙江省的供电管理根据国家调整产业政策的原则,实行“四优先”“一保持” 为主体的管理原则。“四优先”是计划内用电优先;重点企业优先;适销对路产品生产用电 优先;外贸出口产品用电优先。“一保持”是保持居民生活用电。对全省供电,都依据“四 优先”、“一保持”的原则予以安排。供电不足时保“四优先”、“一保持”,拉限对一般 用户的供电。
    经济供电主要是加快供电设备的升压改造,降低线损率。经过十几年的建设,黑龙江省 已形成220千伏主网架,110千伏、66千伏、35千伏等各种电压等级的网络已全面形成,电压 质量提高,线路损失下降。70年代初全省线损在8%以上,1981年降到7%以下,1985年又降至 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