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用电管理
第四章 用电与营业管理
清末和民国时期的用电管理,主要是监督用户是否按申报容量用电:一是巡查超过包费
容量的用电;二是巡查没办包费超容量的窃电。对查出超用和窃用电的,除补交电费外还予
以罚款,以保障正常用电秩序。1907年齐齐哈尔卜奎电灯厂的用电管理处罚条例就有9条,2
4款。有“辨识”、“处罚”、“没收”、“杜贿”、“惩罚”等比较严格的处罚规定。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为确保其政治统治、军事占领和经济掠夺,把用电管理扩展
为监督按规范和按容量用电两个大方面。这一时期非生活用电已有了规范性的严格规定,不
符合规定的不予接电,违反规范规定的轻者加收电费、罚款,重者停止供电。居民灯动用电
发展为装表计量和定量包费两种,电业部门按电度表和包费容量管理用电量,包费超容量的
罚款或停止供电。
黑龙江地区解放以后,新中国成立前的用电管理基本沿袭解放以前的一套管理办法。但
是,由于当时用电设施遭到不同程度毁坏,一时无力全面恢复,因此对规范用电管理不很严
格。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电力工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用电管理已不单纯是监察用户是否按
规范用电,而发展为监督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同时监察用电方面还增加了指导的内容。
一、监督指导计划用电
这项用电管理工作是从1952年开始的。当时国家“南厂北迁”黑龙江,“一五”计划有
苏联援建的哈尔滨“三大动力”厂等22个主要项目建在黑龙江,用电量增大,供需发生矛盾
。为缓和用电供需矛盾,在用电管理中增加了监督指导用户计划用电的内容。开始是集中在
按用电指标监督用户不超计划用电,对用户内部用电很少做具体指导。到1977年,推广哈尔
滨电线厂“一查五定”(用电大普查,定用电设备、定用电时间、定用电性质、定用电单耗
、定电力电量),凭证定量供用电的经验,把黑龙江省计划用电管理发展为既监督用电户按
计划用电,又指导用电户在内部分解计划,实行按计划定量用电。从1980年开始,黑龙江省
把计划用电管理正式列入经济计划工作内容。省经委依据全省经济发展对用电需求情况,向
各地、市分解用电指标,各地、市经委向所属地、市各行业分解用电指标。各级“三电”办
公室监督指挥计划用电的具体实施。各行业综合生产和作业计划分年、季、月编制全行业用
电计划。企业按生产计划和产品用电单耗编制年、季、月用电计划,分解到车间。采取逐日
考核用电,坚持今日超明日补,谁超限谁,月、季、年不超计划的具体措施,严格管理计划
用电。
电力部门在监督和指导用电方面还采取一些技术手段,在一些大用户中安装峰谷电表、
定量器、开关钟等设备。到1985年全省已安装定量器900余台,开关钟300多台,峰谷表正在
普遍安装。用这些技术设备监督和管理计划用电。
二、监督指导节约用电
黑龙江的用电管理在1952年就把节约用电列为主要管理项目。当时是从“限、拉、查、
罚”中搞节电。限是对生产用电限制使用高电耗设备,对生活用电限制使用电热、电暖设备
;拉是对超耗电能的拉闸限用;查是组织人员深入用电厂、矿和居民中查非法窃电;罚是对
窃电和违反规定用电的给予罚款,直至停止供电。
进入70年代,黑龙江省的节电工作由“限、拉、查、罚”单纯行政手段,发展为“宣传
教育、典型引路、技术指导”的多种节电措施。从1971年起多次印刷节电宣传材料,宣传节
电的社会效益和用电单位的经济效益。1977年总结推广哈尔滨电线厂“一查五定”的节电经
验,搞得好的单位平均比过去节电20%以上。
80年代,黑龙江省采用行政和技术两种节电手段。行政手段是实行按产量核定电耗和限
制非生产用电,并建立节电表彰,浪费惩罚,超用扣还,并加罚收费等措施,促其节电。技
术手段是要求用电单位和主管部门,制订节电技术措施,根据实际,限期投用。在全省范围
内要求推广和采用的节电技术措施有:要求企业线损率达到一次变压3.5%以下,二次变压5
.5%以下,三次变压7%以下;企业内部供电压偏移允许值一般不应超过额定电压士5%。变压
器负荷经常小于30%时,要合理更换相应容量变压器;更新改造低效风机、水泵;采用电动机
变频调速代替原来风机、水泵利用阀门控制的办法等等,共几十项节电新措施。
自开展节约用电以来,共节约电能7.8亿千瓦时,可创造社会产值18.95亿元。其中“
二五”期间节约电能1.1亿千瓦时,多创社会产值2.2亿元;“四五”期间节约电能4亿千瓦
时,多创社会产值10亿元,“六五”期间节约电能2.7亿千瓦时,多创社会产值6.75亿元。
三、监督指导按规范用电
黑龙江地区在新中国成立后,把按规范用电做为用电管理的重要内容,从1950年就开始
抓规范用电。但是60年代及以前,对规范用电的管理依据当时的“供用电暂行规则”,仅限
于监督和指导用电户按技术规范用电。凡用户的用电装备,用电方式、方法,安全防护措施
,以及用电操作人员等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不接电,已接电的停电处理。
70年代以后,依据国家关于供用电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全省深入贯彻推行节能机电产品
和停止生产淘汰落后产品的暂行规定,以及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有关规定,把监督指导规范
用电从技术规范发展为设备规范。凡是利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产设备,如淘汰型电机等,
都监督指导更换,不更换的或部分或全部停止供电,并对超耗电量给予20%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