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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电力建设安全管理

  清末和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基本是投资电厂者自行负责电力建设,未形成专业电力建 设队伍。从事电力建设的工人主要是为厂方干力工活。这一时期的电力建设只重工期,不管 安全。在土方开挖,厂房建筑,设备搬运、吊装及材料运输等,摔砸致伤事故时有发生。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电业株式会社”有了电力建设专业队伍。这支队伍经常有部分 人员驻黑龙江从事电力建设。成员以日本管理和技术人员为主体,招收少数中国懂电力建设 技术的人员和大批工人。从事水电建设的工人,多数是骗抓的劳工,少数是在当地雇工。日 本侵略者对电力建设不但不搞安全管理,而且用中国人生命换取建设速度,为其侵略服务。 建设镜泊湖水电站时从天津、河北、河南骗招几千名劳工,象牛马一样圈在山上为其筑坝。 睡草棚,吃橡子面,穿“洋灰”袋,每天两头不见太阳地劳动,累倒、病倒也得出工干活。 “大坝起一层、白骨落一地”,两次塌方和3次火灾事故就有200多人丧生,另有近300人死于 1941年的伤寒病。
    黑龙江地区解放后,从1947年开始先后组建的电工合作社、电气承装部等配电安装队伍 ,把电力建设安全管理列为配电安装主要管理项目,既管电力建设又管安全,并且采取老工 人带新工人,干危险活有保障安全等各种措施,基本保证了这一时期电力建设的安全。
    新中国成立后,黑龙江在电力建设中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针对电建施工是在多层 次交叉环境中从事重大设备安装作业,易于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实际情况,始终把安全放 在与工程施工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管理。
    一是普遍设置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管理电力建设安全。从1953年开始,火电建 设公司和送变电建设企业,在成立时就设置安全检查科(股),选配懂技术、懂安全的人员 从事安全工作。从新中国成立到1985年,电力建设体制和机构几经变化,但其安全管理机构 没有变,专兼人员由几名、十几名发展到几百名。1980年以后,省电力局基建处设置安全专 职人员,各公司设专业科,工地设安全小组,配有专职安监人员,生产班组设有兼职安全员 。1985年电力建设共有专职安全员35名,兼职安全员194名。其中安全工程师5名,技术员94 名。安全管理机构形成网络,专业人员形成队伍,安全工作处处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二是建立严格的安全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从1950年至1985年,主要规程和规章制度有 :《安全教育制度》、《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安全工作制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 划制度》、《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制度》、《施工脚手架管理制度》、《施工电源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施工机具管理制度》、《违章作业处理制度》 、《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制度》、《奖惩制度》等等。运用这些安全规程、规章制度,对电力 建设安全实行法制化管理。
    三是采取切实的管理方法。主要有:第一,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各施工单位,在编 制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同时,按基建程序编制施工的安全措施计划,包括改善劳动条件、 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防护措施。对重大设备、起重、运输、带电作业、 危险作业、特殊作业、工种交叉作业等,都制定好安全措施并经领导批准进行施工作业。第 二,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运用各种形式学习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每年 都对新入厂的徒工、临时工、农工、实习生等进行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进行安全施工 基本知识教育,工地进行专业安全规程制度教育,班组进行安全规程和操作教育,考试合格 后方能分配上岗。并坚持“三不上岗”的制度:开工前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不合 格者不上岗;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特别是高空作业、大型机车司机,易 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殊工种,考核不合格者不上岗;施工中采用新技术、 新工具、新设备、工人调换新工种等,考核不合格者不上岗。第三,进行安全大检查。电力 建设的安全大检查,一般是每年进行五次全面检查,即开工前、元旦前、春节前、“五一” 前、“十一”前,此外每年春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大检查,各工地按月进行检查。通过检 查,总结推广经验,查出隐患制定措施,好的表扬,不足的批评,并限期改正。
    由于施工单位人人重视安全施工,基建部门的安全形势越来越好,规章制度越来越健全 ,责任心越来越强,事故越来越少。火电一公司1973年至1975年,1980年至1982年连续几年 没出现死亡事故。火电二公司1956年至1968年,1972年至1982年,连续11年和13年没出死亡 事故。火电三公司1971年至1974年,也取得了4年没有死亡事故的好成绩。基建部门每年都拿 出2—3万元的奖金,奖励安全施工先进单位和个人。
    从1954年至1983年,32年间共伤亡2729人,其中死亡22人,重伤40人,轻伤266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