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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事工资管理

第六章 人财物管理

  一、干部管理
    黑龙江地区从清末有电开始就有了电业管理人员(黑龙江解放前称职员,解放后称干部 )。但由于清末所办的14座电厂中除中东铁路哈尔滨总工厂中心发电厂而外均是小型发电厂 ,所以职员总数不到30人,没有职员专管机构,没有档案,由主管人员直接考核任用。分职 不分类,从事管理、业务、技术等工作的职员,均由主办部门(或资本方)分职级管理。一 般是主办部门(或资本方)管总办(经理)、会办(副经理人员)的任用,其它人员由总办 任用。由于当时的电业是由中国和外国、官方和私人四种不同所有制,对职员的具体管理也 不尽相同。中国官方电业的职员,总办由政府部门任用;会办和技师长由总办提名,呈政府 主办部门任用;其他职员由总办或会办、技师长推荐,经总办任用。中国营业性电厂的职员 ,经理人员是由资本方任用,其他职员由经理人员任用;非营业性电厂的职员,由主办企业 直接任用。外国办电的,官办的经理人员由外国官办部门任用,其他人员由经理人员任用; 商办的职员,经理人员由资本方任用,其他人员由经理任用。
    民国时期,黑龙江电业有了发展,到1930年发展为58座电厂,并且出现了官办的大型1万 千瓦容量的哈尔滨发电厂,整个黑龙江电业管理人员增加到150余人。这一时期虽然仍沿袭清 朝模式管理职员,但在具体管理上有3点变化:1.大型电业公司和电厂设置专职管理人员。 哈尔滨电业公司是在庶务处设人事管理职员。哈尔滨发电厂等是在庶务股设人事管理职员。 2.大型电业公司和电厂建立职员登记卡,形成职员人事档案的雏形,对每个人的自然状况有 了简要掌握。3.大型电业公司和电厂对职员有了考核制度,对每个人从事的重要项目和工作 情况有了记载。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垄断黑龙江电业,并且大规模发展发供电事业,14年中电业 从业人员发展很快,电业职员发展到600多人。这一时期职员管理变化为:伪“满洲电业株式 会社”在黑龙江的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齐齐哈尔、北安等六个支店设置管理职员的机 构——庶务系。对各类职级的职员分别进行管理。从事管理(领导)工作的职员分为经理、 课长、系长等3级类;业务干部分为高级职员、职员、佣员、雇员4级类;技术人员分为技正 、技佐、技士3种;技术行政干部职务为技术长,按职级分别管理。支店经理级职员由伪“满 洲电业株式会社”任用;课长、技术长级由支店经理任用;系长级由课长呈请支店经理任用 ;其它职员由主管干部和庶务系任用。建立了职员晋升制度,对管理和业务职员,经考核有 成绩的每3年晋升一次,即雇员升佣员,佣员升职员,职员升高级职员。对技术人员,经考核 有技术成果并经考试合格的也按技术职称晋升,突出的可越级晋升。对职员管理普遍建立了 档案管理制度,对各职级各类职员,都建立了档案,有履历表、晋职晋级表、成绩考核等材 料,基本按人形成完整档案。
    黑龙江解放以后,东北沦陷时期的中国籍电业职员,大约400余名,全部接收录用,并由 部队派入和从工人中提拔近200名政治和管理骨干,分别担任各电业局和发电厂的各级领导职 务。这一时期对干部管理,保留了合理制度,废弃陈腐制度,逐步建立了一套新的管理制度 。局级党政干部改由当地党和政府任用;废除在一般干部中分职员、佣员、雇员等职级制度 ;废除干部三年考核晋级制度,实行按德才选用制度;废除单纯从知识阶层任用干部制度, 实行从优秀工人中提拔干部为主的用人制度等等。这些新政策,使干部结构发生了质的变化 。很快建设起一批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干部队伍。保证了电业在支援解放战争中发挥重要作 用。1948年黑龙江省电力工业归东北电业管理总局领导。各地区电业局中的主要行政领导开 始由东北电管局直接任用、调动。
    新中国成立后,黑龙江电业干部的管理,是在解放后制订的基本方针、政策和制度、办 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加强的。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有以下6次较大的完善和变化。
    1950年以后,电力工业干部发展到800多人,电力工业干部管理发生4次变化:1.电力工 业干部从地方政府管理变为东北电管局和地方协商管理。任免地区电业局党的负责人由地方 提名和东北电管局协商;任免行政负责人由东北电管局提名和地方协商。2.各地区电业局设 置人事专管机构——人事科,把干部管理改由人事科管理。3.先后健全了干部划分职级制度 ,对一般管理和业务干部划分为一、二、三等科员和办事员4种;技术人员划分为工程师、技 术员、见习技术员3种,每年考核。能力强,工作好的可逐年晋级。4.建立干部晋级提薪制 度,职级晋升后随职务晋升工资,使干部管理逐渐完善化。
    1958年黑龙江省电业局成立后,电力工业干部人数逐年增长,1962年发展到3750多人。 对干部的管理先后发生4次变化:1.省电业局对各电业局和发电厂的干部实行系统管理,但 各电业局和主要发电厂的行政领导和省电业管理局处级干部由东北电管局管理。省电业管理 局正副局级干部和总工程师由电力工业部管理。2.停止干部划分职级制度,不再对管理干部 划分一、二、三等科员和办事员。3.停止干部晋升随职提薪制度,实行统调工资时按职升级 。4.建立对干部实绩考核制度,由干部主管部门对干部定期考核实绩,做任用时参考。
    1964年,黑龙江省电业管理局变为东北电管局派出机构,省电业管理局干部管理权上收 东北电管局,原省局管理的干部均上收东北电管局管理。
    1966年,黑龙江省电力系统干部发展到4215人。随着“文化大革命”的开展,干部管理 又发生大变化。1.“砸烂”了干部管理机构,代之以政工组管理干部。2.把过去干部管理 制度基本做为旧制度批判,并停止执行。3.对干部任用改为以“造反”精神为标准,原有领 导干部大多数被赶下台,换上“造反派”头头、军代表和干部代表。4.把上级电业主管部门 和地方协商管理干部制度,变为由所在地方管理任用电业干部。这一时期电业一些懂业务的 干部被调出,地方一些不懂业务的干部被调入,给电力工业发展造成一定困难。
    1970年以后,东北电管局将黑龙江省电力工业管理权下放给黑龙江省。各局、厂行政主 要干部的任免由省电业管理局和地方政府协商。党务干部由企业所在地方党委征得省电业管 理局意见后任命。省电业管理局正、副处级干部由省革委会工交政治部代省政府管理;省电 业管理局副局级以上干部征得水电部同意由省委任命。
    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黑龙江省电力工业干部管理拨乱反正,又发生变化。 1.恢复干部管理机构,重设干部处。2.全面恢复“文化大革命”前的干部管理方针、政策 和制度、办法,使干部管理工作重新规范化。3.重新启用“文化大革命”前的各级领导干部 ,提拔任用一批懂电力业务的干部,“文化大革命”中军代表撤走,“造反派”被解职,干 部业务水平得到提高。4.恢复上级电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协商以电业为主任免干部的制度。经 过1977年到1978年的两年恢复和调整,使干部管理基本走上正常轨道。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黑龙江省电业干部队伍不断扩大,到1985年发展到92 09人。在改革和开放的新形势下,黑龙江省电业干部管理贯彻中央提出的“四化”原则,出 现6个大的变化。1.扩大了各级电力企业干部管理指数,实行了电业党政干部以电业为主管 理任用;电业各级中层干部由各级企业自行任用。2.执行干部“四化”(革命化、知识化、 专业化、年轻化)方针,大批有大专以上文化的年轻专业干部分别提拔到各级领导岗位。3. 任用干部打破“文化大革命”以前偏重考虑政治出身的原则,主要根据“四化”标准。4.建 立了能上能下的干部使用制度,从1984年4月29日起,任用干部胜任的可连续使用,不胜任的 可随时免职,不保留原有级别。5.开始建立了干部任期制,干部每任定期3年,任职期满经 考核胜任的可以继续任用,不胜任的另行安排。6.从1984年开始建立了干部考核制度,对各 级领导干部在任用前和任用中都由其上级向基层群众调查考核。对新任干部做任用前考核, 对已任干部做每年一次的任用中考核,依据考核结果不断调整任用。
    
    
    
    二、工人管理
    黑龙江地区电业在清朝末期,除中东铁路总工厂中心发电厂外,13家均是小发电厂,工 人总数仅200人左右,当时对工人的管理没有设置机构,是由电厂经理人员直接管理。雇用和 辞退工人没有什么规章,用人就雇用,不用就辞退,所以流动性比较大,用人也没有成文标 准。工人不愿干时也可以随时辞职。所用电业工人都是按日计工,有的按月、有的按半月、 还有的按日发工钱,没有另外的生活福利待遇。对电业工人的使用原则上各有岗位,但不固 定,此岗彼岗之间常有调动。所以具有精深专业技术的工人很少。
    民国时期的电业工人管理,在1926年以前基本和清末时期同样。1927年装机1万千瓦的哈 尔滨发电厂等较大型发电厂建成,要求有熟悉专业的技术工人从事生产,所以对工人的管理 有4项变化:1.一些大型电业公司和电厂设置管理机构,哈尔滨电业公司、哈尔滨发电厂等 均在庶务处(股)中设人事管理职员和工人。2.雇用工人有两个不成文的条件,即优先选用 在别处干过电业专业工作的人,以及年龄体质上看可以培养成电业技工的人,但要求不严格 。3.对所用工人开始按机、炉、电、燃料等工序固定工种,一般不做变动,使工人在劳动中 熟悉和掌握所从事的专业技术,电业工人队伍开始稳定。4.开始办学,培养电业技术工人, 1928年由哈尔滨电业公司首办电工学校,培养出懂电业基本知识的工人48名。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统治黑龙江电业。为了侵略目的发展大型发电厂和建设高电 压输变电设施,需要一大批熟练电业技术工人。这一时期对工人管理有4项发展变化:1.在 支店和发电厂普遍设置工人(包括职员)管理机构——庶务系,把工人管理做为电业管理的 主要工作之一,全面管理起来。2.对水电建设工人采用囚犯式管理,他们多数是被抓的劳工 ,用专人看管,强迫干活。建镜泊湖发电厂时从天津、河北等地骗抓劳工几千人,圈在工地 劳动。3.采取稳定技术工种工人的手段,对发供电技术工种的工人稳定使用,一般给予高于 其它生产企业的工钱,使技术工人不外流。4、培养技术工人骨干,先后在哈尔滨办两期养成 所,由日本人教电业技术,培养出的技术工人上百人,作为各工种骨干派到各主要岗位带领 工人搞发供电生产。
    黑龙江解放后,工人由被奴役者变为电业主人。一是废除了对工人奴役性看管劳动,把 工人从被压迫中解放出来,恢复了工人的人身自由和劳动自由。二是从工人阶级是电业主人 出发,建立了依靠工人管理企业的根本制度。这一时期电业各项主要生产活动都和工人研究 后决策,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聪明才智。哈尔滨发电厂发电机组的修复,特别是两台机组合 并修复发电,就是由刘英源、王醒民等技术工人提出并搞成的。镜泊湖发电厂水轮机修复发 电是工人提出计划,经上级政府审定,由工人自行完成的。三是实行全面改善工人待遇的政 策,这一时期各电业局普遍改建日伪遗留房产,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普遍建立职工消费合作 社,保障职工日常生活必需品供给;建立职工子弟小学,使无处、无力就学的职工适龄子女 都先后入学;普遍建立文化夜校、扫盲班,组织职工及家属认字;逐渐实行劳动保险,照顾 职工生老病死,使工人从实践中认识到自己是电业主人。四是招用和辞退工人建立了规定, 已经招用的工人无极特殊情况一般不准辞退。五是普遍实行了劳动保护,对各工种制订了保 险规则,对各工种陆续发放相应劳保用品,保护工人生产安全。六是建立了工人技术培训制 度,普遍建技术夜校,业余培训技术,提高工人政治和业务素质。这些,初步形成了共产党 领导下的工人管理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沿用黑龙江解放后管理制度的同时,又不断补充完善管理制度。1. 在1953年实行固定工和临时工两种用工制度。对电业各岗位工人,都在自愿基础上批准为固 定工人。固定工人可互相调动,一般不准辞退,企业因特殊原因必须辞退工人时,要经上级 批准,并发退职金。工人任用指标统由燃料工业部或东北电管局下达,省电业局分解到各电 业局、发电厂,并由所在市地方劳动工资部门协助招用。2.逐步实行定员管理,对电业工人 都按局、厂、分场(车间)做了定员,按定员配人。使电业开始有了生产用人的标准,实现 了按定员有秩序的配人生产。3.逐步推行定额生产制度,对每班工人都有定额生产量,工人 按定额完成生产任务。4.建立工人生产按劳付酬的八级工资制度。计件工人按生产量计算报 酬;计时工人按生产量超额得奖,完不成受罚。从1950年到1965年,电业工人管理逐步完善 起来,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工人管理整套制度。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工人管理工作中的劳动报酬、考核、奖励等制度受到冲击 ,工人管理工作比较混乱。先后发生3项变化。1.工人参加领导,省电力局及有些企业,都 有工人代表参加领导班子。2.取消按劳付酬,凡电业工人不论干活多少,干与不干,都按时 发基本工资。3.取消了奖惩制度,干得好的不奖,干得差的,甚至造成事故不处罚。
    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电业工人管理制度逐步得到恢复。1978年党的十一届 三中全会以后,在改革开放中,电力企业工人管理增加民主管理制度,各电力企业先后建立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的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干部任免、生活福利、职工奖惩等一些重 大决策,都向职代会报告,经职代会讨论决策,通过职代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
    三、工资管理
    1931年以前,黑龙江地区电业职工的薪俸(工资)没有统一标准。由各电力企业自行制 订规定进行管理。如哈尔滨电业局电业职工工资,按《哈尔滨电业局通则》第三章“薪工” 规定由总办1至3级到司事37级至40级。最高薪额1级600元(国币。下同);最低40级25元。 级差是1—5级每级级差为50元;6—14级每级级差为20元;15—25级每级级差为10元;26—4 0级每级级差为5元。工资支付的形式是按日计算,每月支付一次。齐齐哈尔电灯厂经理月薪 哈大洋100元,股长50元,工人12元。年终分红经理可得850元,工人只得12元。
    东北沦陷时期,从业人员分为高级职员、职员、雇员、佣员、临时佣员等。职员多系日 本人,工人多系中国人。工人的工资分3个等级,门卫工资最高,月工资为70元伪币,运煤工 40元伪币,一般工人15元伪币,生活水平十分低下。
    1945年“八·一五”东北光复后,电业实行实物工资制,每人月发180斤高粮米。到194 6年又实行工薪分制,分值0.21元左右。按实物计算随物价变更,工资等级分为:技术工人 为77分到110分;重体力劳动工人为70分到100分;轻体力劳动工人为63分到90分。
    1948年9月,东北行政委员会第六次劳动大会颁布公营企业统一的职工工薪暂行标准。工 人、职员、机关干部,统一执行11等33级的工资标准,最高为300分,最低为60分。1949年1 月,又改为13等39级,最高为630分,最低为70分。工人最高工资标准为6等16级210分,最低 为13等39级70分。1950年10月,工人工资等级又改为8级工资标准。同时,技术人员实行23级 的工资标准,最高工资为1100分,最低工资为100分。技术人员和工人工资的评定,以技术熟 练程度为主,适当考虑劳动(工作)态度,采取民主评议,领导审批的方式确定。1956年, 工薪分工资改为人民币工资,折合办法是:每分折合人民币0.213元,折合后,平均每人增 加工资10元。同年,工资改革,改为货币制的8级工资制。职工工资平均增长27.41%,其中 非生产人员工资增长25.38%,工人工资增长25.56%,职员工资增长26.8%,年平均工资由 696元增至848元。
    1958年调整工资,主要解决1956年工资改革中遗留的问题,调整人数占全体职工的11%。
    1959年给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工人和相当于国家机关18级及以下的干部调整工资, 晋级面为22.8%,全省电力系统有3192人增加了工资。
    1963年8月,实行统一的简化工资标准,给4211%的职工调整了工资,全省电力系统有65 10名职工增加了工资。
    1971年7月,对低工资的职工,按参加工作年限进行工资调整,调资范围是:1957年底以 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以及 上述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全省电力系统有3672名职工调整了工资,晋级面 达21.6%。
    1977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调资重点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调资范围是:19 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表现较好的都可以晋一级 ,此外,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包括17级以上干部),按40%升级,并规定每人每 月增加工资最低不少于5元,最高不超过7元。在这次调整工资中,全省电力系统有41.4%的 职工调整了工资,升级人数达14241人。
    1978年12月,对生产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职工,进 行一次考核升级,升级面为2%,全省电力系统有688人晋升了工资。
    1979年11月,对部分职工调资。调资对象是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升级面为 42.2%,全省电力系统有15529人晋升了工资。
    1981年,对文教、卫生人员进行工资调整,在这次调资中有298名医务人员和636名教职 员工晋升了工资。
    1983年,对部分职工进行工资调整,其特点是职工晋级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劳动成果挂 勾。调整范围是: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另有工资偏低、工作中起骨干作用的 中青年知识分子。调资面达67.4%,全省电力系统有28982人晋升了工资。
    1985年,进行工资改革,全省电力系统47995名职工,按新工资标准调整工资,月增加工 资总额为67.19万元,平均每人增加月工资14元。
    
    
    
    
    
    
    
    
    
    
    
    
    电力建设部门的工资标准和演变:
    1982年以前,电力建设部门实行的工资等级制度是:安装工人实行电力工人八级工资制 ;建筑工人实行七级工资制。干部工资实行职务等级制(电力技职简化标准)。
    
    
    
    1982年电力建设部门对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进行了工资调整。1984年9月,根据厂 长奖励晋级方案,每年给5%(其中1982年—1983年为1%,1984年改为3%)的职工晋升1级奖励 工资。1985年12月,对职工工资进行了“套改”,执行电业统一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