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末期,电力工业分为营业性和半营业性(自用电有余外售电)两种类型,并由电厂
自行售电。因此财务管理也分为两种:一种是营业性电厂自行管理财务,但没有完整机构和
管理体系,由经理人员掌管钱财用途,薄记人员用流水帐记载收支,年终结算盈亏。半营业
性电厂的财务合入办电单位统一管理,电厂只发电不管钱财。
民国时期,发电和售电逐渐分离,一些大型营业性电力企业开始设财务管理机构。1927
年哈尔滨电业公司首设财务科,科下设出纳、审核、登记3个股,对财务收支按公司规定审核
。此后,各大型公司和电厂也相继设置财务机构,配置财务人员,按企业规定掌管钱财。从
此,黑龙江电业逐步形成以审核收支为主的财务管理。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电业株式会社”对电业实行统管,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分别核
算,统负盈亏。从发电厂到支店、支社、会社分别设置经理课(股),上下成系统的财务管
理体系。按统一的规章管理电业财务。并由只审核收支,发展到核算成本,分析电业经济效
益。丰满发电厂向哈尔滨供电后,哈尔滨发电厂停止发电,就是成本核算,分析经济效益的
结果。
黑龙江地区解放后,电力企业的财务由各地区电业局分别核算,分别管理。这一时期主
要是管理钱财收支、电费收入,用好收入钱财,维持好发电、供电,支援解放战争。对于成
本核算等财务管理工作均未开展。
新中国成立后直至1958年以前,以地区电业局为经济核算单位,内设财务科(股)或计
财科(股)管理财务工作。这一时期的财务管理,不单是审核收支,而发展为对企业资金和
经济活动全面管理,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坚持经济核算、成本核算等,加强电力企业经济工
作。
1958年黑龙江省电业局成立后,省电业局作为东北电管局内部核算单位,对黑龙江省电
力系统财务统收、统支、统一平衡。省电业局设置财务科管理全省电力系统财务工作。
1960年至1961年,省电业管理局下放给地方,成为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盈亏由电力部
与地方四六分成。省电业管理局财务科于1961年晋格为财务处,各局、厂的财务科内设立专
业股(组)。1962年至1963年,财务工作由地方收归东北电业管理局管理,省电业管理局重
新成为东北电业管理局的内部核算单位。
1964年至1969年省电业管理局变为东北电业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取销职能处,财务处也
随之被撤销。省电业管理局不再负责全省电力系统的经济核算和平衡工作,改由东北电业管
理局直接进行。1966年至1969年“文化大革命”期间,财务管理工作基本处于瘫痪状态。
1970年11月,省电业管理局设财务组,恢复管理职能,再一次成为东北电业管理局的内
部核算单位。1971年省电业管理局执行东北电管局关于电力网内部互供电量结算的规定,开
始与吉林省电业管理局结算购电量,当年支付购电费1666万元。
1972年以后,省电业管理局和各基层企事业单位成立单独的财务机构。1983年省电力工
业局财务组改称财务处,统一管理全省电力系统生产、基建和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
这一时期省电力工业局的财务管理除不断完善和加强电力系统经济活动管理外,还从以
下方面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一、固定资产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黑龙江省电力工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其价值不同,分为部、网局、
省局、基层单位四级管理。
水电部批准权限:大型施工机械;6000千瓦以上发电机组;35吨/时以上锅炉;1500千
伏安及以上变压器;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向系统外价拨及报废;3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
调拨和报废(报部备案)。
省电力局批准权限:系统内调拨、报废5万元及以上,系统外调拨3万元及以上设备;盘
亏2万元及以上财产。
基层单位权限:系统内调拨、报废5万元以下,系统外调拨3万元以下设备,盘亏2万元以
下财产。
全省电力系统的固定资产在1967年以前执行分类折旧率,从1967年起执行综合折旧率。
1971年至1978年的综合折旧率,电业局、发电厂、事业单位为3%,水电厂为2.16%,修造厂
为4.8%。1979年至1980年6月综合折旧率,发电厂、电业局、省电力局机关、物资处为3.4
8%;修造厂为4.8%,水电厂为2.16%;中心试验所和电网调度局为6%。1980年6月至1985年
综合折旧率,发电厂、电业局、省电力局机关、物资处为3.96%,修造厂为5.28%,水电厂
为2.64%,中心试验所、电网调度局为6.48%。
二、流动资金管理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对定额流动资金实行分级与归口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省电力工业局财务处负责省电力系统流动资金的全面管理,对各归口部门和基层企业单
位下达流动资金定额指标,统一调拨各项流动资金。
省电力工业局物资局、调度局归口管理全省电力系统的材料、设备、煤炭、燃油的采购
、供应与分配。
各基层企事业单位负责管好用好本单位的定额流动资金,保证生产所必需的物资储备,
加速资金周转。
三、成本管理
黑龙江省电力工业局除1960年至1961年独立核算和1964年至1969年取消经济核算职能外
,其余时间均作为东北电业管理局的内部核算单位,负责核算全省电力系统的发电、供电及
其他产品的生产成本。核算办法按照电力工业的生产特点和上级部、局有关规定,采用将生
产费用要素与成本项目合一的“单一法”进行核算。
发电企业核算发电成本;供电企业核算供电成本;施工企业核算建筑安装工程成本;修
造企业核算修造产品成本。
全省电力系统成本计划,先由各基层企业编制本单位的成本计划,然后报省电力工业局
平衡。省电力工业局根据上级部、局下达的成本指标,全面平衡后再统一下达给各单位。
四、利润管理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从1970年开始利润核算,到1985年的16年中,除1982年和1983年分别
亏损2634.7万元和2956.8万元外,其余14年均盈利。盈利最多的1973年5114.9万元,最少
的1985年只有74.2万元。其余年份基本维持在2000万元—4000万元之间。
五、税金管理
黑龙江省电力工业企业交纳的主税种为电力产品税。1982年以前,实行一部税制,即电
力产品的销售税由各电业局按销售收入统一交纳,税率为15%。1982年之后实行两部税制,即
:发电和供电分别纳税发电企业按厂供电量6元/千千瓦时交纳,供电企业按销售收入6%交纳
。1983年4月起全省电力系统开始按自有资金的15%交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1984年10月实行
第二步利改税后,东北电力产品销售税率调为10%。其中发电企业按3.40元/千千瓦时交纳
,供电业企业按销售收入4%交纳。自1985年1月起,全省电力系统按产品税金总额的7%交纳城
市维护建设税。
六、专用基金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专用基金按不同用途,分为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业务扩充基金
、科技三项费用、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库区维护基金
等。电力企业主要专用基金管理情况如下:
(一)更新改造基金。由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挖潜、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等用
途。来源于企业按规定从成本中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上级单位拨入的
更改资金,供电单位提取的电度表、电力定量器复置金等。
(二)大修理基金。由企业按应计提折旧额的固定资产原值计提1.4%,主要用于发、供
电设备的大修理和附属件的更换,房屋和建筑物的翻修和改修,各种机器设备的大修理(包
括生产生活用车)。1961年以前,各单位计提的大修理基金全部上缴省局,统一调剂使用。
1962年开始,由各基层企业把计提的大修理基金直接计入生产成本,自行安排使用。
(三)业务扩充基金。从1965年起按国家计委颁发的《关于协作配合工程投资划分规定
》精神,收取用户申请用电工程的贴费,当时每千伏安容量收取变压器贴费30元。1965年8月
1日起,又增收线路工程贴费每千伏安20元,合计每千伏安收取50元。1974年水电部又将变压
器贴费降为20元,即用户增容每千伏安的收取贴费40元。1984年3月31日起,经国家计委批准
,水电部又将贴费收取标准调整如下:
业务扩充基金,按水电部颁发的专用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用于为增加或改善用户用电而
必须新建、扩建和改造的电力网工程以及有关业务支出。由各基层供电企业自行安排使用。
(四)库区维护基金。是指自1981年1月起,按水电厂的供电量,每千瓦时提取一厘钱记
入成本形成的专用基金。
七、基建财务管理
从新中国成立至1979年,国家在电力基本建设投资上一直采取不需偿还的预算拨款的方
式。1979年,国务院颁发《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电力部也作了相
应的规定,使基本建设投资由预算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由无偿使用变为有偿使用。这样,在
1980年至1984年间,全省电力系统基本建设投资中就出现了国家预算拨款和银行贷款两种资
金来源并存的局面。到1985年,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又联合发布了《关于
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至此,全省电力基本建设投资
改为银行贷款。
建国以来,按不同时期,黑龙江省电力系统完成基本建设投资情况如下: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即1950年至1952年,共完成基本建设投资额1711.6万元。其中:火
电建设603.7万元,水电建设12.9万元,送电工程377.3万元,变电工程523.3万元。在上
述完成投资额中,属生产性建设1519.5万元,非生产性建设192.1万元。
“一五”时期,完成基本建设投资额10787.9万元。其中:火电建设8321.1万元,水电
建设45.8万元,送电工程580.1万元,变电工程1198.6万元。在上述完成投资额中,属生
产性建设10084.2万元,非生产性建设699.7万元。
“二五”时期,完成基本建设投资额25963.9万元。其中:火电建设19873.4万元,水
电建设2383.4万元,送电工程1112.5万元,变电工程1214万元。在上述完成投资额中,属
生产性建设24660.4万元,非生产性建设1303.6万元。
1963年至1965年的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完成基本建设投资额9738.9万元。其中:火电建
设7513.9万元,送电工程653.2万元,变电工程807万元。在上述完成投资额中,属生产性
建设8918.2万元,非生产性建设820.7万元。
“三五”时期,完成基本建设投资额11877.4万元。其中:火电建设8314.3万元,送变
电工程3182.4万元。在上述完成投资额中,属生产性建设11522.4万元,非生产性建设355
万元。
“四五”时期,完成基本建设投资额37613万元。其中:火电建设25418.5万元,水电建
设3715.4万元,送变电工程6777.2万元。在上述完成投资额中,属生产性建设34957.3万
元,非生产性建设2655.7万元。
“五五”时期,完成基本建设投资额88484.1万元。其中:火电建设61026.3万元,水
电建设4368.6万元,送变电工程12247万元。在上述完成投资额中,属生产性建设80503.3
万元,非生产性建设7980.8万元。
“六五”时期,完成基本建设投资额111942万元。其中:发电建设74283万元,送变电工
程建设27566万元。在上述完成投资额中,属生产性建设98832万元,非生产性建设13110万元
。
黑龙江省电力工业局所属有5个施工企业,主要承担全省电力系统基本建设任务,在经营
管理上实行独立核算,于1984年起全部实行了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