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末期,电力工业由于机组容量小、设备简单,所需物资、器材比较少,因此,没有
单独的物资管理机构和物资供应部门。民国时期,哈尔滨电业公司设有材料处。
东北沦陷时期,在伪满洲电业各支店内设立有总务课经理系负责材料工作,有了专门机
构和专业人员负责物资供应和管理工作。
黑龙江解放初至50年代,电力系统的物资工作,处于恢复和加强阶段,电业局内设有材
料股,各电厂设有材料组,为当时抢修和恢复发电设备及输变电设施供应物资器材。
黑龙江省电业局成立以后,局内设有材料科。1959年7月改为黑龙江省电业管理局材料处
,工作人员30名,各局厂也分别成立材料科。
1964年东业电业管理局收回了人、财、物三权,黑龙江省电业管理局改变为东北电业管
理局的派出机构,材料处撤销,只留下5—6人,搞物资方面的调研工作,另外设置东北电业
管理局哈尔滨器材库,库内工作人员30名,主要负责省管物资的供应和调配。
1970年东北电业管理局权力下放,又恢复原来省局物资处的职能,统管全省局厂物资申
请分配工作,东北电业管理局所属的哈尔滨器材库划为省局物资处领导。
1985年7月物资处改为物资局,同时成立党委。局内设10个科(室)和工会,共青团总支
委员会等,人员由原来的32人,增加到80人,已形成独立完整的物资采购、供应、保管体系
。另设器材库、电焊条厂(独立经营、单独核算),兼管电力设备制造厂和线路器材厂两个
修造企业。
一、物资管理体系
从1950年起,对发展国民经济关系重大的钢材、木材、水泥、机床等8大品种,实行大区
之间的平衡调拨,以后又扩大到33种至55种。在此期间,省内各电业局、厂所需要物资,直
接向东北电业管理局申请分配,一般物资由各单位自行采购与供应。
1953年以后,国家建立以统一计划为主的物资管理制度,分国家计委统配物资与部管物
资。电力系统各局厂所需统配和部管物资,按渠道上报东北电业管理局物资供应局,国家按
指标下达后,直接分配到所需单位。
1958年以后,省电力系统各局厂所需统配和部管物资,由报东北电业管理局物资供应局
改为上报黑龙江省电业局物资处,再由物资处上报东北电业管理局物资供应局。属于地方管
理品种,由省局物资处向黑龙江省物资局申请,一般物资由各局厂自行加工采购供应,二类
物资由各局厂上报当地物资部门解决。1959年下半年,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都成立了机电成
套局或公司,凡符合基建程序的电站和送变电项目的物资、器材均由当地成套局或公司归口
组织供应。
1961年由于东北电业管理局收权,黑龙江省电站生产、基建所需物资,统由东北电业管
理局归口申请分配,而黑龙江省电业管理局只管农业所需电灌物资,向省计委物资处申请分
配。
1964年物资分配权进一步集中,局物资处的职能缩小,变为东北电业管理局的派出机构
。东北电业管理局成立了东北电力建设局,统管东北地区施工企业和电力建设公司。基本建
设所需物资实行扩大总承包,成套设备归口,向东北电业管理局申请,然后由东北电力建设
局分配到省电力建设工程单位。
1970年东北电业管理局权力下放,恢复黑龙江省电业管理局的职能,物资申请计划直接
报部,抄报东北电业管理局物资供应局,物资分配指标由部下达。1978年以后,在物资的分
配上又恢复“统一调拨,分级管理,统筹统支”的分配办法。1979年中央统配物资达到791种
,由国家计委、国家物资总局和中央25个部门实行分管。1980年统配部门物资的申请分配,
由省局物资处归口上报,负责分配和调拔。
二、物资储备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物资储备的全部工作有:运输、装卸、验收、入库、包装、发运、保
管、帐料处理、仓库修建、物资安全、资金使用、储备定额等。
仓储能力。解放初期各局厂接收日伪时期遗留下来的简陋仓库只有8个,库房面积约800
平方米。到1985年,仓库发展到172座,占地为167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其中
封闭型仓库94座,保温库28座,棚仓50座。富拉尔基热电总厂、牡丹江第二发电厂都备有起
重设备,实现了搬运机械化。
储备资金。1985年全省电力系统6935.7万元,其中发电企业4590.8万元,供电企业10
50.3千元,省局本部816.3万元(物资局781.0万元),修造企业478.3万元。全省超储积
压物资28.2万元,其中发电企业8.3万元,供电企业8.3万元,省局本部8.0万元(物资局
7.9万元),修造企业3.0万元。全省待处理物资损失41.3万元,其中发电企业30.1万元
,供电企业7.4万元,修造企业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