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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清代、中华民国和沦陷时期的疆域

  清代是黑龙江地区历史发展上一个重要时期。黑龙江流域是满族的故乡,是清朝“龙兴 之地”。远在清入关之前,东起鄂霍茨克海,西至贝加尔湖之间广大地区的各民族,都已臣 服清朝。公元1644年(清顺治元年),清世祖入关后,东北地区归盛京总管统辖。到了1662 年(清康熙元年),黑龙江地区归宁古塔将军管辖,其范围包括整个黑龙江流域的广大地区 。西起贝加尔湖以东鄂嫩河源,东部包括库页岛,北抵外兴安岭,东南到日本海。1683年( 清康熙二十二年)在黑龙江中上游流域置黑龙江将军,黑龙江下游地区仍归宁古塔将军管辖 。黑龙江将军具体管辖范围,松花江左岸以北,直到外兴安岭广大地区。
    1689年清朝政府对沙俄作了重大让步,签定了中俄《尼布楚条约》,将贝加尔湖以东至 尼布楚一带的中国领土,割让给俄国。从法律上肯定了中俄东段边界的走向,即从格尔必齐 河和额尔古纳河、外兴安岭至海为界。从此黑龙江地区又减少一部分土地。以后中俄于1858 年和1860年两次强迫清政府签定了不平等的中俄《瑷珲条约》和《北京条约》,割占了中国 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共约有100万平方公里的领土。
    中华民国初期,黑龙江省的疆域与清末时期大致相同,原黑龙江省管辖的疆域都在松花 江以北地区,今黑龙江省松花江以南地区归原吉林省管辖。当时在黑龙江省境内还有哲里木 盟的杜尔伯特、札赉特、伊克明安3个蒙旗。
    东北沦陷时期,1932年3月9日,伪满洲国成立以后,将中华民国黑龙江省原辖呼伦贝尔 地区划归新设立兴安省,1934年12月1日,日伪当局采取“分而治之”政策,实行“新省制” ,黑龙江省建制正式撤销,在黑龙江地区内划分:龙江、滨江、三江、黑河四省和哈尔滨特 别市、北满特别区。所辖范围除洮辽七县及双城县以南区域,现归吉林省管辖外,都是今黑 龙江省所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