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凡例
一、《黑龙江省志·地名录》,是收录黑龙江地区主要地名的著述。所收地名,包括省、市、县、乡、镇等各级行政区划名称,名山、大川和较大湖泊、岛屿名称,著名村屯、港站、农林牧渔猎场名称,以及重要历史地名等。
二、本书收录的地名,一律采用条目形式,并采用志、录相结合的体例。条目以记述沿革变化为主,充分反映历史和现状,力求加大条目的资料信息含量,在突出资料性的同时,兼顾知识性和实用性。
三、全书共收黑龙江境内地名2012个。条目内容,上限不作统一规定,下限一般到1992年,个别条目下限略有伸缩。
四、全书条目,按相关内容分为行政区划名称、山川湖泊岛屿名称和著名村屯场站及其它地名三编,编下分设章、节、目三至四个层次。
五、本书在编前附有黑龙江省政区图、地势图、水系图、历史行政区划图和著名村屯、农牧林场名称分布图。
六、本书条目中的历史纪年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公元纪年。清代及清代以前,在公元纪年后加注朝代纪年。对以往出版书刊记载某些行政建制时间不一致的,本书则以中国历史纪年和公元纪年对照的形式,记载到年代、月份和日期。
七、本书采用语体文,所用字体以国家公布的《简化汉字总表》为准,但对古代历史地名的书写,以及更改过的旧名称仍使用繁体字。
八、本书条目内容中出现的旧地名,均夹注今地名。对某些地名的来源,学术界尚未定论的,则诸说并存。
九、本书所用计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的标准计量单位为依据,援引史籍中统计数字所用的计量单位则仍按原文。
十、数字的使用,以1983年12月10日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7单位于1986年12月31日颁布的《关于出版物上的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则》为准则。
十一、本书所用统计数,一般截至199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