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将军辖区和特别区
第一编 行政区划名称
第一章 省级
第一节 将军辖区和特别区
宁古塔将军辖区 即镇守宁古塔等处地方将军(简称宁古塔将军)管辖的行政区域。宁古塔,实无塔,乃“宁公特”之讹传,为满语。汉译“宁公”为“六”或“六个”,“塔”为“居址”,合译“六居址”。清王朝定都北京后,对满洲“龙兴之地”的东北地区,视为特殊地区,采用了有别于内地的“军府制”,于盛京设置驻防内大臣为盛京总管,统率八旗镇守东北全境,逐步划分为3个将军辖区。
宁古塔向为东北重镇。明末,1616年(明万历四十四年)建州女真首领爱新觉罗·努尔哈赤称“汗”,定国号为金(史称后金),建元天命,都于兴京(赫图阿拉,今辽宁省新宾县老城)。1625年(后金天命十年),努尔哈赤迁都沈阳,定名盛京,并于宁古塔派兵戍守。1645年(清顺治二年),清廷定文武官员品级,镇守宁古塔总管为三品。1653年(清顺治十年),清廷决定,将盛京昂邦章京(即总管)所辖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流域,包括黑龙江上游的石勒喀河流域和库页岛在内的海中诸岛,划为单独的行政区,设置宁古塔昂邦章京。至此,宁古塔昂邦章京辖区成为与盛京昂邦章京辖区并列的特别行政区。宁古塔昂邦章京始驻宁古塔城(今海林市境内宁古塔旧城)。1662年(清康熙元年),将宁古塔昂邦章京改为“镇守宁古塔等处地方将军”。因宁古塔城常遭水患和为抗击沙俄用兵需要,1666年(清康熙五年),宁古塔将军衙门移驻宁古塔新城(今宁安县城)。1676年(清康熙十五年),宁古塔将军衙门移驻船厂后,由将军主持修筑吉林乌拉城(今吉林省吉林市),竖木为墙,史称“吉林木城”。1757年4月11日(清乾隆二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将宁古塔将军改称“镇守吉林等处地方将军”(简称吉林将军)。
宁古塔将军辖区,范围广阔。据《大清一统志》记载:“东滨大海,西接边墙,南峙白山,北逾黑水”。即东至大海3000余里,指北起鄂霍次克海,南至日本海的海面;西至柳条边590余里,至盛京威远堡开原界;南至长白山南图们江、鸭绿江1300余里,与朝鲜分界;北逾黑龙江至外兴安岭。1683年(清康熙二十二年),划出黑龙江将军辖区后,宁古塔将军辖区范围大为缩小。1860年(清咸丰十年),不平等的《中俄北京条约》签订后,乌苏里江以东40多万平方公里中国领土被沙俄割占,吉林将军辖区进一步缩减,即东至乌苏里江、松阿察河与俄罗斯分界;南至图们江、鸭绿江与朝鲜分界;西至威远堡边门开原界;北至松花江达黑龙江将军辖区界。在辖区内分地筑城,先后设置吉林、三姓、阿勒楚喀、伯都讷、珲春副都统镇守。
1907年4月20日(清光绪三十三年三月初八日),清廷决定,裁撤盛京、吉林、黑龙江将军,设置奉天、吉林、黑龙江行省。
黑龙江将军辖区 即镇守黑龙江等处地方将军(简称黑龙江将军)管辖的行政区域,以流经境内的黑龙江得名。黑龙江,古称“黑水”、“弱水”、“完水”,《辽史》称“黑龙江”,清初称“萨哈连乌刺”,系满语,萨哈连意为“黑”,乌刺意为“江”。清朝政府为了巩固边疆和抗击沙皇俄国入侵,于1674年(清康熙十三年)在黑龙江左岸支流精奇里江口附近的明代忽里平寨旧址兴建了瑷珲木城(今俄罗斯维谢雪村),史称“旧瑷珲城”,移吉林乌拉水师分驻黑龙江地方。1683年10月(清康熙二十二年九月),清廷决定,在黑龙江地方屯田,“建城永戍”。同年12月决定,将宁古塔将军所辖西北部地区划出,设置黑龙江将军,原宁古塔副都统萨布素为首任将军。将军衙门初驻瑷珲旧城,后因该城僻处江东,与内地往来诸多不便,遂于江西原达斡尔族屯寨托尔加城的废墟上修筑瑷珲新城(今黑河市爱辉镇),1685年(清康熙二十四年)将军衙门移驻瑷珲新城。因其濒临黑龙江畔,又称作“黑龙江城”。黑龙江将军最初驻扎在瑷珲城,亦称“瑷珲将军”。1690年(清康熙二十九年),移驻墨尔根城(今嫩江县城)。1699年(清康熙三十八年),移驻齐齐哈尔城。
黑龙江将军辖区初期,广袤数千里。东至毕占河、南至松花江,与吉林将军辖区接壤;北至外兴安岭与俄罗斯为界;西至喀尔喀接车臣汗部界。南北距3800余里,东西距3100余里。1689年(清康熙二十八年),中俄签订《尼布楚议界条约》,确定了中俄两国东段边界,即以额尔古纳河、外兴安岭至海为界。额尔古纳河右岸为中国领土,左岸为俄国领土;外兴安岭至海,岭南为中国领土,岭北为俄国领土。外兴安岭与乌第河之间待定另议。进入19世纪以后,沙皇野心复萌,不断入侵中国黑龙江中下游地区,非法霸占中国领土。迫使清朝当局于1858年(清咸丰八年)签订不平等的中俄《瑷珲和约》(通称《瑷珲条约》),中俄两国国界由外兴安岭分水岭南移到黑龙江,沙俄攫取了黑龙江以北60多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致使黑龙江将军辖区总面积锐减。
黑龙江将军为便于进行行政管理和抗御外敌入侵,在辖区内分地筑城,划分副都统辖区,派副都统或副都统衔总管驻守。初期,先后分设黑龙江、墨尔根、齐齐哈尔、呼伦贝尔(今海拉尔市)、布特哈(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境内)、呼兰6城。至光绪年间,又先后增设兴安城(今嫩江县境内)和通肯城(于海伦河北新建通肯城),史称“黑龙江八城”。随着清廷对东北封禁政策的解除,黑龙江地区逐步放荒招垦,人烟渐稠,民事日繁,遂陆续划定区域添设民官。至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黑龙江将军辖区先后设置呼兰府、绥化府、海伦直隶厅、黑水厅(今龙江县)、大赉厅(今大安市)、肇州厅、安达厅、巴彦州、木兰县、兰西县、青冈县、余庆县(今庆安县)、拜泉县、大通县(今通河县)、汤原县,计2府、5厅、1州、7县。并于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添设黑龙江分巡道和绥兰海兵备道,翌年将绥兰海兵备道移至兴安岭以东改为兴东兵备道。同时,鉴于齐齐哈尔、呼兰、通肯副都统辖区已添设民官,“布特哈系打牲部落,牲丁无多”,黑龙江将军奏请朝廷批准,于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初,裁撤了齐齐哈尔、呼兰、通肯、布特哈四城副都统。其他各城副都统因地处边防等因,仍依其旧制不变。
1907年4月20日(清光绪三十三年三月初八日),清廷决定东三省改制,“裁将军,设行省”,建立奉天、吉林、黑龙江行省。遂裁撤黑龙江将军,依照原黑龙江将军辖区改设黑龙江行省。
东省特别区 是介于黑龙江、吉林两省之间管理中东铁路沿线地带与省并列的特别行政区。1896年和1898年(清光绪二十二年和二十四年),帝俄诱迫清政府订立《中俄密约》和《旅大租地条约》,攫取了在中国东北境内修筑和经营铁路的权利。中东铁路(又称东省铁路)干线西起满洲里,中经哈尔滨,东抵绥芬河;支线由哈尔滨经长春、沈阳直至旅顺口,全长2489.2公里(日俄战争后,按照《朴茨茅斯条约》规定,俄国将长春至旅顺口的铁路让给日本,称“南满铁路”)。帝俄根据《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合同章程》的有关条款,在修筑和经营铁路过程中任意侵占铁路沿线的土地,形成“铁路附属地”。中东铁路全线通车后,帝俄在哈尔滨设立中东铁路管理局,除经营管理铁路外,还在铁路沿线和哈尔滨等许多大小城镇拥有行政、司法等自治权力,不受中国地方政权管辖。
中华民国成立后,从1917年起,中国政府逐渐收回对中东铁路“附属地”的管辖权,吉林、黑龙江两省派兵陆续在哈尔滨及中东铁路沿线布防,并成立中东铁路警备司令部。1919年7月,撤销临时警备司令部,改设中东铁路护路军总司令部,同时设立哈长、哈满、哈绥三个分司令部。1920年3月,中东铁路工人大罢工取得胜利,中国军队解除了哈埠及铁路沿线俄军武装,接管了路务。同年10月31日,北京政府颁布《东省特别区法院编制条例》,规定中东铁路附属地改称东省特别区。1921年2月5日,成立东省特别区哈尔滨市政管理局,掌管中东铁路沿线各地市政。1922年2月28日,中苏议定《中东铁路大纲》,规定中东铁路由中国政府特设机构管理。同年11月24日,东三省保安总司令部宣布,中东铁路沿线11公里以内区域,划为东省特别区,设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所有特别区内之军警、外交、行政、司法各机关均归护路军总司令兼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监督节制;12月8日,北京政府公布《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办事条例大纲》,1923年3月1日于哈尔滨正式成立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同年3月15日,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决定,将中东铁路沿线各铁路交涉分局改为市政分局,自4月1日起实行市政分局办事章程。沿线市政分局有长春、张家湾(今吉林省德惠)、一面坡、横道河子、穆棱(今穆棱镇)、绥芬河、满沟(今肇东)、安达、昂昂溪、扎兰屯、博克图、海拉尔、满洲里等。1924年5月,中央政府批准东省特别区独立于吉林、黑龙江两省区域之外,成为与省并行的特别行政区。
东北沦陷初期,伪满仍沿用东省特别区称谓,1933年7月1日改称“北满特别区”,管辖西起满洲里中经哈尔滨东到绥芬河,以及哈尔滨至长春原中东铁路沿线一带地方(不含哈尔滨市)。总面积1017.3平方公里,人口185295人。1935年12月,伪满决定废止北满特别区,将其原辖区域(除满洲里、海拉尔市外)分别划归邻接市、县、旗。1936年1月1日,北满特别区正式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