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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 务

  一、财务计划管理
    对外贸易财务计划管理,按照国家对外贸易部的统一规定,省一级进出口企业均为独立 核算单位,属中央预算管理,财务隶属于各专业总公司,实行统负盈亏、收支两条线的财务 管理办法。主管部门通过制订财务计划以及财务检查来督促完成计划,年终按会计决算数字 ,盈利上缴总公司,亏损由总公司拨补。
    财务计划是根据各专业总公司年度开始前或年初的部署编制。编制依据是经过省内、口 岸衔接并上报平衡的商品流转计划,上年有关财务指标和本年度预计变化因素,并加进平均 先进的增减数字编制。计划编制并经批准后,年内出口、调拨任务增加,一般不改动原来计 划,而只在计划检查时说明。50年代末期,除编制正式计划(称必成数)外,还编制另一套 计划(称期成数),销售收入和利润都高于正式计划,执行中按“期成数”安排各项工作。 由于1954年—1958年执行的是中央签订的同苏联、东欧各国“协定贸易”交货任务,1959— 1975年执行的是调拨天津、上海、大连等口岸的出口任务,出口(调拨)、收购价格都是平 稳的,黑龙江省的对外贸易是盈利的。1976年以后逐步走向开放,特别是1981年开始自营出 口后,出口商品供货价格实行国家定价和议价,由于处在“两个市场”、“两种价格”的国 内、国际环境中,受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价格的双重影响,出口出现亏损。1975至1980年每 年亏损总额在人民币0.3亿元上下。1981年由调拨出口改为自营出口后,年亏损额由1980年 的0.4亿元逐年上升,1982年为1.4亿元,1983年为3亿元,1984年为1.2亿元。1985年下降 为0.4亿元。从1954年开始编制财务计划时,按年分季编制、按年分季检查。执行一段时间 以后,发现分季编制作用不大,1960年改为按年编制,按年分季检查,一直延续1985年。
    
    从1954年成立省外贸局开始即设2名财会人员随时去公司了解情况,负责督促检查分公司 财务计划完成进度及情况。并设置旬报表,每旬向主管局长报告计划执行进度及情况,发现 问题随时解决。这年冬季是大豆交货旺季,发现收汇情况不好系由大豆水分过高、商检不合 格时,由外贸局长主持召集公司经理、商检局长开会,共同商讨对策,采取人工挑选、机器 烘干、商检局驻发站验收等措施,问题很快得到解决,计划执行进度一直良好。这项制度一 直执行到撤销外贸局成立特派员办事处,由于缩小编制,人手不足而中止。
    1981年开始自营出口后,编制财务计划工作与全国出口工作会议同时进行。由省外贸局 带领各分公司在出口工作会议期间,随订出口、调拨计划,随编财务计划,总公司、外贸局 、分公司随时衔接,所订各项财务指标符合实际,易于执行。
    二、流动资金管理
    对外贸易企业的流动资金有两个供应渠道:(1)国家流动资金。由财政部——外贸部— —总公司——省分公司逐级拨给;(2)不足部分由银行贷款解决。
    自组建省分公司以来,各专业总公司共拨付省各分公司国家流动资金3000万元,相当于 出口商品收购资金的3%左右(国家规定为70%)。由于国家财政紧张,多年来未获补足,以致 有的省公司只有几万元的国家流动资金,达不到向银行贷款的保证起点。为了完成出口计划 ,各级企业不得不长期使用银行贷款。由于银行贷款利率提高,有时还要通过开户行向其它 银行拆借,利率更高,企业每年支付大量借款利息,历年银行利息支出占商品流通费的比例 均在50%以上,加大了出口成本,对企业经营成果影响甚大。
    
    三、商品流通费管理
    从50年代起至60年代初,国家每年号召增产节约、降低开支,外贸企业节约重点为商品 流通费。当时外贸企业初建,机构不健全,经营管理能力薄弱,社会上流传外贸工作人员花 钱大手大脚,存在“大少爷”作风的说法。为向全体职工灌输增产节约思想,在制订财务计 划过程中,省外贸局首先将经过努力能减少的开支列入减支计划,然后组织、发动各公司业 务、储运、财务人员集思广益,有目标地编制节约费用计划。从1956年开始,在节约业务费 、通讯费、差旅费等间接费用的同时,首先大力开展合理运输,避免迂回运输和相向运输。 白瓜子、草柳编等轻泡物资都做到了按经济区域流向集中,降低铁路运费。其次是提高技术 装载量,实行将散包改压缩包装(亚麻和亚麻絮、羊草等),轻泡物资和重物在不提高运费 等级的情况下混装。第三是改进包装,减少包装箱内空隙。木箱大改小,木箱改纸箱。第四 是制订各种损耗定额,控制损耗。1963年,省土产进出口公司、畜产进出口公司首先制定并 经总公司批准,经营商品运输、保管、挑选整理损耗定额。由于贯彻上述四项措施,50年代 末期每年都节约费用500万元左右,60年代初,每年仍可节约百万元上下。
    由于增产节约运动的开展和节约直接费用活动的推动,外贸系统全体职工不使用公家电 话、不用公车、不用公家信封、信纸办私事蔚为风气。1981年开展自营出口业务以后,通过 对运距、商品交货期等测算,以及根据港口费用高于省内费用等实际,确定海运出口商品在 装船地仓库停留不得超过20天的规定,从而节约大量费用。
    四、固定资产管理
    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财政管理原则,省外贸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从1954至1978年由各进出口 专业总公司直接下拨给省分公司;1979年以后改为经贸部根据各省的申请,拨给省经贸厅在 省内各企业间统一平衡使用。这些资金解决了全省外贸事业发展的需要,用这些资金修建了 仓库、加工厂、冷库、铁路专用线、生产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
    
    1979—1985年,经贸部还每年下拨简易建筑费250万元,用以建筑简易仓库、站台等建筑 。
    1981年前已建成、调入固定资产的调出、报废、变卖,均由省经贸厅审批。外贸系统内 、外调拨(主要是系统内),由调出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转帐凭单”,由经贸委批准后 ,调出、入双方据以入帐,实行无偿调拨。
    1982年以后,有关公司专用的冷藏库、冷藏车、船和调拨改由专业总公司审批。实行承 包经营以后,国家调整了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不论外贸系统内外、专业系统内外,一律实行 按质论价,收取价款。所得价款作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使用。1985年调拨固定资产27. 65万元。
    五、财产损失管理
    外贸企业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责任事故造成的商品、物资、现金等损失,以及发 生的国内外罚款、理赔、坏帐和退货损失、倒贴外汇损失等的处理,按审批权限进行。
    外贸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的审批权,经贸部责成各省经贸厅审批。审批权限为属于自然灾 害和意外事故发生的非常损失,每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下;属于责任事故的损失,每笔在5万元 以下。超过以上限额需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由省财政厅中央企业财务处代管)。
    省以下外贸企业的审批权限属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的非常损失,每笔5万元以下的 ,属于责任事故每笔在1万元以下的,由各地(市)外贸局审批。
    按规定,发生财产损失后,须随时由当事人或部门填报财产损失报告,上报审批。但由 于每笔损失发生后,需弄清发生原因,调查了解,已投保的还要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因而每 年批销财产损失大部集中到年终会计决算前,并纳入当年会计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