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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 计

  一、贯彻制度
    外贸企业是中央企业,财政隶属中央,实行独立核算、统负盈亏、盈利上缴、亏损下拨 的财政体制,执行外贸部制定的全国统一的《对外贸易企业统一会计制度》。所有设在省内 的出口分公司,其财务关系都隶属其在京的总公司。省外贸局为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财经 纪律、会计制度方面,对分公司进行统一领导。而在盈亏缴拨、主要财产变动等方面协助其 主管总公司进行监察、指导,以便对外贸易企业会计制度统一,核算方式统一,财政缴拨统 一,财产处理方式统一。其管理体制为经贸部对各进出口总公司、各省(市、区)外贸局; 各进出口总公司、各省(市、区)外贸局对省各分公司。
    在上述体制下,各分公司的财务计划由总公司平衡下达,出口商品成本、盈亏指标由总 公司核定,盈利上缴总公司,亏损由总公司拨补。省外贸局财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协调省 内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的关系,协助分公司实现总公司下达的财政任务。
    自1954年以来,在执行会计制度方面,曾进行了两次简化实践。一次是50年代后期学习 苏联“凭证整理单日记帐”制度,或简称“以单代帐”,致使帐务大乱,收支不平无法计算 ,只好重新立帐。当时黑龙江省出现了10个分公司帐务大“抹头”,使国家财产蒙受了损失 。一次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掀起的“简化”热,将借贷记帐法改为增减记帐法。会计科目 、报表种类、核算方法等一再简化,科目反映不了业务特点,报表反映不了资金来龙去脉。 由于外贸企业与国外客户贷款结算关系繁多,并且国外仍使用借贷记帐法,我方单独使用增 减记帐法,造成借贷关系不清、对帐不便,打乱了平衡关系。故于1976年外贸企业率先恢复 使用借贷记帐法。同时,在会计科目、表种、核算方法上也恢复了一些传统做法,以做到通 过会计报表总结和反馈企业经营管理信息、经济效益和存在问题。1980年后,由调拨出口改 为自营出口。为适应新形势需要,1982年,对外贸易部又修订了一次统一会计制度。会计科 目由77个增加到80个,会计报表由8种增加到11种,并增加了帐项举例。
    内地省、市实行自营出口以后,全国范围内发生了高价抢购货源、低价竟销出口的“肥 水外流”现象。黑龙江省受外省抢购影响,出口商品收购价格轮番上升,出口成本提高,亏 损增大。为控制这一局面,外(经)贸部分别于1981年、1983年两年发出控制亏损的通知, 并派来检查组实地考察了解。为了分清企业各业务部门经营商品的盈亏增减以及高亏商品等 情况,划清责任,寻觅对策,防止经营商品科室吃企业大锅饭,改革各自的经营,提高经济 效益。自1982年起在11个进出口公司推行了“科组核算”办法,将各公司的成本、盈亏核算 由一级(公司)变为二级(公司、各业务科室)。将当年出口计划指标分解到各业务科室, 算出成本、盈亏,并在财会帐目上由过去只按公司核算商品成本和盈亏,改为按科室核算成 本和盈亏,给业务科室配备了核算员,与财会科分帐核算,可以就近计算成本、反馈盈亏信 息,借以控制超亏。
    
    
    二、银行贷款
    外贸企业成立较晚,尤其是地(市)级及县(市)级企业,有的是“文化大革命”后才 成立的。成立晚,发展快。国家拨款和流动资金全省仅有3000多万元,经营所需资金的唯一 来源为银行贷款。自1954年以来,外贸企业开户银行根据国家规定,转换三家,即1954年3月 至1960年3月市人民银行,1960年3月至1984年4月在省人民银行,1984年5月至1985年在中国 银行。银贸双方合作默契,互相支持。银根松动时,外贸企业主动为银行分担困难,多收购 ,多储存,多出口。银根吃紧时,银行也为外贸企业争取指标,多方拆借,支持外贸。60年 代,银行主动将5万元指标交由省外贸局向公司贷款,并周转使用,而不必逐笔报计划,方便 了当时的外贸出口。1981年黑龙江省获得自营出口权,在大连、秦皇岛等地建立出运口岸。 当地中国银行将黑龙江省各公司办事处的资金需要列入当地的贷款计划,支持黑龙江省在口 岸的储存、出运和结算工作。
    
    三、结汇
    1979年,经对外贸易部批准,黑龙江省鲜活商品(活牛、冻鸡分割肉等部分)直运香港 出口,自行结汇,并为此设立广州办事处及深圳转运站。对港现汇贸易合同中的支付方式, 一般都使用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L/C),跟单结汇。起初在哈尔滨对内结算货款,而在 广州结汇,常因货到单(发货票)未到,而影响外汇及时入库,同时由于钱货不同行,致使 收、支脱节,占压资金。单证一旦发生错误,广州至哈尔滨往返修改,费时误事。根据银行 结算办法中“钱货同行”的原则和国内出口商品运输中陆——陆联运办法,于1980年改为哈 尔滨(发货地)结算、结汇,加快资金周转,提前收回外汇。
    黑龙江省全面自营后,约70%的出口商品运至大连、秦皇岛两个口岸等待出运,而国内结 算,对外结汇在哈尔滨,一度出现了“钱货不同行”及往返(口岸——哈尔滨)海运提单, 影响及时收汇的问题。为此省外贸局派出工作组赴广东、上海、江苏、河南等地考察,提出 就地贷款、就地结汇、就地结算的办法,将商品帐移至口岸管理。在口岸就地验收商品、结 算货款、对外结汇。获得省政府、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尤其是中国银行大连分行的支持。 实行这一办法后,避免了库存不符、往返送提单、增加费用、浪费改单时间等问题,提前收 回外汇并偿还信贷的外汇、人民币利息等。
    四、纳税
    省内成立外贸机构以后,主要经营自营出口、代理出口、自营进口、代理进口、调拨出 口、内销业务。缴纳主要税种为关税、工商税、营业税、所得税几种。自1954年至1985年间 ,由于外贸体制和税制变化,纳税义务人及税种也有变化。
    1954至1980年,为全国外贸统收统支阶段。各省分公司实行盈亏缴拨。为简化纳税手续 ,由外贸部向海关及税务部门汇总缴纳关税、工商统一税,纳入中央金库。省级以下公司由 于系代总公司执行交货、出运任务,故不计算、缴纳上述各税。省内各外贸收购单位向省公 司供货,再由省公司向各口岸公司调拨商品。由于多在专业系统内部调运,不构成买卖交易 ,既不计收利润,也不缴纳营业税。只有所收购的商品中出现货不对路,或在储存期间质量 发生变化,或国外客户毁约情况时,不得不内销处理的,才按章缴纳营业税。
    1981年以后,为自负盈亏阶段。经贸部按地区核算出成本,成本高于汇率的,中央按计 划给予一定补贴。因此,关税、工商统一税、系统外调拨、营业税、所得税改由经办企业直 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