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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外汇管理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官方的对外贸易活动在外汇管理上,实行国家统一控 制并由国家专门外贸机构进行,省级外贸部门仍无外汇管理的业务。1960年以前,中国的对 外贸易主要是对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记帐结算贸易方式(即两国政府间贸易 协定项下的记帐结算方式),双方都不动用现汇。对个别非社会主义国家以现汇结算所得外 汇,统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各省(区、市)外贸部门没有外 汇管理业务,那时也没实行出口商品留成外汇和“以进养出”外汇的办法。
    1960年以后,中国逐步打破了帝国主义国家的经济封锁,越来越多的非社会主义国家同 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和经济贸易关系,国家的外汇收入增多,除了国家设有外汇管理部门外 ,各口岸也相应成立外汇管理机构并开展外汇管理业务。黑龙江省是内陆省份,当时没有自 营出口权,省人民银行仍未参与外汇管理。
    国务院于1979年颁发了《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 在中国实行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留成制度;同时,颁发了《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和《 关于非贸易外汇留成试行办法》。从此,黑龙江省开始了对出口商品留成外汇和中央贸易外 汇中的“以进养出”外汇的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