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留成外汇属贸易留成外汇。这项外汇由国家对外贸易部统一结算,每年一次,
于下年一季度内结清。省对外贸易局组织各外贸公司,计算出当年外汇留成的结算统计资料
,于下年的一季度内上报外贸部,同时抄送各有关专业总公司。外贸部汇总后,会同国家计
划委员会审定外汇留成额度,由外贸部办理下拨留成外汇数额。省外贸部门根据外贸部下拨
的留成外汇数额,办理地、市、县和生产企业、供货单位应留成外汇的结算。
出口商品外汇留成的计算,是以上年外贸收购额为基数,增长部分的外汇收入,中央商
品留成2%,地方商品4%。重要的国家统配商品出口收汇不实行外汇分成,主要品种有:粮食
、食用油、原油、成品油、煤炭、水泥、原木、钢材、生铁、锌等10种。黑龙江省除了食用
油、水泥、锌以外,占其余7种不分外汇的品种。
1980年10月21日,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进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局联
合下发了《关于1979年出口商品留成外汇暂行分配比例的通知》,对国家核拨给省的出口商
品留成外汇采取全额按4、3、3的比例分成。
一般出口商品的留成外汇,省政府集中使用40%,省直主管部门使用30%,地、市、县生
产企业、供货单位使用30%(其中地、市3%,县12%,生产、经营、供货单位15%)。“以进养
出”(包括来料加工)商品,省政府集中使用40%,省直主管部门使用30%(其中生产局15%、
经营局15%),生产企业使用30%。
进料加工生产所需的主要材料、辅料由外贸进出口部分占50%的,按“以进养出”商品当
年出口净创外汇额计算;不足50%的按一般出口商品计算。
1985年,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形势的发展,国务院批转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
划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的通知》下发以后,黑龙江省人民
政府结合本省情况,制定了《黑龙江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其外汇留成比例为:
按照上述留成外汇分成比例,1979至1985年末,黑龙江省7年间共分得出口商品留成外汇
32917.86万美元。其中省政府15123.89万美元;省主管部门3331.72万美元;外贸直购商
品分成874.09万美元,其它64.8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