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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以进养出外汇

  “以进养出”外汇属于中央外汇。1979年国家实施“以进养出”的办法,这是对外贸易 活动中的一项灵活贸易方式。是在充分挖掘国内出口货源潜力的同时,积极利用国外原材料 、辅助材料和技术,增强国内生产能力,多提供出口产品,增加出口创汇的一种措施。黑龙 江省实际开展这项业务比较晚。
    1981年黑龙江省获得自营出口权,成为内地口岸省。这时“以进养出”业务主要由国家 各专业进出口总公司负责组织进行,并且主要是在沿海地区和纺织品出口数量较多的口岸公 司开展。黑龙江省“以进养出”业务仍是空白。1982年以前,省对外贸易局只起监督、检查 作用。1983年国家经贸部在广州召开部分省、市、自治区“以进养出”工作会议,确定了计 划外扩大“以进养出”的政策,调整放宽了“以进养出”范围。明确规定:收购计划内的“ 以进养出”,原则上仍由各专业总公司统一安排定货和分拨;收购计划外的“以进养出”, 原则上由省、市、区、经贸厅(委)统一安排定货和分拨。黑龙江省具体开展“以进养出” 业务从这次会议以后起步,当年经贸部拨给“以进养出”外汇130万美元,由省对外经济贸易 厅(从1982年末省对外贸易局改称对外经济贸易厅——以下简称经贸厅)在省外汇管理分局 开立“以进养出”外汇专户,并统一管理使用。省经贸厅根据各专业进出口分公司的申请报 告,对其经济效益进行审查,本着择优安排的原则,批准其立项用汇。
    黑龙江省开展“以进养出”业务以来,对“以进养出”外汇的使用,主要掌握在以下范 围内:进料加工,包括进口全部原材料或主要材料,加工成品出口;进口主件或配件,加工 装配产品出口,如进口船用主机或船用仪器,装配船舶出口;进口辅助材料加工成品出口; 进口饲料、肥料、种子、种畜等养殖、种植农副土特畜产品出口;以及用进口商品换购国内 农副土特产品出口。经贸部同意扩大“以进养出”范围后,用进口物资换购工业品和矿产品 出口;用“以进养出”外汇为生产部门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和零部件,用国外商人提供的 原材料、辅助材料,在国内加工、生产出成品后返销出口。
    根据上述使用“以进养出”外汇的原则和范围,1983年至1985年国家经贸部共拨付黑龙 江省“以进养出”外汇1630万美元,省内安排用汇1606万美元,其中用于进出口原材料、辅 助材料和组织换购810万美元,引进先进技术、设备、零件796万美元。
    进口的原材料主要有:天然橡胶、盐湿牛皮、塑料原料、纸浆、铅、钢材等。
    引进的技术设备主要有高温压染整设备、离心浇铸机、真空过滤机、烷基化装置、F—2 70密炼机等。
    除此之外,有关总公司下放黑龙江省各有关进出口公司的进口物资及“以进养出”外汇 额度共计980万美元。
    “以进养出”外汇的使用,对黑龙江省扩大出口,增加创汇起到积极作用。据统计,19 83至1985年累计增加出口创汇5004万美元,占全省三年出口创汇总值的4.9%。增加出口创汇 的主要商品有化纤混纺纱、各种化纤布、棉麻布、全胶鞋、劳保手套、冰刀鞋、塑料制品、 书写纸、铸铁制品、石蜡、轮胎、蓄电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