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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纺织品配额

  配额管理是国家在对外贸易业务活动中,对某些受限商品实行数量限制的一种管理手段 。中国在1985年以前,仅对纺织品类的商品实行配额管理。即依据中国与“欧洲共同体”(即 欧洲经济共同体,它是欧洲煤钢联营和欧洲原子能联营的总称,简称“欧洲共同体”或“欧 共体”。1952年8月包括比利时、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意大利、卢森堡和荷兰6国;19 73年1月增加英国、爱尔兰、丹麦3国,1981年1月又增加了希腊。)以及美(国)、加(拿大 )、芬(兰)、瑞(典)、挪(威)、奥(地利)等缔结的双边纺织品贸易协定,就中国向 这些国家出口棉、毛、化纤及部分麻类纺织品实行数量限制,并承担义务,进行配额管理, 亦称被动配额管理。
    纺织品配额管理工作,始于1979年7月与“欧洲共同体”缔结纺织品贸易协定以后。
    1979年7月到1985年底,中国与“欧洲共同体”、加拿大、美国、芬兰、 瑞典、挪威、 奥地利等国家签定了7个纺织品贸易协定。中国向这些签协定国家出口纺织品,都要受到协定 国的限制,并共同承担配额的管理义务。为此国家相应地制定了新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纺 织品配额的管理原则、目的、范围、机构、任务以及配额的分配、调用、计算、价格等事项 。
    黑龙江省的纺织品配额管理工作,始于1981年国家批准享有自营进出口权后。1981—19 83年国家分配的纺织品配额较少,故未正常开展工作。1984年后,是按照经贸部的有关规定 正常开展起来的。主要负责经贸部下达的分配方案,签发出口许可证和其它出口证书;确保 不超限额,并检查督促各地的出口单位用足、用好纺织品配额,同时按期向经贸部报送统计 资料。为完成此项任务,根据经贸部的要求,在经贸厅进出口业务处配专人负责管理,并设 立台帐,对签发的每一笔证书,都核对配额数量、金额、国别等内容,然后汇总统计资料, 及时报送经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