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外贸易业务活动中,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它是从每个国家的经
济利益和内外政策的实际出发,管理对外贸易的行政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国家即全面实行对外贸易管理。1950年12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
政务院第62次会议通过的《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所有进出口商品全面实行
许可证制度(主要是出口),并将进出口商品划分为四类实行管理,即准许进(出)口类、
统购(销)进(出)口类(国家专营货品)、禁进(出)口类、特许进(出)口类。1957年
1月23日,公布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签发办法》,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1959年,国家的对外贸易业务全部由国营进出口公司经营,在管理上变化较大。同年国
家外贸部发布有关海关监管货物的第764号综合指令,明确规定:“各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
机构的进出口货物一律凭外贸部下达的货单或通知为进出口许可证。”这样实际上进出口许
可证制度被取消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下放对外贸易经营权,允许生产部门和地方经营对外贸易
业务。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大量出现,享有本企业产品的出口权,对外贸易事业不断发展扩
大,形成了多层次、多样化、多渠道的新格局。为了适应对外贸易事业大发展和对外贸易在
国际市场竞争激烈、复杂多变的新形势,为改变对外贸易的混乱状况,国务院决定加强对外
贸易管理,重新对部分商品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并制定出一些有关许可证管理的办法和措施
。1980年6月3日,国家进出口委、对外贸易部颁发了《关于出口许可证制度的暂行办法》;
1980年3月下发了《关于出口申请书及许可证格式和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对外贸易进出口管
理试行办法》;1984年5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暂行条例》和《实施
细则》。
许可证管理,分为进口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两种。
一、进口许可证
为了维护本国的政治经济利益,对进口贸易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这种手段比进口关税
管理手段更为直接、灵活、见效。
《对外贸易进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国家对进口实行许可证制的货物,都必须事先
申领进口许可证,经由国家批准经营该业务的公司办理对外订货等手续,海关凭进口许可证
和有关规定验放。”这一规定是国家现行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
对外贸易部为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签发许可证的机关。经贸部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和各
省、市、自治区经贸主管部门代表经贸部行使发证权。各级发证部门签发的范围由经贸部统
一制定,不能越权签证。
外贸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或进口商品目录经营进口业务。因特殊情况非外
贸单位要求自行购买国外货物的,必须经过经贸部或省级经贸部门批准,领到进口许可证后
,才能对外定货。国家规定由指定外贸公司经营的商品,其它外贸公司不得进口。
国家对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对外承包工程、租赁公司进料加工
的领证、免证都有具体的规定。
对国家限制的进口商品,一律实行进口许可证。不论何种外汇、何种贸易方式、何种渠
道,都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然后凭批准文件向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国家
实行许可证的商品品种,对外经济贸易部每年依据国家情况作个别调整、公布。
截至1985年底,国家限制进口商品共25种:
(1)汽车(包括各种汽车、改装汽车及汽车底盘);(2)摩托车(包括轻骑、摩托自
行车);(3)自行车;(4)电视机(包括工业电视机);(5)录音机(包括收、放音机)
;(6)收音机;(7)手表;(8)照相机;(9)电风扇;(10)电冰箱;(11)洗衣机;
(12)电子计算机(包括大、中小型及微型可编程序的计算器);(13)成套录像设备及录
像机;(14)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15)袖珍电子计算器;(16)复印机;(17)电
视机显象管;(18)录音机芯(以上均包括整套组装散件);(19)化纤;(20)化纤单体
;(21)化纤织物;(22)天然橡胶:(23)ABS树脂;(24)聚碳酸脂;(25)硫酸。
黑龙江省从1984年开始签发进口许可证。
二、出口许可证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对国内某些大宗商品和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紧缺物
资出口,采取出口许可证管理。海关凭签发的许可证验货放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主要依据
是国家进出口委、外贸部1980年联合制定的《出口许可证制度暂行办法》。国家将出口商品
分为三类。对第一类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的、资源性的,以及国际市场垄断的和某些特
殊的出口商品,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该类商品只能由指定的一家或几家外贸、工贸总公司
统一经营、统一成交;第二类为国际市场容量有限、有配额限制和竞争激烈、价格比较敏感
的出口商品,对该类商品按计划列名管理,由外贸部批准有该项商品经营权的外贸公司经营
;第三类为除了一、二类商品以外的其它商品,由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放开经营,可以不受
经营范围的限制。
据此,国家列名管理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的、资源性的,以及国际市场垄断的
和某些特殊的出口商品;国际市场容量有限的和竞争激烈、价格比较敏感的出口商品;国家
有配额限制的等出口商品都要按规定申领许可证。计划外出口,需报有关计划管理部门审批
后,再申领许可证;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申领许可证或申请免领许
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按年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许可证或分期分批申领许可证。国家实
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来料加工和援外方式,其它任何形式的贸易都需申领许可证。
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经贸部授权的各省、市、自治区、直辖
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为行使国家出口许可证制度的管理机关。1985年4月15日起,出口许
可证实行分级管理。经贸部对实行出口许可证的商品目录,每年都进行调整、公布。
1982年1月22日,外贸部、海关总署文件(82)贸出七字第35号,规定对11类紧缺物资从
1982年2月1日起实行出口许可证。11类商品如下:
(1)原油、重油、成品油(包括:航空汽油、车用汽油、石脑油、各种溶剂汽油、航空
煤油、轻柴油、通用柴油、重柴油、渣油、基础润滑油、润滑油、其他成品)。
(2)煤炭。
(3)钢材:薄板(包括镀锌板、镀锡板)、带钢、中厚钢板(包括道船板)、焊管(包
括镀锌焊管)、方坯。
(4)生铁、焦炭、铁合金、铬矿。
(5)平板玻璃。
(6)有色金属:铜、铝、锌、锡、钴、铋、铜精矿及制品、碲、钢材、铅材。
(7)木材:原木、锯材、胶合板。
(8)水泥。
(9)天然橡胶。
(10)纯碱、烧碱、聚丙烯、磷矿石、硫铁矿、硫磺、苯酐、液态烃(指液化石油汽、
液化天然汽)。
(11)大米(包括蒸谷米、糯米)、大豆、玉米、食糖、棉花、松香、桐油、烤烟。
截至1982年12月底,经贸部将实行许可证的出口商品已调整到89种。1984年3月14日,经
贸部公布实行许可证的出口商品共计129种。1985年3月8日,经贸部决定对出口许可证实行(
委、局)两级管理,经贸部及其特派员办事处与各省、市、自治区经贸厅,将原有的129种调
整为127种。
1980年以前,黑龙江省没有对外自营出口权,为货源省份,主要按国家下达的收购计划
组织货源,调拨到省外有对外经营权的口岸公司或总公司出口。1981年,经国家批准黑龙江
省成为自营进出口口岸,开始行使签发出口许可证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