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商品检验
商品的交换逐渐由国内贸易发展为跨国界、跨海洋的国际贸易,世界各国商人为追求利
润和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扩大销售市场,增加出口,防止不合格商品出口后引起国外索赔
、退货,防止质量低劣的设备和物资进口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纷纷要求政府采取相应的质
量管理政策和“奖出限入”政策。
旧中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伴随着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力、掠夺和倾销剩余产品而发展
起来。1900年前后,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先后设置200多家洋商公证行,检验机构设在中国沿
海各大口岸,享有检验中国进出口商品的一切特权。中国的商人团体为维护自身利益,于19
02年在上海等地陆续自发地建立民间检验组织,与帝国主义洋商公证行抗争。直到1920年,
国民党政府才在上海、广州、青岛、天津、汉口、重庆等地设置官方的商品检验机构。1928
年12月31日,国民党政府工商部公布《商品出口检验暂行规则》,并于1929年6月10日公布《
商品出口检验局暂行章程》,1932年12月修订颁布《商品检验法》。但是,那时的商品检验
业务大部分被帝国主义洋商公证行所控制,实行垄断检验。国民党政府设立的检验局虽然在
维护国家主权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检验业务极少,而且所签发的证书只是形式上
的报关凭证,不能作为对外交接货物的依据,成为一种半殖民地性质的商品检验。相反,帝
国主义洋商公证行、检验机构所签发的证书,成为旧中国对外贸易中交接、结算、结汇、索
赔的唯一有效证件。帝国主义洋商公证行、检验机构攫取旧中国的商品检验权,利用它为帝
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利益服务。
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随着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和国内建设的发展,中苏
易货贸易不断扩大,为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经中共中央东北局批准,1947年11月和19
48年1月先后建立了满洲里、绥芬河中苏联合化验室,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最早
的一个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省商检事业进入一个崭新的发
展阶段。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商检法规日致完善,先后颁布了《输出输人商品检验暂
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1985年的
检验批量和总值是60年代年均检验批量和总值的数十倍;检测手段从50年代初的普通常规天
平、烘箱等初级物理、化学方法检验,发展到目前拥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气象色谱、液
相色谱、紫外分光光度仪、自动蛋白脂测定仪、自动脂肪测定仪等现代先进的检测手段和门
类多种的专业实验室;固定资产从建立机构时的几十万元,到1985年已达近千万元;检验效
率和工作质量都有很大提高,检验机构在全省初步形成了布局合理的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