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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品质管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品质管制
    1927年以前的中国商品检验工作,是中国民族商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同外国洋商公证行竞 争,自发组织进行的,国家没有统一的商检政策和法规,极为混乱。国民党政府尽管对此表 示要“悉心整顿”,陆续在上海、广州、青岛、天津、汉口、重庆等地设置了政府的商检机 构,并于1928年(民国17年)发布《商品出口检验暂行规则》,于1932年颁布了《商品检验 法》。然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近百年历史上,中国成为帝国主义列强竞相侵入、 残酷掠夺的对象。中国的商品检验工作大部分为帝国主义洋商公证行所控制和垄断,帝国主 义列强设置的200余家洋商公证行林立中国各大口岸,越俎代疱所签发的证书成为旧中国对外 贸易交接、结算、结汇、索赔的有效证件。国民党政府设置的商品检验局设备简陋,技术落 后,检验业务极少,所签发的证书只是形式的报关凭证,不能作为对外交换货物的依据。旧 中国的商品检验工作,为半殖民地性质的商检,丧失了独立自主的商品检验主权。
    二、《暂行条例》时期的品质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一切有碍国家主权的、为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服务 的商检条款和制度,接管和改造了旧中国商品检验局,取缔一切中外在华的私营公证行。中 央人民政府多次颁发命令和条例统一商品检验工作,规定“品质管制”政策和有关商检工作 方针,建立起独立自主的社会主义新型商检机构。新中国商品检验工作一开始即遵循平等互 利、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所签发的商检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和国际信誉,成为对外贸易通关、 交换、结算、结汇、索赔的依据。
    新中国首部商检法规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51年公布的《商品检验 暂行条例》。同年12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发布《商品检验施行细则》〔中央人民政 府贸易部令(51)外检政雷字第361号〕。《商品检验暂行条例》及《细则》为执行品质管制 政策,对某些输出输入商品规定了法定检验范围,确定了商检工作为对外贸易服务的方针。 法定检验的范围是《现行实施检验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内商品和动植物检 疫。
    1951年12月,松江省商检分处发现“口蹄疫”,立即会同省农林厅、哈尔滨市卫生局依 据《商品检验暂行条例》,采取措施,制止了疫情的发展。
    1952年,齐齐哈尔商检分处对如何处理违反《商品检验暂行条例》事件,向中央贸易部 东北商检局作了汇报。中央贸易部东北商检局1952年12月17日发(52)检务字第1258号批复 指出:“海伦、克山、北安等地粮食公司,输出之黄豆在封识后,未经商检工作组同意即行 启封装车,其装载车辆又有白灰等能影响品质之杂物存在,尤其严重的是未经检验竟擅行装 运,违反商检条例。为维护法令威信及信誉起见,特函告你处应根据其具体情况,按章分别 予以适当处罚,以戒其今后再度产生”。齐齐哈尔商检分处依据有关规定,对海伦、克山、 北安等地粮食公司作了处罚。
    1953年准备出口的内蒙品种绵羊1555只,经检疫发现28%的羊患有羊痘。依据《商品检验 暂行条例》,对这批羊做出了“不合格”处理,制止了不合格商品的输出。
    1953年12月27日,在周恩来总理主持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198次政务会议通过了修 订后的《输出输入商品检验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于1954年1月颁布实施。 这部关于进出口商品检验和动植物检疫的基本法令,成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商品检验主权的重 大措施和法律依据。
    《暂行条例》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政策,赋予商检机构“执行输出输入商品品质管 制任务及统一办理对外贸易公证鉴定工作,以促进对外贸易发展,配合国家经济建设”的总 任务。《暂行条例》明确了商检工作职责范围和主要措施,并对某些进出口商品作了实施法 定检验的规定,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了实施检疫的规定。《暂行条例》规定,凡实施 法定检验和检疫的商品,必须经商品检验和检疫机关检验,发给检验和检疫证书后,方准出 口和进口,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所签发的证书执行监管,查证放行。1954年国家决定 ,将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局检验的商品也列入法定检验范围。
    为正确贯彻《暂行条例》规定的商检方针、政策,经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同意,外 贸部商检总局于1954年提出了商检工作遵循的四项原则:树立信誉;便利内外交流,特别是 便利出口;指导国内生产逐步提高品质;防止国内外不法商人掺假作伪及破坏。
    继《暂行条例》颁布后,于1955年先后制订和发布了《输出输入商品法定检验实施细则 》、《现行实施检验商品种类表》、《输出输入商品检验费率表》、《输出输入商品检验出 口限期表》,使品质管制政策进一步完善。
    黑龙江省农副土特产品出口数量较大,而农畜产品的品质对自然条件依赖性大,生产水 平较低,产品品质有待于提高。商检部门执行品质管制政策,制止了个别企业对出口农畜产 品掺假作伪的行为,促进了产品质量的提高。1954年12月底至1955年1月上旬,松江罐头厂加 工车间主任和冷库工长指使组长、工友在工人上班前将不合格牛肉从冷库搬出掺入合格品中 ,并割掉“不合格”商检标记,用木头棍子蘸色打在不合格肉上冒充“合格”商检标记。仅 半个月时间5次掺人62头不合格牛肉,于1955年1月12日被商检人员发现并严肃查处。同年, 地方国营哈尔滨啤酒厂将三车经验难发现有部分腐烂的酸黄瓜掺人另三车检验合格品中报请 检验,企图利用扦样的局限性,侥幸漏检发出,后被验出通报查处。
    自1955年开始,黑龙江省商检处遵照外贸部商检总局提出的“出口商品的原始检验工作 逐步转给生产部门办理,商检局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方向,陆续开始原始检验的转移。
    随着出口商品原始检验的转移,监督检查逐渐成为品质管制政策的重要措施。为适应这 一需要,国家多次修订有关的商检法规。
    1957年9月23日,国家外贸部修订了《现行实施检验商品种类表》〔(57)检行范字第4 23号命令〕,并于1958年4月4日执行〔(58)检行字第148号命令〕。修订后的种类表计36类 、128种,比旧种类表增加出口商品94种,撤销出口商品22种(其中黑龙江省出口商品增加1 9种,撤销4种)。而进口商品却未列入这个种类表内,仅在命令中写道:“原旧种类表中进 口检验部分的棉花、化学肥料、生橡胶三类商品,新种类表中虽未列入,仍暂照旧办理。”
    同年12月10日,国家外贸部根据《现行实施检验商品种类表》的类别,发布了新制订的 《输出商品检验出口限期表》和《输出输入商品检验费率表》,并于1958年1月1日起执行〔 (57)检行字第569号文〕。《出口限期表》涉及到黑龙江省的商品有:蛋制品,原规定2个 月,调整为冰蛋6个月,湿蛋3个月;罐头类,原规定6个月,调整为3个月;籽饼类(包括饲 料类),原规定3个月,现调整为2个月。《费率表》涉及到黑龙江省的商品有毛皮类、肉类 、蛋类,原费率为1.5‰,调整为1.0‰;金属类,原费率为0.5‰,调整为1.5‰;植物 检疫原费率为2.0‰,调整为1.0‰;蛋制品检疫费率原为0.5‰,调整为1.5‰。
    1958年10月2日,国家外贸部对《输出输入商品法定检验细则》根据原始检验转移和监督 检查发展需要作了修改并予以公布。
    由于从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中国农业连续遭受自然灾害,苏联单方面撤走专家,60年 代的前3年,进入了全国性的经济困难时期。黑龙江省工业生产缺煤少电,出口货源呈现紧张 状态。有些生产部门为凑足出口商品数量,单纯为了完成出口计划,而粗制滥造,甚至滥竽 充数,这些因素严重影响了出口商品质量,出口商品屡遭国外索赔。
    出口商品原始检验权力移交给出口厂家,品质管制政策上的松动,给商检把关带来困难 。
    1958年生产的出口皮鞋,发生皮面裂口、底皮透水、差对、错号、顺脚,甚至不装鞋将 空盒发往国外等问题,遭外商索赔的有10余起;同年第四季度对苏出口的鲜冻猪肉,由于冷 冻不到标准,有一车变成了“黄膘肉”;同年11月份对苏出口5300条毛毯,有280条漏地透光 。
    1959年2月,经绥芬河口岸商检组查验,由莲江口发往苏联的1车大豆,在垫车席子下堆 有半尺厚的脏物;由四马架子发往苏联的1车大豆,车底有大量马粪,车角处深达1尺。同年 3月,发送苏联的玻璃瓶装蔬菜罐头45吨,运抵大连港经查验发现,罐内有苍蝇、菜虫的103 罐,含有严重杂物的79箱(1896罐),有带锈瓶盖的180罐,属于废次品(原料不好)的31箱 (744罐),破碎130罐。4月1日至4日,4天之内从集宁口岸放行出口的皮鞋1308箱,有不同 程度的发霉、部分鞋钉生锈的计1102箱,占84%。
    1959年5月29日黑龙江省外贸局党组呈黑龙江省委《关于出口商品质量不佳的检查报告》 记载:“自1958年以来,由于商品质量低,不符合出口规格以及运输、包装等问题,造成索 赔退货、提出异议等20余起,折合人民币107万元。”
    由于中苏两国关系的紧张,出口商品也由原来主要输往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而转为 输往资本主义国家和港澳地区。
    1960年,黑龙江省出口商品遭国外索赔已高达16个品种,赔款304.5万卢布。
    针对出口商品质量日趋下降,执行商品检验政策不力的严重局面,外贸部商检总局廖体 仁局长于1960年5月8日发表讲话,重申周恩来总理提出的“重合同,守信用,重质先于重量 ”的原则和加强品质管制政策的重要意义。廖体仁局长严肃指出:“总局的局长、专员和处 长,对放行的问题应很好地研究,慎重地研究。局长首先要管这个问题,要打电话向地方商 检了解情况研究问题,不能随便放行。”“希望部长们也不要随便放行,部长如果把商检局 规章制度破坏了,商检局以后就不好办了。”同时指示对出口商品原始检验转移方针作修改 :“转移了的商品,如果现在发现不符合转移三个条件的可以收回。对发生问题较多的商品 (如罐头等)应多花些力量把它搞好。”随后,商检总局又以急件下发了《对执行品质管制 政策放松和不负责任的现象立即进行检查的通知》。《通知》指出:“自1957年大整大改以 后,对品质管制有放松的思想,在总局的影响下,各局也有不同程度的放松思想。”“总局 已于4月25日开始检查,初步揭发344个问题”。“为了改进工作,希各地商检局、处立即发 动群众认真彻底检查过去,对品质管制放松和不负责任的现象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堵塞漏 洞。今后对不符合出口的商品决不放宽尺度放行”。奉总局指示,哈尔滨商检局对黑龙江省 自1958年以来的出口商品情况作了检查,查清了一些问题,其中有生产、贮运、包装方面的 问题,也有对政策掌握偏宽的问题,还有违背商检政策方面的问题。1960年哈尔滨商检局为 了贯彻商检政策,加强把关,召开了9次有生产、经营、贮运、铁路等部门210多个单位参加 的产、贸、检“三结合”会议。1961年全省各地商检分支机构也分别召开产、贸、检协作会 议。以利加强协作、沟通思想、研究新的品质规格要求和协助解决品质、包装等问题,全面 地宣传贯彻商检政策和周总理关于“重合同、守信用,重质先于重量”的指示精神,提高出 口商品合格率。
    为加强品质管制和检验把关,1962年,全国商检局长碰头会将法定检验范围重新确定为 :将出口数量大、品质不稳定、发生问题多的商品列入现行实施检验商品种类表内,进行法 定检验;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经商检局检验的商品;根据动值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检疫办法和国 际检疫协定或合同规定应进行检疫的;根据国家规定应经检验方许可进口的,如目前规定的 西药。对外国检验机构的态度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不允许外国在中国设立检验机构;第 二,不允许外国检验机构到中国检验进出口商品,不允许外国使、领馆在中国签发中国出口 商品的产地证明或价值证明或背签我国商检证书;第三,不同外国检验组织建立互相代理关 系,必要时可同社会主义各国检验机构和资本主义国家进步检验机构交流技术经验,如以观 察员身份参加欧洲社会主义各国的商检会议;第四,购方代表或该国商务人员到中国验收出 口商品或研究解决进口到货索赔问题时,不得监督商检局的检验工作。
    1963年,全国商检局长会议依据《输出输入商品暂行条例》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细 则》,重新明确了商检工作的职责范围和检验依据,并对生产出口厂提出预验的要求,主要 内容包括:
    商检局对出口商品的管制内容是商品的品质、规格和包装以及同保证货证相符有关的标 记、批号;对出口商品的检验,应在工厂检验合格的外贸公司验收的基础上进行;贯彻品质 管制政策,应遵照“重合同,守信用,重质先于重量”的原则,正确地按照合同、标准进行 检验,坚持货证相符,扦样要有代表性,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证书或合格检定单,不合格的 发给不合格通知单。经内地商检局检验发证,直接出口的商品,口岸商检局不再查验。内地 商检局发给合格检定单的出口商品,口岸商检局除对品质易变的商品按规定查验品质外,一 般只查验包装不查验品质。
    明确出口商品检验依据的一般原则是:
    第一,出口合同(包括信用证)对商品的品质规格有具体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检验。出 口合同规定按样品成交的,样品视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商品的外观项目应对照样品检验 ,外贸公司在成交过程中,对外发送的参考小样或说明书,只作为检验参考。
    第二,出口合同规定按品号、牌号、规格、路分(如大路货)及地名成交的商品,按照 该商品的标准检验,传统出口商品应保持传统品质条件。
    第三,出口合同没有规定品质条件或规定比较简单的,应按标准中规定的主要项目进行 检验。
    第四,出口合同和标准规定以外的项目,如明显影响商品质量和使用(如棉花中有铁丝 ,炼焦用煤炭中有木头、水泥块等),妨碍卫生和人畜健康,以及容易变质损环,应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检验。
    第五,尚未成交的《种类表》以内的商品按标准检验,检验合格的,签发“检验合格检 定单”。
    第六,出口商品的包装条件,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标准;合同没有规定的,按照 标准或工贸协议规定的包装条件或本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第七,出口商品的检验方法,合同、标准有规定的,按合同、标准规定执行;合同、标 准无规定的,按商检局统一规定的操作规程执行;商检局无统一规定的,按通用的方法执行 检验。
    (一)调整监督检查比重后的品质管制
    在外贸部商检总局领导下,哈尔滨商检局从1964年起,将原始检验和监督检查工作比重 实事求是地做了相应调整。1963年原始检验批数占监督检查批数的2.5%,1964年上升为27. 3%。此后,哈尔滨商检局自验率逐年回升,加强了商检机构的把关作用。这一时期,哈尔滨 商检局执行品质管制政策,原始检验和监督检查并重,并增强了为外贸服务和为生产服务的 观点。
    1965年外贸部商检总局〔(65)检局三字第5号文〕《关于明确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的 函》指出:“有的公司对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的范围问题不够了解,有的商品检验局对这一问 题的解释也不够确切……现再明确如下: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系指列入《现行实施检验 商品种类表》内的商品和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对于其它依据和 条款,不得作出属于法定检验的解释,而随意扩大法定检验范围。”
    1966年5月16日,外贸部商检总局〔(66)检局三字第78号〕《重新明确出口商品法定检 验范围的通知》对(65)检局三字第5号文的解释作了修改:①对外贸易合同规定货物的品质 以中国商品检验局或生产厂或售方出具的品质证明书为谁的,公司可以在这三种证明方式中 任择一种。如果公司要求商检局检验出证明,可作为法定检验办理。②交货共同条件中规定 为“中国出口商品以中国商品检验局或货物供给者或生产者的检验证书,作为交货质量的证 明”,并在对外贸易合同中订有“一切未尽事宜,均按有效的交货共同条件办理”的条款, 公司要求商检局检验出证时,也按法定检验办理。③援外物资在供应合同和确认中证明“由 中国商品检验局或生产厂或售方出具品质证明书,作为交货质量证明”的,按以上两项办理 。
    1966年8月以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建国以来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系列商 检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被说成是“封、资、修”产物,是“管、卡、压”,“为外国资本 家服务”,大批商检人员被下放劳动或调往其他部门,商检工作遭到严重破坏。甚至连被看 作是商检部门象征的商检局“局徽”也于1966年9月9日被取消。1967年从《现行实施检验商 品种类表》内撤销47种出口商品,涉及黑龙江省的有棉织品、毛织品、府绸衬衫、男皮鞋、 章皮鞋、胶面胶鞋、布面胶鞋、搪瓷脸盆、搪瓷口杯等计24个品种,1968年又取消了商检证 书上“局长”、“主任”印章,致使商检证书无人把关,职权责任不清。
    由于“文化大革命”对生产的破坏,产品质量低劣,出口商品不断遭到外商索赔、退货 ,国外反映强烈;进口商品无人把关,大批进口物资漏检漏验,大量不合格商品进入国内, 使国家遭很大经济损失。
    (二)恢复商检建制后的品质管制
    1972年,根据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指示,全国各地恢复了商检局制制。哈尔滨商检局也 由“文化大革命”期间的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公司下属的关检组恢复为哈尔滨商检局,人员从 8人增加到27人。但商检政策、法规和制度,仍尚待恢复。
    1973年12月26日,国家计划委员会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一切进口设备材料要严格检查” 的指示,下发了(73)600号《关于加强进口物资检验工作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必须 立即采取调整和协调的办法,充实和加强各地商品检验局的检验力量。
    1974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部召开了进口物资检验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商检局 要在地方党委的一元化领导下,统一管理本地区进口物资检验工作。并决定各地商检局试行 政企合一,以解决所需检验设备、仪器和必要的基本建设的资金来源。
    1975年,尚未恢复元气的商检工作又经受了一次严峻的考验。在批判所谓“唯生产力论 ”极“左”思想影响下,一部分商检人员和产、销部门出现了不敢抓生产、不敢抓质量的现 象,有的出口厂甚至撤销了质量检查科,使商检工作遭到极大干扰,品质管制政策再次受到 严重冲击。当时主持国务院工作的邓小平副总理,针锋相对地开展了“全面整顿”工作。
    1975年10月,经黑龙江省批准调整了哈尔滨商检局的领导班子。1976年,调整后的新领 导班子顶住“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的压力,认真贯彻国家计委和外贸部的指示精神。采取 措施,恢复被“文化大革命”破坏了的规章制度,在局机关开展“商检工作是积极把关还是 消极把关”的大讨论,以提高全局干部职工“对专检与群检相结合,监管与促进相结合”辩 证关系的认识。加强检验把关工作,促进黑龙江省出口商品质量的提高和进口商品检验工作 。
    肇源罐头厂生产的40吨蕃茄酱罐头,由于酱体砂齿严重,产品质量不合格,虽然该厂多 次说情,但商检人员按合同办事,严格把关,保证出口商品质量,对不合格产品不开绿灯, 不予放行。哈尔演锅炉厂从日本进口的1000吨高温高压合金锅炉钢管,经检验品质不符合合 同要求,哈尔滨商检局依据商检法规,协助工厂抓紧索赔工作,为国家挽回人民币近百万元 的经济损失。
    1977年初,海拉尔生产40批北芪汤罐头,共计35吨,初验合格,可是发运前查检时27批 计26吨,虽没出现胀听,但内容物有酸败味,工厂请求放行,商检坚持判为不合格,避免了 退货和索赔损失。
    同年10月,哈尔滨电表厂生产的孔雀牌OF——1型照机机对外成交两批,工厂报验170架 ,经检验发现快门的耐久性差、自拍机不能自锁等缺陷,外商要货急切,公司催货紧迫,为 了国家的声誉和使中国照相机能在国外市场站住脚,决定对这批照相机做不合格处理,要求 工厂逐一返工、改进。
    同年,哈尔滨商检局驻厂检验员发现松江罐头厂生产出口蕃茄酱,在投料200吨的蕃茄中 ,有20%的腐烂果并有污泥,当即建议停止生产,但无人理睬,将此批原料投入生产工序。为 了对国家财产和出口商品质量负责,驻厂检验员毅然拉下电闸,制止生产。有人推上电闸继 续生产,检验员与工厂保卫人员一道严守电闸。工厂领导支持了这种做法,避免了6万余元的 损失。
    1978年,为加强把关工作,采取在发运换证时,不仅对商品包装,而且对商品质量也进 行查验的做法。出口的猪鬃、马尾质量一直比较稳定,过去只验成品,这次发运前开箱抽验 结果,发现有的箱内猪鬃撸把,规格不符,从而使工厂注意了产品质量,采取措施后,合格 率由年初的96%提高到98.6%,包装合格率也由97%提高到99.8%。
    (三)扩大商检自验后的品质管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随着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 ,商检工作的重点也随之转移到检验把关上来。哈尔滨商检局为加强检验把关,采取措施到 应管的进出口商品缩小监督检查比例,扩大自验比例。黑龙江省国营农场出口粮食的检验人 员大多数是下乡知识青年,1978年以后陆续返城离场,此后粮食检验工作出现人手不够、设 备不足的困难。为确保出口商品检验把关工作,于1979年改监督检查为商检部门自验。
    为加强商检工作,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1980〕57号《关于改革进出口商品检 验管理体制的通知》,其中指出:“为了加强对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工作的领导,以适 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决定改革现行的进出口商品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国家商 检总局,明确商检总局的任务,赋予商检部门组织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职能。还 要求各级进出口检验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积极贯彻“ 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进出口商品检验工 作在实现四个现代化中的作用。
    1980年,全国商检局长会议根据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对指导中国商检工作30年来的“ 为生产服务,为外贸服务”以及后来补充的“专群结合、管促结合”的商检工作方针作了进 一步的概括和完善,提出了“加强管理,认真检验,公正准确,维扩信誉,促进外贸,为四 化服务”的25字商检工作方针,并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
    同年,为搞好出口大豆自验,充实检验力量,7月10日到8月14日在牡丹江市举办了出口 粮食检验技术培训班;召开了由外贸和国营农场参加的协作会,宣传商检方针、政策。通过 大豆检验指导生产,扩大出口货源。1979年开始的与省棉检所共同检验的进口苏联棉花,在 1980年7月1日全部收回商检自验。
    1980年黑龙江省进口商品货源地已发展到日、美、德、法等10几个国家和地区,进口的 商品有成套设备、采煤机组、王金钢材、运输车辆、电视机、录音机等19种。发现有个别外 贸和用货部门盲目相信洋货,进口商品到货后不向商检局报验,还有的甚至不让扦样,拒绝 检验,不缴检验费。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商检部门主动向这些单位宣传商检有关规定和方针 政策,及时对所有到货的进口商品进行检验,维护了国家权益和消费者利益。
    商检部门对那些不具备检验条件或不完全具备检验条件的商品,不是消极等待,而是创 造条件,加强把关。为检验进口五金钢材,为各地商检处培养扦样人员、购置扦样切割工具 ,由各地商检处扦样后送省局统一检验出证,从而保证进口商品及时检验。
    同年4月5日,外贸部〔(80)贸检四字第122号通知〕重申“外国检验机构不得来华办理 检验和鉴定业务,在中国境内凡需检验机构出具品质检验、重量鉴定及验舱监装等证明,都 应以中国商检局的鉴定证明为准,不得同意外商公证行在中国境内执行工作并签发证件”的 条款。在合同上仍不得规定外国公证行来华检验出证或参与检验的条款。如因工作需要,允 许外国厂商代表来华看货,商检局可接受国外厂商或检验机构的委托检验业务,并允许国外 检验机构派人来华研究检验方法,交流检验技术。
    1980年11月商检体制改革以后,商检法制建设得到很大加强。按照全国商检局长会议提 出的对《种类表》内和合同要求商检局检验出证的出口商品做到自扦自验的要求,商检部门 做了大量工作,使黑龙江省《种类表》内92个出口商品的自验率达到88%,将罐头类26个商品 、毛皮类、皮革类商品收回自验,使合同要求商检的葵花籽、蓖麻籽、大麻籽、谷子、芸豆 等66个出口商品的自验率达到98.5%。
    为落实“统一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这一基本任务,1981年下半年哈尔滨商检局对 《种类表》外商品作了调查,并制定了《黑龙江省加强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办法》。
    1982年,哈尔滨商检局提出黑龙江商检工作既把关又服务的原则,使把关和服务统一起 来。
    1983年,根据经贸部陈慕华部长提出的“商检局要全面统一管理好进出口商品检验,改 变‘种类表商检局’或‘部分商品的检验局’”的要求,商检部门在改革的思想指导下,认 真贯彻执行商检工作方针,特别是对重点商品,采取措施,加强检验把关。黑龙江省出口大 豆自1980年以来,由于自然灾害和生产经营等原因,质量下隆,出口滞销,外商有反映。19 82年两部一局(经贸部、商业部、商检总局)佳木斯会议后,质量有所好转,但是1983年一 季度出口大豆受灾害影响,又出现了颗粒不匀、外观不好、不完善粒增多的质量问题。为把 住出口质量关,哈尔滨商检局会同省粮油进出口公司、省粮食局等部门多次召开产、销、检 联席会议,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变蹲在机关等检验为深入产地指导加工,把改进和提高质 量放在生产环节上,使这一年出口大豆质量有了提高,水分由12.7%减少到12%;不完善粒由 4.2%降为4%;杂质控制到0.2%。这一年,哈尔滨商检局还采取自验、认证和抽查换证3种形 式相结合的办法,以及提出建立社会商检中心的设想,积极落实“全面”、“统一”管理的 任务。
    1983年,哈尔滨商检局还在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配合下,对黑龙江省出口商品对国外理 赔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基本摸清了底数。
    《黑龙江日报》在这一年4月17日用一个专栏刊登严把质量关的文章,同时加了“重视商 品检验工作”的短评。
    三、《商检条例》时期的品质管制
    1984年1月28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 条例》),同时废止1954年公布的《输出输入商品检验暂行条例》。《商检条例》以国家行 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商检部门是统一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这是30多年 来商检体制和商检工作上的一次重大改革,赋予商检部门组织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的职能,保证商检工作在改革上、业务上高度集中,有力地推动商检工作的发展。
    黑龙江商检局在《商检条例》发布以后,向省委、省政府作了汇报,并于同年3月召开全 省贯彻《商检条例》座谈会,邀请省直、哈尔滨市和松花江地区等40多个单位参加。省委常 委王耀臣代表省委、省政府到会讲话,他谈到:国务院关于商检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商检条 例》的颁布,在于从中国国情出发,总结了建国以来30多年的商检工作经验,把统一监督管 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职能和检验把关、办理对外贸易鉴定业务集中于商检部门,保证了 统一对外、统筹安排,有利于强化检验和监督管理,把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关,更好地为发展 对外贸易服务,为国家四化建设服务。贯彻落实好《商检条例》,是做好商检工作的根本保 证。
    《商检条例》发布后,全省各地、市、县的外贸部门和进出口单位,主动配合商检部门 把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关,有些单位过去怕麻烦,不愿检验,现在主动找上门来邀请商检部门 去检验。牡丹江市的进口商品收、用货单位,1984年主动向商检部门申请报验的比1983年增 加了7倍多。
    针对检验把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改革了具体做法。为确保大豆出口任务的完成,在 任务成倍增加而人员不足的情况下,黑龙江商检局在全省认定了31个“一类库”。对“一类 库”将1979年以来的商检自验,改为粮库检验,商检监督管理,查验换证,共同把关的做法 。实行“一类库”分类把关,调动出口供货单位的检验积极性。
    在实行“一类库”的同时,黑龙江商检局还发出了《关于对出口豆类饲料实行批次管理 的通知》,规定凡使用包装的粮油、农副土特产品,在外包装上必须刷印批次代号,否则, 商检部门不受理报验和查验换证,解决错装错运、货证不符、证单差错等现象,保证出口商 品质量。
    商检体制改革以来,国家加强了商检法制建设,除国务院颁布的《商检条例》和国家商 检局颁布的《实施细则》以外,从1981到1985年国家商检局制定或与有关部、委联合制定发 布《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出口机床工具重量许可证办法》、《进口家用电器检验管 理办法》、《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实施细则》、《出口瓷器监督管理办法》等17个管 理办法和规定。黑龙江商检局报请省政府发布或与地方主管厅局联合制定的规定办法计7个。 尤其是1985年,黑龙江省商检法制建设有较大发展。在坚持条件、认真考核的前提下,黑龙 江商检局这年又认证39个出口粮食“一类库”,使“一类库”总数达70个。为了加强对出口 粮食“一类库”的管理,黑龙江商检局起草了《黑龙江省出口粮油食品检验监管办法》和《 黑龙江省出口粮库卫生最低要求》。
    为充分发挥工厂、科研单位检验力量的作用,这年制定了《黑龙江省进口金属材料检验 管理办法》,并考核认证28个检验单位。为贯彻执行国家商检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出口 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商检局与省卫生厅、省对外经济贸易厅联合召开“全 省出口食品卫生工作会议”。这期间,黑龙江商检局深入厂、库检查指导,使全省43个厂、 库中,有16个获得注册。黑龙江商检局还与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省对外经济贸易厅联合下发 了《黑龙江省海运出口危险包装检验实施细则》,与哈尔滨市经济委员会、哈尔滨市对外经 济贸易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认真做好哈尔滨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规定》。
    1985年7月全省商检处长会议期间,省长侯捷代表省政府到会看望了商检代表,并针对黑 龙江商检工作情况作了重要讲话,提出了要求。
    同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了《黑龙江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办法》,这是 黑龙江省颁布的第一个地方性商检法规,为提高黑龙江省的进出口商品质量,把好进出口商 品质量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黑龙江商检机构作为国家统一监督管理本地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在完成 检验出证任务的同时,还承担对有关部门,包括出口生产部门,外贸部门,进口收、用货部 门,以及社会其它检验部门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加强宏观管理,抓好生产部门、外贸部门和收、用货部门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健合 检验制度;组织社会检验力量,开展实验室认证;掌握进出口商品质量情况,及时进行反馈 ,提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意见,成为黑龙江商检局的重要任务。
    通过贯彻《商检条例》,黑龙江商检局的干部和职工,逐步树立了既要严格按照规定加 强检验把关又要搞好优质服务,既要搞好检验出证又要加强监督管理,既要加强商检部门自 验又要积极组织社会力量检验的指导思想。
    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进口检验任务倍增,同时也暴露出进口检验方面的一些薄弱 环节。由于种种原因,对进口商品的部分收、用货部门检验不及时,或者根本不检验,致使 国外商人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的情况时有出现,给国家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但是,国 家列入《种类表》的商品中出口的占多数,已经制订的监督管理办法和检验管理措施,也多 数是针对出口商品的,这种情况是历史上形成的,对黑龙江省的进口检验工作,也有一定的 影响。督促进口商品的检验成了商检部门的一项经常性的又比较困难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