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是商检部门的行政职能,是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执行
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品质管制的政策。
商检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通过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式,对进出口商品的
生产、经营、仓储运输、检验或使用等有关部门和检验机构、检验制度、检验人员、检验标
准或方法、检验设备、检验结果等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其目的是促使有关部门牢固树立“
质量第一”的思想,改进生产加工,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出口商品质量符合外销要求,扩大
出口贸易,提高经济效益,多创外汇;保证进口商品质量符合用户要求,引进先进技术设备
和质量好的原材料,加速社会主义四化建设。黑龙江商检机构从50年代实行监督检查、产地
指导、驻厂检验、巡回检查发展到80年代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出口厂(库)注册管理和登
记管理、实验室的认证,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得到完善和提高。
一、原始检验转移前监督管理
从哈尔滨、齐齐哈尔商检分处建立到1954年合省前,松江省商检分处和原黑龙江省商检
分处,依据两省地域辽阔、农副产品出口数量大,而且分散于产地发运的特点,在两省的境
内陆续设立了52个商检工作组。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绝大部分分散在产地或工厂进行,商检部
门自行扦样、检验。为了适应品质管制的需要,在松、黑商检分处设立产地指导组,由专职
人员巡回检查,以指导产地的出口原始检验工作。这一时期的监督管理工作仅是商检部门内
部的制约机制,是商检分处对商检工作组的业务指导。
二、原始检验转移后监督管理
由于出口商品不断增加和商品结构逐年变化,暴露出产地检验的不适应。产地检验点设
得越多,仪器设备就越分散,不利于集中领导和统一标准,削弱了品质管制。经过考察苏联
出口商品由生产部门检验、由国家出口商品检验局监督检查的做法,在1954年的全国商检局
长会议上,确定在中国实行“出口商品原始检验工作逐步转移给生产、加工部门自行办理,
商检局执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方向。
自1955年起,省商检部门按照“生产单位重视产品质量;按一定标准生产;具备检验条
件,接受商检局监督检查”的三个条件,有步骤地进行了出口商品原始检验转移和开展监督
检查工作。
同年11—12月份,省商检部门将哈尔滨出口肉类、冻禽类及家禽副产品类原始检验工作
及兽医卫生工作移交给哈尔滨食品加工厂(现哈尔滨肉类联合加工厂)。
1956年5月,商检部门将亚麻布类原始检验移交给哈尔滨亚麻纺织厂。同年6月27日,海
拉尔商检处将承担的出口肉类、冻禽类及家禽副产品类原始检验工作,移交给海拉尔肉类联
合加工厂。
1957年,商检部门陆续将出口猪鬃、马尾、皮张、毛毯、胶合板等原始检验工作分别移
交给哈尔滨猪鬃加工厂、哈尔滨毛织厂、松江胶合板厂等生产加工企业。
1958年11月1日,根据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及内蒙古自治区(东部)粮食厅和大连、
哈尔滨、集宁商检局共同签订的联合协议,哈尔滨商检局又将黑龙江省的出口粮谷、油籽、
豆类等17个品种的原始检验工作移交给省粮食厅所属的100个粮库,哈尔滨商检局负责监督检
查。
为了防止粮谷、油籽、豆类检验工作转移后脱节,哈尔滨商检局仍保留适当数量的技术
人员和检验设备以适应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随着原始检验工作的转移,将大部分粮检人员
和粮检设备移交给粮食部门。对检验技术力量较差的单位,粮食厅予以重点照顾,商检局也
派人参与共同检验。为了统一各地的检验技术,由省粮食厅组织粮检人员分批进行短期培训
,教材和授课人员均由哈尔滨商检局提供、委派。粮谷、油籽检验转移后,商检部门不再收
取检验费。
同年12月,哈尔滨商检局将出口罐头、棉纺的原始检验工作分别转移给松江罐头厂、佳
木斯棉纺织厂。
1959年,哈尔滨商检局将出口皮鞋原始检验工作分别移交给海拉尔、乌兰浩特、满洲里
、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制鞋厂;将出口淀粉原始检验工作分别移交给阿城、克山、依
安、讷河和扎兰屯淀粉厂;将出口砂糖原始检验工作分别移交给友谊、和平、阿城糖厂;将
服装类原始检验工作移交给哈尔滨服装厂。
同年,出口甜菜粕,经常因水分超过合同规定不能及时完成出口任务,哈尔滨商检局派
员协助工厂查找原因,改进加水操作工序,设专人管理,使出口合格率提高1倍以上。5月,
在哈尔滨肉类联合加工厂发现“猪瘟”、病猪较多及屠宰时修割不净等问题,商检局派出技
师深入工厂指导生产和加强检查,杜绝传染病猪混入。协助肇源罐头厂解决罐头封口不严问
题;协助哈尔滨猪鬃加工厂解决猪鬃成品含“倒根、花条”过多问题。
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哈尔滨商检局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干部、职工参加生产车间和粮
库的生产劳动。驻哈尔滨肉类联合加工厂的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参加屠宰车间修割工序的劳动
,出口肉类质量得到保证;粮谷监督检查人员参加江运出口黄豆的装船劳动,发现混装问题
及时处理和纠正,达到货证相符;协助工厂、粮库等出口单位大搞技术革新,采取领导和群
众相结合,技术革新和实际工作相结合的方法,改进部分检验方法和仪器设备,提高工作效
率和检验的准确性。协助粮库试制成功黄豆切片机,为粮库解决了对苏出口黄豆检验水分切
片的困难;帮助粮库改进黄豆加工过筛办法,提高清除检疫草籽的效能,节省加工费用。过
去对葵花子水分检验,都要将葵花子捣碎,经过试验证明,整粒烘烤代替捣碎方法,在保证
检验质量的前提下,既可简化程序又缩短检验时间;在完成细菌生化反应上,应用阴性反应
的糖发酵管进行靛基质的试验和以0.5%代替1.0%糖发酵管的试验工作,既提高了工作效率
,又节约了检验药品;此外,还协助哈尔滨猪鬃工厂试制成功胱氨酸。
这一年,哈尔滨商检局由于认真贯彻执行商检方针政策,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取得较好成
绩,圆满完成了商品检验任务,被评为黑龙江省外贸红旗单位。
1960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简称省人委)在牡丹江市召开全省财贸系统“技术革命
、技术革新运动大会”,哈尔滨商检局派出一名代表参加,并在大会上作了罐头打检技术表
演,荣获一等技术能手称号。
1961年,黑龙江省出口商品的18类、65个品种的原始检验工作已向211个生产加工部门转
移,占应实施品质管制商品的87%,占检验总批数的83%。哈尔滨商检局专职从事监督检查的
人员最多时达62人,占整个检验人数的83%。
为了适应商检工作出现的这一新的情况,哈尔滨商检局制定了监督检查方案、口岸查验
办法、检务工作办法和粮谷、油籽、豆类、毛皮、鬃尾、肉类、罐头、胶合板等出口商品监
督检查办法。根据生产加工部门的特点,在监督检查中,采取了驻厂检验、分片包干和轮流
巡回检查相结合,重点深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等形式,加强出口商品的监督检查工作。
驻厂检查主要是对出口数量大、产品质量不稳定、质量问题较多的出口厂(库),根据
情况实行专人专厂长期或短期驻在监督检查的方式。原始检验转移后采取长期驻厂监督检查
方式的有松江罐头厂、哈尔滨肉类联合加工厂、海拉尔肉类联合加工厂等27家企业。
定期检查主要是对生产或经营部门的技术条件和检验力量较差的,在某个时期内由于原
料、操作等因素发生问题较多的工厂进行定期检查。
不定期抽查指对生产或经营部门的生产和检验条件完备、产品质量稳定、一般不易发生
问题的工厂,采取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有阿城、依安、讷河、扎兰屯和克山淀粉
厂等5家企业。
巡回检查主要针对农产品检验采取的监督管理方式。黑龙江省出口农产品的数量大、发
运地点分散。哈尔滨商检局采取巡回检查和短期驻在相结合的办法实施监督管理。巡回检查
的商品有粮谷类、油籽类、豆类,分布在全省境内各铁路沿线共有180个粮库。
口岸抽查是为了防止出口商品漏验,或运输途中造成出口商品变质、包装破损以及其它
方面原因影响货物质量。故在满洲里和绥河口岸抽查检验,把住境内最后一道关。
原始检验转移后的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检查执行商检方针政策情况;检查检验用具、
扦样、检验方法是否合乎要求;检查检验结果是否准确、货证是否相符;检查品质、包装、
标记、所用原料、生产过程、卫生条件等有关情况检查合同中规定的其它有关事项。
监督检查的方法通常采用:抽查生产厂(库)保贸的样品,通过检查,核对检验结果;
审核厂(库)或经营部门的原始记录单或出厂证明是否符合合同条款和标准的规定;通过深
入基层,了解厂(库)是否真正重视了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厂(库)检验人员是否认真;根
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生产或经营部门领导会议,交流经验,统一认识,共同解决产
品质量问题;在口岸调查时,发现品质不良、包装破损,必须经过加工整理后方可输出,在
处理时尽可能与内地局取得联系,统一口径。
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全国性的经济困难也给商检部门监督管理工作带来很多不利。由
于出口货源紧张,产品质量有所下降,以至大量不合格品输往国外。
1964年,国民经济开始全面好转,为商检部门执行品质管制政策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
黑龙江省出口商品产地分散、发货点多、批次零星,尤其是黑龙江省出口商品由产地直接出
口,大部改变为调拨口岸出口,给商检部门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一定困难。鉴于商检部门设备
不足、人员缺少的情况,商检部门的原始检验转移以后,相应的管理法规和办法没有跟上或
没有配套的状况,哈尔滨商检局依据本省实际,适当扩大了自验的比例,采取以生产部门检
验出具结果、商检部门出证和对生产部门进行不定期抽验的灵活方式,适应了外贸需要。
同年,哈尔滨商检局派员深入肇东乳粉厂,帮助解决出口奶粉质量问题。85个班次生产
的奶粉,工厂自验全部合格,而商检部门的测试结果却有45个班次杂菌数超过标准,品质不
合格。根据这种情况,深入工厂的商检人员坚持在现场察看生产过程,和工厂比较、核对检
验方法,发现工厂生产设备达不到灭菌要求,个别工人未掌握生产操作规程,检验杂菌数所
使用的营养性琼脂培养基不透明,对杂菌分辨不清和计算错误等问题。针对上述情况,协助
工厂改进了检验技术,试制了培养基,建议工厂改进工艺设备,加强技术力量,健全岗位责
任制,使该厂产品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商品合格率由原来的47.1%上升到98%以上。
1966年夏季以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哈尔滨商检局与哈尔滨海关合并为省对
外贸易公司关检组,商检事业处于被取消状态,监督管理工作被迫停止。
三、恢复商检建制后的监督管理
1972年7月,在国务院领导指示下,全国恢复了商检建制,黑龙江省也随之恢复了哈尔滨
商检局。由1969年8人扩编到27人。
1975年,经过整顿后的哈尔滨商检局,依据国务院批准召开的全国进口物资检验工作会
议精神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进口物资检验工作的通知》要求,贯彻了“专检和群检
相结合,监管和促进相结合”的原则,加强进口商品到货后的监督检查和出口商品的网点建
设。出口商品检验网点建设是从1975年下半年开始抓起来的。在商检总局领导下,哈尔滨商
检局于1975年12月在分支机构会议上,制订了黑龙江省粮油、轻纺工业品和食品罐头等出口
商品检验网点的建设规划。在齐齐哈尔、拜泉两个浸油厂建立了出口商品群众把关制度,即
“四不出车间”:成品混桶不匀不出车间;计量检斤不准不出车间;产品卫生不合要求不出
车间;包装封桶不牢固不出车间。“化验室三认真”:认真执行商检政策、检验技术规程,
保证检验准确;认真计算,加强核对;认真对车间配料、混桶、计量、卫生、包装进行督促
检查。“三不放”:质量不合格不放,包装不合要求不放,检斤不准确不放。
这一年,商检部门检验和监管出口商品共计23类、70个品种,出口合格率由1972年的93
%上升到98%。
1976年,哈尔滨红旗衬衣厂,在加工出口产品初期,由于选料人员不懂技术,不掌握标
准,使原料利用率低,达不到标准。商检局有关检验人员,主动协助厂方将选料人员检验人
员召集在一起,讲解选料标准,制定标样,提高工艺技术,使原料利用率上升到85%以上。哈
尔滨毛织厂在极“左”思想影响下,将质量检查科撤销,质检人员被下放车间劳动。商检局
检验人员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和建议,促使其恢复质量检查科,保证了该
厂出口产品质量。
1976年,哈尔滨商检局恢复和建立商品档案、资料积累和质量分析等制度,检验和监管
出口商品共计25类、90个品种,出口合格率由1975年的98%上升到99.5%。
1977年,哈尔滨商检局下发〔(77)哈检字13号〕《黑龙江省粮油出口检验工作管理试
行办法》,指出:“为共同管理好省国营农场系统粮油出口检验工作,经与省农场总局、省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协商,成立出口粮油检验工作领导小组,由商检局、农场总局和粮油进
出口公司组成,加强对出口转运站基层检验把关的领导。”《试行办法》规定:(1)建立3
个质量联合检查小组。由11个有出口任务的农场管理局和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3个商检
处以及嫩江、牡丹江、合江地区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共同组成,对基层出口单位采取定期或
不定期的方式监督检查。(2)农场总局要设立必要的检验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把本系统的出口粮油检验工作统管起来;农场管理局也要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处理所辖
各农场的检验工作。(3)基层出口单位检验的标准:党委重视,检验室和规章制度健全,仪
器设备完善,检验力量适应并保持稳定的,方能承担出口检验工作任务。
1977年,哈尔滨商检局坚持“专群结合,管促结合”的商检原则,扩大网点建设。认真
贯彻外贸部商检总局在武汉、南宁、南昌召开的粮油、矿产品检验网点建设和监管工作座谈
会精神,进一步抓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网点的建设和巩固工作。
根据黑龙江省情况,商检部门决定网点建设的重点放在粮油商品上,并在国营农场进行
试点。经过1年多努力,基层检验机构由361个发展到525个,增加了45%;专兼职检验人员由
建网点前1000人增加到1860人,增加了86%;仪器设备也得到充实和完善,各种差错事故减少
了。
粮油类出口网点完善组织机构,形成粮食部门的省、地、县、库和国营农场系统的总局
、管理局、农场、发站四级管理体制。办4次检验学习班,培训370多名技术人员,协助购置
必要的常规检验仪器设备共230台(件),加强了检验手段。在监管工作中,制定“粮油出口
检验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建立与完善出口发站档案、质量分析、调研、监督汇报、统计等
各项规章制度。粮油类出口合格率1977年达到99.8%。
同年,哈尔滨商检局会同省粮食局,深入工厂,召开22个油脂厂的网点建设工作会议,
共同制定了《出口大豆磷脂检验试行办法》,落实组织领导,初步建成大豆磷脂检验网点。
哈尔滨商检局提出“把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解决在生产环节之中”作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思想。
哈尔滨市服装工业公司承担了2349件高级裘皮大衣出口生产任务,为保证成品质量,商
检人员和公司人员一道深入到皮革工厂,从原皮熟制开始一直到成品,层层把关,产品合格
率达100%。
海拉尔肉制品厂试制红烧牛腩罐头,试产前,商检人员会同公司、工厂有关领导、技术
人员多次研究试制小样,在试制中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使产品一次投产合格。
商检部门干部和职工,深入全省6个地区、7个国营农场管理局、23个县、35个粮库、36
个转运站,搞调查和网点建设的人数达180多人次,促使国营农场网点建设不断发展。出口检
验把关好的生产建设兵团由过去6个(占11.2%)发展到20个(占37%);把关比较好的生产
建设兵团由过去30个变为29个(占54%);把关比较差的生产建设兵团由过去18个(占33%)
,下降为5个(占9%)。
举办进口五金钢材和金属材料机械性能检验学习班,培训35名技术人员,协助解决1000
多册检验方法、标准等资料。齐齐哈尔商检处在公安、交通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开展了进口
汽车检验组织业务,把进口汽车检验管起来。
1978年,总结前几年检验网点建设经验,对出口粮油检验、监管采取“以防为主,防查
结合”的做法,将发站网点分类排队,分为检验把关好的、比较好的和不能担负起检验把关
任务的三种类型,采取三种方式进行监管。对第一种类型不定期地深入厂、库进行监管,查
验品质,审查单证;对第二种类型由点到面进行巡回检查;对第三种类型实行短期驻在的方
式,一般先由商检自验或共同检验,待条件成熟后再交由发站自己检验把关(牡丹江商检处
对海林、宁安农场,自1970年冬以来采取由该处派人前去检验,合格后签发证单放行出口的
方法;佳木斯商检处对建三江农管局两个出口发站11个农场监督管理工作,采陬短期驻在,
还在蹲点时培训检验人员30多人,亲自拣样、检验、监装、发证,边验边教,直到该局发站
能独立担起检验工作后,再赴其它发站执行任务,扭转了只管发证不管检验的消极把关做法
)。
通过调查,摸清了6个农场管理局、49个农场(占出口场的58%)、300多个生产连队的大
豆质量情况。经过综合分析,黑龙江省1978年产大豆大部分高于日本、欧洲客户的质量要求
,使监督管理工作有了底数。
同年2月1日,哈尔滨商检局对进口苏联棉花的监管提出具体要求:“经满洲里口岸进口
苏联棉花3000吨,从1月份起陆续到货,分拨佳木斯、富拉尔基和牡丹江纺织厂,这是黑龙江
省第一次进口苏联棉花,到货时间集中,索赔期短,检验任务重。由以上各组织厂抽调技术
人员(每厂4名),集中于牡丹江纺织厂做进口苏联棉花品质检验,由商检局监督管理。如需
索赔,由厂方提供检验结果报告单,经牡丹江商检处审核后,报哈局出证。”
全国商检工作会议确定:“商检工作的中心任务是把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关。”全国商检
局长会议后,哈尔滨商检局恢复了专职检务人员,把检务工作从检验室分离出来,加强进出
口商品检验的把关和监督管理。对进口苏联棉花由工厂检验、商检局监督管理的办法,改为
由商检局和省棉检所共同检验。到年底共检验苏联棉花284批、11509吨。
大豆是大宗商品,1958年原始检验转移给地方,商检局实施监督检查。由于国营农场检
验人员多是下乡知识青年,他们大都返城离场,商检部门改变20多年监督检查的习惯做法,
实现大豆自验。省外贸局领导率工作组到各地区6个农管局、14个农场、100多个发站检查大
豆出口工作,帮助解决自验中遇到的困难。全年完成检验出口大豆2454批、98165吨。
哈尔滨橡胶厂过去生产的全胶雨鞋,国内市场滞销,生产受到影响,在商检人员协助下
,打开出口渠道,产品质量得到提高,缩短了产品换代时间,全胶雨鞋跃升全国同类产品前
茅,在国际市场上受到日本商人好评。在商检部门的指导下,哈尔滨搪瓷厂18、20、22厘米
素、花出口搪瓷汤盘被评为1989年“省名牌产品”;松江胶合板厂出口胶合板被评为“省优
质产品”;哈尔滨毛皮厂的出口圆领皮大衣被评为“市名牌产品。”
1980年,为适应外贸发展和“四化”建设的需要,按照国家商检总局要求,哈尔滨商检
局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对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对于监管的罐头、乳制品、肉食等出口商
品,改变由工厂代扦、送样的做法,由商检局自行扦样、取样。罐头、乳制品抽验率达40%以
上,出证前做到批批查验,对出口商品质量做到心中有数。
四、商检体制改革与《商检条例》实施后的监督管理
1981年,哈尔滨商检局继续将部分监督管理商品收回自验,其中有毛皮类、皮革类、油
脂类、粮谷类等商品和合同要求检验的葵花子、蓖麻籽、大麻籽、麸子、谷子、芸豆等商品
。自验逐步成为商检把关的主要方式。
哈尔滨商检局在加强和扩大自验的同时,还依据全国商检局长会议提出的“把统一管理
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做为商检基本任务之一”的要求,对于如何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做了一
些调查。1981年下半年,抽调4名检验人员对黑龙江省非法定检验的203个商品进行了初步调
查,基本上搞清了这些商品的质量、去向、检验力量、机构等情况,并草拟了《黑龙江省加
强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办法》。
1982年7月1日,国家商检总局决定对出口机床、工具等6类机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其中
黑龙江省有4类16种商品。为实施检验,哈尔滨商检局派人到工厂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技
术力量和领导重视程度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会同产、销部门分别在哈尔滨、齐齐哈尔、
佳木斯等城市召开了轴承、机床、电机、电线电缆专业出口检验座谈会,落实检验方式和把
关措施,并分别情况采取商检部门自验、共同检验(对机床、仪器设备)、驻厂检验(对轴
承)、工厂检验(对方钢)等4种检验方式。切实做到:一切出口商品不经检验,不准出口;
一切进口商品不经检验,不准安装投产,不准使用,不准销售。
同年,为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出口商品质量,会同外贸和工业主管部门,用90余天的时
间,对黑龙江省27个出口肉类食品加工厂进行食品卫生检查。通过检查,对条件差、不符合
食品卫生要求的工厂停产整顿,限期改进;对工厂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及时向省、市领
导反映,督促解决。对哈尔滨市松江罐头厂卫生状况不好,车间设备陈旧和生产用水改造工
程拖期等问题写出情况报告。中共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在商检局的情况报告上批示,责成市一
轻局派员进厂整顿,调整领导班子,落实设备改造所需资金。肇源县罐头厂卫生和保温库室
温低等问题县领导限期改进,并帮助解决资金来源。经国家产销检联合检验组复查,这两个
厂食品卫生达到了国家规定要求。牡丹江搪瓷厂生产的出口胖盖咖喱锅锅把焊接不正,牡丹
江商检处检验人员深入工厂同车间技术人员反复研究焊接程序,改直接焊接为主盘固定焊接
,使锅把对称误差从10—20毫米缩小到1—3毫米,保证了质量。牡丹江电线厂出口电缆线,
商检人员在检验中发现工厂计米器不准,误差高达+3%以上,1捆电缆线就多出5—6米,引起
工厂领导重视,校正了计米器,做到出口数量准,为工厂增加了收入,使国家减少不应有的
损失。
1983年,商检部门采取多种形式,落实全国商检局长会议上提出的“要全面统一管理好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要求,对不具备完全自验的商品,派员驻厂检验,充分利用工厂的检验
力量和仪器设备,加强监督管理和质量把关。同时,帮助工厂定期搞质量分析,保证出口产
品质量。着手建立社会检验网,与一些工厂、科研部门、大专院校以及一些高级科技人员建
立联系,并得到他们的支持。运用和组织社会力量对一些难度大、专业性强的进口商品进行
共同检验。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和实践,已初步形成和建立了机电、金属材料、水泥等检验网
点。
同年8月,在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的密切配合下,对黑龙江省出口商品对外理赔情况进行
了调查。据统计,这一时期黑龙江省出口商品对外理赔34笔,28个品种,商品总值140万美元
(其中出口机械设备及刃具3笔,计7893美元;出口化工产品1笔,计2200美元;出口服装4笔
,计8.5万美元;出口粮油产品1笔,计17万美元;出口工艺品4笔,计2.6万美元;出口土
畜产品及其它类14笔,计49万美元)。出口商品对外理赔主要是由于质量差、规格不合乎要
求、重量、数量短缺,厂家不按合同生产,商品包装不良,保管运输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其
中因质量问题而理赔的有29笔,占整个理赔案件的85%,理赔金额为129万美元,占理赔金额
的92.3%。调查统计还表明,未经商检部门检验而理赔的有30笔,占整个理赔案件的88.2%
。非法定检验商品、未经商检部门检验的出口商品在对外理赔案件中占很大比重。通过对外
理赔调查,基本上掌握了黑龙江省进口商品对外理赔的数量、品种、金额和原因,对加强出
口商品全面监督管理起到了促进作用。
1984年,商检部门对商检把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抓住主要矛盾,积极改革把关办法
,使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把关工作有了进一步提高。对出口大豆分类把关,实行专群检结合。
1984年,黑龙江省出口大豆比1983年增长了1倍多,达到了70多万吨。为了确保出口任务的完
成,采取专检和群检相结合、分类把关的办法,在全省认定31个“一类库”,把过去的商检
自验,改为由粮库检验,商检监督管理,查验换证。举办出口粮食检验培训班,提高检验人
员的检验技术水平。
为提高抽样的科学性、准确性,1984年7月1日至30日,哈尔滨商检局举办了首次“数理
统计骨干培训班”,从省局和各地商检处抽调部分工程师及助理工程师参加。举办数理统计
培训班,对普及、应用数理统计知识提出了具体要求。在贯彻执行《商检条例》中按照外贸
合同和检验标准的要求,充分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对进出口商品质量进行控制。这期培训班有
16名学员考试达到了要求,并获得结业证书。
1985年,黑龙江商检局制定了《出口粮油食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坚持走自验与监督
管理相结合的道路。结合1985年任务情况,在坚持条件、认真考核的前提下,又认证了39个
“一类库”,使“一类库”的总数增加到70个。省商检局第一检验处指定两名科长专门负责
监督指导、巡回检查工作。尽管1985年粮检工作任务重、人员少,但由于正确地处理了自验
与监督管理的关系,圆满完成了出口粮食检验任务。
在进口商品检验方面,从1985年开始,商检部门本着对进口商品全面管理、统一管理的
原则,狠抓了进口商品的检验和管理工作。派人进驻省外运公司进口物资分拨站,对进口商
品督促检验。对于同批到货分拨数地索赔大案要案,从全局出发,本着一致对外的原则,抓
深、抓细、抓实,一抓到底。坚持监督管理与自验相结合,搞好进口金属材料的检验工作。
改变了历史上形成的对出口商品检验偏重而对进口商品检验偏轻的情况。
对全省加工出口食品的厂、库进行注册。1985年初,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商检局、卫生部
颁布的《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商检部门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先对省外
贸哈尔滨冷冻加工厂等6家企业进行注册,其中省外贸哈尔滨野味加工厂还获得了联邦德国的
注册。为了使各加工厂(库)重视这一工作,黑龙江商检局与省卫生厅、省经贸厅联合召开
了全省出口食品卫生工作会议,何首伦副省长讲了话,电视台、电台、报纸都作了报道,为
推动出口食品管理工作打下了基础。黑龙江商检局第四检验处处长带队深入到各加工厂(库
)检查指导,帮助改进卫生条件,到1985年末,全省43个加工厂(库)中,已有16个得到注
册,占总数的37.2%。
在省政府法规办公室的指导下,商检部门制订了《黑龙江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办法》
,1985年11月23日省长办公会议通过,省政府于12月28日正式颁布实施。
为适应哈尔滨市计划单列和经贸体制改革的需要,使商检工作更好地为哈尔滨市对外经
济贸易服务,1985年商检部门先后4次派人去哈尔滨市经委、市经贸局协商衔接,并与市经委
、市经贸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认真做好哈尔滨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规定》,于1986年1月
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