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海关监管
黑龙江地区设关始于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关址设在哈尔滨,史称滨江关,先后
由俄、英、意、法、丹、德、荷等国家人员任税务司(关长)。
哈尔滨建关后,通过监管、征税、缉私等方式,对江运、陆运、空运的进出口货物、行
李物品、邮递物品等各类货物、物品实行监督管理。1914年(民国3年)至1930年(民国16年
),滨江关所辖各分关卡,主要监管中俄贸易、出口货物,按税则专章、专条规定征收关税
。关税制度不断变更,征稽关税曾发生三次大的起落。与此同时,各关口严禁走私,防止毒
品流入。
东北沦陷后,“滨江关”改为“哈尔滨税关”,其业务、政策、法令均由伪满洲国财政
部统管,从此,英、意、德、丹、荷等国在哈尔滨税关中的权利地位由日本人取而代之。日
本侵略者窃据东北海关大权,监管进出境商品,监管区域扩大,并修改了东北关税税率,实
行两种政策查缉走私。对老百姓从南方运进日用品视为“走私”严惩;而对借战争需要,通
过日本官方出具特许证明运出黄金、文物等视为“合法”,不予查缉处理。从1933年起,哈
尔滨税关关长由中国人担任。
黑龙江开放口岸设立海关机构,虽然促进了贸易往来和黑龙江地区的生产发展,但因海
关的管理权掌握在外国人手中,对外商外贸管理过宽,禁榷物资范围过大,对黑龙江地区经
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掌握了海关自主权。1950年设立哈尔滨支关,受沈阳关和
东北海关管理局领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经此关进出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以
及其它物品,征稽关税,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1953年哈尔滨支关改建为哈尔滨分关,
仍受沈阳关和东北海关管理局领导。同年海关总署并入外贸部。1955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
委托省外贸局领导哈尔滨分关。1958年,哈尔滨分关改建为独立关,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哈
尔滨关”,受对外贸易部海关管理局和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局双重领导。60年代初,在国民经
济困难、生活日用品紧张的情况下,走私活动再度兴起,哈尔滨海关严加查缉。1966至1978
年,哈尔滨关只监管来自朝鲜、日本、美国、新加坡、苏联、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的邮
递物品,其它各项工作受“文化大革命”干扰不能政党进行,处于停顿状态。
1978年后,哈尔滨海关和各项业务迅速发展,监管进出口货物、行李物品及邮件,制止
走私违法,保证进出口货物正常出入境,维护国家的开放政策,方便国际交流和友好往来,
促进黑龙江省经济建设。
1980年2月,国务院正式决定改革海关管理体制,将全国海关建制收归中央,成立海关总
署,直属国务院,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及其业务。哈尔关直接受海关总署领导,并受黑龙江省
人民政府监督指导。同年9月,哈尔滨关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海关。1984年6月,经国
务院批准,哈尔滨海关升格为局级海关,管辖绥芬河海关、黑河海关和同江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