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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李物品

  早在1905年,哈尔滨开埠之前就有中外商人、官傣和工人经哈尔滨关出入黑龙江地区。 当时东北无一处海关,也无任何官方对此监督管理,中外进出人员一律来往自由。1907年1月 14日,清廷正式决定开哈尔滨为商埠,来往中俄之间的进出人员比以前更为频繁。这年7月8 日,清政府外务部与俄使换文,正式签定《北满洲税关试办章程》,并以此日为滨江关开关 之始。从此,来往于中俄之间进出境人员及所携带的行李物品等则由滨江关依照《北满洲税 关试办章程》实施监督管理。《北满洲税关试办章程》中对进出境人员及携带行李物品规定 :“由铁路往来客人之行李,由税关查验后免税放行;客人所带之物件,或为途中应用之物 ,为行李之例;查检行李内有违禁之物即不准出口,进口之物皆应共入官;若行李内有应纳 税之物即其形似货之物,或尺寸、斤两、件数过大,希图贸易由该货主于税关查问时,立即 报呼。违者即将该物充公,该货主议罚;由俄国所来之客人并其行李均由中国税关人员查验 ,俄国税关人员应随在其间,如查出有按俄国条律不准运往中国之物件交由俄国税关办理。 由东三省赴俄国客人并其行李由俄国税关查验,中国税关人员亦应随在其间,如查出中国不 准出口之物交中国税关办理,如有应行完纳出口税之物,由中国税关征收。”
    诸如此类条款一直延用至1916年,虽在此期间曾有税关制定过一些条款、章程,但对旅 客行李的规定并无本质上的改动,仍然按照《北满洲税关试办章程》的规定办理。由于当时 交通落后及日俄战争的影响,来往中俄之间的进出境旅客及其行李物品寥寥无几,加上此项 进出不属贸易性质,进出砂在海关统计之例,所以无数字可查。
    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的逐步平息,中俄铁路干、支线全面贯通,车次逐年增加,哈埠贸 易重又复兴。往来中俄的旅客逐年增加,至1915年达到历史的最高记录,进出中外旅客达6. 96万人次。其后,历年平均进出境旅客人数也不低于3万人次。1914年至1928年进出境的中外 旅客以俄国人为最多,约占进出境旅客总数的70%—80%,其余则为往来于俄(苏)和黑龙江 沿途各商埠的中国人和其他国籍的人。
    
    1930年,中华民国总税务司又重新修订《中华民国税关检验铁路旅客行李规则》,其规 定明确:“联运旅客行李只有封锁或捆扎之衣箱、箱笼包、包裹等件,乃认为联运行李应准 中途免验。但钉固或用螺旋钉固之箱是不能认为挂号联运行李;所有挂号联运行李在边界者 当由海关人员检验,凡在上海、北京、汉口及其它起行暨来到可以挂号之要站,应由中国捐 局人员检验,倘查有应税货物夹带在内,应由各关局分别征收相当之税,并发给税单为据。 所有挂号联运行李人中国境内时,由边界海关检验,粘帖签条牌加以保护,直至到达目的地 ,沿途不再检验。如由北京或其它可以挂号之要站,起行者当由该管关局于检验后粘帖签条 牌,保护该行李未至边界以前沿途不再检验,但前项挂号联运行李至到达地点功边界后,应 由该管关局照章检验。
    中华国有铁路,如由他路线或其它铁路公司交通或由本路自己承运挂号联运行李,应由 该路严格看管,除在边界或运至到达地点外,若未经海关允许,不得将行李交与旅客或在中 途开验放行。该路局应按照他路或他公司交运之联运行李票或自发之行李票具造清单,将此 项挂号码及行李之形式逐一列明牌,易辨论此项清单,应交起行到达及边界之关局查阅天津 常关所派之关员,或在站上或在车内,但职者亦可随时取阅;旅客手携行李及未经挂号之行 李,由边界出入者于行程中海关随时检验。”
    1913年,东北沦陷后,东北各关均在日本侵略者控制之下,为其掠夺中国财富服务。当 时,经滨江关查验的进出境人员多为外交使节和其他外交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1950年起哈尔滨又有过往的中外籍旅客。但当时中国海关业 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尚不完善,各项业务的监管均仿照苏联海关的办法,口头申报后一 般查看即放行。直至1956年2月,对外贸易部发布《海关对出进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后,才有中国海关自己的旅检办法和规则。
    1953年以前,经哈尔滨支关监管的进出境旅客每年仅有少数外交官和苏联专家进出。19 53年之后,苏联为开展大规模的共产主义建设需要大批的劳动力而组织苏侨大量回国,中国 政府予以全力协助,并根据此时期苏侨大量回国的特殊情况,于1957年6月5日(57)关行殷 字第557号的综合指示中,对侨民回国行李物品监管问题做了如下具体规定:“苏联侨民,不 论集体回国或个别回国,携带的行李物品,均按‘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办理,但是在掌握自用和家用范围上,可以从宽。显然不属自用和家用的物品,除个别富户 携带的经当地党委批准可以放行外,不准带出。粮食不准带出,但是经新疆地区出境的,可 准携带路途食用的粮食。布匹、羊毛、棉花、油脂等,按各地规定的限量办理。超出规定出 口限量的金、银器皿,如果经审查确系自用或家用的纪念品,酌情准予带出。”在检查回国 苏侨的行李物品前,事先交代什么物品准带,什么物品不准带,并请他们把不准带的物品自 动交验。对他们所带的行李物品,进行重点抽查,一般不搞普遍查验。起运地海关查验集体 回国的苏侨行李物品后,将苏侨人数,起票行李件数汇总填发“免领许可证出口物品验放凭 单”一式二份,加盖海关放行戳记,并在凭单上加批行李票号,正本交他们的代表(或个人 )带交出境地海关,凭以核放。副本贸海关存查。从未设关地方起程的苏侨的行李物品,由 当地公安局负责检查,并由公安局把检查结果介绍给口岸海关,凭以审核放行。出境地海关 对于经其它各地检查过的,乘联运车出境的回国苏侨的行李物品,原则上不再复查。但是如 果事先掌握材料,认为有检查必要时,再进行检查。在过关检查时,执行1954年5月19日外交 部苏(54)字第01563号公函附发的《关于苏侨回国有关汇款携带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等问 题处理办法》和《关于苏侨回国携带物品处理办法》。
    从1954年至1964年的10年期间,黑龙江边界进出境人员增多,除有大批回国的苏侨外, 还有在朝鲜战争结束后,响应本国号召,为恢复家园,参加朝鲜社会主义建设的朝侨和朝鲜 人,还有中国援蒙工人。上述三种因素形成了经哈尔滨监管进出境旅客及行李物品数量的历 史最高峰(其数量详见经哈尔滨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一览表)。此时期对归国朝侨及朝 鲜族同胞进出境和中国援蒙工人进出境的监管,外贸部海关管理局作出了两项规定:
    (1)赴朝鲜参加建设的朝鲜族居民携带的行李物品,按《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 监管办法》验收。某些有特殊规定的物品,可按辽宁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的《朝鲜居民赴朝参 加建设办法》办理。
    对动员回国的朝鲜技术人员携出口的行李物品,可以照集体回国苏联侨民所带行李物品 的验放规定办理,但是显然不是自用和家用范围的物品,不准带出。朝鲜边防代表人民军军 进出境时携带的行李物品,除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护照或免验证件以外,可以查验,但在执行 时,为照顾兄弟国家友谊,给以便利,一般可以不查,如事先掌握有确实可靠的走私情况, 或者携带数量不合理的,可以与当地外事机关和边防检查站会商后进行询问、检查。
    (2)关于援蒙工人本人和家属行李物品的监管。出境:对集体出国工人本人和家属托运 或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一律以户为单位进行检查。凡属自用和家用的行李李物品,均准出 口,在掌握自用和家用的数量上可以从宽,显属商货和禁止出口物品不准出口,在处理时可 联系派遣部门或随车干部办理。他们所携带的少量人民币,因在出境前中途花用,可准予携 带,但要向他们明确交待,人民币必须用掉,不准携带出国境,同时应当把这种情况通知出 境地海关加以复查。如发现他们在出境时还剩有人民币,应当交由联络组代为处理,或准他 们购买食品或送给国内亲友。他们携带的受管制的物品,如金银饰物、书报刊物、无线电器 材等,按有关法令办理。进境的工人及其家属回国所携带行李物品,按一般旅客办理。但是 考虑到他们从国外汇款回国还有一定的限制,因此,对他们所带的超出自用家用范围的一些 零星物品,可以征税放行;显属商货品的,应当由国营公司收购,国营公司不收购的,也可 以征税放行。
    1966至1972年间,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哈尔滨关的各项业务除对国际邮递物品实 施监管外,其它业务均处于停滞状态。每年仅有10几名外交官员或其他公务人员携带行李物 品过往,经哈尔滨关监管。1972年以后,随着中日建立邦交,中朝关系的改善,中国的国际 交往又出现新的生机。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对外开放后,经哈尔滨 进出的中外旅客逐年增加。
    哈尔滨海关所监管的进出境旅客,有不定期旅游团体,来往朝鲜、苏联的探亲旅客,外 国文教、科技专家及定居人员。这些人员基本都有随身携带的自用物品。对于这些物品行李 的监管,先由旅沲部门组织事先填好申报单,集中交海关,海关统一进行批准。有时也采取 口头询问、抽查或外形查验的方法进行监管。对来往中朝之间进出境探亲旅客,考虑其国家 的经济状况及生活物点,一般都采取口头询问,外形查验的方法,进境旅客携带海产品,出 境旅客携带生活日用品,一般都予放行。对来往苏联探亲的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中,中苏差 价较大的羚羊角禁止进出境。综合各种因素及两国间的政治、经济情况,对来往中苏进出境 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的开箱率高于其他进出境旅客查验的开箱率。
    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前往国外和港澳地区工作学习的人员逐年增加。出国的工作 人员分长期和短期两类。对这些出境人员携带或托运的行李物品的监管,海关一律根据其出 国时间长短办理,按海关总署规定的“出国工作人员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查验放行。“出 国人员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的具体内容如下:(1)食品、衣着、衣料和价值人民币50元以下 的其它生活用品(电饭锅、电动榨汁机、电磨咖啡等物品)此项物品限合理量。(2)酒(酒 限2瓶,每瓶限750克)。(3)烟(限2条,长期出国人员限5条)。(4)电视机、电冰箱、 录像机、收录机(包括音响组合多用机)、照相机、洗衣机、微计算机(包括主机和配套的 专用配件)、摩托车和价值在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学习和生活用品。另外,4项物 品内未列名的物品,只要不超出自用范围和第四项规定应享受的免税限量,经关领导批准, 可以灵活掌握予以免税放行。如:摄像机、激光唱机、电视录像联合机、钢琴等。(5)手表 、播放机、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普遍电子琴、电烤箱、幻灯机、投影机、打字机(包 括电动的)、热水器和其它价值在人民币200元以下50元以上的学习和生活用品(每一季度任 选其中一件)。以上5大类物品价值按到岸价格核定。出国人员不准带汽车入境。出国人员在 外不满一个季度满15天的,按一个季度验放物品,依此类推。长期出国人员中携带4项物品, 一年内同一品种不得重复;临时出国人员每次入境不得重复。长期出国人员携带第五项物品 入境,一年内同一品种不得超过两件。对出国人员进出境携带以上4、5项物品,按规定严格 掌握。”
    改革开放以来,黑龙江省承包工程、劳务人员、援外和国外合营企业的长期出国人员, 洽谈各种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等临时出国人员逐年增多。每年全省以各种形式长期出国人员20 00人以上,临时出国人员3000人以上。至1985年,经哈尔滨海关监管的进出境旅客始终是以 来往于苏联、朝鲜、日本的旅客最多,其次是港澳地区和其它国籍人员。其中以因公出国的 职员、外交官员、代表团体和外侨为最多,其次是留学生、旅游者。对上述进出境人员的监 管从1958年至1985年一直是按照1958年9月29日对外经济贸易部(58)关行林字第958号命令 修订发布的《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采取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程 序,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国籍、不同身份的进出国境人员进行监管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