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征税缉私
自哈埠通商设滨江关起,由各分关、卡按《北满税关试办章程》规定的税则、税章标准
,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出入境税,各关卡所处地域不同,关税征收办法也不尽相同。对来往于
黑龙江、松花江的载货船舶征收江捐。
清代末年至1931年(民国20年),滨江关的主要任务是征稽关税,查缉少报货价、少纳
关税的走私活动。1914至1931年,税收稽征有3次大的起落,关税制度也曾多次变更。1932年
伪满洲国宣告海关独立,将东北以外的关内各省市视同国外一样稽征贸易关税,还修改了关
税税率和货币单位。
1946年,东北税务局统一解放区的进出口货物税收,制定《东北税务总局出入口货物税
暂行查验办法》、《东北解放区进出口物资及课税暂行办法施行细则》及东北贸易管理处制
定的《关于贸易公司纳税免税问题的规定》。1947年,哈尔滨特别市税务局发布《为加强出
入口税之缉私及查验工作的通告》,指定进出口货物运行路线,防止偷漏税款。
新中国
成立初期,哈尔滨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征稽关税主要以非贸易物品
和中苏边境小额贸易及江运货物为主。1952年实行集中纳税,从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进
口的合同货物,进口税改凭银行帐单在沈阳办理集中纳税手续。
50年代末,哈尔滨关查缉走私活动转入低潮。60年代经哈尔滨关进出境的货物减少,走
私案件下降。
1967至1979年,海关税收稽征业务基本停滞,国家外贸部决定海关对贸易公司进出口的
货物停征税款,哈尔滨关仅负责凭证放行。进出境人员急剧增加,走私活动日趋增多,哈尔
滨关每年查缉走私案件百余起。
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公司的进口货物恢复单独稽征关税税款,不再与外贸
利润合并交库。1980至1985年,黑龙江省进出口货物和其它转运到哈尔滨海关的货物增加,
征稽税金明显增长。
哈尔滨海关在征稽关税的同时,继续查缉走私工作,制止一切非法运输、携带海关禁止
进出的货物、货币、金银以及其它物品进出境。查缉通过逃避税关监督等手段偷漏税款的走
私活动。
1985年,为更有效地查缉、制止走私活动,哈尔滨海关把口岸查私同边境内地查私结合
起来,集中力量打击重大走私活动。